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析:建构理性和演进理性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性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哈耶克(Hayek)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两条理性主义研究路 径:建构理性主义和演进理性主义。建构理性主义基于人性中的理性行为和善的假设, 极力夸大人类的理性能力,确信人能够达到全知状态,从而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建 构出一套社会秩序。它“视理性为知识的独立来源,以悟性代替感官知觉,相信理性本 身就具有可以发现世界普遍规律的固有力量”(注: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页。)。哈耶克将这种盲目崇拜人类 心智的建构理性主义视做一种容易导致人类致命的自负的不幸观念(1988),他认为,这 种肇始于培根、霍布斯和笛卡尔,经卢梭、黑格尔以及马克思等发扬,并在哲学和法律 实证主义者那里达到顶峰的建构理性主义最终必然会走向非理性主义,甚至反理性主义 。
为了避免上述建构理性的谬误,哈耶克认为,在研究社会问题时应采取演进理性主义 的理路,要清醒地认识到:(1)知识总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 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人之间的”,任何人不可能获得完备的知识。除了理性知识以外, “我们的习惯及技术、我们的偏好和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 讲,都是我们对过去经验的调适”(注: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三联书店199 7年版,第22、24页。),它们形成了人类的经验知识,是人类社会经验累积的产物,为 人类的理性认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框架。(2)人类的理性认识本身也处在不断进化的过 程中,社会科学理论从本质上来看只是对客观世界某种自然秩序的主观重构过程,是一 个不断证伪的过程,不存在永恒的绝对真理,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存在着明显 的限度。社会系统(经济、政治和文化)处于一个内生的自然进化过程中,人类不可能根 据自己的目标去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系统。
早在经济学关注制度之前,休谟(David Hume,1890)和费格森(Ferguson,1767)就以 其哲学家特有的敏锐洞察力分析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形成和功用,制度并不起源于人类的 理性设计,而是在人们的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他们的思想可以说是经济学制度分析 中的演进理性主义的最初思想来源,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原理就是这种演进理性 在经济领域的具体表现。自20世纪初以来,形形色色的经济学制度分析开始流行起来, 美国的旧制度主义、德国历史学派、奥地利学派以及新近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发展汇聚 成经济学制度分析的洪流,他们的分析各有特色,又难以截然分开,并且最近的发展越 来越凸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为了从学理上弄清经济学制度分析的发展脉络,我们在此套 用哈耶克关于两种理性主义的划分,也将经济学制度分析粗略地分为建构理性主义和演 进理性主义两条理路,并试图对它们做一个简单的回顾与比较。
一、关于制度定义的分类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先对已有的制度定义做一个划分。首先,以科斯、威廉姆森为 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者从交易费用概念出发,将私人部门中一系列治理交易活动的结构 看成制度,它包括市场、组织和组织间的契约关系。这个定义最典型的应用就是对私人 部门中存在着的企业组织的研究,以及对存在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连续治理谱系的研究 。第二类制度观将制度定义为社会博弈的规则,诺斯(North)和奥斯特罗姆(Ostrom)是 这种制度观的著名代表。诺斯(1981)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 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和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 03年版,第225~226页。)。这种约束包括人们有意识设计出来的正式规则约束,如宪 法规则、产权规则和契约制度等,以及习俗、惯例、社会规范等非正式规则约束,它们 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正如诺斯自己所言:“制度是人所发明设计的对人们相互 交往的约束。它们由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行为规范、惯例及自我限定的行为准 则)和它们的强制性所构成”(注:D.North,“Toward a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in W.Barnett et al,eds.,Political Economy,Compe-tition and
