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与功能:人民政协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互动互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政协论文,互动论文,角色论文,体系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治理体系构建的一个分析路径:主体、过程与产品 主要肇始于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为国内学界关注、引介并随即开展了较丰富的研究。迄今,对于“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业已基本达成共识,其实质就是:多元主体打破一元垄断格局,国家(政府)之外的力量与传统权力中心的国家协商分权的行为、活动、技术、观念、方式、过程或模式。它表征或回应的是一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在现代多元社会条件下,任何层级的单一治理都会失灵,惟有协同治理才是出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确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成为有力地推动“治理”理论在中国话语背景下进入新一轮更广泛深入讨论的重大契机。一方面,中国作为世界文明中的重要成员,今天我们提出的新目标必然与人类发展主流态势有着基本通约性,但另一方面,在我国独特的国情与任务面前,更亟待深入讨论和厘清的基本议题至少有:我们究竟该构建怎样的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内在逻辑关联?又该通过怎样的恰当路径来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般而言,国家治理体系可理解为维持国家秩序的一套制度安排,它通常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一定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是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得以确立的重要结构性依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①而衡量其是否现代化,以现代“治理”理论的基本要求,其结构的核心就是在公民共同体作为委托人与政治家和官员作为代理人之间建立一组激励相容的合约,以实现从分利型国家治理向共享型国家治理的转型与变革。②就其中的公共权力运行来说,涵括但不局限于制度化和规范化、民主化、法治、效率、问责、协调等主要指标,是人类集体行动方式的一种现代性转向。 这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指向,正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即以实现国家能力的有效提升为旨归,其核心要义:既实现国家有效管理社会,同时又实现社会有效制衡国家,从而使国家与社会在相互构成与改变中实现善治。1997年世界银行的报告对国家能力建设的凝练总结就是:“国家能力概念涵盖又超越了政府的行政与技术能力。它还包涵了在政治家和普通公民之间建立起灵活性、规则及约束,从而使之能依循公共利益而行动的深层制度机制。”③ 那么,从实际运行及具体评判依据来说,我们是否可以有一种恰当的框架作为分析考量体系与能力之间内在关联的基本尺度?笔者以为,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所倡导的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对此具备相宜的分析价值。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学如要有效地解释各类社会中的政治现象,而不论这些社会的文化、现代化程度和规模如何,就需要提出一个更加综合的分析框架,这就是结构与功能的分析框架。他强调政治结构与功能的相互适应,认为任何政治体系都体现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化结构,而不同的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功能,结构是因,功能是果。同时,这一功能的产生也并非某个确定的“点”上的瞬间呈现,而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多环节的持续过程,即包括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方面的层层推进。所谓政治发展因此就是政治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层次功能的协调发展,是履行体系、过程和政策这三个层次功能的结构被分化出来并不断趋于完善的过程。 阿尔蒙德的分析方法给我们的重要镜鉴意义在于:必须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的完善,且这个体系还应是一个权力与权利体系持续在场和互动互构的过程,并直接决定着最终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借鉴该理论,我们认为至少有三个核心变量可以成为我们考察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概念化框架指标,即:主体、过程和产品。 所谓主体,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强调的就是多元主体。其实质就在于重视普通民众以及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它也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平等参与政治这一权利的价值理性体现。 所谓过程,强调的是整个制度体系的运作中,涵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权力运行,它取代的是传统意义上执政者自上而下单向度、独占且不容置疑的主观意志简单施加方式。