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及其检验标准的思考_关系逻辑论文

关于真理及其检验标准的思考_关系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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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023

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是建国以来的一次规模空前、意义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尽管这一大讨论主要是针对当时政治路线而展开的,因而尚未顾及学理上的深化,但无论是20年来理论探讨的进展,还是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等,都昭示了实践观、真理观和价值观不可分割的联系。真理及其检验标准的认识必须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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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切入点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观是关系到人的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即真理不仅具有认识活动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活动的意义,它深刻体现着世界观和方法观的性质和意义,表明人们要想合理而有效地改造世界,就必须在认识与实践的统一中,自觉地遵循科学真理观的指导。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观中,真理与其检验标准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就区别来说,前者回答“什么是真理”,即某一真理性的认识应该怎样;后者则是解决“真理的检验系统”,即如何判明认识的真理性。就联系而言,后者是在正确解决了真理的规定之后必须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确证和深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由于“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是有机统一的,因而必然把“真理的规定性”和“真理的检验标准”有机统一在一起,把真理作为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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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的真理规定性 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必相符合”的观点(注: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 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7页。)。对此, 黑格尔是赞同的,并认为它是哲学史上“公认”的古典的真理定义。所谓“公认”,意味着它既可为唯物主义者所坚持,也可为唯心主义者所接受。然而,在“公认”的背后却有着不公正的甚至是尖锐对立的理解和解释。如同抽象地说“世界统一于存在”,就是一个缺乏明确规定的模棱两可的哲学命题一样。实用主义者詹姆士曾担率地说:“只有问到‘符合’究竟是什么意思?实在是我们的观念可与符合的东西又是什么意思?这时,他们才开始争论起来。”(注:詹姆士:《实用主义》,第101—102页。)应该说,詹姆士的这句话是对的。因为,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认识与实践是两项基本内容,真理问题不仅具有认识活动的意义,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实践活动的意义,深刻体现着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观。当哲学家只注意“解释世界”,把认识和实践割裂开来时,他们在一些哲学问题上,并非绝对不能出现“公认”的看法。如同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一样,绝大多数哲学家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真理的规定性上,只要哲学家把它仅仅视为认识方面的问题,而同人的实践活动毫无关系,那么也可以产生所谓“公认”的看法的。然而,这仅仅是哲学家们的一厢情愿。一旦把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在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上考察真理的规定性时,不同哲学的对立就一定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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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问题与价值问题有着天然联系 我们并不反对对真理的规定性作纯粹认识论的考察。这种考察表明,真理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主体对客体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关系的结果,标志主体的观念对客体的存在及其状态、结构、属性、本质和规律的关系。但是,在这种关系的结果中还必须看到:第一,人类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不仅从来都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项基本内容,而且它们在现实性上是不可分割的,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第二,人类的实践是要实现一定价值的。恩格斯有一段发人深思的论述:“人只须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不应当到虚幻的彼岸,到时间空间以外,到似乎置身于世界的深处或与世界对立的什么‘神’那里去找真理,而应当到近在咫尺的人的胸膛里去找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51页。)因为,世界对人的意义和性质, 本来只有在对人的理解中表现和实现出来,人的性质不同,世界对人的性质和意义自然也就不同。哲学自从产生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人们用以理解客观世界的方式及其创造的世界体系所以会有那样的区别,主要原因就是人自身变化了,世界对人的关系变化了,客观世界因而才变得不同。正是由于这两方面原因,使真理的规定性与价值问题天然地联系在一起,进而决定着真理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性质和意义。在真理的规定性上,不应该也不可能离开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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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真理规定性内在地具有价值内容 正是由于真理问题与价值问题有着天然联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对真理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中,对价值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强调要从实践即人的主体性活动方面理解世界。这实际上就是主张把价值问题理解为人的认识——实践活动中的内存因素和目的性内容。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完整表述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就是在充分理解“批判的革命的实践意义”,深刻把握改造现实世界使之革命化的方向,并对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人的需要及利益等做了科学的具体考察基础上形成的。后来,列宁和毛泽东的一生工作都是致力于实现马克思建立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并对价值问题发表了许多重要观点。列宁提出过真理与“对人类有用”的相互一致的思想,还明确提出了实践是事物的价值,即“事物同人所需要的它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主张必须把实践“包括到事物的完满‘定义’中去”等一系列极为重要的原则性结论。毛泽东则十分明确地坚持了人民群众主体论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并得出了“真理与人民一致”、“从实际出发与向人民负责任一致性”这样一些真理与价值辩证统一的结论。这些都说明,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解决真理的规定性,在实践上就要坚持以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为主体的共产主义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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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的真理性 唯物史观的研究任务是,用准确的科学研究来阐明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但是,必须看到,唯物史观所阐明的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有其自身的特点。社会是人的领域,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不是自然必然性的简单、直接的延伸,它有着自身特殊的本质:社会关系的必然性、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在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并在以社会的人为承担者和主体活动过程中起支配作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既不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前,也不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而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这种必然性虽然不能由人事先预制或随意取消,但它却不能离开人的活动而孤立地存在。可以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如果不存在某种人的活动,也就不存在某种相关的必然性(如,若不存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就不存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由此,又可以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历史必然性与社会实践相关联,乃是历史必然性的重要特点。这不是否认历史必然性的客观性,而是强调它不像自然必然性那样的自在意义上的客观性。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客观性,是社会的客观性,其本质含义在于人的社会本质力量的客观存在化。

