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金、元时期城市行政体制与区域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_金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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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08)02-0154-08

城市行政建制,以城市拥有明确的行政界线、市域范围和职能完善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为标志。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首先是城市从区域行政区划中分离出来,完成城市自身全面管理自身的过程,出现了建制城市,并与京县或附郭县或县行政建制平行地隶属于上一级行政区划的府、路或州;即以附郭县听城以外之治,以录事司听城以内之治,同受命于上级行政机构郡府,进而在一定地域空间或国家形成以建制城市为中心的区域行政区划体系。这里与古代区域行政区划体系的差异在于国家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城市的行政地位,强调了建制城市在区域行政区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宋辽时期京府城市行政建制与区域行政区划体系

1.宋代都厢城市行政建制

历史早期的城市与其腹地一起区划为不同的行政建置郡(府、州)县,属郡县制,如唐代京兆府及其所属京县长安、万年不仅掌管都城长安城内各类事务,同时,管理近畿乡村的各项事务也是府、县官员十分重要的职责,唐代“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①即城内划分为坊市,实行坊市制。坊是居民区,由坊正管理,两京城内由赤县尉主其事;地方郡(州)城,城内外共同为附郭县管理。市是商业贸易区,由市署与平准署管理。乡下(郊区)划分为乡里。以唐代为例,京畿行政区划与管理系统:

宋代城市革命打破了唐代城市的坊市制度,在城市内部区划上出现了厢、坊、街、巷管理制度。至道元年(995),诏改京城内外坊名,旧城内左第一厢二十坊,第二厢十六坊,右第一厢八坊,第二厢二坊;新城内城东厢九坊,城西厢二十六坊,城南厢二十坊,城北厢二十坊。②五代时在汴梁城中已有厢的设立,是军事治安机构,北宋承前制,依然保留了厢制,起初也主要是用作军事治安机构,但随着城市社会经济事务日益复杂,厢逐渐兼具民事的功能。大中祥符元年(1008),又将厢制推行于京城城外郊区,“置京新城外八厢,真宗以都城之外,居民颇多,旧例惟赤县尉主其事,至是特置厢吏,命京府统之”。③即厢吏直隶于开封府,遂使厢成为独立于附郭之京县开封与祥符的城市行政机构。至神宗熙宁中,“置勾当左、右厢公事所,以文臣一员主之,自断讼贼盗,杖六十而下皆决之,以分天府之剧也。民间谓之都厢”④,都厢上属开封府,下领厢坊,遂形成了城市都厢制度,都厢行政地位相当于赤县或县。京府除统辖城市都厢外,还辖有京县和县,京县和县均领属和管理乡级地区,行政区划管理系统如下:

地方州县设厢城市内外诸厢均隶属于县,其行政区划管理系统为:

地方城市的厢只是城市社区的分区管理机构,上属附郭县,下设坊,负责城区的治安和民事,又与乡、镇⑤行政平行,隶属于附郭县。隶于附郭县的乡、镇、厢,在宋代均是同级建制。而都城开封府勾当左、右厢公事所、临安城郊的城南北厢主管公事所均属都厢,下设厢坊,与赤县和县行政平级,对生产和生活方式城市化的城市社会进行独立管理,这就是宋代“城市革命”相对唐代以前城市行政管理的重要变化。

总之,城市厢制是伴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社区管理专门化过程逐渐形成出现的,它是一个新事物,在宋代三百年中先后仅东京和临安两都城形成了都厢建制⑥,即初步形成了建制城市,并以这种建制城市为中心,形成了新的区域行政区划体系,开始对不同性质的社区进行分别行政管理,已与唐代都城管理显然不同。当然宋代都厢作为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仅在都城存在,地方城市虽有与乡、镇同级的厢的设置,但还未出现专门管理城市的县级行政机构,因此也就没能形成城市行政建制。

