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国家幼儿教育投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_学前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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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这些国家的教育投入机制对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落后于这些国家,但是他们的幼儿教育投入机制对我国仍有借鉴意义。

一、OECD国家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概况及其特点分析

(一)OECD国家政府支出与私人支出的比例

从表1可以看出:OECD国家政府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幼儿教育经费,而私人只承担相当小的比重。我国采用政府与个人合理分担教育经费的机制,只不过我国家庭投入的比重远远高于绝大多数OECD国家。

(二)OECD国家对幼教机构的财政投入机制列举

1.新西兰。

新西兰为私立幼儿园提供普遍的财政资助并提升其质量。幼教机构只有达到以下的条件才能争取到政府的投入:得到许可或者特许的幼儿教育服务机构;每天开放6小时,每周开放30小时的可得到最高补助;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根据服务质量、质量等级、入学年龄等方面的情况,按公式计算其所得补助。例如:1997年的补助政策是:幼儿园每生每小时得到3.24新西兰元补助,高质幼儿教育可得到11%追加。

2.英国。

英国政府对提供早期教育机构的补助包括:为3~4岁儿童提供免费教育场所项目(Free Early Eduction Places for 3 and 4 year olds),关注对象为托儿学校、托儿班、独立学校、私人日托、游戏小组,但是幼儿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年幼儿童看护补助(Early years and Childcare Grant)为校外和放学后教育服务机构和被剥夺地区提供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当局审核。

(三)OECD国家的家庭资助机制列举

1.法国。

儿童双亲工作家庭日托补助协议。该计划有三种:一是3岁以内的儿童每人每月至多补助800法郎(134美元);3~6岁儿童每人每月至多补助400法郎(67美元)。补助直接发给登记注册过的家庭日托提供者;二是雇主和被雇主分担社会保险费,每年至多可达4297法郎(655美元),经费直接提供给家庭看护提供者;三是税费抵扣,每年教育成本在3750法郎(625美元)以内,最多可冲抵其中25%。

2.美国。

美国对幼儿家庭的补助分为联邦补助和州政府补助两种。一是联邦补助,包括:Head Start及Early Head Start方案,主要补助0~5岁幼儿;1996年通过的《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简称CCDF)规定该资助的申请条件是等于或小于13岁儿童;19岁以下心理异常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补助双亲收入低于各州规定收入的85%者等。资助资金以早教券或支票的形式发放,而不是以现金的形式,目的是使这些资金仅用于支付CCDF项目资助下的教育或托幼费用。二是州政府根据各州政策规定进行的补助。

(四)OECD国家幼儿教育财政投入机制的主要特点

1.政府承担绝大多数幼儿教育经费。

由表1可以看出,OECD国家都由政府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幼儿教育经费(瑞典政府负担全部幼儿教育经费),家庭负担幼儿教育经费的比例由3%到38.3%不等,平均只占幼儿教育经费总投入的18.5%,而我国家庭负担的幼儿教育经费占幼儿教育经费总投入的38.3%,远远高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

2.政府对公、私立幼教机构的投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OECD国家向公立幼教机构的投入,是因为他们是准公共产品,国家理应承担经济投入的责任;OECD国家向私立幼教机构提供财政支持的原因是私立幼教机构提供了幼儿教育服务,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责任,政府理应对幼儿教育提供者做出补偿。但是财政投入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一方面教育财政资助确保惠及所有应该接受早期教育的幼儿;另一方面幼儿教育财政投入是以促进提高幼儿教育服务质量为目的,早教机构要想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幼儿教育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服务,并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监督,完成政府交付的任务,以此来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3.政府对家庭的资助,旨在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增加家庭的教育选择权。

政府通过资金资助或税费抵扣的方式资助家庭,一方面减轻了家庭教育投入的沉重负担,有利于入园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家庭可以持这些资金自由选择幼儿教育服务机构,增加了幼儿家庭的教育选择权,同时可以激励幼教机构提高其服务质量,“使幼儿教育机构将自己定位在‘服务顾客’的角色地位”。

4.政府向处境不利幼儿实施补偿性投入。

政府的补偿不是普遍的而是对低收入家庭和偏远地区等处境不利儿童予以倾斜,以促进幼儿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如:美国的《儿童保育与发展专款》(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简称CCDF),教育部对经济不利儿童按比例数进行补助等。如:英国的年幼儿童看护补助(Early Years and Childcare Grant)为校外和放学后教育服务机构和被剥夺地区提供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地方当局审核。

二、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的现状分析

(一)学龄前儿童多,教育投入少且不均衡

我国目前有1.3亿6岁以下儿童,占世界同龄儿童的1/5,我国幼儿教育经费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远远低于OECD国家,据统计:2003年OECD国家幼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0.1%~0.9%不等,而我国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仅占GDP的0.06%,远远低于OECD国家;我国幼儿人均支出少得可怜,2003年统计数据显示:OECD国家幼儿教育支出人均1000~6000美元不等,而我国同年的幼儿教育支出仅有238元。虽然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极低,这些极少的幼儿教育经费又大多投入到公立幼儿园,对私立幼儿园基本没有投入,导致我国的非公立幼教机构的发展举步维艰。

