两种社区矫正模式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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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北京市是全国范围内唯一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扩大到整个辖区的地区。北京市于2001年底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于2002年上半年在司法局内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机构——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全权负责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调研,并进行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犯罪人员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03年7月1日,北京将东城、房山、密云作为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区县。之后,逐年加大试点工作的深度和广度。2004年5月1日,北京市决定将全市的所有区县均纳入试点范围。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是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过程中创造的,符合国情、符合首都实际情况,在社区内进行的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开放式教育改造犯罪人员的工作模式。

“北京模式”的行政色彩较浓,以司法主导、刑罚执行为特色,注重通过行政化的教育来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北京市虽然成立了很多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如朝阳区的阳光社区矫正中心,但这些机构名义上是“民办”,实则是“官办”的,其筹建、经费来源以及人员的组成等都是官方主导的。

在运作方式上,“北京模式”从上到下分为三个层次:市里建立由政法委牵头、市级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试点区县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试点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在人员配置上,目前,“北京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要由专业矫正力量和社会矫正力量两部分组成。专业矫正力量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组成,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力量;社会矫正力量是社区矫正的补充力量,主要由社会志愿者构成,包括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的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

在工作手法上,“北京模式”在个案矫正、心理矫正、行为矫正等方法上进行了探索。对矫正对象以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为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并且以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时间进程为基础,实施分阶段教育。同时,该模式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中推行了半强制式就业。矫正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没有工作而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告知社区矫正组织后自谋职业,社区矫正组织为其提供方便;没有工作且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社区矫正组织为其创造条件,提供培训机会,指导其就业,矫正对象必须服从就业指导,参加指导安置的工作项目。

社区矫正的“上海模式”

上海是在全国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2000年9月,上海市女子监狱最早开始对罪犯试行半监禁刑处理的探索。2002年8月,上海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徐汇区斜土路、普陀区曹杨新村和闸北区宝山路三个街道。2003年初,上海市委政法委提出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方式,采取政府购买社团和社工服务的形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获生活的信心和能力,更好地回归社会,并从源头上预防犯罪。2004年2月,上海市组建了具有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这标志着政府购买社团服务、社团自主运行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全面展开。目前,上海已经在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符合上海实际、具有上海特色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

社区矫正的“上海模式”,是由上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领导和监管的,由政府购买社团和社工服务,采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及工作手法,以更好地提高矫正效果、帮助矫正人员回归社会,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适当分离的工作模式。该模式已成为当前各省、市效仿与学习的典范。它注重发动社会力量,通过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来实施社区矫正,以政府购买服务、团体运作、专业化为特色,注重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工作手法。

在运作方式上,“上海模式”将社区矫正分为六个层面: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区县司法局安帮科(或基层科)、街道司法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矫正工作站、社会工作人员。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下设综合处、矫正处、联络处。在全市层面,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和市政法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司法局。在街道层面,成立以街道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由派出所、综合办、司法所、劳动服务所,工商所、民政科、妇联、团工委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成员由综治办、司法所和监狱局派出的志愿者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干部等构成。在各社区居委会,由治保、调解主任以及社区志愿者、矫正对象的亲属组成社区矫正小组。由此形成从街道到社区的社区矫正网络。

在人员配置上,“上海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大部分由隶属于社团的专业社工承担。上海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和内部在编人员选聘,组建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并对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任职者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关学科背景、有上海户籍,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同时,上海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质量,比如,规定其中40%~50%的社工向社会公开招聘,50%~60%的社工从政法、教育、卫生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中选聘,应聘者须通过统一考试,面试和政审后择优聘用并进行上岗培训。

在工作手法上,“上海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是通过政府购买民办非营利社团的服务来实现的。政府负责对社团及其社工的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社团负责与社工签订合同,核算报酬。社会工作的理念和工作手法都被运用到了矫正过程中。同时,通过运用社会工作的增权视角、优势视角、灵性视角、社会支持理论、生态系统理论、证据为本理论等,可以实现矫正过程中的互动、沟通,更真实地了解和体会矫正对象的感受和需求,提高矫正质量。此外,上海还尝试将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大板块五大基地的实践形式。三大板块即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五大基地即针对公益劳动提供的基地,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爱国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技能培训基地与推荐就业基地等。

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起因和目的来看,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都是为了降低社会危害,提高矫正对象的改造质量,帮助他们回归社会。但二者也各有优点和不足。

1.从矫正工作的主体承担者来看

“北京模式”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所,工作主体是公安机关,这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有利于保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连贯性;有利于保障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矫正工作的持续性。但同时,它也存在警力不足,缺乏专业、专门的执行人员,矫正理念、模式和手段较落后等问题。此外,它使用心理测量的方法,将矫正对象视为心理有问题的人群,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从而忽视了矫正对象特殊的个人成长背景以及矫正过程中的个人需求。

“上海模式”的执法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主体是社会工作者。因而,它可以通过专业的社工介入,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但该模式有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即社工的认可度怎样、社工在全国的推广前景如何,尚不能确定;也很可能因为各方面制度的不完善、法规的空白而造成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流失。因此,就工作主体而言,“上海模式”比“北京模式”更缺少稳定性,继而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性。与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的结合相比,社工和社区矫正的结合需要更多的调整、磨合。

2.从刑罚理念、行政理念与社工理念的统一性来看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以重刑主义为主体的刑罚思想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在此背景下,从1983年开始,我国实行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寄希望于通过“严打”来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严打”体现了“重刑”的政策,而社区矫正体现的是“轻刑”的政策。

“上海模式”将社会工作者作为工作主体,保证了矫正对象可以得到“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但这种“福利性”与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刑主义、惩罚理念存在一定的背离。而“北京模式”的行政化模式,保证了社区矫正的工作理念、性质与我国刑罚思想体系相一致,从而可以避免许多与现行法制相冲突、相背离的问题,实现刑事一体化。

3.从矫正成本与矫正效果之间的关系来看

国外大力推行社区矫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区矫正的花费较少。这种说法在“大社区、小政府”的理念下有一定的道理,但在我国却不一定成立。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应兼顾矫正成本与矫正效果。因此,在选择社区矫正模式时,要考虑到我们的经济能力以及投入的矫正成本与可能获得的矫正效果是否匹配。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时期,投入往往是较大的。

“北京模式”将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因此在试点开始前,就开始从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对各个司法所进行了配置。“上海模式”是由政府花钱购买社工、社团服务的,因此投入的费用更多,主要用于招聘、培训、发展社会工作人员。而在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由基金会、慈善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提供费用的,所以政府所花的费用相对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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