Represent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62.)。诺斯的制度 定义包含了规则和规则的实施两个层面的内容,规则的实施既可以自我实施,也可以通 过第三方强制实施。第三类制度观将制度的定义从有形的组织和规则扩展到文化、思想 习惯、社会规范等无形的方面,由此制度表现为人类社会活动中的秩序,这大大丰富了 人们对制度的理解。美国的旧制度主义者、奥地利学派和博弈论的新近发展都为这一制 度内涵的扩展做出了贡献。如美国旧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凡勃仑(Thorstein Veblen,1 899)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群在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方面的流行思想和习惯 ”(注:凡勃仑:《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页。)。奥地利学派的 哈耶克将制度理解为自发的社会秩序,这一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在按照一般的行为规 则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自发型构出来的,而影响人们行为选择的一般行为规则是通过 特定的习俗、传统和文化传承,在群体竞争的基础上逐渐演化出来的。现代博弈分析通 过博弈均衡的概念在推进人们对制度的认识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例如,重复博弈中子 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对理解制度选择的微观机制十分有帮助。根据子博弈精炼均衡的性质 ,比较制度分析将制度定义为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与那些依赖第三 方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是制度博弈参与者协商谈判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 果,是自发产生并自我实施的,不需要依赖任何外部力量保证制度的实施。青木昌彦更 将制度定义为参与人的公有信念和均衡概要表征的集合。格雷夫(Greif,1996)则认为 :“在博弈论框架中,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要素是(关于别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 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他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即该组织本身),改变参与人所 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为的报酬来影响行为”(注:转引自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 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博弈者的预期影响着制度选择的均衡结 果,而制度博弈参与者的预期又要受到其文化信仰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以上制度概念分类体现了人们对制度的理解逐渐从外在制度走向内在制度的趋势(注: 关于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区分,可参见K.F.齐默尔曼编《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发 展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 ,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37、119~126、130~131页。),而这些不同的制度定 义体现了不同的理性趋向。第一、二类制度观体现了新古典经济学工具理性在制度分析 中的运用,显示出理性建构的倾向。这种建构理性与哈耶克所猛烈抨击的法国式建构理 性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逻辑底蕴是一致的,即认为人类理性足以保证人们可以根据 不同经济活动的需要选择和设计有效的组织形式和产权规则。第三类制度定义属于演进 理性主义,认为制度不是制定的,而是内生于人们的互动之中,是人类社会长期互动演 化的结果,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思想堪称这种制度演进理性主义最好的代表。
二、两种理性主义的比较
简单来说,建构理性主义者认为,经济主体可以获得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建立社会 经济制度所需要的信息,并能通过自己的理性计算找到适合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方式,因 而在他们眼里,社会经济制度是人们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演进理性主义则明确指出了人 类理性的局限: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时存在着逻辑上的困难,它不能离开它 自身去审视其自身的运作;另一方面,个体理性是深深扎根于它所在社会的传统和习俗 之中的,必然会受到那个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因而也无法纯粹理性地认识其所处的文 化和社会。理性是文明的一部分,是社会演进的产物,社会经济秩序是所有经济主体互 动演化的结果,而不是经由某个“理性”设计出来的。
1.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分析。
