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
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当时,华安、泰康、新华等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到1999年,国内开始出现了“银保合作”热,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都已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发展势头迅猛。
200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始合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中国招商银行也与新华、泰康、中国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关系协议。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与中国人寿,华夏银行与泰康,中国银行与美国友邦美亚保险全面携手合作。目前,招商银行与太平洋、光大银行与太平洋、农业银行与平安也纷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我国的银行保险如今仍以签订代理协议合作方式为主,辅以少许间接资本融合。从资本关系来看,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旗下的工银亚洲持有太平洋保险公司24.9%的股份;有招商银行背景的信诺合资寿险公司以及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人寿合资成立的寿险公司信诚人寿都是银行集团和保险公司的合资公司;另外,工商银行是平安保险公司股东,交通银行是太平洋保险公司股东。
我国银行代理保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2001年全国银保业务保费收入只有50亿元,在寿险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3.5%。2002年银行保险已夺取了总寿险收入17.1%的份额,银保收入388亿元;2002年国内寿险总保费收入增长16.56%,同期银保增长则达到400%。在2002年,中国人寿保费收入达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收入为166亿元;平安保险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超过100亿元;太平洋保险的银行保险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收入的22%;新华保险则实现银行保险保费收入30亿,超过了上一年的保费总收入。太平洋人寿保险2002年16.7亿元实收保费,就有11.2亿元得益于银行保险,约占总收入的70%,2003年其银行保险收入更是超过33亿元。[1]
总的来看,2003年我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高达765亿元,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6%。
除了保险公司,银行也成为了银保合作的真正受益者。
据悉,中间业务快速增长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利润新的增长点。从工农中建四大行最近发布的前三季度数字来看,银行卡收入成为银行中间业务增幅最猛的一块利润田,其次,银行保险代销手续收入及保险保费代缴代付的收入也成为中间业务的后起之秀。
二、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
1、银保合作层次较浅
我国目前的银保合作主要只限子银行为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保险的层次上,而且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通常也很短,大多数只有一年。由于双方合作相当不稳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签订协议合作的对象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一方面导致银保双方很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密切深入合作;另一方面,也根本上难以保证双方从银保合作中获得稳定的效益。
另外,银保合作还主要体现在柜台销售上,其他更多的保单查询、保单更改、售后服务等保险服务内容还无法在银行开展。
2、银保产品过于单一
由于银行保险的特殊性,银保产品必须要具备简单、易理解、带有储蓄性质等多种特点,但国内保险公司银行保险起步较晚,苦于产品创新限制,适合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很少。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银保增长快速的支柱之一是分红型保险,占当年银保收入总额的43.6%,增幅达367%。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产品中95%以上都是分红险产品,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小、投资收益难保证的环境下,银保合作产品过多地采用分红型产品,难以对客户产生持续、长期的吸引力。在2002年,大多数分红险的保户只拿到了相当于保费1%-2%的微薄红利,甚至比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还低。[2]
3、银保合作不规范
银行在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时,主要考虑的是对方支付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考虑对方公司的实力大小、保险产品的优劣、双方合作的长期性、稳定性;保险公司由于目前实力比银行弱小,在谈判中处于劣势,也只能以代理手续费的高低来争取银行的合作。据了解,五年期产品的手续费过去约在2%左右,而现在已攀升到3.5%左右,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已提到5%-6%。[2]如果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公关费用、公司各类人员工资、业务单证成本,保险公司银保合作基本上是有保费无利润。
另外,由于银行仅仅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机构,只享受保单销售的手续费提成,并无责任承担的后顾之忧,银行各级人员在银保合作中很难建立责任心,只看重销售保单的多少,从而出现了各种误导客户的现象。有的银行人员甚至宣称在银行购买保险既可保本生息还可以分红,并可以得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障。
4、销售人员专业性不强
如今,我国的银保合作上处于初级阶段,银行销售保险的时间并不长。由于过去银行员工一直都只是熟悉银行业务,短时间内难以对保险有全面、深入理解;另外,保险的专业性、保险产品的非通俗化也增加了银行员工迅速掌握保险知识的难度;再加上,毕竟目前银行的自身业务仍是主营业务,银行员工投入到保险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多,这些都造成银行销售保险人员的专业性非常欠缺。
除此之外,银行的柜台销售保险方式严格限制了销售时双方的充分交流,使客户更难以对保险产品有一个较深入的了解。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不固定也会进一步阻碍到销售人员的整体专业性。
5、售后服务跟不上
投保的后续服务包括收费、咨询、理赔、保单变更等多种内容,以往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都是由销售的保险代理人或业务人员负责全过程的售后服务。但是,限于我国银保合作的层次较浅,银行兼业代理的性质特别,通过银行来进行其销售保险单的对口售后服务显然是不现实的。这样的话,如果保险公司后续服务到位尚可,否则很容易导致购买了银行保险的客户常常会陷入到一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不管的尴尬境地,这种服务承接不上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银行保险的整体吸引力。
6、激励方法有待改进
现阶段建立一种有效的银行保险激励机制是必要的。现实情况下,国内银行仍会以传统业务——信贷作为主要利润来源,银行各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指标也主要围绕着这个主营业务,普遍都还没有把银行保险业务量在内的中间业务作为激励考核的指标。而且,最直接面对银行保险销售的一线柜台人员整个收入的奖惩也只看银行自身的主营业务好坏,和其销售的银行保险业绩根本不挂钩,这自然也很难让其产生积极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动力。
7、缺乏统一的信息操作平台
