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风景园林保护;政策;立法
一、我国风景园林绿地法规标准发展历史
(一)摸索阶段
在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风景园林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一五”计划时期,我国初步提出绿化荒山、发展林业要求,提倡种树。在后来的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中提出了“普遍绿化”的概念,将城市绿化工作放于工作重点。1958年12月,在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大地园林化”的号召,同时一些政策业相继出台,这极大推动了风景园林业的发展,为我国以后城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时国家虽大体指定了风景园林发展方向,但一些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待细化。
(二)快速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到上世纪末是我国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快速发展的阶段。1978年12月,在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会议上提出了园林艺术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观点。这标志着我国风景园林发展又进入一新的阶段。再后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1985 年 6 月,国务院颁发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中国进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的建立。
(三)全面发展阶段
21世纪到现在,是风景园林绿地法规标准全面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后,风景园林法律法规发挥出了明显的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法规政策也相继施行。新世纪的行业管理范畴逐渐扩大,增加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湿地、世界遗产申报和管理等内容,《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成[2002]249 号)《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也相继实施。2007年,建设部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使风景园林工程从市政公用行业脱离,独立为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同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成[2007]215 号),引导和实现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模式的转变。
在这一时期,人们绿色环保意识逐渐觉醒强化,对政策、法规拥护力度不断加强。而且风景园林各项行业法规政策也较好地促进了产业的快速发展,且行业覆盖范围不但增大,风景园林内涵得到不断深化。
二、阶段性园林法规建设成果
随着我国园林绿化事业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园林法制建设进行了对以主干法为核心的园林法规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都为绿化空间、领域的拓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支持,《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对绿化用地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园林绿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尽快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中就体现了这一思想,添加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植物)章节。随着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的颁布,“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也相应做出变化,标志着我国园林城市的评价标准正在朝着以绿化为主体、综合提高环境效益的方向迈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随着对园林绿化企业规范的标准出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步保证了园林绿化建设的质量。此外,这一阶段的园林法制建设面临加入WTO,与世界接轨的要求,进行了对以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整理,加快了立法进程,用以规范行业的活动;其中包括《游乐园管理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我国的城市建设是依赖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进行的,经济、社会的每-次变革,都给城市建设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可以说,园林行业法制建设的状况,直接反映了园林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水平。回顾建国五十年来园林行业的建设历程,其法制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影响下,经历着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为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园林绿地法规标准体系的特点
(一)整体性
风景园林的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环节是一个完整而系统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广度与深度。为实现对整个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每个过程都要具备相应的法规标准,满足行业整个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管理与技术要求。目前,风景园林行业在综合管理、规划设计编制与审批管理、规划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都具有相应的法规标准。
(二)专业性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相关技术主要指工程技术,使用的标准为GJJ82—2012《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前准备、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工程质量验收等。每个部分都对应了细致的技术标准,包括树木的栽植、修剪、园路广场铺装、水景工程、园林设施安装工程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近年来,随着新材料与新技术的发展,人工湿地、新型铺装工艺、雨水回收等技术进入人们的视野,相应的法规标准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与更新。
四、园林法规与城市规划法规的衔接
为了便于与城市规划法更好地衔接,在分析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全面发挥绿地系统规划的作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领域的对应关系: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进行适当调整,即明确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相对应的编制要点。为了与“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适应“城乡一体绿化”、“国土绿化”的发展趋势,保护更大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同时也解决目前行业内部已开始进行实践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制定《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组织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切实解决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由于行业间行政管理不顺畅带来的无法相互衔接、配合的问题,应明确组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责任及审批程序,制定《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五、结语
城市园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与整体资源配置、人们道德规范等方面有着紧密联系。风景园林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许多方面,因此法律法规必须健全且做好彼此间义务的调整。总之,园林行业从业人员需了解运行机制与法律状况,有效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关心国内政治动态,为推动我国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佳怿,郑曦,阎姝伊,刘峥.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法规标准体系的发展与现状研究[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8(24):26-28.
[2]韩笑. 我国园林法规体系初探[D].北京林业大学,2004.
论文作者:陈璇,,曹菁旋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6
标签:绿地论文; 城市论文; 风景园林论文; 法规论文; 园林论文; 我国论文; 标准论文; 《城镇建设》2019年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