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养老政策及特点论文_姜瀚

浅谈日本养老政策及特点论文_姜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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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考察日本老年化社会的现状及高龄者福祉政策的历程,浅谈日本养老体系的特点及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启示。

关键词:介护保险;养老福祉人员;社区养老

abstract:to investigat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aging society in Japan and the course of the welfare policy of the elderly in Japan, and to discu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nsion system in Japa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the cause of providing for the aged in China.

key words:mediating insurance for the aged and welfare personnel for the aged in the community

日本老年化现象明显,除了退休安享晚年,还有很多在继续工作,开出租车的基本上都是银发老人,在酒店、餐厅有老年服务员,还有老人在道路及工地维持交通。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上世纪70年代即进入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达到7%,2005年,达到了“超老龄社会”,老年人口比例超过20%,日本政府预测在未来的2025年,日本的老年人占比将达到27.4%,也就是说进入每4人中就有一名老人的“超级老龄社会”。

相对65岁以上的“”一般老年人”来说,75岁以上的老年人被归为“后期老年人”。而日本后期老年人的增长非常显著。75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从1996年的5.9%预计到2025年将要上升到15.6%,甚至将和一般老年人(65岁)的占比旗鼓相当。而在“后期老年人”之中,卧床,认知症,虚弱的需护理人群都相应变多,会形成深刻的社会问题。

日本社会向少子化,高龄化发展。随着现代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传统三代居家庭减少,核心家庭(父母+未婚子女的小型家庭)的主流化,传统上老年人的抚养和护理介护还是主要在家族内部中完成。但是随着产业社会的发展,导致核家族以及女性就业的增加以及生活方式意识的变化,进一步导致家族家庭对于老年人的抚养功能大幅弱化。老人的生活渐渐孤立,家庭成员对老人的照顾也力不从心。对于他们的援助则显得愈发重要。

虽然老年化程度高,但是日本国民平均寿命高达83岁,位居世界第一,也昭示了日本在养老保障上的相对成功。面对老年化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以及高龄者对生活和健康的各种诉求,日本政府机构几十年来针对老年人福祉的政策不断在运行调整,不断在探讨修正,从而更加科学合理,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考察日本高龄者福祉政策的历程,有以下几个阶段:

1960年代,高龄者福祉政策开始实施。1963年颁布了第一部高龄者福利的专门发法——《老年人福利法》。该法着重推行养老的社会化,并开始成立“老人之家”等养护福利机构,建立老年人定期体检制度,向老年人家庭派遣服务员(homehelp)等。

1970年代,1973年实现了老人医疗免费化,在日本历史上被称为“福利元年”。

1980年代,由于住院及卧床老人成为社会问题,1982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医疗保险从老人保健开始改革,废除了老人的免费医疗,将老人医疗的诊疗报酬作为另外体系加以确立。同时将老人医疗费一定的额度导入至老人保健照护费用。1989年原来各自为战的大藏,厚生,自治三省大臣达成协议,共同出台了老年人对策紧急计划《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既《黄金计划》,对老人福祉设施的建设增量增速,并推进了居家养老的服务系统。同时1987年制定了《社会福祉士以及介护福祉士法》,为21世纪社会福利人才的培养以及提高人才的素质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0年代,大力推进《黄金计划》,并不断调整福祉政策,对居家照护明确政策、充实服务,1997年日本正式通过了《介护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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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照护保险制度正式施行,并在2006年后对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改革:1.明确了“地域支援事业”的地位;2.大力提倡地方,居家,预防三点,相应地也就缩减了给予养老设施部分的福利。3.建立新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将整个服务体系进行了标准化和规范化。

日本养老体系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介护保险法》的导入、施行和不断改革完善

2000年4月开始实施“照护保险制度”,个人从40岁开始参保缴纳保险费,65岁以上开始享受照护保险。每一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均是“第一类被保险者”,40一64岁有特殊疾病的被保险人则是“第二类被保险者”。日本是世界上建立了照护保险制度的5个国家之一。这项制度是继“全民皆年金”和“全民皆保险”之后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金相当于生活费;医疗保险解决的是老年人生病问题;而照护保险制度解决的是老年人的照护问题。照护保险保障的是上了年纪、身体功能开始衰退的老年人。日本政府将老年人的养老年金、国民健康保险、照护保险三种保险制度化,从制度上保障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介护保险法》的导入和施行,分离了医疗费用和照护费用,以往以治疗目的的医院作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场所,即浪费了医疗资源,需要照护者也得不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介护保险法的导入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矛盾,不管是居家养老还是在设施中养老均可享受这一福祉。

