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就如何处理社会规定达成了一致,但关于劳工标准的辩论是否已经结束?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世贸组织新加坡会议就如何处理社会规定达成了一致,但关于劳工标准的辩论是否已经结束?_国际劳工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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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3日,运行刚满两年的世贸组织的第一次部长级大会在新加坡降下了帷幕。会上通过了《部长宣言》,它为世贸组织今后两年的工作定下了基调。如同任何一个国际会议宣言一样,这份宣言自然也是各方利益在既斗争又妥协后的产物。宣言中关于“社会条款”(即劳工标准)问题的声明就是最明显不过的反映。

在大会召开前和大会进行过程中,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执意要将劳工标准问题作为世贸组织今后的工作日程之一写进部长宣言中;以印度、巴基斯坦和埃及为首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部长宣言中出现任何关于劳工标准的措辞,认为如在世贸组织中讨论劳工标准,势必将埋下劳工标准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隐患。

妥协的产物

在新加坡会议期间,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实际上是在美国和欧盟与印度、巴基斯坦、埃及等临时组成的国家集团之间举行的。最后,经过数天的激烈争论,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同意在部长宣言中列入有关这个问题的声明,发达国家则在措辞方面作了让步。于是,双方就宣言中如何处理社会条款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在宣言中,世贸组织成员“重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有资格规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世贸组织“支持该组织有关促进这些标准的工作”,“拒绝利用劳工标准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并承认一些国家,尤其是低工资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认为由贸易增长和进一步放宽贸易限制而导致的经济增长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世贸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秘书处将继续现有的合作”。

尽管世贸组织成员在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就这次会议宣言是否应列入劳工标准问题和怎样措辞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这并不标志着全世界范围内就这个敏感问题的对话出现了一次突破”,这是欧盟负责贸易事务的布里坦爵士的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表面上对宣言中的措辞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如何理解其中的某些句子却并未达成一致。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预料世贸组织中的社会条款之争不会就此结束。

危险的伏笔

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有:一、何为核心劳工标准?二、世贸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之间现有的合作是什么形式的?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一些世贸组织成员正在探讨贸易与劳工标准之间的关系,并且有的成员国试图将两者挂钩。国际劳工组织现已放弃了与贸易制裁有关的讨论,转而致力于如何改进劳工组织本身的机制来促使劳工标准的提高。继续现有的合作是否意味着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继续进行目前的工作?那岂不暗示世贸组织将介入劳工标准问题?如此说来,宣言已埋下了允许世贸组织可以继续探讨劳工标准问题的伏笔。不仅如此,宣言明确提到,世贸组织成员重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除了遵守他们在贸易领域的义务外,还要遵守社会领域的义务。这就必然引发成员国之间关于何为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的争论,因为到目前为止,尚不存在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

争论的由来

早在乌拉圭回合筹备阶段,美国就提出要讨论劳工标准的问题。而劳工标准问题正式出现在贸易部长的谈判桌上是1994年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期间。那次会议是为结束乌拉圭回合而召开的。在这次会议上,美国和欧盟一些成员国在其发言中提到了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即以劳工标准为由实行贸易制裁,以贸易制裁来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这种企图当即遭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样做会剥夺它们所拥有的比较优势。当时持反对意见的发达国家则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为时过早。因此,马城宣言中未出现有关劳工标准的措辞。

马城会议结束后,一些原持反对意见的世贸组织成员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它们提出了“第三条道路”。这些成员(以挪威为首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主张在世贸组织中开展有关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讨论,但不提贸易制裁,也就是开展纯学术探讨,而不与贸易制裁挂钩。即使这样,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因为他们担心,这会打开世贸组织处理劳工标准的缺口,从此使它们遭受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一样的结局。因此,它们在各种场合表明了反对新加坡会议宣言讨论劳工标准的决心,然而,发达国家(尤以美国和欧盟为甚)别有居心,始终在为新加坡会议宣言列入劳工标准问题作准备。因此,新加坡会议期间,劳工标准问题成为所有问题中最棘手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深刻的背景

近年来关于劳工标准的争论来越来越激烈,这是有其政治背景的。从政治上讲,个别发达国家(后来又扩大到更多的发达国家)以保护基本人权为由,试图利用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的依赖性,通过将人权与贸易挂钩,将其人权概念强加于这些国家,进而达到干涉别国内政的目的。关于这个问题的经济背景是发达国家世界长期存在着的失业现象。这些国家的工会组织将这种现象的产生归因于外部。它们认为,由于本国从工资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进口了廉价的产品,以及本国企业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积极向外进行直接投资,使国内本行业工人的就业受到威胁,而本国劳动力成本高是由于劳工标准高,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是由于劳工标准低。因此,要从改善劳工标准入手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使其产品在进入本国与本国产品竞争时做到“公平”竞争,这样就可以保护本国、本行业工人免受失业或失业的威胁。为此,它们对政府做了大量的游说工作。

分歧依然

但是,上述想法未免过于简单。第一,众所周知,发达国家长期存在的失业现象并非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其的出口或出口增长所致,而是由于这些国家没有及时和很好地进行结构调整。各国拥有不同的比较优势正是开展国与国之间贸易的基础,抹杀发展中国家因历史和经济发展原因所拥有的劳动力成本低的相对优势,不可能改善发达国家的失业状况或实现所谓的“公平竞争”。第二,劳工标准是一个社会范畴问题,而非经济范畴问题。这也是为什么经合组织在开展一项关于劳工标准与贸易和投资关系调查时发现要对劳工标准进行量性分析是极为困难的。贸易与劳工标准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国际劳工组织就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成立了“关于从社会角度看贸易自由化工作组”。工作组主席在其总结发言中指出:“单纯的贸易自由化不能自动导致劳工标准的提高。贸易自由化为提高劳工标准提供了重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因此,贸易不是促进劳工标准的有效、合适的途径。”经合组织的有关调查也说,没有证据表明是否遵守国际公约规定的劳工标准以及标准的高或低与一国的贸易成绩好坏特别是出口实绩之间存在着关系。

总之,只要上述政治和经济背景不消失,“南北”之间在劳工标准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将继续存在。发展中国家应该遵循宣言中“国际劳工组织是有资格规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的规定,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在何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如何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等实质性问题方面,积极主动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而不是坐等发达国家制订出与发展中国家情况不相适应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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