第一、二类制度观为了对被新古典经济学所忽视的制度变量进行分析,他们批评了新 古典经济学关于完全理性和完备信息的假设,并提出了自己的假设——有限理性和不完 全信息,以此作为分析的前提。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新古典最大化假定和均衡分析 不切实际,最大化假定是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假设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由于人的有 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决定了最大化假定只能是一个无意义的抽象。因此,由于没有考 虑信息费用、交易费用和制度框架的影响,新古典均衡分析是僵化而缺乏现实解释力的 。尽管这两类制度主义者都力图突破新古典窠臼,使得对经济组织的分析成为可能,但 他们的制度分析在本质上仍然采取了新古典主义的分析范式,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 架一般化并运用到一系列新的领域:(1)增加或改变了一些约束条件,如正交易成本、 有限理性等,来研究传统的市场交换、组织内交换和组织间交换,其研究的“集中意识 ”是约束条件的改变对均衡结果的影响。(2)将社会的经济过程一般化为交易,并将交 易活动中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一般化为契约形式,组织被看成是契约的集合,契约形式 之间的竞争(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效率特征)会导致均衡契约的出现。(3)存在一个制度 市场,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都是制度均衡的产物,而制度均衡取决于制度的需 求和供给两方面相互作用的情况。这一新古典逻辑的底蕴是工具理性主义的,即为了达 到自己的目标,理性经济人必须而且也有能力选择一种最有效的工具和方法去组织经济 活动,工具理性在制度领域内的运用必将导致制度分析的建构主义。
实际上,第一类制度观就是研究在特定的制度条件(制度环境)下实现私人部门有效治 理的制度形式。其中蔚为壮观的理论成果就是关于企业这种制度形式的研究,在企业内 部的各种理性设计(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等)是企业效率的一个重要来源,企 业是一系列关于要素使用的契约的结合,而契约的形式是理性经济人最大化自身收益进 行选择的结果,而握着交易成本这把理性钥匙,人们总能进行成功的设计、选择。例如 ,科斯(1937)指出,企业的边界是“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 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注:科 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页。)。显然,科斯的企业— 市场的“二分法”的基础就是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均衡分析。那么,作为资源配置的不 同制度形式,市场和企业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科斯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但从他的理论 分析中可以看出,他基本上是把它们视做人类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 他的理论旨在说明,人们为了实现有效的经济交易会理性地设计出使得某项交易成本最 小的制度形式。威廉姆森将交易作为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单位,根据交易的不确定性、频 率和资产专用程度三个维度将交易划分为不同类型,理性经济人会根据交易成本最小化 的原则设计出不同的治理结构,如市场治理、双边治理和垂直一体化等,从而在市场和 组织之间形成一个连续的经济交易治理谱系,保障交易和分工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长 期增长。
如果说第一种制度观的建构理性倾向还是隐含的话,那么,第二种制度观的建构理性 倾向就比较明显了,这集中体现在诺斯关于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思想中。在诺斯的制度世 界里,各种规则系统是人们设计、创造出来的,“制度是人们创造出来的。制度演进着 ,也为人们所改变”(注:D.North,“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5.)。经济 和政治企业家可以根据理性的利益最大化算计蓄意改变规则系统,这与哈耶克所主张的 社会制度自发生成、演变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同样,在诺斯的制度分析中到处弥漫着 新古典经济学工具理性的气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以及《交易费用、制度和经济绩效》等一系列著作 中建立了其分析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形成了一个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 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分析理论体系。产权理论是诺斯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以交易成 本为核心的产权结构是其制度分析的重点。诺斯强调了“制度—产权结构”对一国长期 经济绩效的影响,正是产权界定明确,并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充分实施的私有财产制度 ,导致了西方近代的技术革命的发生和西方世界的兴起。而对于这种私有财产制度的来 源问题,诺斯认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并且“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 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注:道格拉斯·C.诺斯:《经 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可见, 诺斯认为,有关产权结构的形成是统治者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而理性设计、建构 的结果。他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分析人类社会制度变迁,采用新古典成本—收益均 衡分析范式,认为技术、市场规模等因素的变动会引起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资源相对 价格的变化会引发新的获利机会出现,如果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难以捕捉这种获利机会 ,经济主体便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但制度变迁要成为现实就还需要考虑制度供给的 一面,只有当主体实施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超过成本时,他们才有制度供给的激励。