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边界之谜及其解决方法_公共产品论文

公共物品:边界之谜及其解决方法_公共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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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99(2010)03-0011-06

一、公共产品的明确边界并不存在

寻找到一个标准,明确给出公共产品的边界,即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从而为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划定明确的范围、模式,是许多提出并论证公共产品理论思想家的共同理想和思维逻辑。

萨缪尔森就是较早对公共产品进行概念界定,并试图明确划定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边界,得出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应该由市场分配结论的经济学家。在其1954年出版的《公共支出纯理论》中把公共产品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减少的产品。为了严格表述公共产品的概念,萨缪尔森借助数学工具,对作为私人物品对应物的纯公共产品作了界定。萨缪尔森认为,私人产品符合这样两个条件:第一,私人产品在单个人之间是可以分割进行消费的;第二,商品的总量等于每一个消费者对该商品消费的数量之和。公共产品符合这样两个条件:第一,公共产品是不可在个人之间进行分割的,要消费就只能是一个公共产品的全部;第二,个人消费等于全体消费。据此,萨缪尔森从是否具备可分割性和是否需要购买的角度给出了公共品(也可译作“公共物品”或“公共产品”)和私人品的描述性定义:“公共品(public goods)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私人品(private goods)恰恰相反,是那些可以分割、可以供不同人消费,并且对他人没有外部收益或成本的物品。”[1]268在萨缪尔森对国防的直观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其划分公共品与私人品所依据的标准,“公共品的典型例子是国防。对社会来说,没有什么比国家安全更重要了。但国防作为一种经济品,与面包等私人品完全不一样。10块面包可以按人头分成许多份,而且我吃过的面包别人就不可能再吃一遍。而国防,一旦有人提供,就会对所有人产生平等的影响。”[1]267-268由此可见,萨缪尔森依据物品的消费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及非竞争性将产品进行分类,并确信按此标准可以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明确区分开来,即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都有非常明确的边界,在明确的界分后,按照“高效的公共产品通常需要政府提供,而私人产品则可由市场进行有效的分配”的原则对号入座即可。

从逻辑上讲,萨缪尔森的推理似乎是无懈可击的,然而,萨缪尔森却忽视了两个基本前提:(1)忽视了决定某一物品是否是公共物品不应该是该物品的物理属性,而应该是该物品的公共用途。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从逻辑上明显可以看出,萨缪尔森认为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显然,是从产品的物理属性的角度来界定公共产品。产品的物理属性能否成为界定公共产品的标准,或者说一个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是不是由某一产品的物理属性决定的?首先,产品的物理属性是多重的,一个产品往往是竞争性属性与非竞争性属性,排他性属性与非排他性属性共存的综合体。比如被视为私人产品的服装,从保暖的效用来看,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但从观赏的角度看,就不具备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鲜花对于拥有和使用的效用讲,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但对于气味、颜色、姿态给人带来的愉悦效用来看,就不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即便是作为公共产品典型代表的国防,从其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的效用看,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就其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效用看,其实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史蒂文斯认为,“大概现实中没有哪种物品会满足纯公共物品的严格定义,甚至国防和制止犯罪也不是谁都可以同等得到的(公共产品)。边远的阿拉斯加村民并不能得到与华盛顿特区或奥马哈、尼布卡斯卡同等的防务。”[2]其次,即便是具有同一种物理属性的产品它既可以成为私人产品也可以成为公共产品。以国防这种公共产品为例,作为其物质存在的飞机、军队和枪支与作为私人产品的私人飞机、私人保安、自有枪支(如果持有枪支合法)的物理特性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一种是公共产品,一种是私人产品。由此可见,用产品的物理属性作为区别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标准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找不到依据,决定一个产品是否是公共产品的唯一的标准只能看该产品是否用于公共用途,产品的物理属性只能是判断这种用于公共用途的产品采取什么样的提供模式。(2)忽视了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都是相对的,是随着时间、空间等条件变化不断变化的。竞争性与排他性都是有条件的,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而一旦时空发生变化或使用者数量超过一定的范围,就会出现竞争性与排他性。比如道路,在一定范围内车辆和行人都比较稀少的时候就表现出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当车辆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出现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比如阳光,在农村,由于人口密度低,人们消费时并不存在竞争性,但到了城市,人口密度增大,楼房越盖越高,当高到一定程度就会剥夺了别人的采光权,阳光的消费就出现了很强的竞争性。有些产品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于分割的成本过高或难以分割,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但随着技术的进步,也可能变成可竞争性和可排他性的产品。正如袁义才批评的那样:不是因为先有了消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这两个特征,一个产品才成为公共产品;相反,是一个产品成为公共产品之后,才具备了消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征。从逻辑上看,这两个特征是一种产品成为公共产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3]

