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技术研究(Ⅳ)——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污染论文,目标管理论文,流域论文,水质论文,技术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已通过借鉴国际流域水质目标管理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流域控制单元总量控制技术,并给出其所倡导的理念和所采用的技术手段[1]。由于水质目标管理是“国家-流域-区域-控制单元-污染源”的多层次体系,因此,要建立完整的水质目标管理体系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建立包括流域水质管理、流域水环境监控、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以及水环境经济政策在内的4个子体系,并在这些方面开展研究,使之成为有机整体,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同时能够进行有效的结合和运作[1]。其中,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是以流域控制单元的水质目标和水质标准为基础,从众多污染物削减技术中筛选并确定先进的、经济的和可靠的技术(即最佳可行技术)过程。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技术依据[2-8];同时,为了达到污染物排放限值,也需通过技术评估,制定污染物削减技术方案,为工业行业、市政污水处理厂以及面源污染控制提供技术决策支持,从而促进流域水质目标管理的实现[6]。
国际上较为成功的流域管理经验表明,通过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确定最佳可行技术,从而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制定污染物削减技术方案,将极大地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流域的水质保持或改善。如美国和欧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评估体系[2-4],通过评估体系筛选并确定先进的技术措施对其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发展水污染控制技术和设备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严重,急需针对各种污染源筛选确定污染物削减最佳可行技术。但是,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体系,不仅制定合理的基于技术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非常困难,而且环境技术市场鱼龙混杂,技术先进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导致污染物削减缺乏技术支持,难以适应流域水质目标管理需求。笔者旨在介绍国内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尤其是美国和欧盟的现有体系,并借鉴其建设经验,提出我国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框架,为流域控制单元水质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
1 国内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的内容与特点
1.1 美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
美国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是根据1972年颁布实施的《清洁水法》进行的[2],该目标分3层:①近期目标为对点源污水排放进行管理,要求排放源限期达到各种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②中期目标是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和达到“可以垂钓、游泳”的水质目标;③长期目标是“恢复和维持美国水体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完整性”。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美国采取“利剑”战略,要求所有污染物排放都要获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放限值方面,首先,所有排放必须达到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如果接受水体不能达到水质标准,那么就要达到更为严格的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如果接受水体仍然不能达标,排放源只能按照日最大负荷(TMDL)的分配而排放[1,10-12]。
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是所有点源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的指标,《清洁水法》中基于技术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的主要内容见表1[2]。其特点表现为:①污染源分类。针对工业行业和市政污水处理厂点源污染物削减技术进行评估。对于工业行业点源,又分为现有和新建直接排放源、间接排放源。新建源执行较现有源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②污染物分类。将污染物分为常规污染物、有毒(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3类。常规污染物是指生化需氧量、总悬浮固体、粪大肠杆菌、油脂和酸碱度,其典型地存在于城镇生活污水中;有毒污染物是指金属、农药和多氯联苯等126种可引起生物疾病、死亡以及“三致”作用的污染物;非常规污染物是指未在常规污染物或有毒污染物中列出的污染物,如氮、磷和总有机碳等。③技术分类。根据工业直接排放源的污染物和处理要求,污染物削减技术分为最佳实际控制技术(BPT)、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BCT)、最佳经济可行技术(BAT)和现有最佳示范技术(BADT)。其中,BPT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现有源常规污染物控制,是根据“现有最佳企业平均表现水平”确定的,代表了现有企业在经济上能承受的最低控制水平;BCT针对的对象也是现有源常规污染物控制,是在综合考虑经济代价和环境效益合理性的条件下,现有的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量最少的可行技术,其排放限值严于BPT排放限值;BAT针对的对象为现有源有毒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控制,是已有实际运作,且经济可行的最佳污染防控技术,与BPT排放限值比较,BAT排放限值要严得多;BADT针对的对象为新建源有毒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控制,是经示范证实了的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量的最佳可得控制技术,要求新建源强制执行,处理标准高于现有源。④对于市政污水处理厂,要求执行基于BCT的排放限值。⑤现有间接排放源执行基于BAT的预处理排放限值,新建间接排放源执行基于BADT的预处理排放限值。