2.辽代警巡院城市行政建制

《辽史·地理志》记载了辽代行政建制和长城内外城市群体形成过程:“太宗以皇都为上京,升幽州为南京,改南京为东京,圣宗城中京,兴宗升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备焉。”⑦辽代五京皆备,形成五个区域政治中心,实际上五京就是相应辖区的行政中心。辽之上京临潢,虽为“辽之基业根本”⑧,且于神册三年(918)立为都城,但“京城不是政治中心,不是全国的司令台,它也不是全国的经济中心。”⑨据《辽史·百官志·南面京官》载:“辽有五京。上京为皇都,凡京官、朝官皆有之;余四京随宜设官,为制不一。大抵西京多边防官,南京、中京多财赋官。”⑩除三京宰相府、五京留守司兼府尹,五京都总管府、五京都虞侯司、五京警巡院、五京处置使司外,诸京管理财政的机构有: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中京度支使司、南京三司与转运使司、西京计司。其中,辽代诸京留守成为固定的方镇职任使留守制得到了特殊发展,并形成了完整的留守官署机构。按《辽史·百官志》,诸留守司下属诸京都总管府,即诸京府,在京府之下领以州、县,形成三级行政区划。

五京城市人口的增殖、经济的繁荣、城市的发展,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辽宋“澶渊之盟”后两国关系日趋正常的情况下,受北宋汴梁城市都厢制度的影响,到圣宗之后,辽朝为加强诸京城市的管理,在五京先后建置了城市警巡院行政管理机构。(11)五京警巡院均设警巡使和警巡副使,一般来讲,南面京官是管理诸京城市的机构和官僚,是诸京地方官而不是朝官。警巡院警巡使职责在于治刑狱、理治安,检括户口,阅实赋役,实属“亲民之官”,诸京警巡院是独立的城市行政实体(12)。据《辽史·兴宗纪》,重熙十三年(1044)三月,“置契丹警巡院”。原因:“先是契丹人犯法,例须汉人禁堪。受枉者多。重元奏请五京各置契丹警巡使。诏从之。”(13)看来,至辽代中后期,五京都市契丹人口也已明显增加。警巡院与京府所属京县、县皆属于京府,形成辽代五京府行政区划体系与行政管理系统:

宋代都厢和辽代警巡院均置于京城,属县级行政机构,而秩高于县。由都厢和警巡院管理行政界限和市域范围明确的城市社区就是古代建制城市。尽管宋代只有东京和临安两个建制城市,辽代则有上京、东京、南京、中京和西京五个建制城市,但它却标志了中国古代建制城市的出现。宋辽时期,在京府城市已形成了城市行政管理制度,对城市社会实行独立管理。在京府行政区划体系中,都厢和警巡院已居中心地位,推动了京府城市行政管理的进步。

二、金代城市行政建制与区域行政区划体系的发展

金代除继承辽代都市警巡院制度外,还建置了城市录事司、司候司。据洪武《太原志》:金太宗天会六年(1128)八月,“以代州置振武军节度使,领县四:雁门、五台、崞、繁峙,录事司一,支郡二:宁化军、火山军……”(14)天会中由于战乱和民族矛盾,地方府镇城市设置了行政管理机构录事司。天眷元年(1138年),金熙宗统一了官制,确定了金朝行政区划制度,并形成了城市等级体系。按《金史·地理志》: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其间散府九,节镇三十六,防御郡二十二,刺史郡七十三,军十有六,县六百三十二”。(15)金代行政区划,实行路府、州和县三级制,还相应形成了不同行政等级和户口规模的城市,按城市行政建制与等级规模也划分为三级,即警巡院城市、录事司城市和司候司城市。六京府均置有警巡院,十三个总管府和所辖诸府节镇,置有录事司,防刺州则置有司候司。警巡院、录事司,与司候司一样,“领在城事”。(16)按《金史·地理志》,金朝共有警巡院城市6个,录事司城市66个,司候司城市112个,形成了不同规模、不同等级的城市建制体系。

1.诸京警巡院城市行政建制

金大定十三年(1173),复上京号,成为六京,其中中都系皇都,城市中设置左、右两个警巡院。大定十三年之后,金朝的行政区划已成为“立中都,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17)这是一级行政区划。置有都市警巡院行政机构的只有六个京城,即中都、上京、东京、南京、西京和北京。金代都市警巡院建制最终完成于金完颜亮正隆元年(1156),是谓“正隆官制”。北京、中都、南京警巡院建置于贞元初年(1153)(18)。

