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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06(2009)03-0001-06
党的十六大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提出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第一次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基本任务、主要工作,为我们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经济利益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
一、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利益和谐的前提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创造了前提条件
实现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避免利益冲突,建设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从古代社会的孔子、墨子、孟子等提出的“和为贵”、“兼相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到近代太平天国洪秀全提出的“务使天下共享”,以及康有为在《大同书》里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这些思想,虽然带有不同时代的烙印和提出者阶级地位的烙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然而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这只是一种愿望、一种幻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社会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具有对抗性的,统治阶级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缓和阶级矛盾,从而出现所谓的“太平盛世”,但不可能消除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利益对立的状态。希冀在存在压迫和剥削的阶级社会里实现和谐,使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那必然是缘木求鱼。在阶级对立的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思想家宣传“和为贵”、“大同世界”,是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例如,资产阶级学者总是把资本主义社会说成是最合理、最和谐的社会,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三种收入、三种来源”的理论就是这样的典型。这种理论宣扬利润是资本创造的、地租是土地创造的、工资是劳动创造的,三者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完全否定剥削和压迫,把资本主义社会描绘成最符合人们理想的、没有矛盾的社会,甚至提出“历史到此终结”。然而与这种宣传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是,资本家凭借所掌握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对立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鼓吹“和谐关系”,实际上是美化资本主义制度,要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忍受压迫和剥削,反对革命斗争,以便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早在19世纪初,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意识到了这一点。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社会”所取代。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了以“新和谐”命名的、废除私有制的共产主义试验。1842年,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马克思称这本书是工人阶级“史无前例的光辉灿烂的处女作”。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空想主义者“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这一主张表明他们“要消灭阶级对立”[1](P304)。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分析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历史局限性和理论缺陷,认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矛盾,也没有找到实现社会变革的正确途径和依靠力量,结果只能陷于空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实现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历史性飞跃。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科学的设想。他们指出:“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294)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把构建和谐社会同建立共产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他们认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是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前提。他们提出的和谐社会是现实的,具备实现的基础,而不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想象的空想。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对抗性矛盾已经不占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仍然存在矛盾,但社会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因而从性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内,通过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式,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予以解决。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基本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就为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奠定了基础,就有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是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已退居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已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前提条件。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把广大人民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望同社会主义制度联系在一起,这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切实可行的,因而是完全正确的。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根本保证
要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决定性的是两条,一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坚持共同富裕。这两条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邓小平多次强调这一点,他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P111)“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2](P149)这两条也是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基础和保证。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全民所有制)或部分劳动人民共同所有(集体所有制)。在公有制条件下,人民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他们利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共同进行劳动。正如列宁指出的,公有制意味着“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3]公有制的建立,使得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无需通过像资本家这样的中介来实现,因而它使得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了不可能,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从而消除了产生对抗性利益关系的条件。这就为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奠定了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外,还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财富大大增加,从而为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创造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尽管公有制经济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属于两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但在目前条件下,这两种经济成分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各自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它们的共同理想和共同事业,也是它们共同的利益所在。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这种利益的共同性,是我国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基础性条件。
共同富裕,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也是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的根本保证。分配问题合理与否,与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形成直接相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既可以防止平均主义,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又可以防止差距过大,实现共同富裕。按劳分配原则是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前提。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取决于所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客观地决定了分配领域的按劳分配原则。从理论上讲,坚持公有制就为实施按劳分配,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根本条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在分配领域建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有它的客观必要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毫无疑问,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尤其是在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中,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群之间的经济利益是不一样的。但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的条件下,就全社会而言,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仍然是有可能的。