简言之,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国家能力的实现就蕴含于国家与社会复杂互动的过程与机制中。“权力被分享让权力更强大”,④明智的现代国家应在与社会合作中争取分享的主动权。⑤ 所谓产品,用阿尔蒙德的表述,就是“政治行动的结果”。现代国家治理所要达致的目标,应从追求简单整齐划一的“静态稳定”,到“不同而和”的制度化、自洽性、更可持续的“动态稳定”,而维系这一动态稳定的基本要件,则至少需要包括自由、安全、福利与团结等四大类产品的共同支撑。这也正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的目标所在。 以上由主体、过程和产品这三大核心变量组成的分析路径中,如果说“产品”乃是一种终端式的结果体现,是未来的可欲目标,那么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正在推进中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当下应予聚焦和理性考量的首先是“主体”与“过程”这两大变量,从而,也是接下来本文将进一步讨论的基本线索。 二、现实挑战: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主体”与“过程”的双重偏差 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我们已在总体上摆脱了短缺经济带来的诸多不和谐,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升;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化和完善,基于能力主义的自致性因素开始在个体地位的上升流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契约”取代“身份”的趋势正在逐渐放大,因而使得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总体上呈现为帕累托改进式的积极效应,并由此呈现出日趋刚性的不可逆转性。然而,由于我国改革的渐进性特点,其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具有较明显的滞后性与累积性,改革推进至今,社会中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叠加也已达到了不能不被正视的较严峻地步。即便国家的总体经济实力早在2010年就已跃升至全球第二位,但财富增长与幸福感倒挂的“伊斯特林悖论”却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一个显在的特点,并在较大程度上事实上成为决定这场改革最终成败的关键节点。 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正是近十多年来党中央先后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以至中国梦等愿景的最现实依据,也是它们一经提出立即得到各方高度认同的重要原因。但是,理想虽然丰满,现实却无奈地被“骨感”着。 那么,该如何理性对待这一客观事实? 现实发展经验与理论研究均表明,有别于前现代社会,在一个现代多元社会里,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是一种社会常态。作为西方社会冲突论的主要代表,达仁道夫在其代表作《现代社会冲突》中明确指出,每个社会在每一方面都时刻经历着社会冲突,因为社会冲突是普遍的,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但变迁的结果,不是从冲突状态走向和谐状态,而是从一种冲突结构走向另一种冲突结构。概言之,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趋势是冲突而非均衡。冲突是永恒的,不可能被“平息”,也不可能被完全压制,但可以也应当被有效调节。为此,达仁道夫给出了他对现代社会冲突的最基本解读:“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即他认为,冲突是由于权力分配引起的,而不是因经济因素而引发:正是“应得权利和供给的矛盾运动关系,凸显了现代社会的内在压制与紧张,孕育了现代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萌芽”,相应地,解决冲突的途径无疑也就在于恰当处理好应得权利和供给的矛盾。⑥ 达仁道夫这一冲突理论给我们的有益启示就是,要维系一个现代多元社会能够有序且有效的发展,作为执政者,必须适应且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普遍化的“新常态”,并给予其有明晰制度安排的有效解决,如此才能确保政治稳定和政权巩固。而解决现代社会冲突最基础的途径或者说首要前提条件,就在于应当赋予民众及其社会力量以尽可能畅通的、常态化的利益表达与实现机制。“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博弈均衡的结果”。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首次在党的历史上完整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之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正是对当前已面临的严峻社会挑战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回应。以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视角,这种回应的要旨就在于,必须切实解决“主体”与“过程”在当前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双重偏差与缺失: 第一,治理主体依然单一的偏差与缺失,主要体现在普通民众及社会自组织力量在社会各层面治理中的缺席依然普遍,甚至是更严峻的专家理性和大众参与的双重缺位。今天大量的社会公共决策管理已经跨越计划经济年代所对应的“封闭运行、单项操作”的强势政治时代,在日趋强烈的公众参与需求面前,任何屏蔽公众参与的单方作为,其结果只能是人为增加因政策受挫带来的危机管理和善后处置成本,从而牺牲决策主体进而是政府整体的公信力。