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委员会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的。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将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规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该试行法10年来的实践经验,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各项具体制度。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特点有三: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下列几项:一、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二、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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