由于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电脑联网程度低,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机型和软件规格不统一,各银行之间的技术、设备水平也参差不齐,银保双方所有网点无法全面联网,缺乏统一的信息操作平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多数尚处于柜台手工出具临时保单与手工对账的状态。这种银保合作资金往来、风险防范等必要的相应计算机硬件。软件设备支撑缺乏的状况,造成双方合作难以在深层次开展,客户也难以享受到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大大阻碍了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策略
1、尽快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欧洲国家最早在世界上允许金融领域的混业经营,欧盟大部分国家法律都不禁止银行对保险业的投资,也允许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虽然不允许银行直接承保,但银行可以通过投资于保险公司介入保险业。日本对金融市场原来也是严格管制的,但1996年开始允许产、寿险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进入对方市场,对于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保险市场也逐步从法律上松绑。就连曾是最典型的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国家——美国,自从1999年11月12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施后,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时代宣告结束。
相比之下,我国至今仍实行金融混业政策。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1年1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则十分清晰地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该条款内容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虽然,2003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了商业银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但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可否相互持股、又究竟该以何形式相互持股等关键问题仍未涉及,这对于我国的银行保险长期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应当尽快完善国内银行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2、改进监管方式
银保合作给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行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对于银行保险这种金融交叉业务到底该由谁来监管,各监管部门又分别负责哪些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各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保险承担的相应责任难以界定,这就很容易造成实际中银行保险监管不到位,从而加大了金融风险。虽然,我国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已逐步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但实务中银保合作潜在的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出现,银行保险市场的规范、监管必须是随时随地都能发挥作用的。有鉴于此,考虑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抽调人员,建立一个银行保险的联合专业监管部门是相当有必要的。
3、更新银保合作双方观念
当前,我国的银行保险虽然开始不久,但发展势头不错,要保持并加快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密切配合,最重要的是银保双方的决策层人员要从根本上更新观念、高度重视银保合作。银行决不能停留在只把银行保险看作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保险公司也决不能仅仅把银行简单看作是一个销售保险的渠道。银保双方应当从战略性、长期性、整体性的角度来重视双方的合作。只有这样,双方才能最大限度地彼此配合,充分调动各自的资源,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内涵,共同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4、加快银保产品的创新
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度太高,沿袭了国内其他保险产品推出的一贯做法。最初推出保险产品的公司在参照国外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后来的保险公司见有利可图,更是依葫芦画瓢,蜂拥而上,结果大家的产品都长得一个样,难分你我。这种缺乏产品创新理念的短视行为,会给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蒙上阴影,阻碍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从根本上断送银行保险发展的大好前景。在当今国际银保合作已是大势所趋的环境下,国内保险公司应当立即抽调骨干力量,甚至考虑联合起来,成立跨公司的专业银保部门,专门研究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银行则要建立客户档案,保存、积累客户的意见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开发创新提供最直接的一线资料。
5、制定适当的促销策略
目前,国内的银行产品销售是典型的柜台销售。客户通常都是来银行办理存取钱等相关业务时,自己浏览到银行大厅内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主动向柜台银行人员询问导致成交的。很显然,这种银行职员守株待兔的方式反映了银行保险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促销策略。为了扩大银行保险的影响,银保双方必须要加大宣传。具体的方法可以考虑银行和保险公司定期到社区进行银行保险产品的介绍;银行在柜台外交易大厅内设置专门的保险咨询台,更方便客户面对面进行详细交流;银行保险产品的宣传单一定要设计得简明易懂、突出重点。
6、建立适当的银保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人才是任何行业得以制胜的根本。由于国内的银保合作起步晚,相应的人才极度缺乏,而人才的培养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就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要做好银行保险专业人才长期培养的打算,制定人才培养的短、中、长期计划。目前,可以首先考虑的是,保险公司应当选派适当人员到国外去专门进修、培训银行保险业务知识,做好银保专门人才的储备,并且定期邀请国外银保行业专家来进行专项讲座、短期培训。银行全面实行专人销售保险制度,选送相应人员到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知识、营销技巧系统培训,详细了解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特色。另外,保险公司要配以专项资金以作银保产品开发之用,对产品成功开发人员实施提升和经济奖励相结合的措施。银行也要尽快建立起包括销售银保产品人员的综合考评激励制度,千万不可让销售银保产品人员游离于公司激励制度之外。
7、优化银保合作电子网络平台
电子化、网络化是世界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是包括服务业、中间交易在内的所有行业发展的方向,高效的金融服务业就更是需要。当前,银保双方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全面电脑联网,避免出现银保双方的网络交易盲区。同时密切配合,开发出适合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售后服务系统,使客户在银行投保和在保险公司投保能够享受到同质的服务和专业水平,保证银保双方信息的及时沟通,切实保障核保安全、控制电子交易风险,准确快捷地提供包括保单更改、理赔等全套保险服务内容。最终,建立双方的信息共享区,使银保双方的客户能直接从网上获得包括银行、保险以及证券在内的全方位个性化理财服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