赋予广大民众以常态化、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已势在必行。 第二,治理过程不透明、缺乏制度化博弈与问责机制的偏差与缺失。今天我国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主要就是利益协调。伴随当下我国民众公民意识和维权观念的日益觉醒,倘若我们的执政者仍然仅停留于采用传统单向度的“为民服务”的思路与模式,进而使公众参与本身常常在实际运行中又被褊狭为某种“道具化”、“被动化”的抽象程序化民主,那么,治理所内蕴的不可或缺的自下而上通道事实上依然处于相对闭锁状态,从而极易招致政府与社会、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割裂乃至对立。 学者党国英曾在其文章里一语中的: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只有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才能创造出和谐社会的基础。⑧对于有着两千多年专制统治历史的中国,这显然是一场殊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倘使没有真正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机制,仅凭政治国家的有限理性和领导人的亲民情怀,无疑远不足以保障目标的最终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以及继之以法治中国为最高命题的四中全会决议,已彰显的正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定的使命感、清醒的紧迫感以及正确的方向感。而当下要务,首先在于寻找或搭建恰当的有效制度载体。 三、期许、困顿与革新:人民政协再出发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自己漫长历史传统与禀赋的现代化后发国家,追赶人类现代文明之精髓固然必要,但其具体路径又绝无可能来自简单复制。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也只能立足其现实国情,放置到特定的时空里。由此而来的当下现实选择,主要就体现在执政党近些年来对协商民主的日益重视以及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制度平台依托的明确定位。尤其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到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今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都一再强调:人民政协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实现政协履职能力的现代化。 (一)期许: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制度平台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被西方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最先提出,指涉的主要是一种治理形式,即对其传统代议民主制不足的必要救济。但协商民主在中国,已远超这一定位,而拥有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全局性根本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重要地位。其中一个重要缘由,就在于我们有一个独特的既有政治制度优势——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职能的人民政协制度。以前述有关“主体”与“过程”的基本指标来看,人民政协在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的确具备独特的功能优势。 1.制度架构:多元主体的平等参与 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唯一一个以界别为组成单位而设计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其制度设计中,明确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为基本准则,在“大团结,大统一”的方针下,在其界别组成上力求广泛的代表性与包容性,这是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所不具备的,也因而是人民政协同这些组织和团体相区别的一大特点与独特优势。今天的政协已吸纳了大量党派、社团、企业家、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代表人物和港澳台人士,凸显着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要求参与主体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基本特质。 2.过程规则: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人民政协具有三大基本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它们共同规定着人民政协发挥其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主要内容及其过程规则,提供了社会各主要利益群体知情、参与、互动协商以及监督博弈的重要制度渠道,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体现了现代治理中利益表达与利益整合的基本理念。经由人民政协的平台实现利益表达与整合是一种较典型的“会议室政治”,它不仅能够为国家权力中枢提供全面而广泛的信息,并且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在国家政治层面开展制度化的协商讨论与博弈竞争,有利于党、国家和各社会力量的利益均衡,从而避免走向无序的“广场政治”,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共的利益和公共治理的目标。 