在进行技术评估时,美国在考察生产工艺、废水特性、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可得性和经济可行性(污染物削减成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人体健康效益)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各种技术进行分析评估,以确定BPT,BCT,BAT和BADT等各类先进技术。目前,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已建立起50多个不同行业的技术指南,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文件[2]。
总体来讲,美国基于技术的点源废水排放限值和技术评估体系具有4个特点:①排放限值是USEPA按照法律要求制定的,具备明确的法律意义,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强制执行;②排放限值是全国性的,防止地方政府以过分牺牲环境的代价来发展地方经济;③技术评估体系完善且划分精细;④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是动态的,且愈趋严格。如美国要求工业污染源在1977年7月1日前达到基于BPT的排放限值,在1983年7月1日前达到基于BAT的排放限值。基于技术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对控制美国水域的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到1982年,约有96%的工业污染源达到了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而后直接排放源的达标率维持在很高水平,污染物大幅削减。
此外,为了促进技术创新,USEPA还于1994年创建了针对污染物削减新技术的认证系统(ETV系统)[13-16],该系统由第三方对具有商业化潜力的污染物削减创新技术进行测试和验证,并采用定量(数理统计模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给出技术性能认证结果。ETV系统加快了污染物削减新技术进入技术市场的速度,其所提供的认证信息满足了环境技术市场的信息需求,促进了创新技术发展。截至目前,美国ETV系统已认证了147项技术或产品,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也参照美国建立了各自的ETV系统。
1.2 欧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
欧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主要体现在《欧盟综合污染防治(IPPC)指令》[3] 和《水框架(WFD)指令》[4] 中。IPPC指令旨在以最佳可得技术(BAT)为工具,建立综合性的许可证制度,以控制污染物产生,并以此协调欧盟的环境法规,使其成为欧盟环境法规的核心内容。欧盟BAT是指综合考虑能源、经济及环境影响,经评估可使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最少的已商业化技术。欧盟综合污染防治局(EIPPCB)负责制定各行业的最佳可得技术参考文件(BAT Reference Documents,简称BREFs)。各成员国根据BREFs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国的BAT体系。一般来讲,欧盟采用成本效益法评估确定BAT。2002年,欧盟的BAT体系基本建立完成,并开始发挥其指导作用。欧盟WFD指令于2000年颁布实施,其核心思想是通过点、面源联合治理,使欧盟所有水体达到良好的水生态状况,并提出了将环境质量管理和排放管理相结合的污染防治方法。
由于该指令为二级法律,欧盟各成员国需根据IPPC指令及WFD指令的原则制定本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目前,欧盟倾向于综合污染防治的灵活政策,即允许各成员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适用的排放限值,而不是提出统一的硬性排放限值。排放限值可以基于BAT制定,以体现排放限值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也可以通过质量标准反演法[7] 制定基于水质标准的排放限值,以体现“环境优先”的原则。这2种排放限值制定方法的均衡保证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实现了对环境的高水平、整体性保护。目前,奥地利、法国和德国根据BAT按行业制定排放限值;比利时和意大利根据BAT制定统一的排放限值;丹麦、英国和芬兰根据不同地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排放限值;而荷兰则综合考虑BAT和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排放限值。
此外,为了鼓励技术创新,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制定了环境技术行动计划(ETAP),并采取了两大创新行动:建立技术平台和建立测试网络,以进行技术联合研发和新技术验证,促进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1.3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现状
“七五”至“十五”期间,我国在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主要集中在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和发布,制定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如国家环境保护局汇编了《1990年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环境保护项目目录;1991年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局最佳实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和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办公室(筹),并于1995年5月正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办公室;1992—2003年,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国务院各部门、行业协会共推荐了2418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通过专家评审和筛选,共选出1024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推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发布了印染行业废水、危险废物等15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等12项技术规范,制(修)订了90多项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和70多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但是,我国在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方面仍处于落后状态,主要问题有:①从根本上缺乏完整的、系统设计的技术思想做指导,全国环境技术评价、推广和应用呈重复、混乱的局面。②技术评估方法和程序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有待提高。