在马克思看来,历史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而且是人的自身能力的发展史,历史具有人的“意义”和人的“价值”,具有人“应该怎样”的意义。如果说,唯物史观的创立,在人类历史观中引起的伟大变革是多方面的,那么,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人类实践和理论中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历史观中科学性和价值性的关系,得到正确解决,从而使唯物史观的真理性奠定在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基础上。唯物史观的主要理论观点都具有这种统一性。如,社会基本矛盾理论,它的各个方面都表现着价值关系:生产力本身就是人的一种价值创造能力,生产关系包含着人与人、人与人之间的具体价值关系(利益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则更明确地具有人们的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性质。而且,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及其规律,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也表征着人的价值活动的规律。因为,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离开了人们的价值活动的全部内容(价值活动的动机、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等),就无法说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为什么适合、如何适合以及适合与不适合的矛盾的解决和调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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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定义的新界定 我们认为,目前理论界通行的真理定义,存在着止于“公认”的古典真理观的层面,没有把真理作为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加以阐述,忽略以至缺少应有的价值内容。这样便难以回答以下问题:人的认识活动内在动机是什么?通过认识活动而获得的真理性认识为什么对人类的实践活动有指导意义?在我们看来,如果引进真理的价值性,是能对这类问题作出回答的。因此,我们认为,真理的规定性应作出这样的表述:真理是认识主体基于一定的需要,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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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解释“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缺陷 真理的检验标准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哲学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扬弃旧哲学的基础上,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了哲学家们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但是又应该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并在今天成为人们的哲学常识是一回事,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个理论观点又是一回事,前者不能代替后者,并且后者更重要。在我们看来,某些理论宣传和著作,在阐释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时,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简单化。比如,他们在回答实践为什么是检验真理标准时,认为它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真理的本性决定了认识不可能在自身范围内解决自己的真理性,客观事物也不可能作出回答,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和客观、认识和事物联系起来,人们可以从实践经验的结果与原有认识比较,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忽略了当实践把认识者和被认识者联系起来后,它们之间不仅有认识内容问题,而且有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意义这个重要问题,因而具有诸多的缺陷。

