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的成书法与春秋时期的“悬书”_郑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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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1-0187-05

春秋时期,郑国出现了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同时也出现了与成文法相对立的“悬书”。“悬书”是中国古代政府颁布法律的一种形式。然而,春秋时期的郑国不仅出现了诸侯国政府的“悬书”,还出现了反对诸侯国政府的“悬书”,这种情况与春秋时期郑国经济的繁荣,文化的进步,郑国民众思想水平的提高有密切关系。本文拟就春秋时期郑国的成文法与“悬书”进行探讨。

一、春秋时期郑国的成文法

所谓的成文法就是把法律条文公布出来,让民众皆知,违者有罪。《周礼·大司寇》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周礼注疏》卷二记载:郑司农云“象魏,阙也。故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从甲至癸谓之挟日,凡十。’”浃日,指的是从甲至癸,刚好十日。《周礼注疏》卷三十六云:“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于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于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正月,周之正月;吉,谓朔日;大宰以正月朔日颁布王治之事于天下;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古经解钩沉》卷二十八:“宫门双阙者,悬法象使民观之处,谓之阕。”《通志》卷一二八:“阙者,谓之象魏;悬法于其上,浃日而收之。象者,法也;魏者,当涂而高大貌也。”《御定历代赋汇》卷四十五记唐代苏珦的《悬法象魏赋》云:“懿阳和之始,发于是悬邦国之六典,致象魏之两阙,俾万人观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矣哉,示人有则布政,惟时既当途而明矣,亦浃日而敛之,是则、是效,念兹、在兹,乃人君之大象,谅王国之龟,是知象魏之章。”由此可见,“悬书”就是把法律条文书写在竹简或练帛上,挂在最高、最显眼、最繁华的地方,使万民知之,从而遵照政府的法律条文,以免越雷池而受到惩罚。

《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所记载是夏商周三代之事,而其记载的“布法象魏”的制度,似乎春秋之前还没有。因为《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子产“铸刑书”,遭到叔向的反对,《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赵鞅“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这些现象说明公布刑法还是一件尚未发生过的新鲜事情。那么《周礼》记载的“布法象魏”的制度当是春秋以后、至战国时期发生的事情。春秋以后,统治者为了更好地运用刑罚去管理民众,必须让民众懂得刑罚、畏惧刑罚。因此,统治者每年春月,都要把制定的法律条文书写在竹简或练帛上,挂在门阕之上十日(即浃日),以公示于民,使民知之。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就是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云:“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曰:“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时郑国子产为执政卿,故“郑人铸刑书”,当为子产铸刑书。鼎,中国古代认为是祭祀祖先和神灵所用的神器。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表现了法律条文神圣不可亵渎的性质。子产铸刑书,向国人公示法律的内容,使所有的郑国人以为常法,奉行遵守。春秋郑国子产所“铸刑书”有法律与制度的含义。

子产“铸刑书”,与《周礼》所记的夏商时期的刑罚有根本的不同。这从晋国叔向给子产的信可以看出,叔向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肿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①

从叔向对子产“铸刑书”的评价中可以看出,子产所铸的刑书是不同于夏、商、西周时期的刑罚的。夏、商、西周时期是以政代替法。而子产所制的刑书,则是使民众有法可依,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子产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使百姓们遵守。如果有狱讼案件,百姓可以根据法律条文为自己辩护,即“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这对统治者的等级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所以叔向认为子产铸刑书是破坏了礼,肯定会给国家带来败亡。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②子产认为自己是救世的,因此他不能接受叔向的建议。子产所说的“救世”,就是郑国已经到了不制定成文法就不能维护郑国统治的时候,只有公平的成文法才能救郑国之弊。

子产铸刑鼎,是我国出现的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夏、商、西周在刑罚的使用方面,皆有随意性。贵族们可以高下由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百姓任意施行各种制裁和刑罚。子产把刑罚的条文镌刻鼎上,颁布于国中,公布于百姓,使民众遵守,因此,可以说它是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律,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有重大的意义。

二、郑国的“悬书”

春秋时期,子产的“刑书”是为郑国的专制统治服务的,是为了维护郑国大贵族的利益而制定的,与郑国民众肯定有许多利益的冲突。他们很快发现子产所铸的刑书并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大政治家邓析子首先向子产所“铸刑书”的法律条文提出质疑,并且又作《竹刑》修改子产所铸的“刑书”,在郑国出现了反对诸侯国政府的“悬书”。《左传·定公九年》云:“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云《竹刑》。”孔颍达正义云:“昭六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今邓析另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专其名;知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书,书之于竹,谓之竹刑。驷歂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谓作此书也。”

