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_精神文明论文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_精神文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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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艰巨的任务。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必然呼唤法制的保障,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使命。

一、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事业。我们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所创造的成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根本任务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国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体现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法制和民主都同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最主要的行为规范,依法设立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调整人们的物质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精神关系,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状况标志并代表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由于法制具有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制力,具有明确的规范和可靠的稳定性,具有导向、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因而,它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具有推进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如法制观念、法制教育等),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和促进,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推动。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才能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分割,两者共同服务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的。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法制用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方向和指导思想。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所指的“富强”,是指经济上所要达到的目标,即改变落后面貌,实现经济现代化;“民主”是指政治上所要达到的目标,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政治现代化;“文明”是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即科学教育文化和思想道德领域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这三位一体的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要求。这三者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来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宪法序言不仅确认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和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规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以马克思列宁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此外,宪法总纲第19条至24条分别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的内容作了全面规定。在科学文化建设方面,宪法对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文化事业等方面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用专条加以规定。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指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而且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从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对于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公民应该普遍遵守的准则。道德与法制的关系极为密切。从法律对道德的作用看,法制为道德规范的遵行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而道德则是更高水准的“法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恰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强烈谴责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惩戒职能,扶正压邪,赏善罚恶,将人们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而为实现更高水准的道德规范创造了条件。《决议》指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议》还特别强调:“社会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我国宪法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即“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五个教育(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三个反对(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它腐朽思想),用“国家提倡”的形式,规定在宪法第24条中,从而确立了它们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宪法》还把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以及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作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此外,《婚姻法》《保护老年人权利法》,确立了有关尊老爱幼以及有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规范;《民法通则》有关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以及《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为在全社会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提供了保障。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为了贯彻宪法的规定,国家还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学位条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此外,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这既是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公民自由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法律保障。

第四,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并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直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水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助于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安定团结的局面。此外,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还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良好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没有文明的社会风尚。正是社会主义法的这种保障职能和调整功能,有效地推进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和加强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加强,必将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决议》指出,今后十五年,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在全民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民主的法制不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加强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高全民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平,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可靠保证。《决议》第四部分指出,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等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并分别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方向、原则和措施。这些要求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必将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从根本上讲,只有保证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扫除“文盲”、“科盲”、“法盲”,才能从深层次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是维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精神力量,其核心内容是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它对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遵守起着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仅依靠法的强制力,而且要依靠人民群众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才能充分发挥法的功能。此外,社会主义道德还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的不足,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极为复杂,不可能都用社会主义法去调整,对于社会主义法尚未调整的部分,就需要用道德来调整,以弥补社会主义法的不足。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必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决议》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广阔的前景,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艰巨的任务。如何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力度:

第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还有不少重要法律有待于制定,法律关系尚不完备,而且过去制定的某些法律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应从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眼,对整个立法工作作通盘考虑。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不在于立法的数量,而要着眼于法律体系的协调,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重视法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使法律真正反映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符合时代的潮流和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加快民商立法,经济立法,修改旧法的同时,应当加大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特别是有关廉政方面的立法;有关民事活动诚实信用方面的立法;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立法;以及出版法、新闻法、体育法、结社法、公民法制教育法等等,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

第二,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机制,维护法治权威。为了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机制,必须培养一支坚强的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干部队伍。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官法的规定,录取和任命行政执法和司法干部;树立廉洁奉公、执法如山、文明礼貌、忠诚积极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建立行政违法责任人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维护法制权威和社会正义,取信于民。此外,还必须落实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地位得到保障,加强执法、司法体系中的内部监督,清除执法、司法中的腐败现象,健全执法司法机制,确保执法的严肃性,以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三,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制能否不断加强,决定的因素之一在于全社会成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只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才能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严格执法、守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循私枉法可恶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才能树立。只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广大公务人员才能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广大群众才能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从而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长期坚持下去,把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作为各级干部和全体公民的必备的素质,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第四,加强法学研究,繁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迫切需要有正确的法学理论指导。为此,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在加强法学研究中,特别要加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制建设的研究,认真研究和回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诸如:如何构建法治的道德基础,避免立法与执法的脱节?如何正确对待东西方的传统的法律文化,使之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如何加强文化领域的法制建设,清除精神垃圾,繁荣文学艺术?如何将精神文明建设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法制建设不能离开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果精神文明崩溃,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一张空文。因此,法学研究必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出发,立足本国、放眼世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先导作用,以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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