《介护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建设,明确了社会中各级政府、民间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和被照护者之间的责任和权力,并解放和鼓励了老年人福祉领域的市场。确认社会福祉法人、慈善机构及其他NPO组织的法人地位,使其运营合法化,政府可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予以支持,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相关方面的辅助作用,同政府和地方一起携手促进医疗、护理、福祉事业的发展。

养老政策法则的不断改革,也积极指引了养老模式的运营方向,催生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更能有效的满足老年化社会层出不穷的需求。

2、专业养老福祉人员队伍的建设

面对老年化社会大量的需要被照护者,只有资金上的准备是不够的,需要建设足够的有专业能力的护理队伍,日本政府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不仅从政策上鼓励,也积极与社会机构一起培育和建设专业人员队伍。

养老人才的培养专门化是其服务专业化的核心体现。养老人才的专门化主要体现在数量和质量上。

在人才数量方面,1971年日本厚生劳动省提出“社会福祉设施紧急整备五年计划”,之后颁布及施行《介护保险制度》及《残疾人雇佣促进法》等,使得养老人才数量、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在人才质量上,日本政府从法律上对养老人才标准、相关人员资格认证机制、院校及专业的设置进行明确化规定。1987年日本颁布《社会福利士和介护福祉士法》,从1989年起日本开始实行国家资格认证考试,经过多次改革,日本形成了系统化的养老人才培养体系。正因为成熟的人才培养体系,使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达到近200万人,预计到2025年,日本的养老服务人员将达到237—249万人。

如今,日本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由医师、看护人员、介护人员、理学疗养士、作业疗法士、机能训练指导员、生活相谈员、介护支援专门员等8个职种构成,且都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认证机制及培训机构,另一方面,日本各都道府县积极促使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需求信息匹配组织机能强化,挖掘潜在的人才资源,促进具有相关知识、技能的专业人才再就业。

专业养老人才是实现社会化养老服务专业化的重要基础,而日本真正将养老人才服务理念、学科体系及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三个重要方面做到了良性发展。

3、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和强调居家—社区养老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养老设施,并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要力量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从老人的心理、生理状况出发,根据其消费习惯、消费水平、消费偏好、消费领域提供多元化、专业化服务。

针对高龄者的住所和福祉设施有:有服务的老年人住宅,付费老人之家,特别养护老人之家,轻费用老人之家,针对痴呆症老人的GROUPHOME等。

政府倡导的居家服务有:居家帮助服务(服务人员访问老人住家,提供洗浴,做饭,洗涤等日常生活和家务的帮助服务),短期入住(老年人进入特别养护老人之家等机构进行短期入住,并接受各种介护服务照顾),日托服务(老年人白天去介护机构,接受洗浴,饮食,聚会,动作训练等服务,夜晚回家),还有生活支援之家、老人日常生活用具付给等服务。

其中社会公益组织也担任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积极参与养老护理预防工作、与老人聊天、散步等这些微不足道却实实在在的服务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极大提高,使需要护理、需要支援状态的老年人数量降低约一半,充分弥补了政府、市场部分功能的不足。

东方老人的观念,无论如何都希望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度过晚年。居家—社区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以居住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的服务为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以日托、上门服务、短期入住、长期居住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的一种科学模式,并呈现出小规模、多功能的特点,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由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展开日常照料工作。第二种是以嵌入式模式在社区创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服务。目前这种养老模式不但可以减少家庭养老负担,而且满足了老年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及尊严需要,并且居家养老可以缓解养老设施的不足,节约更多资金投入到更契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之中。

日本和欧洲都曾经经历养老院从大型集中式向小型社区式的转变过程,当今社会小规模多功能的居家—社区式养老更受欢迎也更合理。

结语:日本在长期的养老实践中建立起了成熟的养老政策,运营模式,人才体系,和多元化的服务市场。我国也已进入老年化社会,社会问题逐渐暴露,养老事业处在起步阶段,但前景良好,可参考日本养老经验,在其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我国人民的生活特点进行完善,是实现养老事业快速发展成熟的捷径。

参考文献

[1]阎东彬.日本社区养老服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改革与开发,2008.

[2]沈洁.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3]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论文作者:姜瀚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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