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法制化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法制化问题研究

刘朔[1]2003年在《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法制化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事搜查是侦查机关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侦查行为。它的强制处分性质,决定了滥用搜查权力会侵犯财产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法治国家对搜查的发动、进行、违法搜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刑事搜查制度。这些法治国家的共同性规定主要集中在搜查的理由设定、对象限制、权限分配和程序规定等四个方面。 尽管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屡出问题的侦查程序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搜查几乎没有变化。从我国规定内容看,搜查制度立法过于粗疏,缺乏一些重要的搜查制度规定,最为严重的是侦查机关既当“裁判”又当“球员”,再加之搜查程序缺乏必要限制,最终反映在执法上,必然会造成搜查权力的滥用,从而极大地损害无辜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使侦查程序变成“行政治罪程序”。因此,如何限制搜查权力滥用,也就成为中国搜查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有两条最为根本的宏观思路,一是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搜查权,二是利用司法权来控制搜查权。以第二种思路的改革难度最大,它涉及到到整个司法体制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人们司法观念的变化。可以考虑一种渐进主义的改革步骤和路数,分成叁个阶段达到搜查制度建构的目标。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应当首先完善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搜查的必要条件、搜查证的法定记载内容、搜查程序执行的必要限制和一些重要类型的无证搜查。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搜查的概念、意义、特点、价值和搜查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章则从搜查的对象和理由、搜查的权限、搜查的程序叁个方面考证了英、美、法、德、日五国的搜查制度,总结了这些国家在以上叁个方面的共同性做法;第叁章转向我国的搜查制度,分析了我国搜查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在分析我国搜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搜查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说明了当前最应当规定了四个问题,并提出十二条立法建议。

邓振中[2]2017年在《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进步,我国司法领域取得了重大的成绩,特别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有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关于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探讨不断被提及。刑事搜查制度所代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对这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的制约,将无法避免会威胁被搜查人和相关人员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宪法性权利。但应当平衡保障公民人权和保证案件侦破效率两个方面的关系,否则将威胁着绝大部分社会人员的权益。通过比较国外法治国家有关搜查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发现他们设定了严格的搜查启动程序,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启动程序、而且还规定了对搜查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及法律监督机制。在我国立法上,针对搜查制度既没有司法审查机制的规定,也没有规范的启动条件以及法律监督机制,立法现状相对于西方国家显得较为简陋。新时期下的刑事诉讼环境,越来越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护,如果不规范和完善搜查制度,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也不利于弘扬人文主义精神,因此必须探索建立健全搜查制度,对于追诉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针对搜查制度在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中的重要性,本文对刑事搜查制度展开探讨。本文第一部分就刑事搜查制度作理论层面的基本探讨,第二部分则根据我国刑事搜查现状探讨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归纳出我国在立法实践中的现状与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寻求其中的原因,发现我国的搜查制度不完善主要是缺乏对于搜查的司法审查机制,搜查文书不规范,无证搜查存在程序不规范,执行程序不完善以及缺乏违法搜查救济制度的规定等问题,从而为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措施提供依据;然后分析我国刑事搜查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同时归纳总结出发达法治国家在搜查制度规定上的共性与启示,从而为我国搜查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最后结合第二、叁部分指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搜查程序的一些构想,如将搜查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明确搜查启动的条件,放宽无证搜查的条件,完善搜查的执行程序,完善刑事搜查的预防和救济机制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建议,以体现人权保障理念,最终达到本文论述的最终目的。

陈黎[3]2005年在《我国刑事搜查程序正当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罪证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查看、搜索的强制性措施。它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财产权等多种宪法性权利。其特征有功能的有效性、主体的专门性、方法的强制性和程序的法定性。搜查权来源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和警察法的明确授权,具有揭露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按照搜查的对象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对人的搜查、对物的搜查和对住宅的搜查;按照是否经过被搜查人同意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自愿的搜查和未经同意的搜查;按照是否具备搜查令状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按照被搜查人的身份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搜查和对案外人的搜查;按照搜查时间为标准,可将搜查分为白天搜查和夜间搜查。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搜查模式各具特色。英美法系国家由中立的法官对搜查的启动和条件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注重规范搜查的合理依据和搜查证的“特定性”,可以称之为“令状主义”搜查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查机关的中立性较弱,对具体搜查行为的实施条件与程序规定总体上也不及英美法系国家严格,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称之为“犯罪控制”搜查模式。两大法系国家在搜查模式中体现出的共同点,是搜查程序的一般规则,主要有搜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的搜查执行程序和非法搜查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可为我国所借鉴。 搜查程序虽然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但是该理论离不开价值理念、原则和制度的规定。首先搜查改革的价值理念应当确定为既要保障人权又要提高搜查效率;其次,搜查程序改革的原则应定位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适度性原则;最后,完善我国搜查程序具体构想是建立我国的搜查司法审查机制、完善搜查的各项执行程序、强化搜查的监督机制和确立违法搜查的救济机制。完善搜查的各项执行程序包括明确搜查时间、细化人身搜查规定、确立搜查人员的保密义务和发放搜查结束证明书五个方面。确立违法搜查的救济机制包括建立完善的非法搜查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制裁非法搜查人员、赋予公民对非法搜查提起诉讼的权利。

陈卫东, 刘计划[4]2006年在《2005年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文中认为2005年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司法改革以及证据制度等问题进行。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论文、文章达千余篇。出版的学术着作和教材主要有:陈光中主编:《刑事再审程序与人权保障》,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0卷);樊崇义、史立梅、张中、朱拥政着:《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

参考文献:

[1]. 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法制化问题研究[D]. 刘朔. 四川大学. 2003

[2]. 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D]. 邓振中.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3]. 我国刑事搜查程序正当化研究[D]. 陈黎. 安徽大学. 2005

[4]. 2005年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究回顾[J]. 陈卫东, 刘计划. 法学家.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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