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构建和谐社会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608(2006)06-0062-05
由于结构转型、体制转轨与机制转换等原因,社会转型期是极易出现问题与冲突的时期。社会学研究曾将社会的稳定状态划分为稳定、亚稳定与失稳定三种类型,认为转型社会至多是一种亚稳定社会,有学者称此为转型的代价。因此,社会转型期特别需要社会和谐。那么,我们如何在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呢?从当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看,笔者认为如下问题至关重要。
一、物质层面的利益整合问题
市场化改革既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又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日趋明显的分化,这种分化首先并主要表现为利益分化或贫富分化。如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前的0.3以下上升为今天的接近0.5。具体来说,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有关研究认为,改革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比如基尼系数由1991年的0.307上升到1995年的0.34”。而且“绝大多数纯农户的收入已经陷入了负增长”,“至今有半数以上的农户,自1998年以来实际上已处于收入绝对减少的困境”[1]。另据国家统计局1997年对67680个农户的调查(见表1),人均收入100元以下的农户占被调查户数的0.18%,依此比例推算,农村人均收入100元以下的人口达166万人。这说明在大约6000万至7000万的农村贫困人口中,有近200万人的人均收入在100元以下。农村居民人均收入5000元以上的高收入户占4.94%,与最低收入户相差50倍以上。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基尼系数的调查结果是0.33(1995年,这个与前面所说的0.34稍有出入),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是0.41(1994年),1998年的调查结果为0.44[2]。总之,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日趋扩大。
表1 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统计
人均100
100~ 300~ 500~ 800~ 1200~ 1500~ 2000~ 3500~ 5000
纯收以下 300
500
800
1200 1500
2000
35005000以上
比重0.18 0.43 1.57 5.96 14.08 12.76 19.52 31.84
8.624.94
(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日趋明显和扩大一样,中国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日趋明显和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对3.5万户城镇居民的跟踪调查,其中10%最低收入户与10%最高收入户的收入差距1981年为2倍,1986年为3倍,1993年为3.8倍,1997年达4.2倍。另据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2000年收入状况和统计(见表2),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年收入(2678.32元)与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年收入(13390.49元)相差近5倍。另外,反映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总体上也呈上升趋势(见表3)。有学者认为,如果说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是共同提高基础上的差距,那么20世纪90年代则开始出现了分配上的“马太效应”。这一方面是因为城镇高收入阶层多年的财富积累而开始有了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是某些城镇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的体制转轨、产业升级、设备更新及劳动力过剩等而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总之,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又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可能是体制转轨所致,也可能是产业更替或升级使然。
表2 2000年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 (单位:元)[3]
项目
最低 低收
中等偏下
中等
中等偏上 高收 最高
收入户入户收入户
收入户
收入户
入户 收入户
人均收入 2678.32 3658.53 4651.72 5930.82 7542.98 9484.67 13390.49
人均可支 2653.02 3633.51 4623.54 5897.92 7487.37 7434.21 13311.02
人均消费 2540.13 3274.93 3947.91 4794.56 5894.92 7102.33 9250.63
表3 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4]
年份 1978~1980 1981~1983 1984 1985~1986 1987 1988~1989 1991
基尼系数0.160.15 0.16 0.19 0.20 0.23 0.24
年份19921993 1994 1995~1996 1997 1998 1999
基尼系数0.250.27 0.30 0.28 0.29 0.3 0.295
(三)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中国社会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这种二元结构[5],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即城乡有明显的经济差别,而且体现为社会层面即城乡有较大的社会差别。因此,研究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重要意义。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改革前后都存在,所不同的是改革前的城乡收入差距是低水平的差距,改革后的城乡收入差距是高水平的差距。下面以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为例来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见表4)
表4 1978~2000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6]
农村居民家庭 城镇居民家庭
人均纯收入(元)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年份绝对数 指数绝对数 指数 家庭恩格家庭恩格
(元) (1978=100) (元)(1978=100) 尔系数(%) 尔系数(%)
1978133.6 100.0343.4 100.067.7
57.5
1979160.2 119.2387.0 112.764.0
57.2
1980191.3 139.0477.6 127.061.8
56.9
1981223.4 160.4491.9 127.659.9
56.7
1982270.1 192.3526.6 133.960.7
58.7
1983309.8 219.6564.0 140.659.4
59.2
1984355.3 249.5651.2 158.159.2
58.0
1985397.6 268.9739.1 160.457.8
53.3
1986423.8 277.6899.6 182.556.4
52.4
1987432.6 292.01002.2 186.955.8
53.5
1988544.9 310.71181.4 182.554.0
51.4
1989601.5 305.71375.7 182.854.8
54.4
1990686.3 311.21510.2 198.158.8
54.2
1991708.6 317.41700.6 212.457.6
53.8
1992784.0 336.22026.6 232.957.6
52.9
1993921.6 346.92577.4 255.158.1