诸京地方官的设置,据《金史·百官志》,中都设有中都留守司,另大兴府府尹兼中都路兵马都总管,“掌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府事”,兼领本路兵马都总管府事。其他五京亦置五京留守司,“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在其属下,除传统的京县和县行政机构外,均设立了专门管理城市的行政机构警巡院。“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副一员,从七品,掌警巡之事。判官二员,正九品,掌检稽失,签判院事”。(19)城市社区则有警巡院所属(厢隅)坊巷管理,乡村社区则由京县或州县所属乡(镇)里社管理,因此金代诸京府行政区划体系和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在京府行政区划体系中,金代强化对城市社区的行政区划和管理,形成了警巡院城市。中都作为金朝中央政府所在地,不仅人口和用地规模最大,而且是经济文化中心,属金朝首位城市,而其他五京则是相应行政区域的中心城市,属次首位城市。

2.诸府节镇录事司城市行政建制

据《金史·地理志》,除上述诸京之外还有十四总管府、九散府及三十六节镇。(20)按《金史·百官志》,诸府节镇共建置了录事司城市59个。另外,在金章宗明昌纪年之后到宣宗贞祐初年升置节镇或降置防刺州又有七处,共计节镇六十六处。这里的总管府、诸府及诸节镇,总称诸府节镇,在其机构之下除传统地设置附郭县及县外,还设置城市录事司,是有金一代制度:“录事一员,正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掌同警巡使。”

诸府节镇除“掌城中户民之事”的录事司外,还置有兵马司,设都指挥使,“巡捕盗贼,提控禁夜,纠察诸博徒、屠宰牛马,总判司事”。诸府镇则置都军司,设都指挥使,“掌军率差役、巡捕盗贼,总判军事,仍与录事同管城隍”。(21)因此,在诸府节镇之下,设附郭县和县,管理乡镇;同时在城市设有录事司和兵马司或都军司,共同管理府镇城市,前者管民事,后者掌军事巡捕。城市录事司、附郭县和县平行隶属于府镇。由此可见,府镇录事司城市在金代府镇行政区域中的重要地位。金代府镇行政区划体系和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在诸府节镇行政区划体系中,金代同样强化了对城市社区的行政区划和管理,形成了录事司城市。作为金朝诸府节镇的治所,录事司城市是府镇较大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中心,属于中等城市,在金代中期已拥有66个。

3.防刺州司候司城市行政建制

据《金史·地理志》,除前述诸京、上述诸府节镇之外,还有防御州二十二个,刺史州七十三个。但因金章宗泰和之后,“尽升军为州,或升刺州为防御州”的沿革变化,因此先后共建置防刺州112个。

诸防御州,防御使“掌防捍不虞,御制盗贼,余同府尹”;诸刺史州,刺史“掌同府尹,兼治州事”。这里的诸防御州、诸刺史州,总称防刺州,在其属下除传统的附郭县和县外,还置设司候司。作为金朝的一项官制,按《金史》,诸防刺州治所城市,均置有司候司。一般来说,只要建置了防刺州,就在治所城市置设司候司,如明昌三年(1192),抚州复置刺史,翌年,即置设了司候司。(22)作为金代官制,诸防刺州司候司,置“司候一员,正九品。司判一员,从九品。司吏、公使七人”(23),形成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

此外,诸防刺州,置“军辖一员,掌同都军,兼巡捕,仍与司候同管城壁,军典二人”。(24)在诸防刺州以下同时设置了司候司与军辖,分别管理城市民事和军事。“司候司领在城事”,(25)即管理城市民事,与属县和附郭县平行地隶属于防刺州。金代防刺州行政区划体系和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在防刺州行政区划体系中,金代同样重视对城市社区的行政管理,形成了司候司城市。司候司城市在金代中期大约拥有112个,是较小行政区划防刺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

没有设置录事司和司候司的县治所,与金代建制镇皆属于城镇,不属于当时建制城市。

在金朝广阔地域上,第一次出现了较完善的不同等级的专门城市行政管理机构,把首位、次首位警巡院城市、录事司城市、司候司城市等不同行政等级和规模、联系紧密、分布有序的城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了金代城市建制体系。

三、元代城市行政建制与区域行政区划体系的完善

元承金制,在拥有一定规模的行省和路府治所建置了专门的城市行政管理机构。除大都、上都等警巡院建制城市外,还有诸府录事司建制城市,共同形成了完善的城市建制体系。《元史·百官志》和《元史·地理志》中明确记载了城市行政机构警巡院和录事司。