萨缪尔森虽然极力想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划出清晰的边界,为公共产品的纯政府提供找到理论依据,不料,却陷入自己设定的边界迷局,“事实上,纯公共产品的例子并非无所不在,而是很难发现的。萨缪尔森设计的这类非常狭窄的公共产品定义,是为了说明也许存在社会想要却不能由自发的私人市场提供的一类活动,它并不能找到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和公、私两域分野的制度标准,现实中,大量的公共支出用在了并不满足这个定义的产品和服务上。”[4]为了走出萨缪尔森过于绝对的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两极边界的迷局,马斯格雷夫在萨缪尔森公共产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优效品”(merit goods)这一概念,将物品分为: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混合物品和优效品四类。看起来,马斯格雷夫的划分是很清楚的,边界似乎也是很明确的,但混合物品究竟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从其对优效物品的定义,“一种极其重要的物品,当权威机构(competent authorities)对该物品在市场机制下的消费水平不满意时,他甚至可以在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的消费进行干预。”也很难看出,优效品究竟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用吴伟的话说,“马斯格雷大提出的‘优效物品’完全是一个伦理和主观价值判断层次上的概念,目的在于说明有必要对个人消费者的消费进行干预,以获得‘权威机构’满意的效果。”[5]

二、一定条件下的公共产品界分存在可能

萨缪尔森对公共产品的定义使公共产品的理论走向科学化,也可能是其过分的概念科学化使其陷入自己设定的边界迷局而不能自拔。人们普遍质疑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定义及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界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符合萨缪尔森公共产品定义的产品,更不要说与萨缪尔森公共产品理论边界的对应物。

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指出,萨缪尔森严格定义的公共产品是一种极端的情况,可以称为“纯公共产品”,“更为一般的情况是,有一类商品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在对该商品的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某个人消费的增加并不会使他人的消费以同量减少。”[6]也就是说,不是除了纯私人产品就是纯公共产品,纯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只是产品的两种极端情况,如果把纯私人产品作为一极,把纯公共产品作为另一极,那么大量存在的不是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而是处于两极之间的中间状态产品。因而,并不存在萨缪尔森所设想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明确边界,其可能的边界只能是从私人产品到中间状态产品再到纯公共产品的连续状态。

布坎南也认为,并不存在纯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而是某些特征的连续的变化过程。为此,布坎南在其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提出了俱乐部(clubs)产品的概念,俱乐部是“一个群体自愿共享或共担以下一种或多种因素以取得共同利益:生产成本、成员特点或具有排他利益的产品。”[7]65这种商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适应于所有的商品,是所有商品的一般性定义。以什么决定这些商品连续体上的点的位置,布坎南提出“拥挤”的概念。认为,如果俱乐部的规模为一个人,就是私人产品,如是全体人,就是公共产品;当俱乐部成员消费的俱乐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成员的多少无关,就是不存在拥挤的情况,当无论多少人都不拥挤时,就是纯公共产品,当人员增加时就属于非纯公共产品。布朗比较详细论述了俱乐部人员数量及规模对商品消费情况的影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纯公共产品并不多。产品固有的特点,使它们或者趋于纯私人产品一端,或者趋于纯公共产品的一端,但却有许多产品是两者的性质兼有的,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的范围;超过该约束之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然而,总存在一些排他性技术使得向消费该商品的人们收费成为可能。”[7]65