(二)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没有法律保障

我国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将义务教育的经费单列,财政投入基本得到保证,但是,对于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更不能保障。

(三)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少,资金的利用效益差

我国将有限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到公立幼儿园,目的是提高公立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形成对私立幼儿园的辐射和示范作用。但现实情况表明,得到财政支持的公立幼儿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辐射和示范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公立幼儿园较好的教育资源只能惠及该园举办单位内的幼儿或者是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幼儿,对于不是该单位的幼儿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幼儿来说只能“望园兴叹”。二是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没有很好地做到资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OECD国家财政投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幼儿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政府应承担其财政投入的责任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给出的产品定义,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准私用品和纯私用品。由于教育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理应承担其主要的财政投入责任。幼儿教育是准公共产品,是家庭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责任。从表1可以看出:OECD国家家庭对幼儿教育的支出比重远远低于我国,政府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幼儿教育经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日益增长的幼儿教育投入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负担,究其原因是政府将有限的经费投入到政府和事业单位办园,而超过半数以上的私立幼儿园不能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公立幼儿园有限的资源不能满足我国接近1.3亿儿童受教育的需求,除了公立幼儿园接受的有限幼儿外,其他的幼儿不得不涌入私立幼儿教育机构,这些私立幼儿教育机构因为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再加上市场机制的介入,幼儿教育的收费高出了大多数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终生教育的奠基阶段,政府理应承担起职责,增加对幼儿教育的投入,降低家庭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比重,减轻家庭的负担,办让民众满意的幼儿教育。

(二)规范幼儿教育财政投入机制,为幼儿教育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据美国一项长达30多年的追踪研究表明:每在学前教育上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回报率高于任何一个教育阶段。这样高回报率的教育阶段要想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有相关的财政投入机制作保障。而我国只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法规,且没有明确提出财政投入政策,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问题是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成为当务之急。

(三)引入市场机制,“拨”“投”结合,多方筹集资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及OECD国家,人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远远低于这些国家,况且我国免费义务教育刚刚开始,“普九”成果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政府像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那样承担起学前教育全部经费投入的责任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况且我国当今的学前教育机构仍然是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因此,借鉴OECD国家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并结合我国当今的投入现状,必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家长量力投入,共同关注,多方出力,政府引导,各方努力”的投入格局。具体做法如下:

1.对公立幼儿园仍以财政拨款为主。

对公立幼儿园仍然应该维持原有数量的财政投入,但是必须以法规的形式对该投入机制予以确定。就如上文程方生主任提出的策略一样,参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那部分经费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学前教育经费单列。同时为提高公立幼儿园的办园水平,根据每年对公立幼儿园的审核结果对幼儿园的财政投入做适当增减。

2.资助私立幼教机构或单位。

针对我国当前幼儿教育机构以民办为主、服务水平低、政府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的现状,采取以财政资助的方式拨款给私立幼教机构,但是私立幼教机构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才能得到政府资助,这样做既有利于激发私立幼教机构提高自身办园水平的积极性,又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惠及最大多数的幼儿。

3.资助家庭,增加家庭的教育选择权。

针对有些幼儿园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弊端,政府可以将有限的资金以资助的形式发放到幼儿家庭,家长可以持该资金自由选择合适的幼儿园。这样做既增加了家庭的教育选择权,同时激发了幼教机构提高其服务水平的积极性。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曾在2004年率先建立了“教育券”制度。这一包含幼儿教育的制度,使这个街道的幼儿每年享受300元的政府补贴。因为“教育券”只在达到标准的幼儿园回收,因此,手拿“教育券”的幼儿家长,主动选择达标的公办、民办幼儿园。“教育券”带来的优胜劣汰,也促使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教育券”强调父母选择的有效性,父母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市场来淘汰劣质的服务供给机构,激发幼儿教育机构提高其办园水平的积极性,宏观上有利于提高幼教机构的整体办园水平。

4.政府与私人合资办园。

针对政府财政困难,私人又无力负担独立办园的高费用等现状,采用政府与私人合资办园的方式,政府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加入到幼儿教育事业,最后幼教机构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5.向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补偿性投入。

实现教育公平是教育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对我国的东部较发达地区和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幼儿教育投入政策不能一视同仁,财政资助政策应该向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城乡差距显著确实是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据统计, 2007年全国城镇学前3年毛入园率为55.6%,农村为35.6%,两者相差20个百分点,城乡差距比 2006年增加了2.96个百分点,比 2005年增加了3.81个百分点。中西部22个省(市、自治区)27284个乡镇中,半数左右没有乡镇中心幼儿园。在我国还存在着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学前儿童,这些儿童明显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政府如果以财政资助的形式将资金发放到该类家庭,实施补偿性投入,将有效缩小城乡入园率的差距,从整体上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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