应该指出,即使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了按劳分配原则,共同富裕、和谐的利益关系也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要做到这一点还有赖于制定并实施正确的分配政策。邓小平晚年特别重视分配政策,他指出,财富怎样分配,是一个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4]当前,正确处理分配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解决分配中的新矛盾,已成为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一项迫切任务。
(三)按照社会主义利益观来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矛盾,是形成和谐利益关系的重要条件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利益问题上还存在差异和矛盾。从总体上讲,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矛盾大量地表现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矛盾上。正确处理这一矛盾,是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重要条件。
毫无疑问,人们都是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的。不要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即使在公有制范围内,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劳动也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人们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除了个人利益外,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5](P30)邓小平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我们提倡并实行这些原则,绝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多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如果相反,违反集体利益来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来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来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6]这就是社会主义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切实保证共同利益的实现,从而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
在处理利益矛盾时,必须警惕新自由主义的危害。一些经济学家受到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经济人假设”出发,鼓吹个人利益应该最大化,甚至公开鼓吹“人为财死”,把它看作是“经济学的精髓”。他们只讲个人利益,完全忽视和否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存在,更谈不上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了。这是违反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的资产阶级利益观。按照这种利益观来处理利益矛盾,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你死我活的“狼与狼的关系”,没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利益,那怎么能够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呢?正是在这种资产阶级利益观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泛滥,利益冲突加剧,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导致某些人腐化堕落,甚至锒铛入狱,毁了一生。这类教训值得深思。
二、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形成和谐利益关系的关键
(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谐的利益关系才能成为现实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和谐的利益关系创造了制度基础,但它只是利益和谐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还没有提供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和谐的利益关系还只是一种可能性,要把它转化为现实,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矛盾(当然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居于主导地位),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尽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但每个阶层、每个人群还有它自己的具体利益,这些具体利益是不一样的,相互之间还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必须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使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对立统一规律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都是矛盾的运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曾经有人认为,只有存在阶级对抗的社会才有矛盾,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就没有了。针对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列宁指出:“对抗和矛盾断然不同。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7]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列宁这一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命题,创造性地发展了唯物辩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
毛泽东在谈到对立统一规律时指出:“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5](P213)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是如此。社会主义和谐的利益关系,作为矛盾着的双方统一的状态是相对的。只有公开承认矛盾,并不断地正确处理矛盾,才能保持矛盾双方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反之,就会使社会矛盾积累起来和尖锐化,就有可能破坏和谐的利益关系,这样,建设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可以说,承认矛盾并正确加以处理,则和谐关系存;否认矛盾、掩盖矛盾,则和谐关系亡。而且和谐作为统一的一种特殊状态,是动态的、变化的,不是静止的、不变的。一个矛盾解决了,实现了和谐,新的矛盾又出现了,又需要去解决。正是在不断出现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和谐的利益关系才能得以保持和发展。
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谐的利益关系并不会自发地实现,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谐才能成为现实。
(二)当前,实现利益的和谐关键在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进入新世纪,我国的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的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及其矛盾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新的特点。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渠道比较单一,人民内部矛盾也显得比较简单。如今,人民内部矛盾已经复杂得多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地区发展不平衡,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加多种多样,社会利益关系更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个最大的实际,针对当前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全党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当前,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可以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发展,对于形成和巩固和谐的利益关系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中国解决一切问题都要靠发展,解决国内社会经济问题,保持社会政治的稳定,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需要有物质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才能比较容易地解决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比较容易地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在现代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很难设想,一个长期停滞、落后的社会能够保持社会的和谐。当然,不是说只要经济发展了,一切问题就解决了,但不可否认的是,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为了维护和巩固和谐的利益关系,我们必须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必须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需要,保证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如果发展的成果仅为少数人占有,而大多数人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需要长期得不到满足,甚至出现两极分化,那就必然破坏共同利益,导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矛盾的。
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人们利益关系保持和谐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保证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妥善安排,这是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的基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科学发展观对巩固和发展业已存在的和谐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贯彻科学发展观同构建和谐社会是内在统一的,两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利益关系是整个和谐社会的基础)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工,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保持和发展和谐的利益关系,这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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