在 诺斯看来,这些实施变迁的主体包括:(1)组织内部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组织 创新的企业家;(2)为了自身租金最大化而设计产权形式、制定经济博弈规则而从事制 度创新活动的政治企业家和国家的统治者。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上的诺斯的国家理论认 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提供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博弈规则,博弈规则不是人们在博弈 过程中自动演化生成的,而是国家作为强制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的。诺斯的国 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与主张行政控制经济的观点相类似,表现了极强的建构理性倾 向。
为了弥补其新古典框架在解释社会革命式(突变)制度变迁时的缺陷,诺斯还提出了意 识形态理论,企图用“意识形态—人的心智模式—人的行为选择”的模式来解释一些制 度变迁现象。但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和其新古典分析框架存在着内在的不一致,甚至社会 的政治企业家和国家的统治者可以建立、改变一个社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和意识形 态。在解决自身这些理论冲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其制度变迁理论发展的后期,诺斯逐 渐将分析的重点转向非正式制度,并采用了一条演进理性的分析思路。他认为:“尽管 正式的规则可以因为政治和法律的决定而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但是体现于习俗、传统 和行为规则中的非正式约束与刻意的政策相比更难改变。这些文化约束不仅把未来和过 去链接起来,也是我们理解历史变迁路径的关键”(注:D.North,“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6.)。尽管诺斯后期对非正式制度的分析是演进理性主义的 ,但并不能改变其制度分析整体上的建构主义倾向。
制度分析的建构理性主义传统由来已久,它来源于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精神 ,认为人类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设计契约形式来构建理想的社会制度和公正的社会秩 序。新古典经济学的工具理性虽与上述建构理性不完全相同,但它在制度分析中的运用 必然会导致最终的建构主义倾向,理性经济人以个人效用或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可以建 构出最优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和激励机制。要避免这一建构主义倾向,就需要将新古典 理性选择之外的其他分析方法综合到制度分析中去。
2.演进理性主义的制度分析。
第三类制度观基本上属于演进理性主义的理论路径。这种制度观源远流长,最早的理 论线索来自于休谟、费格森等人的观点,而在经济学中首先进行制度演进分析的是古典 经济学的先驱者亚当·斯密。他认为,经济规则和经济习俗内生于人们的经济交往和优 化选择行为中,是经济交易形式优胜劣汰的过程。以李斯特(Georg List)、罗雪尔
(Wilhelm Roscher)和施莫勒(Grstav Schmoller)等为代表的德国历史学派在实证的层 面上考察了一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发展的影响,他们描述性地研究了制度演化现象,但 未能形成解释制度演化的一般理论。与他们联系密切的韦伯出色地研究了单项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和演化,揭示了既存社会结构和文化精神对制度演化的重要意义。 继承这一演进主义的思想传统,美国的旧制度主义者、奥地利学派、现代博弈论制度分 析和演化经济学派阐发了大量的制度演进思想,极大地扩展了制度概念的内涵。
凡勃仑深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在《经济学为什么不是一门演化科学》中最早 提出了演化经济学这一术语。他认为,理解社会制度和技术变迁的最好办法是采用进化 的逻辑,他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静态均衡分析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认为,制度起源 于人类的思想和习惯,个人和社会的行动都受到了人类本能的支配,理性则是实现人类 本能目的的手段,人们在实现自己目的的社会活动中形成思想和习惯,从而形成规约人 类行为选择的制度。在凡勃仑看来,作为在受人的本能支配的社会行动中形成的思想和 习惯、制度是不可能被彻底改变的。制度及惯例等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可以被看做生物 学的基因类比物,能历时传递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是社会有机体的基因组织。这一基 因组织的演化为我们理解社会结构变迁提供了基础,生物界存在着的生存竞争与优胜劣 汰规律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制度演进过程。他说:“社会结构的演进是一个制度的自 然选择过程。”(注:T.Veblen,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New York:Modern Library,1934,p.188.)他用“累积因果”原理刻画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技术创新改变 了共同体的物质环境,引起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习惯的变化,这些新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在共同体内流行和扩散后,又会引起科学和技术的进一步革新。在这个“累积因果”的 变迁过程中,创新和变异来源于人们的求知本能。凡勃仑的制度演化思想将变化作为制 度分析的主题,开启了现代演化制度分析的先河,形成了旧制度主义中的凡勃仑传统。 正是在他的影响下,纳尔逊(Nelson)和温特(Winter)将企业惯例作为基因类比物,开创 了在微观层面的制度演化的建模工作。