目前,我国主要采用政府部门主持、专家会议评审的单一评价模式,易受专家资源、学识和经验局限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影响,难以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和客观公正性;同时,我国缺少量化的技术评估检测平台,不能给出被评估技术处理效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可靠信息,影响了技术评估的开展。③缺乏针对行业整体污染防治技术的评估。因此,我国水污染控制处于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选用的技术含量不高、污染治理设施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企业排污不稳定达标等突出问题。由于缺少污染物削减最佳可行技术的支持,使排放限值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排放限值实施的作用,流域水质也不断恶化。因此,需要尽快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建立我国基于流域水质保护目标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
通过以上国内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的介绍可知,欧盟和美国具有一些共同特点[2-4,17-20]:①BAT体系是实现水质保护目标的核心部分,并被纳入环境法规;②具有相对完备的技术管理和评估机制;③BAT反映了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管理理念;④污染物排放限值首先基于BAT而制定,如果水质不能达标,需进一步基于水质标准而制定;⑤在BAT执行过程中,根据情况对排放限值进行分级(美国),或适当提高或降低(欧盟)。同时,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别:①在污染削减技术的应用领域上,欧盟BAT技术涉及领域范围宽、灵活;而美国涉及领域窄,目前只限于水污染物削减,但体系完善且划分精细,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根据受控对象可进一步分为BPT,BCT,BAT和BADT。②在污染物削减技术的应用效果上,欧盟的BREFs明确了各类污染物的削减技术路线和主要方法,同时指出应用规定的技术可以达到的排放值和去除效率;而美国BAT体系虽与欧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更加强调规定技术的经济指标与环境效益的综合效果,包括技术的成熟性、可靠性和经济易得性。③在鼓励技术创新方面,由于欧盟BREFs主要考虑使用成熟可行的技术,已经有证据表明BREFs可能成为技术创新的障碍;而美国将通过技术示范,经过证实的技术列入BADT,并用于制(修)订新建源排放限值,在鼓励新技术创新方面更具成效。因此,我国可以综合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展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
2 我国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研究
2.1 内涵和特点
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以水质保护目标为前提,以污染物削减最佳可行技术(BAT)体系为核心,从国家和流域控制单元2个层面,按照“分区、分类、分级、分期”[1] 的理念而建立,做到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统一、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统一。该体系统筹考虑点、面源污染,在评估和应用现有技术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在以上思想指导下,笔者所建立的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程序见图1,其中基于技术的污染物排放限值需根据BAT体系而确定,相应的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体系框架见图2。图1,2共同构成了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
a.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均以实现水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的水质目标为前提,流域水环境生态功能分区与相应的水质基准和标准是该体系的首要步骤和基础。
b.流域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首先基于污染物削减BAT体系而制定;如果水质不能达标,将基于水质标准而制定;如果还不能满足水质标准的要求,将按照日最大负荷的分配确定排放限值。其中,污染物削减BAT体系是制定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技术依据,也是整个体系的核心。
c.污染物削减BAT体系包括从污染物产生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理,由清洁生产技术和末端治理技术共同组成。针对不同的污染源,BAT体系分为2类:①对于现有源,其BAT是指综合考虑技术性能、经济可行性等因素,经评估可使污染物得到最大程度削减的已商业化技术;②对于新建源,其BAT是指已经示范证实,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削减技术。
d.从国家和流域控制单元2个层面上开展污染物削减BAT体系制定工作。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不同污染源分别制定污染物削减BAT导则,并确定基于该技术导则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导则须给出BAT的技术性能、成本效益分析等信息;流域控制单元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控制单元水环境标准、污染源类别、国家污染物削减BAT导则、当地经济和环境质量现状等因素,制定该流域控制的污染物削减BAT体系,并确定基于该技术体系的流域控制单元排放限值。
e.按照“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的理念筛选确定流域控制单元的污染物削减BAT体系。“分区”和“分类”是从流域控制单元的角度提出的:“分区”是指基于流域水环境生态系统的特征差异,为不同控制单元分别制定水质标准,开展技术评估,确定排放限值;“分类”是指辨析控制单元的污染物,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分别开展削减技术评估。在“分区”和“分类”的基础上,可根据该区的不同污染源(即“分源”)确定BAT。“分级”和“分期”是从人类对流域控制单元的需求角度提出的:“分级”是指基于水体生态功能的差异,为不同控制单元确定不同级别的水质保护目标,从而对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和排放限值的确定产生影响;“分期”是指BAT体系要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进行动态更新。
f.统筹考虑点面源污染。在“分源”确定污染物削减BAT体系时,不仅要考虑点源污染,还要充分重视面源污染,将其作为一类重要的污染源,开展削减技术评估。
g.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指标、方法和程序,以及技术检测平台是整个体系的基础支撑技术,是技术评估质量的保证,应重视对其的构建和应用。