50.1
19941221.0 364.43496.2 276.858.9
49.9
19951577.7 383.74283.0 290.358.6
49.9
19961926.1 418.24838.9 301.656.3
48.6
19972090.1 437.45160.3 311.955.1
46.4
19982126.0 456.25425.1 329.953.4
44.5
19992210.3 473.55854.0 360.652.6
41.9
20002253.4 483.56280.0 383.749.1
39.2
由表4可知,第一,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值都在增长并且拉开,即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长为2000年的2253.4元,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4元增长为2000年的6280元。第二,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的倍数基本不变,即几乎是在原有基础上同步增长。如1978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343.4元)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133.6元)的约2.5倍,而2000年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6280元)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2253.4元)的近2.8倍。从1978年至2000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倍数一直徘徊在2.5至2.8倍。这说明今日城乡差距是昨日城乡差距在新的更高水平上的翻版或再版。第三,与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几乎同步增长相同的是,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几乎同步降低。从横向角度看,1978年,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7.5%和67.6%,两者相差约10个百分点。2000年,城乡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9.2%和49.1%,两者也是相差约10个百分点。从纵向角度看,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为2000年的49.1%,大约下降18个百分点;与此相同,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57.5%下降为2000年的39.2%,也是大约下降18个百分点,这再次证明城乡收入是同步增长的。恩格尔系数是表示食品支出在全部消费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按照国际通用标准,40%以下为富裕,40%至50%为小康,50%至60%为温饱,60%以上为贫困。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认定中国城镇已完全达到富裕,农村已完全实现小康,这一方面是因为现有恩格尔系数分别处在富裕与小康、小康与温饱的临界点(49.1%接近50%,39.2%接近40%),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城镇和农村发展失衡、差别很大。但不管怎么说,中国社会在整体上已基本达到小康,中国城乡居民正从各自的起点上以几乎相同的步伐奔向小康、走向富裕。
(四)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中国地区之间的差距一般指城乡之间及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由于城乡之间的差距已在前面讨论过,因此,这里仅探讨中国的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下面仅以1985年以来东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例进行分析(见表5)。
表5 东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比较 (单位:元)[7]
全国 1985 1990 1995 2000
地区 省/市/自治区 397.60
686.31
1577.74 2210.34
北京775.81297.05 3223.65 4604.55
天津564.55
1069.04 2406.38 3622.39
东辽宁467.84
836.17
1756.50 2355.58
部上海805.92
1907.32 4245.61 5596.37
江苏492.60
959.06
2456.86 3595.09
地浙江548.60
1099.04 2966.19 4253.67
区福建396.45
764.41
2048.59 3230.49
山东408.12
680.18
1715.09 2659.20
广东495.31
1043.03 2699.24 3654.47
四川315.07
557.76
1158.29 1903.60
贵州287.83
435.14
1086.62 1374.16
西云南338.34
540.86
1010.97 1478.60
部西藏352.97
649.71
1200.31 1330.81
陕西295.26
530.80
962.89
1443.86
地甘肃255.22
430.98
880.34
1428.68
区青海342.95
559.78
1029.77 1490.49
宁夏321.17
578.13
998.75
1724.30
新疆394.30
683.47
1136.45 1618.08
(注:以上资料为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由表5可以看出,第一,1985年至2000年,中国东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虽然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增长幅度有所不同,总的来说,东部地区增长5至7倍,而西部地区增长4至6倍,西藏地区不到4倍。这说明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第二,1985年至2000年,中国东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绝对值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东部地区9个省市的收入水平均高于平均水平,到2000年,有些东部地区省市超过平均水平2倍或2倍以上,而西部地区一直在平均水平之下;另一方面,东部地区9个省市中有2个省市(上海、北京)的收入水平是西部9个省份的近3倍或3倍以上,有5个省市(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的收入水平是西部9个省市的近2倍或2倍以上。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东西部收入差距在原有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扩大。然而,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东西部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的势头会得到遏制并可能发生新的变化。
(五)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内单位即公有制单位职工(含国有和集体)与体制外单位即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国家统计局在统计上视其为其他单位)在收入方面的差距。下面以2000年中国12个行业中的不同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为例进行分析。(见表6)。
表6 2000年不同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8]
行业国有城镇其他
单位 集体单位 单位
1.制造业
8554572210192
2.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2458
10707
15486
3.建筑业
9512687310391
4.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9651750913064
5.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
12613
581616173