邓析子所作的《竹刑》,是为了修改郑国的旧制 (当是子产所铸的“刑书”)。但邓析子不是受国君的指令而作的刑书,当然有与统治者利益相背的地方,然而邓析子的《竹刑》肯定有超过子产所铸“刑书”之处。因此“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对于驷歂的行为,自古就有微词。《左传·定公九年》云:“君子谓:子然(即驷歂)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在这里,《左传》的作者只说了部分情况,其实郑驷歂杀邓析子的原因绝不是妒贤嫉能,用其道而杀其人,而是由于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邓析子的《竹刑》破坏了诸侯国政府的统治秩序,所以邓析子才招致杀身之祸。

《吕氏春秋·离谓》云:“今世之人,多欲治其国,而莫之诛邓析之类,此所以欲治而愈乱也。”《淮南子·汜论训》云:“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高诱注曰:“邓析,诡辩奸人之雄也,子产诛之,故奸禁也。”《说苑·指武》云:“子产诛邓析……所谓诛之者,非为其昼则攻盗,暮则穿窬也,皆倾覆之徒也。此固君子之所疑,愚者之所惑也。《诗》云:‘忧心悄悄,愠于群小。’此之谓也。”这些文献皆认为邓析是反对郑国统治的“倾覆之徒”,所以才被郑国统治者诛杀的。

《列子》对邓析子被杀作了较为全面的评价。《列子·力命》云:“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辩。当子产执政,作《竹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然则子产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邓析非能屈子产,不得不屈;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也。”《列子》用社会形势发展所迫来解释邓析作《竹刑》反对子产的必然性,以及郑国必须采用邓析的《竹刑》、子产诛邓析的必然性等,说明子产所代表的贵族统治者在郑国民众的压力下,不得不对子产所铸的刑书条文进行修改的事实。

关于杀邓析子的人,《左传》认为是郑国大夫驷歂,而在一些文献中都记载是子产杀邓析。如《荀子·宥坐》云:“子产诛邓析、史付。”《吕氏春秋·离谓》、《淮南子·汜论训》、《说苑·指武》等都记载为子产杀邓析子。但考之史籍,《左传》记载:鲁昭公二十年(前522),子产就已经死去,而邓析被杀是在鲁定公九年(前501),此时子产已经死去20年了。因此,诛杀邓析的人可能是郑国大夫驷歂,驷歂当是为了维护子产的刑书而杀邓析的。邓析子的死与攻击子产的刑法有关,这是肯定的。

《吕氏春秋·离谓》较详细的记载了邓析子以“悬书”反对子产所铸“刑书”的情况:“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亦应之无穷矣。是可与不可无辩也。可与不可无辩,而以赏罚,其罚愈疾,其乱愈疾,此为国之禁也。”邓析子的“悬书”与“布法象魏”在方式上有共同之处,皆是将文书悬挂在城阕、门楼之上,或张贴在通衢、闹市之中,公示于民。但是邓析子的“悬书”与“布法象魏”又有本质的不同。“布法象魏”是颁布刑罚,使民畏惧。而邓析子的“悬书”,就是以悬挂文书的形式来对抗官府。《广雅·释言》云:“悬,抗也。”从《吕氏春秋·离谓》的记载来看,子产的刑书颁布以后,郑国社会发生了非常大的震动。“郑国多相悬以书者”,说明在郑国“悬书”者绝不是只有邓析子一人反对子产的刑书,而是有许多人反对。范耕研说:“书者,文字。悬书者,张之通衢,俾众周知之也。郑国有此俗,不仅邓析也。子产既禁之,人皆不敢悬,而邓析犹致之。致书者,投递之也。倚者,依也;倚书者,依倚他物杂而寄之,避讥检也。”③此说甚是,也就是说邓析子对子产的“刑书”,反对最激烈,对抗的手段也最多。子产下令国中不准“悬书”反对政府,邓析子就改用“致书”,“致书”不行,又改为“倚书”。陈奇猷先生说:“悬书者,以书相对抗也,即今所谓‘答辩’。致、致古今字,犹文饰也。致书,谓文饰法律。《后汉书·陈宠传》‘除文致之请’,注:‘文致,谓前人无罪,文饰致于法中也’,即文饰法律致人于罪之例。倚,偏也。倚书者,谓曲解法律条文,即所谓‘谲辞乱法’也。是悬书、致书、倚书皆足以歪曲法律本义,故曰可与不可无辩也。”④范耕研、陈奇猷等人皆认为,邓析子的“悬书”、“致书”、“倚书”都是为了反对子产的“刑书”,对子产所作的刑法予以质疑问难,提出反对的意见。《吕氏春秋·离谓》记载:“子产治政,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一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讙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从这段记载来看,子产在郑国用刑法治理国家政务,而邓析子对子产的刑法不满,挑起民众与之争辩。邓析与有狱讼者相约,为之辩护,当事人要予以报酬。大的狱讼,当事人要送一件长衣服(即长袍);小的狱讼,当事人要送一套襦袴(短衣短裤)。这应当是中国最早的律师辩护。