第一,实际上是停在古典真理观的水平上,而不是在真理的科学性与价值性有机统一基础上分析真理的检验标准。真理和价值是同一个正确认识的两个方面属性,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即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整体关系及其内在矛盾的概括与抽象。人类认识的任务正是在于处理好这些矛盾。真理和价值又是一个实践问题,真理不仅在认识中存在,更在实践中存在;价值又意味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实践关系的实质。这样,真理的科学性与价值性之间是否达到彼此和谐、一致和相互趋近,便不能由人们的感觉、情感来决定,只能通过人们的实践来判断。人们的实践起着架设真理的科学性与价值性彼此统一的桥梁作用。人类的历史证明,主客体之间实践关系的本质,不会允许违背真理科学性的东西长久地保持其“价值性”,也决不会允许毫无价值的东西拥有真理权。人类历史的这种客观必然性,才是决定实践成为检验真理标准根本原因。如果不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就要造成真理的科学性与真理的价值性的割裂。

第二,实际上很难不把实践与真理的关系外在化,因而它虽然也强调实践标准的辩证性,但只要把实践与真理的关系外在化,就难以克服那种把实践标准仅仅视为证明工具的看法。因为,把实践与真理的关系外在化,就是把实践看作一种度量尺度,把真理视为被度量的对象,这实际上是把实践检验理解为认识达到真理之后才进行的,具体真理的形成过程似乎或根本不存在实践问题。实际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并不在达到真理过程之外,它本身就是达到真理过程的一个环节。真理的产生与真理的检验是人的活动过程中统一的两个方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过去虽然一直强调实践,却又犯了不少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割裂真理形成过程与真理检验过程的统一,导致实践检验的简单化,不能不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实际上是以实践标准与逻辑证明的绝对对立为前提,认为实践检验不是逻辑证明,逻辑证明也不包括实践检验。应该看到,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作为两种检验形式,对于真理来说都是不可少的。真理不是单纯的思想形式,但又必然同思想形式联系在一起,具有内容的思想形式必须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来表达。离开了语言形式表达的思想形式也就无所谓真理。爱因斯坦指出:“如果一个人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他的概念时可以不用周围的语言指导,那么我们就可能倾向于认为思维的作用是同语言完全无关的。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生长起来的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是非常贫乏的。因此,我们可以下结论说,一个人的智力发展和他形成概念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语言。”(注:爱因斯坦:《科学的共同语言》,载《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第396页。 )虽然爱因斯坦在这里说的是人的智力与语言的关系,但对于具体真理的认识同样适用。波兰著名逻辑学家塔尔斯基也要求在给真理下定义时,不能混淆语义层次,注意避免语义悖论的产生,强调语言的选用对真理表达的影响。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再者,实践检验本身也离不开逻辑证明的作用,乃至实践检验过程本身就是不同认识之间以实践结论证实自己并反驳对方的逻辑证明过程。实践检验当然离不开实践,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实践了,认识的真理性就会自动显示出来。实践只能提供证明的论据,受检验的认识与论据是否一致,还需要人们的分析、比较,借助于一定的推理形式,研究它们有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因此,在检验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上,一方面不仅要充分肯定逻辑证明的作用,而且对实践检验本身也不能视为与逻辑证明根本不同和根本无关,而应该把实践检验视为一种特殊的逻辑证明来理解;另一方面,由于人类的逻辑思维是实践的产物,科学的逻辑证明过程决不是脱离实践而孤立进行的,因而又要把逻辑证明视为特殊的实践检验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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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检验标准是一个系统 我们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观点。同时,又要对它作深入一步的理解,既不能把实践标准外在化,也不能把实践标准简单化,而要把真理的检验标准系统化。这个系统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层次:在真理作为观念的意义上,它要与客体相一致,因而观念与客体是否一致就是标准之一,这是真理检验标准系统的基本层次,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在真理作为思想形式的意义上,它应该以恰当的形式表达自身的内容,因而思想形式是否符合思维逻辑的恰当性和明晰性是不可缺少的标准之一;在真理作为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整体性范畴的意义上,它必须体现人的价值追求,因而是否具有价值功能更是标准之一,这是真理标准系统中高级层次,是由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任务决定的。在人类认识——实践活动中,这三个层次的发生和依次跃迁,是必然的,并且归根到底离不开实践。

收稿日期:199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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