6.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7414508910250
7.金融保险业
13729
975421538
8.房地产业 11626
10371
15485
9.社会服务业
9847726914544
10.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1234
852117883
11.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
电视业 9599585412027
12.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3221
10434
20299
(注:以上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以表6可知:第一,上述12个行业中每个行业的非公有制单位(其他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都比公有制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高,而在公有制单位中,国有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又比城镇集体单位的平均工资高。第二,在上述12个行业中,第1、3、4、6、7、9、10、11、12等9个行业的非公有制单位(其他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的近2倍或2倍以上,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近3倍。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单位间的收入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这种差距不是人们的能力、水平及贡献不同所致,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不公平感。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农村居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都在原有差距的基础上有所扩大,有的还出现进一步扩大的势头。收入差距的扩大,既有历史原因(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现实原因(如农村居民之间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既因经济体制转轨所致(如单位之间、农村居民之间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又因社会发展失衡使然(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充分认识当前中国社会贫富差距形成的复杂原因,我们才能对贫富差距现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进而才能选择并采取恰当的调控措施和方法。
相对于社会转型来说,适度的贫富分化是必需的,过度的贫富分化则是危险的。贫富分化之所以必需,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能力的大小及付出的多少,加之分化适度,因而具有激励个人进取进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贫富分化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既定条件的优劣及所遇机会的好坏,加之分化过度,因而具有挫伤个人进取精神进而影响社会发展的功能。贫富分化的正负功能表明,贫富分化不能消灭,但必须整合。为此,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着力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适当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的调控方针。
那么,如何调控贫富差距呢?根据早发展国家的经验,通过“税收”和“保障”实现财富的合理转移是有效方式。“税收”是财富的提取方式,“保障”是财富的给予方式。财富从提取到给予的过程就是财富依据一定规则从富有者转移到贫穷者的过程。财富之所以要转移,是因为贫富分化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因此,富有者理应回报社会,贫穷者理应得到社会的关怀。
反观现实中国社会,我们在“税收”和“保障”方面都出现了问题。如在“税收”方面,有的富有者并不是因其富有而照章纳税,而是凭借其富有偷税漏税;在“保障”方面,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都存在问题。总之,作为整合贫富分化的基本方式不但没有有效地调控贫富分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贫富分化。因此,如何有效地整合贫富分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
二、制度层面的规范整合问题
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也表明,社会各个领域的失序现象似乎日趋严重。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从社会规范的角度看,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范真空”会导致社会失序。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过程,是社会的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观念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人们行为依据或行为准则的社会规范也面临着更替或转换,而在新旧社会规范的更替或转换过程中,一般来说,新的规范发生作用的过程往往要慢于旧的规范失去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说,当社会认可某一新的规范时,这一规范并不可能立刻发挥其社会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从思想上认可某一新规范到行为上遵从该规范要经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的规范的制度支持系统的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与此相反,当社会否认某一原有规范时,这一规范可能会立刻失去其社会功能。这样,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规范真空”,即形式上有规范而实际上无规范的状态,亦即规范形同虚设的状态。
“规范真空”的出现必然导致失序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例如,转型中的中国城乡基层社会,不仅因社会转型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真空”,而且因其制度支持系统的改革如城市的“单位制”和农村的“公社制”的松动或解体而在一定时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权力真空”,这样便为失范行为特别是团体失范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社会条件和活动空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团体犯罪的增多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又如,习惯或适应了运动性制约的人们则不习惯或不适应制度性制约,比如,“严打”或“从重从快”期间,犯罪行为明显减少;又比如,“运动”或“清查”期间,领导干部的违纪或腐败行为就有所收敛。再如,在男女关系方面,情人亚文化甚至卖淫亚文化正在摧毁传统的性道德堤坝,并企图填补转型期男女关系的“道德真空”。因此,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的建设和确立在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规范迷乱”导致社会失序。社会转型时期不仅是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观念转变的转换时期,而且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杂然并存,共起作用的时期。仅从社会规范角度看,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传统社会规范及其价值观念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规范及其价值观念杂然并存,共起作用。比如在恋爱婚姻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范及观念与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的规范及观念杂然并存、共起作用;又比如在用人方面,无过便是功的用人规范及观念与无功便是过的规范及观念共起作用,等等。