巴泽尔引入产权理论对公共产品进行分析认为:第一,私人产品从个人的角度看,所有权利都得到界定和保护,是完全可以排他的产品;公共产品就是所有的权利都没有清楚界定,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产品。第二,决定一个产品是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的最主要因素是产权界定的成本与产权界定的收益。因为产权界定是花费成本的,有些成本低廉小于收益,有些成本高昂大于收益,如果产权界定的成本小于产权交易的收益,就将其界定为私人产权,成为私人产品;如果产权界定的成本大于产权交易的收益,就将其界定为公共产权,成为公共产品。第三,产品的复杂性决定完全界定产权是不可能或不现实的,因而,很多产品的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界定清楚的部分进入私人领域,没有界定的部分进入公共领域,因而,任何一个产品都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之中。”[8]第四,产权是变动的。“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8]4因而,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产权分界线,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和信息的进步,很多物品的潜在有用性将表现出来,很多价值没有被认识到的公共产权可能变成私人产权,成为私人产品;同样,也会有很多私人产品进入公共产品的行列。

蒂布特把“用脚投票”作为公共产品,尤其是地方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方式和实现有效运作所需要条件的前提。蒂布特(Tiebout)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讨论了地方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方式,以及有效运作所需要的条件。蒂布特认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联邦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方式是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如警察、消防、教育、医院和法庭等一些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实际上如同在市场上选择私人产品一样是存在竞争的,要进行商品效用与所需支付成本的比较。如果消费者所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用大于居住该地区所支付的税收成本,那么消费者就会根据收益与支出的比值选择那些政府提供的消防、绿化、交通等公共产品比较好的地方居住。公民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来选择公共产品提供较好的地方,不一定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公共产品的选择。同样,通过“用脚投票”还可以实现公共产品数量、质量与消费者的有效配置。蒂布特认为形成最佳公共产品数量与人数匹配的社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消费者在各社区间的流动不受任何限制;各社区的税收—服务组合的信息是充分的;可供选择的社区的数量是很多的;社区选择不影响就业机会;公共产品或服务在社区间没有外部性;任一类型的社区都有一个最优规模;低于最低规模的社区会寻找新居民以降低平均成本。[9]虽然,偏好相似的人聚居在一起,享受相同的公共产品,付出相同的税收成本,且人数规模与公共产品的提供正好吻合,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状态,但蒂布特对公共产品,尤其是地方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供给效率及有效配置条件的探讨,为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提供了指导和启示。

三、影响公共产品生成的相关变量

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布坎南、巴泽尔及蒂布特的公共产品理论及对公共产品进行边界划分的依据依然存在缺陷。他们仅从产品本身、产品产权界定或简单的消费者数量与产品数量的简单比对上来划定公共产品的边界,也没有真正走出公共产品的边界迷局,其公共产品理论看似公共产品边界清清楚楚,但在实践上却找不到对应物,无法指导或无法有效指导实践。笔者认为,只有从公民生存发展的需求程度、市场的满足程度和资源的支持程度这些最根本的问题来寻找公共产品边界划分的依据,才能真正解决公共产品的边界迷局。

结合各国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和现实,本文认为影响公共产品边界生成的相关变量主要有: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及危险危害程度;市场供给的难度和成本;资源稀缺程度。

(一)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及危险危害程度是公共产品产生和边界生成的可能性变量

保护人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国家最古老的职能,霍布斯给国家的定义是:“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10]洛克认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为了社会的安全、幸福和繁荣,于是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了一部分自然权利,主要是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和单独行使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的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11]卢梭主张:“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而通过这一组合,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本人自己,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提供解决方法的根本问题。”[12]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自由发展的权利也被列入政府职能的范围,这样,政府就担负起了为人们生命、财产提供保护、保障和发展的条件的职责。各种产品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发展的相关程度是不同的,那些相关程度高,且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发展起到保护、保障、创造公平发展的条件作用的,最有可能成为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共安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公平的教育等。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生活的物理距离越来越小,很多问题(如住房安全,交通安全)已经很难说是纯粹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问题,变成了公共安全问题;面对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不仅地震、飓风、海啸等自然灾害给人类造成的危险危害越来越大,工业生产带给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危险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强。这样,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及危险危害程度高的行为、行业、事件便有可能成为政府提供防护性公共产品的领域。