据《元史》记载,政治军事和社会事务的进展,元朝还集中或分散地省并了部分府州城市录事司,还更多地甚或全部地省并了州治城市司候司。经过此次省并,城市司候司的建制在元代已不存在。随着元代两都制的确立,蒙古国时期恢复建制的北、东、西、南四京警巡院亦陆续改置为录事司,甚至废入倚郭县。总之,至元初期对中原州县院司亲民行政建制的省并,一方面反映了建制城市户口大量减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建制城市规模和标准要求的提高,反映了金朝到元朝建制城市和区域行政体系发生了重要变化。

1.都市警巡院城市

按《元史·地理志》,至元元年(1264)燕京改中都,仍设总管大兴府。至元四年(1267),始于中都东北郊外,“置新城而迁都”。至元九年(1272)改号大都。十九年(1282),置留守司。二十一年(1284)置大都路总管府。大都留守司“掌守卫宫阙都城,调度本路供亿诸务……,兼本路都总管”,“治民事”。(26)“领院二,县六,州十。州领十六县。”左、右二院的行政职能“分领坊市民事”。(27)事实上,大都都总管府下所设城市警巡院和州县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据《元史·百官志》:“左、右警巡二院,秩正六品。……至元六年(1269)置,领民事及供需。”当时大都新城未建,显然所置二警巡院在中都城。至元十二年(1275)又置大都警巡院,“领京师坊事”,二十四年(1287)省并一个。大德九年(1305),又置“大都警巡院,品职分置如左、右院”,“以治都城之南”(28),都城显然系指大都新城,“之南”则指南城即金代中都旧城,方圆37里。至大三年(1310),又“增大都警巡院二,分治四隅”。(29)至正十八年(1358),“于大都在城四隅,各立警巡分院,官吏视本院减半”(30),体现了元朝政府对都城旧城和新城管理的逐步重视和加强。

上都路,在金置桓州,蒙古宪宗五年(1255)蒙哥命忽必烈居其地。中统元年(1260)设开平府,四年(1263)五月,升开平府为上都,其总管为上都路总管兼开平府尹。(31)至元二年(1265),置留守司。五年(1268)升上都总管府。十八年(1281),升上都留守司,兼领本路总管府事。前职主管京城的军事、守卫,后职专管京城及郊区的民事。“领院一,县一,府一,州四。州领三县。府领三县,二州。州领六县”。(32)院即警巡院,当置于中统四年升开平府为上都,并升开平府总管为上都路总管的时候。县一即附郭县开平。

据《元史·百官志》,“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品秩职掌如大都留守司,而兼治民事”。其属有“警巡院,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警巡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司吏八人”,是属“领民事及供需”的城市亲民机构。“开平县,秩正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主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一员,司吏八人”,是属附郭县,总理上都城市郊区的行政机构管理乡下民间事务。

忽必烈确定上都和大都两都制度之后,至元二十五年(1288)二月,“改南京路为汴梁路,北京路为武平路,西京路为大同路,东京路为辽阳路”。(33)上述四个京路城市警巡院则在此前陆续改置录事司或废入了附郭县。元代置有警巡院或曾置有警巡院的路府行政区划体系和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2.路府录事司城市

金代的录事司和司候司城市制度到了蒙古国时期遭到了破坏,仅在“自古名郡,户数繁庶,且当冲要者”的地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继承。

忽必烈至元初年置诸路总管府(即所谓路府),置达鲁花赤,总管以下治民事路政,兼管劝农事。路府治所城市则置“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1283),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独杭州置四司,后省为左右两司”。(34)路府之下除城市录事司外,还领属散府和州县,散府有统州县,有不统州县者。如在杭州路“旧以两县(钱塘、仁和)置城南北隅,以听城以外之治;四录事司分治城四隅,以听城以内之治,然后受命于郡府”(35),即录事司和附郭县领属于杭州路总管府。可见,诸路府行政区划体系与行政管理系统如下:

蒙古国时期因战乱户口凋敝,地方城市行政建制出现了变迁,“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这里的司包括录事司和司候司,其主官则分别是录事和司候。至元二十年(1283)普遍增置了监临官达鲁花赤,以下还设置了典史以及“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的司吏,与附郭县设官基本一致。同时,在至元二十年(1283),省司候,即全面废弃了城市司候司建制。事实上,在至元二年(1265)诏令“其散府州郡户少者,不须更设录事司及司候司”时,司候司就被省并了。与金代不同之处,元代录事司机构中增置了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典史,取代了金代专门设置的都军司和军辖,使城市民事和军事、巡捕统一纳入达鲁花赤、录事的领导之下。“录事职位虽卑,而父母一城之民,其任固不轻也。”(36)元代的这种变化无疑加强了对路府治所城市的统一管理,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