与凡勃仑制度演进思想类似,奥地利学派的自发社会秩序思想极大地扩展了经济学制 度分析的主题。按照哈耶克的定义,那些长期被实践证明比另一些制度对增进人类福利 作用更大的社会制度,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却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这个社会制度便 是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是人类活动所呈现的所有“原子事态”中的同一性。门格尔
(Menger)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制度,即“有机”制度和“实用”制度。有机制度是人类行 为的产物,但不是人类设计的制度,如货币、市场、语言和共同体等。实用制度意指有 意识设计的社会组织,理论经济学应该着重研究有机制度的起源和变迁。在门格尔看来 ,社会就像一个生物有机体,在人与人之间相互调适的过程中会自发地形成一种秩序。 为了理解经济秩序的起源和演化,门格尔采取了有别于新古典的分析思路,着重对价格 形成过程进行分析而非均衡分析,解释了个人主观意识如何促成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在 门格尔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哈耶克将休谟以来的自发社会秩序传统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受康德关于秩序是常规性的整合的思想影响,哈耶克把社会秩序界定为人们在社会生 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它们被社会成员在各自的行为中保持,但并非是由 社会成员有意建构出来的,“一种明显的秩序既然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那就不必将其 归因于某种高层次和超自然的智能,但也存在第三种可能性——即秩序的出现是适应性 进化的结果”(注:哈耶克:《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哈耶克的这一制度的自发秩序定义和门格尔、米塞斯(Mises)等的制度思想是一脉相 承的。门格尔指出,社会制度产生于经济当事人追逐自身利益的自私的交往中,是适应 性演进的结果(1883)。为了建立其自发社会秩序的理论体系,哈耶克在斯密劳动分工思 想的启发下,提出了知识分工的理论,创立了与理性知识相对立的“分立的个人知识” 概念。“分立的个人知识”是指与特定的个体有关的知识,以及不同的个体所分散拥有 的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建立合理经济秩序所需要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 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是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 注: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他批评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均衡概念所暗含的“知识是客观的给定数据”的假设,分 立的知识并不客观,它是行为者主观拥有和主观解释的。社会经济问题本质上是如何适 应具体时间和地点上的情况的变化,这种决策如果是有效的,则必须是熟悉并掌握这种 “分立的知识”的个体作出的,任何单独的个人和机构都无法完成这种“知识任务”, 价格机制是完成这种“知识任务”的最好办法,它能够有效地传递和汇集个体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但价格机制不是人们蓄意设计的产物,而是人们偶然发现、未经理解就加以 使用的制度,它是自生自发的,不取决于人类的理性算计。这种认识论观点为自生自发 社会秩序理论提供了坚实的逻辑支持。自发的秩序“对于许多不同的个人目标——作为 整体它不为任何个人或相对较小的团体所知——的实现,却有着极大的作用”(注:哈 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分散的决定所 导致的整体结果,虽不为个人所预知,但却使所有个体在整体的结果中恰当地实现了自 己的目标。分散决策与整体结果在竞争的市场过程中得到统一。哈耶克还将其自发秩序 的概念同整个人类文明联系起来,在后期提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范畴来说明人类 文明的进化特征:“我们的文明,不管就其起源还是就其保持而论,无不依赖人际合作 的扩展秩序”(注:哈耶克:《不幸的观念》,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所谓 “扩展秩序”,实质上也是一种人类生存的延续规则。它形成了人类文明的传统,人类 行为的一般规则便从中产生。作为文明进化的扩展秩序,决非起源于事先的设计,而是 社会“自然进化”的结果,这正是竞争文明的特质。
以凡勃仑和哈耶克为代表的旧制度主义和奥地利学派的制度演化思想的确博大精深, 而且经常超越经济过程去探讨人类活动的本质,他们甚至指出了现代制度分析需要给予 重视的研究方向。但如果从狭隘的经济学观点来看,他们对人的行为秩序形成的微观机 制的阐发还不够形式化,现代博弈论的发展为在这种扩展了的制度概念与理论形式化之 间搭起了一个桥梁。
随着博弈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在经济理论分析中被大量使用,制度作为博弈均衡的概 念被广泛接受。制度的博弈分析包括两种博弈均衡概念:重复博弈均衡和进化博弈均衡 。关于重复博弈的经典分析,是由弗里德曼(Friedrnan,1971)在总结无名氏定理及其 扩展(Rubinstein,1979;Fudeenberg & Maskin,1986)基础上进行的,认为相同的个 体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如果参与人有足够的耐心,则互利的结果可以作为子博弈精炼 均衡出现。由此可见,与单阶段博弈的“囚徒困境”不同,具有长期利益交换关系的行 为人之间容易建立起合作关系,因为未来合作的长期收益超过了交易主体采取欺骗策略 所能获得的短期利益。合作行动是一切制度的本质要求,重复博弈的特征可以解释大量 人类的合作行为,从而为我们理解人类社会自发秩序的形成和变迁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 基础。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指出了参与人的预期和共同理念在博弈中的作用(Greif、