对任何执政者来说,广场政治都不是一个好选择。为避免广场政治,就要在问题变得不可收拾之前给予公正解决,而这个责任和权力应该说都掌握在执政者手中,并不在那些可能走向广场的人。这个执政者的“主动性”就落实在可以通过正式的制度通道来有效吸纳公民参与。在中国,人民政协正是这样的上佳平台,具备应有的制度正义性和程序合法性。援引美国著名中国问题学者孔飞力的基本观点:政治参与的扩大不仅仅是一个关乎正义的问题,更是一个“有助于国家有效性加强”的问题。⑨ 3.涵育公民:提升国家治理主体的现代性质素的重要载体 现代国家治理不仅需要一整套有效的制度体系,更需要有相应公民质素的支撑,也即具备现代性的公民文化。这是一种公民对其所置身制度清晰的在场感与效能感,积极主动而又不乏克制,能够有效平抑民粹与寡头之间张力使之朝着理想方向发展的理性力量,因而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最为基本的主体素质要件。(如图1) 但这种素养在任何国家都不会自然天成,而需后天的长期熏陶和历练。在我国,就现有制度设计而言,人民政协以其对民众吁求的积极关注和切实的程序规范,对于培育我国民众的现代民主素养具有重要的示范或表率作用,尤其是其平等性、妥协性、包容性等政协文化独特的内涵,对于涵育现代公民,推动协商民主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方向示范性与路径指引性。这对较少现代民主思想熏陶的国人来说,尤具突出的现实价值。诚如林尚立在浙江省政协的一次理论研讨会上所提出的基本判断,西方协商民主只是救济了代议民主,而在中国,则可能是生存发展之本,它是中国政治领域的“朝阳”领域,可能会引发一场革命,即,通过在不触碰基本制度框架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的方式,从现实的、可能的地方入手,以此寻求体制的突破与推进。 综上,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最具历史和现实积淀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就其现有制度设计的结构及功能来看,堪当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有效载体,两者间具有显著正向的互动与互构的关联性。 (二)现实面相: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政协运行困顿 人民政协迄今已走过了整整65年,已成为我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风向标与检验器。然而,就其现实发挥的作用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其重要政治地位与实际形象之间存在较大落差。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学者王长江认为,相比对协商民主的高期待、高要求,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现实状况还不完全适应,尤其在制度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政协还没有摆脱“政治花瓶”的形象,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有一定普遍性。(11) 前文的分析,主要基于人民政协制度设计应然层面的理性考量,但观照现实,政协的确还存在着设计与实践或者说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较明显反差,至少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面相: 1.主体偏差:代表性与自主性的双重不力 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动已殊为快速频繁的现状来看,现阶段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存在着不能完全适应新变化的问题。至少表现在代表性与自主性双重不力的偏差: 图1 现代公民的理性力量⑩ (1)为回应新变化,近些年来政协通常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将新利益群体及其行业中的少数代表人物,比如企业家、律师等吸纳进现有相关界别。这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这些被成功吸纳进来的代表人物的个体诉求,但对于其所置身的群体或行业来说,其反映整体的代表性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政协在吸纳新利益群体代表人物时的具体选择标准定位,同样不无可商榷之处。现有做法将选择范围基本锁定在少量精英(社会上通常称之为“成功人士”)身上,然而在政协已被赋予我国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且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目标的背景下,如此的范围难免显得褊狭,影响协商民主所必需的广泛多元主体的基本要求。 (2)政协委员产生的相对封闭性。即,无论是中共或非中共委员产生的数量、界别乃至民族、性别安排等等,通常是在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内部协商后才形成,对广大民众来说,整个过程基本处于封闭不透明的状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高度整合的年代,这种内部协商的做法或许有其一定合理性,然在当下,这种做法的合理性至少已经明显递减。而因此带来的更关键问题是:政协委员履职的内生自主性和自觉性。政治学上一个基本的定理是:谁授权向谁负责。既然能否成为委员的主动性并非在委员本人,即其授权方并不清晰,那么,无论在履职的自觉性还是责任感方面的弱化则势所难免。近年来,各级政协机关为促使委员能够积极履职,出台了不少对委员包括出席全会、递交提案、参加调研等定量考核的“数字化”管理方法,并往往被视为先进经验进行推广。然而,如若缺失了最实质性的内生自主与自觉性,仅凭外在的机械考核,恐怕充其量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有限成效。 