在元朝的广大版图上,先后在127个路、府、州治所城市建置了管理民事、治安的专门行政机构录事司,即出现了127个录事司建制城市。127个录事司城市和两都警巡院城市一起形成了以大都为首位城市,上都及杭州等为次首位城市的全国性完善的城市建制体系。同时,在各省区,各路、府形成了区域性城市体系。

四、结论

(一)唐代都城城市社区和郊外乡村社区都由京府所属京县管理,具体讲,城市社区由京县尉主其事。宋代城市行政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宋代形成直隶京府的县级行政机构都厢,下设厢坊,对生产和生活方式城市化的城市社区独立管理,京府所属的郊外乡村社区则由开封、祥符二县管理,近畿乡村社区则由畿县管理。因此初步形成了以建制城市为中心的京府区域行政区划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中国社会,建制城市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同样存在建制城市的区域行政区划和行政体系,即直辖市和省辖市(地级市)之下领有市辖区、市郊区和市辖县,是便于行政管理而设立的市属同级建制单位。与宋辽金元路府区域领有警巡院或录事司或司候司(相当于市辖区)、附郭县(市郊区)和县(市辖县),只是有两点不同:(1)当时不同等级的建制城市有不同的名称,而当今直辖市与省辖市通名相同,但实质上行政级别不同;(2)当今还存在领属乡镇的县级城市,宋辽金元则不存在这种县级城市。

(二)宋代“城市革命”,首先在城市布局上,打破“坊市制”;其次,宋辽金元时期城市行政建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是当时“城市革命”的核心内容。唐末五代,战乱频仍,较为静止的坊市制度已不能适应动荡的城市社会生活需要。五代时期便已在汴梁城中设置了军事治安机构——厢,以加强对动乱年代城市的治安管理。北宋统一大半个中国,而厢这一制度由于在城市管理方面良好的效率而被继续推行,且其管辖范围也不断扩大。宋代厢的职能从初置时的军事治安功能逐渐延及行政民事功能,并置都厢,成为统辖诸厢的专门城市管理机构。虽然都厢、厢不领有全部城市民政事务,但却已呈现了城市行政建制的雏形,初步形成了建制城市。辽与北宋并峙,受宋制影响,亦由于主要京城汉人与契丹人杂居,为了统治更有效率,在各京均置有警巡院,甚至由于汉人、契丹人生活习俗的差异,不能以汉制统治契丹人,还专门置有契丹警巡使。辽代各京警巡院是独立城市行政建制最终形成的标志,但仅及京城。宋辽时期,地方城市还未形成独立行政建制。金代将城市行政建制进一步推向深入,除各京仿辽制置警巡院外,在地方城市,依照其等级及类型的差异,还分别置有独立的专门城市行政机构录事司和司候司,将城市行政建制推向地方城市。元承金制,在立国之初,亦依城市等级和类型分别建有警巡院、录事司和司候司。但随着国家统治的逐渐稳固及相应其他配套制度的行政功能增强,逐渐精简行政机构。与金相比,元朝各类城市建制的设立不仅依据城市的行政等级,还依据城市户口的多寡,因此元初战乱城市人口减少之后,便裁撤原金代陪都改为府,城市行政建制也相应改变为录事司,甚至全部取消司候司。这也表明城市的建制是有一定的标准和下限要求的,当人口减少,达不到建制城市标准时,就会撤销城市建制。这也体现了元代行政管理上较金代更有效率也更有力度。

(三)城市行政建制的嬗变也对区域行政体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宋代京城都厢、辽代警巡院在行政职能上与县平级,使县的统辖区域缩小到都城之外,形成都城和京县两套独立行政管理系统。然部分地方城市也有厢的设置,但非城市行政建制,相应的区域行政体系未发生实质变化。金代则在五京、诸府节镇、诸防刺州全面推行城市行政建制,使各城市形成独立的行政管理系统,这些区域行政范围内,县的统辖领域从主要城市分割出去,形成了城市行政和县行政两套独立的系统。元代撤销部分警巡院及全部司候司,仅在部分社会经济事务比较复杂的城市置有警巡院和录事司,其区域行政体系较金代相比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四)城市行政建制的出现与完善及其所带来的区域行政体系的变化是中古以来社会变革的重要一部分。坊市制的破坏使城市社会经济事务日益复杂化,需要一个新的机构对此加以管理,唐末五代频繁的战争及其对城市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对强有力的治安管理机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厢制便适应这种形势出现了。辽金时期警巡院、金代录事司和司候司的建立既有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亦与这段时期民族战乱与融合的复杂状况有关。因此中古时期城市行政建制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治安管理及复杂民族状况的共同要求和结果。自宋至元,城市行政建制在初立之时,迫于治安管理需要,主要表现为军事治安功能,如厢制。但在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兼具了民事职能,直到最后演变为以民事功能为主的城市管理机构,比如警巡院、录事司、司候司。