图1 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笔者所建立的流域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综合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相应体系的经验。既分别为不同污染源筛选确定BAT,又在国家制定BAT导则的基础上,允许控制单元制定各自适用的BAT体系;既考虑点源污染,又重视面源污染;既整合了美国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的类别,又鼓励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以下笔者将重点阐述流域控制单元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与BAT体系,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指标、方法和程序,技术检测平台建设,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等关键技术。
2.2 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与BAT体系
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是应用技术评估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水污染物削减技术等进行筛选、评估,从而确定BAT体系的过程。BAT体系的作用是对污染物削减给予技术指导,它是企业进行技术选择、确定污染物削减技术方案的主要依据,也是环保管理、技术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
按照“分源”的原则,BAT体系所涉及的污染源可分为工业行业点源、市政点源和面源。工业行业点源又可分为现有和新建直接排放源、间接排放源。现有源的BAT是已经商业化的污染物削减最佳可行技术;新建源的BAT是已经示范证实的污染物削减最佳可行技术。
图2 控制单元的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体系框架
BAT体系以达到控制单元的水质标准为目标。控制单元不同,其生态功能及水质标准也不同,需建立适用于该控制单元的BAT体系。因此,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①在国家层面上,制定针对各种污染源的BAT导则;②在流域控制单元的层面上,根据国家BAT导则,并结合控制单元的水质标准、污染源类别、经济和环境等因素,制定其适用的BAT体系。因此,笔者所建立的体系在宏观上借鉴了欧盟做法,而在BAT制定的细节上则吸收了美国经验,即针对不同污染源制定不同的BAT,充分体现技术、地域、经济情况等特殊性,使其更具指导性和社会性。
工业行业点源是流域控制单元的重要污染源,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BAT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行业生产工艺的描述;污染物来源、发生量与特征分析;源头控制和污染物削减的工艺和方法;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及效果;非水环境因素(如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控制技术及效果、固废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等);环境效益与技术经济分析等。结合我国重点流域的污染特点,应优先制定化工、轻工、纺织、冶金和制药等行业的BAT体系,以实现对高能耗物耗、产污严重行业污染的有效控制。
市政点源主要是指市政污水处理厂,其BAT要求是使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二级处理标准。
随着我国对点源的有效控制,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已经成为流域污染的重要来源,须引起重视。笔者将面源BAT纳入到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技术评估体系中,意义在于通过BAT体系推广面源污染削减技术,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流域水质改善。由于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随机性等特点,因此,需要将面源污染削减BAT技术与推行最佳管理措施相结合,全面削减面源污染。
2.3 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指标、方法和程序
为建立系统、规范、客观公正的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系统,需要构建技术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确定评估方法,建立评估程序,从而保证BAT体系的科学、有效。
构建技术评估指标体系需考虑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因素[17,21-24]:①技术因素包括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可得性等;②经济因素一般是指技术的成本收益率,污染物削减技术的成本收益分析与一般的投资活动不同,往往其收益是指由于采用该技术而避免的经济损失等间接的经济收益,而非直接创造的经济收益;③社会因素是指环境的改善、对科技进步的推动、社会稳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等。评估指标根据描述方式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2类,将二者统筹考虑,才能达到科学评价的目的。由于不同控制单元具有不同的生态功能和水质标准,其所侧重的指标也不相同。对于水质标准较高的控制单元,技术的先进性是第一位的,在兼顾成熟性的基础上,再考虑经济性。而对于水质标准较低的控制单元,在能够使水质达标的条件下,则要优先考虑经济上可行的技术。
技术评估方法包括同类技术调查方法、资料统计方法与模型、评估分析方法与模型、专家系统等。现有评估分析方法有专家评估、经济分析、运筹学评价和综合评价4种[21-27]:①专家评估法是以评价者的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评估方法,通常以分数或指数等作为评价尺度,然后把它们适当地综合起来;②经济分析法以经济指标作为尺度,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对技术进行研究和评价;③运筹学评价法利用数学模型对于多因素的变化进行定量的动态评价;④综合评价法是指将前3种评价法以不同形式组合起来。欧盟和美国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多为成本效益分析法,即按照统一的评价准则,从效益和成本两方面对被评估技术进行比较、权衡和评价的系统分析方法,又称费用效益分析。我国目前的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还停留在技术评选水平上,主要依靠专家对技术进行比较,按优选择。因此,我国的技术评估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受专家的主观影响较大,评选出的技术权威性不强,应重视采用更先进的评估方法进行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技术调研、资料整理与分析,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方法,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开展评估并得出初步评估结果,公布初步评估结论并征集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评估结果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即建立BAT体系。为了体现公众意志,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征集公众意见的环节必不可少[25]。