2.功能虚化:“软法”之弊 主要指政协三大职能运行不力,这至少又源起于其主动性与问责性的双重虚化。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是政协的三大基本职能,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所依。但总体看来,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这两大职能的履行上缺乏必要的主动性,被动协商、形式化协商以及“奉命”监督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在参政议政方面,虽然主动性较前两种职能略强一些,甚至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各级政协包括其中的各民主党派相互竞争的主要方面,但即便如此,在其参政议政的内容取向上却存在较明显偏颇,即主要偏重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而在政治议题的涉足上严重匮乏。这里以第十届浙江省政协第四、五两次全会上被正式受理的委员提案为例(参见图2),政治建设议题的提案在总占比中都仅为8%。 检视全国范围各级政协的参政议政情况,应该说,浙江的情况绝非特例,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确,政协的全称就是“政治协商会议”,顾名思义,政协应以“政治协商”作为首要任务,因此在其章程中也被列在三大职能之首。对政协而言,更该聚焦那些真正属于“政治”的事务,即政协章程规定的关系到国家发展大政方针、重要人事以及重大问题等。政协有条件也有这个责任不因这些话题敏感而回避,不然,就有违政协应有的使命与存在价值。 诚然,这一现象既然具有普遍性,那么其背后的原因通常就是制度性的。不难发现,造成这一普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迄今政协运行的保障机制仅仅是“软法之治”,即主要依凭政协章程、2005和2006年两个中央5号文件、政协全国委员会与地方委员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在操作层面上,人民政协履职的法律规定付之阙如。政协委员虽具有批评、建议的权利,但也仅此而已,并无直接追究相关部门与人员责任的权力。如此,缺乏必要主动性与问责权保障的人民政协,在现实中功能虚化也就在所难免。 3.过程幽暗:公开辩论博弈之失 西谚曰:魔鬼在细节之中。民主的魅力不仅在于其尽可能兼顾了多方利益博弈的基本制度安排,还在于其对必要细节支撑作用的高度重视。合法的政治反对原则及相应的程序保障是任何自由民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就具体实践细节来看,为世人所熟知的英国议会下院议政厅对垒式的场景布置,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 图2 浙江省政协十届四、五次全会提案内容分类情况(12) 的确,作为民主尤其是以更广泛多元主体为基本特质的协商民主的运行,就是以各主体间协商过程公开且建制化的平等辩论、商谈、博弈为最基本程序安排,这也是达成任何可能共识的最常规途径。我国的人民政协,就其制度设计本身看,其实某种意义上已经初步具备了这种基本的人员和场景安排,即把有相当层次、相对接近的专业与行业方向的人员以界别方式聚拢一起,在大会和小组讨论等不同场合,见仁见智,思想自由碰撞。近年来,各级政协至少在召开全会过程中,也已开始有意识地给予委员们更多自由发言的时间安排。然而,且不说这种能够争取到自由发言机会的委员仍属极少数,也不用说这些发言基本还停留在各说各话而无起码互动的层次,实际上,总体我们至今所强调和刻意营造的仍然是会议的和谐、和睦的节日般的氛围……恰恰忽视了政协本该有的协商、讨论与争辩等必要环节,而这些实在是真正的协商所应有之义或为通例,乃至“依法吵架、依法争辩”恐怕才更应是政协的“常态”。 正因现今政协仍较普遍地存在公开辩论博弈之失,致使政协的运行过程本身显得较为幽暗。而原本,如前述,政协还承担着涵育公民的积极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相当程度上正有赖于政协委员们较充分广泛的辩论博弈的理念及生动现实场景,由此而传递扩散开去的一种对广大民众公民意识与能力的逐渐形塑之功,即提供一种理性、辩证、倾听、妥协的过程认知与训练,进而提升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及社会的凝聚力。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一样,这都是一种借助必要仪式而强化观念的通行做法。倘若程序既失,其功能也将难再。 (三)革故鼎新:人民政协再出发 曾经辉煌的人民政协,在我们这个古老文明大国新历史时期再次重整前行的进程中,责无旁贷地亟须与时俱进,革故鼎新,切实承担并充分发挥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应有角色与重要功能。 1.完善界别设置,并逐步提升委员产生的透明性与开放度 界别是人民政协深度参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基础的机制与触点。在现今,政协需要积极回应我国社会结构已发生深刻变迁的客观事实,依循增强界别代表性的基本目标,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重新梳理和调整现有界别设置。既要稳妥合并或弱化代表性已经趋减的界别,同时更需增设反映现社会阶层结构主要变化的界别,以使政协这一利益代表与聚合的宝贵制度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 就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设定而言,既要重视吸收各界精英,也要提升“平民”乃至持有不同政见者的吸纳比例。尤其就后者来说,这其实是把可能的暴力冲突拉入到代表会议的谈判桌上,将潜在的武斗变成文斗,从而实现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主动之策。政协由此也才能彰显其吸收冲突、中和利益分歧的协商民主重要机制的基本要求。