收稿日期:2007-11-20

注释:

①《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21页。

②徐松辑:《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之一二,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③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④高承:《事物纪原》卷六《抚字长民部》,四库全书本。

⑤宋代始置有课税的街市为镇,这类镇和县的地位可以互置,县的地位可以下降为镇,反之,镇的地位亦可以上升为县。金元亦设类似镇。当代镇称为建制镇,属城市的范畴,与乡同系最基层建制单位,但镇由乡发展而来,生活方式已城市化。在本文中,把金元时期镇与乡、厢,作为隶属县的同级机构来看待。

⑥贾宏辉:《宋代城市厢制研究》,见《侯仁之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⑦《辽史》卷三七《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38页。

⑧《金史》卷九六《梁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6页。

⑨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09页。

⑩《辽史》卷四八《百官志》,第801页。

(11)警巡是警戒巡逻的意思,警训院则是相关的管理机构。《辽史》未载明辽代五京警巡院设置的具体时间,辽初宋辽之间战争频仍,民族杂居,城市社会治安问题较多。唐末五代至宋初诸都城均设置了军事治安机构——厢,据推测,辽初上京、东京、南京同样设置了类似的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机构——警巡院。因此警巡院应是辽代前期特殊社会环境下上京、东京、南京为城市戒备专门设置的维护社会治安的机构。都城内民政则仍由附郭县管理。“澶渊之盟”使宋辽之间交往密切起来,辽朝都城的社会经济文化得到迅速的发展,城市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日益繁剧,警巡院逐渐由治安机构演变为城市行政管理机构;而附郭县不再管理城内民事、供需等民政,使其统辖区域收缩到城外。

(12)韩光辉:《北京历史上的警训院》,《北京档案史料》1990年第3期,第55-59页。

(13)《辽史》卷112《重元传》,第1502页。

(14)《永乐大典》卷5199《原字韵·太原府》。

(15)《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3-1314页。

(16)见《元一统志》卷3《汴梁路·建置沿革·郑州》。

(17)据《辽史》、《金史》,辽上京临潢府,至金天眷元年(1138)改为北京,天德二年(1150)改北京为临潢府,贞元元年(1153)以大定府为北京,直至章宗以后并入大定府路,实际上,此前两路府并存。

(18)《金史》卷24-25《地理志》,第557、572、587页。

(19)《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3页。

(20)诸总管府,都总管“掌统诸城隍兵马甲仗,总判府事”。诸府,谓不兼总管府事者,同样“总判府事”;诸节镇,节镇使“掌镇抚诸军防刺,总判本镇兵马之事,兼本州管内观察使事”。

(21)《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24页。

(22)《金史》卷24《地理志》,第566页。

(23)(24)《金史》卷57《百官志》,第1314、1325页。

(25)《元一统志》卷三《汴梁路·建置沿革·郑州》,第225页。

(26)《元史》卷90《百官志》,第2277页。

(27)《元史》卷58《地理志》,第1347页。

(28)《元史》卷90《百官志》,第2301页。

(29)《元史》卷23《武宗纪》,第522页。

(30)《元史》卷92《百官志》,第2332页。

(31)《元史》卷54《世祖纪》,第92页。

(32)《元史》卷58《地理志》,第1350页。

(33)《元史》卷15《世祖纪》,第309页。据《元史·地理志》,北京路“(至元)二十五年改为武平路,后复为大宁”。

(34)《元史》卷91《百官志》,第2317页。

(35)任士林:《杭州路重建总管府记》,《松乡集》卷1,四库全书本。

(36)吴澄:《吴文正集》卷28《送姜曼乡赴泉州路录事序》,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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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辽、金、元时期城市行政体制与区域行政区划制度的演变_金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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