2.4 污染物削减技术检测平台建设
为了保证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的可靠性和权威性,需要建立基于第三方的技术检测平台[13-16],对被评估技术和具有商业化潜力的新技术进行测试和验证,给出客观的、有质量保障的技术性能信息,但并不对技术优劣、技术优先级别以及是否可以称为污染物削减最佳可行技术作出评价。
建立技术检测平台的关键是检测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信用。为此,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进行技术检测,并建立高水平的数据质量保障系统,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可分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检测平台体系,还可通过一定的国家投入促进检测平台的建设。为了加强监督,促进技术信息传播,检测信息需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告和宣传。
2.5 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从图1可知,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需要逐步确定。首先,根据BAT制定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并确定污染物削减技术方案。当实施该排放限值而水质未能达标时,需进一步建立更为严格的基于水质的排放限值。一般采用水质标准反演法进行计算,其关键环节在于污染物由排放源到接受水体的稀释倍数的确定。稀释倍数的计算方法有统一系数法、定位计算法和模型计算法等[9]。如果实施基于水质标准的排放限值仍不能满足水质要求,则需进行水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根据日最大负荷计算结果和分配情况,制定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以上过程确定的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需写入排污许可证,并进行严格监控,以保证流域水质目标的实现。
3 体系运行主体和运行机制
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涉及国家、流域、区域、控制单元和污染源等多个层次。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是体系运行的主体。为了有效运作和实施该体系,需明确运行主体职责,建立以排污许可证和BAT应用激励政策为核心的运行机制。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技术指导体系和宏观管理体系:将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纳入国家环境法律体系;建立污染物削减技术检测平台,开展技术评估,制定国家污染物削减BAT导则,并发布公告;确定基于BAT导则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划分流域控制单元,明确控制单元生态功能和水环境质量基准与标准;监督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制定鼓励企业使用BAT的技术经济政策,如减税、补贴等;规划污染物排放监管体系建设。
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要求开展工作,负责所辖流域水质达标。为此,需制定所辖流域控制单元的BAT体系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报请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发布实行;接受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颁发排污许可证,公示许可证申请、批准、撤销信息,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记录;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制定所辖区域的BAT应用激励政策;按照国家规划建立污染物排放监管体系,开展监管工作,监督企业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企业须在获得国家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否则属于违法生产。因此,企业需向地方政府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提供生产规模、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削减技术和污染物排放预测值等信息;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否则排污许可证将被撤销,并进行行政处罚,企业须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再进行生产;积极采用BAT体系中的技术,获取相关激励政策支持;接受监管,自动向地方政府提交污染物排放数据。
4 结语
借鉴欧盟和美国在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方面的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当前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的具体情况,研究并构建了我国流域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削减技术评估体系。该体系以水质保护目标为前提,遵循“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的理念,统筹考虑点源和面源污染,在评估和应用现有技术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在宏观上,首先通过技术评估确定国家BAT导则,然后根据控制单元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于该单元的BAT体系,以保证BAT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以控制单元水质达标为目标,依次以技术、水质或日最大负荷为基础逐步确定。为了实现流域水质达标的目标,作为该体系运行主体的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需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建立以排污许可证和BAT应用激励政策为核心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和实施流域控制单元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削减技术评估体系,必将对企业污染削减技术选择、政府科学管理和流域水环境改善起到积极作用。
收稿日期:2008-01-10
修订日期: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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