邓析子的狱讼辩护,得到郑国民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郑国民众向邓析子学习狱讼辩护的人,不可胜数;从古史记载可以看出郑国学习狱讼辩护的人之多。郑国民众用向邓析子学习的法律知识去反对郑国统治者制定的维护各级贵族利益的“刑法”;郑国统治者认为对的,民众以自己的理由指出这是不对的;郑国统治者认为不对的、有罪的,民众以自己的理由指出这是对的、是无罪的。一时间,郑国一片大哗,民众纷纷出来发表意见,郑国统治者无以应付。这种现象当然表现了郑国民众民主意识的觉醒,放射着民主思想的灿烂光芒,对郑国的专制统治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这当然会引起郑国统治者的痛恨和反对。

邓析子是走在时代前面的政治家,他对郑国法律的质疑,是对郑国专制制度的挑战和冲击。邓析子是中国,也可以说是世界最早的狱讼辩护师,他的被杀是专制制度造成的。邓析子虽然被杀,但是他在中国司法诉讼史上却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郑国出现最早成文法和“悬书”的原因试析

郑国的始封君桓公友初封在郑(今陕西华县一带)。周平王东迁雒邑,桓公友之子郑武公也随之东迁到虢、郐(今河南新郑、新密一带)之地,把郐国的国都更名为新郑(相对原来之郑为新郑),作为国都。春秋时期,周王室封在东部的诸侯国皆是西周所封,与王室亲缘渐远,关系渐疏,而郑国与周王室一起东迁,又是与周王室亲缘最近的诸侯国。周王室实行“亲亲尊尊”制度,因此春秋初年,周平王任用郑武公为王室卿士。春秋时期的郑国东迁以后,地处天下之中,交通发达,人文荟萃,商业贸易十分繁荣。优越的地理环境和政治上的优势,使郑国经济、文化迅速发展。

郑国的始封君桓公友不仅利用王室司徒的身份强占了虢、郐的十邑之地,使自己有了新的立足之地,从而使郑的封国得以延续,另外他还看到新的郑国将是一个商业贸易的中心。《左传·昭公十六年》记载:晋国的执政卿韩宣子想要郑国商人的一个玉环,请郑国国君帮忙。郑国执政卿子产说:“非官府之器也,寡君不知。”晋当时是霸主国,而郑国却不愿满足霸主国执政卿的要求,其原因是郑国与商人是有盟誓的。子产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由此可见,桓公友在占领了虢、郐之地后,就动员了周王室境内的商人与他的族人一起来到这里,共同开发这片“蓬蒿藜藿”之地。郑国的统治者还答应商人,不利用权力强夺商人的财货宝物,商人也不背叛国君。商人是为郑国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也由此看出郑以工商立国的初衷。从子产对晋国韩宣子的态度中也可以看出,郑国后代的统治者也是遵遁桓公友的祖训、并且遵守盟誓的。

郑国凭借地理位置的优势和对商人的优惠政策,使郑国的商人阶层迅速发展。公元前627年,秦国偷袭郑国,遇见商人弦高正往周(今河南洛阳)的经商途中。弦高得知秦国此行是为了偷袭郑国,立刻以郑国国君的名义犒劳秦国军队,“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曰:‘寡君闻吾子将步师出于敝邑,敢犒从者。不腆敝邑,为从者之淹,居则具一日之积,行则备一夕之卫。’且使遽告于郑”⑤。即弦高以郑国国君的名义向秦献上12匹马和4张熟牛皮,并立即派人到郑国报告秦国偷袭郑国的消息。郑国得到消息,立刻铲除内奸,做好防御和战争的准备。秦国见此,放弃了这次偷袭郑国的军事行动。弦高是一个爱国商人。在敌国的进攻面前,他不计个人得失保护了郑国的利益,也表现出郑国商人对郑国的热爱与维护。这是郑国政府与商人相互支持的证明。弦高向秦国献上马匹和熟牛皮,也说明郑国商人是有非常强的经济实力的。

《左传·成公三年》记载:“荀罃之在楚也,郑贾人有将寘诸褚中以出,既谋之未行,而楚人归之。贾人如晋,荀罃善视之,如实出已。贾人曰:‘吾无其功敢有其实乎,吾小人不可以厚诬君子。’遂适齐。”郑国商人能够计划将战俘从楚国偷运出来,也说明他们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他们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春秋时期,郑国商人往来于天下诸国,见多识广,弦高不惜牺牲自身利益以救郑国,郑贾人不惜危险与财力以救荀罃,都表现出他们有极高的思想水平和精神境界。