社会转型期的“规范迷乱”,即各种性质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社会规范杂然并存、共起作用,必然导致大量与规范相左、相异甚至相违的失范行为的产生。在当前中国的社会条件下,“规范迷乱”导致失序,其中一个重要的运作方式是“规范变通”,即规范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据了解,规范变通的花样繁多。从司法角度看,“规范变通”现象归纳起来无非有两个层面:一是规范层面,即法官所说的“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事实层面,即法官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规范层面的“规范变通”表现为以规范的“灵活性”动摇甚至破坏其“原则性”,事实层面的“规范变通”就是以事实的“虚构性”粉饰甚至改变其“真实性”。“规范变通”存在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规范变通”不仅本身就是越轨行为,而且会导致其他一系列越轨行为的发生。
再次,“规范软化”导致社会失序。社会转型期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的应然与实然不相吻合,即“什么是什么”与“什么应该是什么”相互脱节。从名实关系角度看,现代因素的生成与发展一般要经历无名无实(传统社会)、有名不完全有其实(转型社会)、有名有实(现代社会)这样三个阶段。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社会阶段,因而一些现代因素往往是有其名不完全有其实。比如中国社会中现有社会组织都是遵循现代的科层制的结构形式、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的,但在组织运作和组织活动中实际发挥作用和效力的因素又有许多是传统的家长制的。有人称此现象为转型期社会组织的二元性,即组织的表层与潜层、名与实存在不相吻合的现象。与转型期的社会组织一样,转型期的社会规范也存在应然与实然不相吻合的问题,即转型期的社会规范首先取得现代社会规范的名称和形式,然后才实际发挥现代社会规范的作用和效力,即先有现代化之名,后有现代化之实。这样,转型期的社会规范会出现“规范软化”现象,即规范的实际控制力(包括对社会整体的整合力和对社会个体的约束力)都会相对减弱。
“规范软化”无疑会导致失序现象。在当前中国社会中,令不行禁不止之类的现象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屡屡发生就是“规范软化”的表现。有人将这些明明有规范却不去遵守的现象称为“制度化逃避”。制度化逃避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会威胁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而且会影响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为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都是为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而制定的,所以,那些为了眼前得失而不遵从社会规范的人实际上是在牺牲自己的长远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遵从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在形式上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归根到底实际上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此外,“规范重叠”也是导致社会失序的重要原因。所谓规范重叠,是指规范的应然即制度上的规范是一回事,而规范的实然即行动中的规范是另一回事,是显规则(制度化规则)与潜规则(非制度化规则)相互重叠。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重叠”是转型期社会的应然与实然不相吻合的表现。
“规范重叠”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医生治病应依据其病情轻重,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还要考虑其医疗经费来源及数量甚至个人回报等因素;法官判案应依据其违法程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要受制于其他经济和社会因素。于是就有了“到了医院不知道病有多重”和“到了法院不知道罪该何种”的说法,于是就有了“(医生)动多大手术需要多大红包”和“(判案)减轻多少年需要多少钱”的做法。其他社会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现象。
由此可见,社会转型期的规范整合,一方面要衔接原有规范与现有规范,以尽量避免“规范真空”、“规范迷乱”和“规范软化”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即更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并刚化显规则,弱化并软化潜规则,使规则从“二元”走向“一元”,使制度化规则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针对当前中国社会,尤其应该强化如下两点:一是是非分明。遵从制度化规则,是也;违反制度化规则,非也。不能是不是是,非不是非,是非混淆甚至是非颠倒,不能让一些“跑资源”、“要资源”的非制度化行为成为应然乃至时尚;二是褒贬与奖惩分明。是之为,褒之,奖之;非之为,贬之,惩之。不能是者不褒不奖,非者不贬不惩。否则,是非曲直将不再是是非曲直,趋利避害将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社会和谐将难以实现。
三、精神层面的观念整合问题
社会转型期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杂然并存且共起作用的时期,当然也是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杂然并存且共起作用的时期。在这一特定时期,人们是守循传统观念,还是吸纳现代观念,这既是一种选择,也是一种挑战。一般来说,人们是“守循”与“吸纳”兼而为之。因此,守循什么和吸纳什么以及“守循”与“吸纳”孰轻孰重等问题是人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社会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走向市场和如何走向开放,因此,吸纳一些有关市场经济和社会开放的现代观念,即观念变革显得尤为重要。而到了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社会面临的主要任务除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外,还面临着如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因此,既吸纳先进的现代观念又遵循优秀的传统观念,即观念整合显得特别重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优秀传统观念的遵循或传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优秀传统观念不仅博大精深,而且经世致用。仅人际关系层面就有:先他人、先集体和先天下的“公以待人”观念;做人有原则、办事讲规则的“正以待人”观念;言而不虚、行而无伪的“诚以待人”观念;境界高远、胸怀博大的“宽以待人”观念;敬爱、友爱和抚爱的“爱以待人”观念等[9]。这些优秀传统观念是中国社会绵延与和谐的“社会植被”。自然植被具有装点江山、凝聚水土并维护生态平衡的功能,“社会植被”则具有锦绣人文、凝聚社会并维护社会持续发展的功能。中国优秀传统观念之所以被称之为“社会植被”,是因为正是其优秀传统观念簇拥着炎黄子孙在康乐富强的道路上阔步前进,也正是其优秀传统观念凝聚着华夏民族在灾难深重的泥潭中奋力前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仍然并且更加需要这种“社会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