Milgrom & Weingast,1994;Aoki,2001),子博弈精炼均衡的实现必然要求博弈方的 策略在整个博弈和各个子博弈中都是纳什均衡。因此,那些非纳什均衡的策略及其后果 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不会被观察到,它们只能停留在博弈者的主观预期当中。在制度选 择的博弈过程中,博弈者的预期,即那些非实际博弈路径的非纳什均衡策略,显然对博 弈者的现实行为选择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它是我们理解制度的现实选择 和历史变迁的关键。子博弈精炼均衡作为制度选择的微观实现机制的一个经典应用是, 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Greif、Milgrom & Weingast,1994)对欧洲中世纪贸 易活动中商会作用的研究。尽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统治者欺骗和商人罢市(均衡策 略的非实际路径)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因为事先的博弈规则阻止它们这样做,而是因为 城市的统治者意识到,如果他们欺骗,商会则一定会罢市,因而理性的统治者不会选择 欺骗,商会在统治者欺骗发生时会组织罢市(均衡策略的非实际路径)的预期作用创造了 可信的契约实施机制。博弈者的预期影响着制度选择的均衡结果,而制度博弈参与者的 预期又要受到其文化信仰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通过引入文化信仰和传统这一变量, 制度的博弈分析将历史上纵向相关的博弈和均衡连接起来,从而用博弈论框架解释了制 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因此,文化传统和历史会影响到制度变迁的方向,制度的变迁因而 必定是演化的。
另一种制度均衡概念为进化博弈均衡。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秩序会在博弈 演化的过程中自动生成,不需要第三者干预实施或主观的设计。集体稳定策略和进化稳 定策略的形成表明个体分散的理性决策最终可以转向群体理性,习俗、惯例和文化便会 在这种演化博弈的过程中形成。萨格登(Sugden,1986)认为,法律不是政府为了限制人 们的行动而创造出来的,而是反映了大多数人自愿施加的行为规则。阿克希洛德的研究 揭示了个体合作机制是如何向集体合作机制转化的,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信任与合作 (自发行为秩序)必然要体现在整个群体的某种载体上,习俗、文化、组织、法律制度以 及道德规范等就是这样的载体。尼尔森和温特(Nelson & Winter,1982)指出,习惯和 文化是在人类对经济资源的长期利用中形成的,制度的演进理性便是指促进个体理性和 集体理性的这种载体的演化。
制度分析的演进理性主义在解释制度内涵的时候都对文化层面的社会价值观给予了极 大的关注,强调了观念对于人的行为的引导作用,而观念的涵义则是极其广泛的,它深 受一个社会的文化和道德伦理规范的影响。现代博弈论的发展使我们在微观上更清楚地 理解了“文化—制度”的互动机制,增强了我们对社会整体结构的认识。制度是不能截 然分开的,我们只有从人类整体文明演进的角度才能理解人类社会存在的制度事实,这 也许是制度分析的演进理性要真正告诉我们的。
三、简短的评述
以上对于制度分析中的建构理性和演进理性的划分是粗略的,我们只是对其中比较重 要的代表人物的思想进行了概略的对比。制度分析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一个庞大体系, 就两种理性主义倾向而言,制度分析的现代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强的综合趋势。如在演进 博弈论的影响下,制度建构理论的代表诺斯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制度像一个自组 织系统在变化,尤其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习俗、惯例等的存在是一个演化的过程。两种 研究路径是相互补充的,建构理性强调人在制度设计,尤其是正式规则设计上的能动作 用,而演进理性则着重指出了在制度形成过程中的历史和文化环境的重要性,一定历史 时期的社会制度体系正是环境和生活于其中的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西方科学哲学“超验 实在论”的发展告诉我们,要用“批判现实主义”的方法论看待社会经济问题,经济领 域所发生的事件都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的,人可以在与这一结构的互动关系 中发挥能动性,从事一些规则设计活动,但要受到这一深层结构的制约,而结构本身则 是演化的。从经济学的发展来看,建构理性一般表现为新古典分析框架在制度分析领域 内的延续,而一般的演进理性则超越了通常的经济人的理性假定,进行基于过程的非均 衡分析,现代演化经济学对达尔文和拉马克式进化论的借用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但演 化理论还没有形成作为新的分析范式所必需的内核,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和主流理论的融 合有助于其科学化,事实上,现代博弈论的发展已为演化理性的形式化做出了贡献。20 世纪80年代以来,萨格登、杨(P.Young)、青木昌彦和博德(R.Body)等人以进化博弈模 型为工具分析了习俗、惯例和经济体制的生成与演化机制,对理性选择和历史过程进行 了综合。正是在两种理性主义融合的基础上,制度分析表现出诱人的前景,开始把更多 的领域囊括到自己的研究议题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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