同时,在委员产生的具体程序上,亟须改进目前通行的委员推选办法,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公正的民主推选机制,扩大差额推选比例,并允许自荐和在适当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把真正有能力、有意愿、敢担当者更多地推举出来,从源头上解决政协委员履职动力机制不够强劲乃至扭曲的问题。 2.适度提高政协的法律位阶,充分释放制度潜能 为切实提高政协三大职能的履职实效,充分释放制度潜能,同时也是主动顺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法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一战略部署的必要举措,当务之急在于扭转目前政协运行中的“软法”之弊,适度提高政协的法律位阶,实现政协运行的真正制度化。 大致说来,应在国家法律层面形成权威性制度规范,首先确保政协三大职能行使本身法定化,杜绝协商的随意性与形式化之痼疾,提升政协在协商中应有的主动性与必要自主性,真正摆脱形式大于内容以及在关注议题方面更多地处于从属与追随角色的现况,应让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的推进中具备“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必要敏感性和洞察力,切实发挥政协有别于其他机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功能。诚如俞可平所说:“要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给予政协更大的授权”,“人民政协从上到下有一个庞大的体系,有丰富的政治资源,但如果没有在法律和制度上给政协系统必要的授权,那么这种资源就可能造成极大的浪费”。(13) 3.激活政协平台的对话协商,夯实“说理中国”的根基 主体间公开且平等的协商、对话和讨论,是公共治理和协商民主最突出的特征。直面政协所肩负的独特使命及目前仍存在的缺憾,亟待大力强化政协平台上的对话协商,丰富对话协商的形式和机制,以真正激活政协的“过程之美”。概言之:不仅在召开各级政协全会等重要场合应更多提供委员之间互动对话的程序安排,还应适时就重大政策和利益调整等举行各类专题论辩会、协商或调研讨论会,同时,更在于务必切实改革时下政协在召集上述此类活动时通行的组织、议程及具体场景等仍较为刻板封闭的科层式设计,而应当从议题事先通告、背景材料提供、参加对象遴选规则及数量确定、详细议程设计再到及时且客观的建议反馈和评估落实等诸多细节均予以革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化程序安排,以此有效提高政协协商的真实性、开放性、商谈性和回应性,从而使政协成为一个广大民众真正值得信赖、可以制度化博弈与问责的“说理”平台,也才能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当下中国制度化参与不足与非制度化参与盛行并存的矛盾和张力。 鉴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已经明确要求,“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英国逻辑学家L.S.斯泰宾曾认为,“说理”是一个好社会的标志,就是每个人要学会讲道理。在一个普遍说理的社会,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也会允许别人有自己的看法。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当下,以人民政协所已被赋予的独特角色与应有功能进行审视,政协亟须革故鼎新“再出发”,切实承载起我国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吸纳、协调、整合各主要群体利益诉求的常态化互动通道,夯实“说理”中国根基,已是其责无旁贷的时代使命。 ①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求是》2014年第1期。 ②包刚升:《国家治理与政治学实证研究》,《学术月刊》2014年第7期。 ③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The State in a Changing World 1997,p.77. ④John Hall,and John Ikenberry,The State,Milton Keynes:Open University Press,1989,p.14. ⑤陈慧荣:《国家治理与国家建设》,《学术月刊》2014年第7期。 ⑥[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⑦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页。 ⑧党国英:《在中国建立和谐社会的可能性》,《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1月3日。 ⑨[美]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陈兼、陈之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⑩图表引鉴自燕继荣:《民主及民主的质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3期。 (11)王长江:《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学习时报》2014年3月10日。 (12)图中两张图表来源:本文作者作为本届省政协委员,根据参加这两次全会时所发的相关会议材料而制作。图中数值说明:前一个数字是某一具体分类的实际提案件数,后一数字是该提案数占总提案数的百分比。 (13)俞可平:《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学习时报》2013年12月23日。标签:全国政协论文;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国家治理现代化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 角色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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