(二)市场供给的难度和成本是公共产品产生和边界生成的现实性变量

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及危险危害程度仅是公共产品产生的可能性变量,但它不是必然的,因为,一种产品是否成为公共产品还取决于市场的满足情况和程度,也就是说市场供给的难度和成本是公共产品产生和边界生成的现实性变量。市场自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面对偏好或购买的产品和劳务的质量遭到忽视时个人的无能为力;产品生产时无法统计的成本;无法统计的好处;昂贵的交易成本;垄断;公共产品和免费使用者。[13]因而,政府出面就成为必要,由政府担负起那些市场供给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产品的提供,那些产品就成了公共产品。市场供给的难度主要有:产品的物理属性决定对其进行产权界定困难;防止搭便车现象困难;实现公平的保护、保障和发展条件的目标困难。市场供给成本较高,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社会成本,是成本与效益的比较,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的成本过高;排他性成本过高;垄断造成的成本过高;生产与供给的外部性造成社会成本过高。一般情况下,如果市场供给难度较小、成本较低,低于政府提供的成本,一般认为是私人产品,由市场供给;如果市场和政府供给的难度相当,成本相当,如不涉及到公平问题,一般也由市场供给,如涉及到为公民提供公平的保护、保障及发展条件等,一般由政府供给;如果市场供给的难度与成本远远大于政府供给,那就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无可争议地由政府供给。

(三)资源稀缺程度是影响公共产品边界生成的重要资源变量

资源如何获取和持有一直是人类不断思考试图找到更好解决方案的问题。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个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另外附加了一个条件:“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的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14]这就是资源共有与个人所有边界的洛克条件。诺齐克批评了洛克劳动过程确立财产权的权利边界的观点,“假如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了一块地方,这种劳动能使他占有整个火星、乃至整个无人居住的宇宙吗?还是仅仅使他占有一块特定的地方呢?”“如果我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大海以使其分子均匀地溶于整个大海,我就因此拥有这个大海吗?或者我只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15]179诺齐克重点批评了洛克条件指出,在资源稀缺的现实世界中,无论是针对数量庞大的现存人口来说,还是针对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口来说,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资源和物品为他们所共有几乎是不可能的。诺齐克分析了一个人的占有对他人利益可能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可能有好的影响,可能有坏的影响,坏的影响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二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15]181只有在一种获取使得他人因不能自由地使用(而不是占有)某物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这种获取才是不正义的。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在分配资源时必须遵循差别原则:最优先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只有在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情况下,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才能被许可。

理论家的思考给我们的启示是,对资源持有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都是有条件的,以不能使其他的生活状况恶化为前提。因而,在资源稀缺,而现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又加剧了这种稀缺的情况下,对于那些与人民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程度高;需求与供给矛盾大;可替代性程度差;可再生性差的资源纳入公共产品由政府或政府许可的组织统一供给。因为这些稀缺资源的供给市场有无法克服的弱点:难以避免垄断造成的供给不足与价格高昂;难以避免价高者得的不公平供给;无法保证供给的有序性和稳定性;无法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因而,必须由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公平地供给。比如水、电、天然气等,对于为生存所必须而又在正常的需求限度内的,要采取公平、低廉的价格供给;超出一定的范围,就应该采取阶梯收费的方式,用的越多收费越高,防止稀缺资源的滥用。

与人民生命、财产的相关程度及危险危害程度是产品成为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变量,如果不符合这一变量,一种产品便失去了成为公共产品的可能性;市场供给的难度和成本是一种产品能否成为公共产品的现实变量,它决定了在符合第一个变量中哪些产品在现实中能够成为公共产品;资源稀缺程度是影响公共产品边界的重要资源变量,它与上两个变量一同决定了公共产品的边界。但是,这些边界变量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各国家政府对公共产品理解的不同及供给传统的差异,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不断显示出历时性、国别性和国际性。在实践中,我国政府要根据上述三个变量,结合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的条件和实际,既要有稳定的长远规划,又要灵活地、因时、因势确定公共产品的边界,选择适当的供给模式。

收稿日期: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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