春秋时期的郑国是一个灯红酒绿的世界。郑国的音乐具有当时第一流的水平。《礼记·乐记》云:“魏文侯问于子夏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惟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敢问古乐之如彼,何也?新乐之如此,何也’……子夏对曰:‘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⑥孔子曾说:“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⑦又说:“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⑧道学家的孔子反对“郑声”,是害怕其“乱雅乐”,是“恶紫之夺朱也”,是害怕使统治者沉溺在郑国音乐的魅力之中,丧失意志;故“郑声”又被称为“亡国之音”。但魏文侯“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可见郑国音乐的魅力。孔子的学生子夏也不得不承认“郑音好”。“孔子所谓郑声淫,季札所谓其细已甚,率羽音多,即此所谓比于慢也。”⑨郑国轻漫优美的音乐和旋律得到人们的喜爱,并且使人陶醉神迷,压倒了所谓的“雅乐”,这是可以肯定的。直至战国时期,郑国一带的风俗也是比较开放的。司马迁说:“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⑩《战国策》卷五记载:张仪说:“彼郑周之女粉白墨黑,立于衢闾,非知而见之者,以为神。”周郑一带风俗的开放,与其经济文化的繁荣有密切的关系。

中国最早的成文法以及悬书都出现在郑国,这些都不是偶然的,它与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的繁荣有关,同时,也与郑国国内外的政治环境有关。

春秋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必然引起人员的流动、市场的繁荣,当然也会引起人们对利益的争夺和对市场的竞争,从而引起人们之间的各种矛盾。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另外,春秋中期以后,郑国面临着更大的困境和矛盾。郑国地处中原,但只有十邑之地,西与周王室为近邻,东与宋国毗连,根本不能发展和扩张。因此春秋初年,郑国只有向南部进攻,企图占领其近邻许国,然而,当楚国发展起来以后,许国成为楚国攻占的目标,郑国很少有发展的空间和余地。当晋、楚两个强大的霸主国兴起以后,郑国处在两大国之间,受到两大国的交相攻伐,日子更加难过,内部矛盾更加尖锐。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晋、楚两大强国的掠夺,郑国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郑国的贵族和商人,对利益的争夺也更加激烈,因此内部矛盾也更加尖锐。

公元前563年,郑国曾发生一次大的动乱。郑国执政卿子驷因重新划定田界,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侵犯了这些家族的利益。于是这些丧田的家族又联合了曾被子驷所杀的公子婴的族党,共同作乱,杀了执政卿司马子国、司空子耳,并劫走郑国的国君。《左传·襄公十年》记载:这场事件过后,“子孔当国,为载书,以位序,听刑辟。大夫诸司门子弗顺,将诛之。子产止之,请为之焚书。子孔不可,曰:‘为书以定国,众怒而焚之,是众为政也,国不亦难乎?’子产曰:‘众怒难犯,专欲难成,合二难以安国,危之道也。不如焚书以安众,子得所欲,众亦得安,不亦可乎?专欲无成,犯众兴祸,子必从之。’乃焚书于仓门之外,众乃后定。”从这段“为载书”、“听刑辟”的记载来看,子孔也是用载书条文以明刑法的方式公之于众的。郑玄注曰:“自群卿诸司各守其职,以受执政之法,不得与朝政。”子孔所说的“以受执政之法”是一种非常专制的刑法。孔颖达疏曰:“於时,政伯幼弱,政在诸卿,国事相与议之,不得一人独决。子孔性好专权。自以身既当国,望其一听于己。新经祸乱,与大夫设盟,为盟载之书曰:‘自群卿诸司以下,皆之次序,以听执政之法悉皆秉受成旨,不得干预朝政。’令其权柄在己也。”子产认为子孔专权是非常难以成功的,所以让“焚书以安众”。由此看出,在郑国实行的虽然是专制制度,但是子孔的个人专权是非常困难的。春秋后期,郑国的矛盾已经非常尖锐甚至有些矛盾无法解决。发达的经济文化使郑国民众有较高的思想意识和水平,他们对某些事情往往有自己的看法。有矛盾,就应该有相应的解决矛盾的法律,郑国已经到了必须出现公平的法律来处理人们之间矛盾的时候了。

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春秋时期郑国文化的发展,商业的繁荣,民众思想的进步,使郑国成为最早公布刑罚条文的诸侯国。

收稿日期:2006-11-10

注释:

①②《左传·昭公六年》。

③范耕研:《吕氏春秋补注》,《江苏国学图书馆年刊》1933年第6期。

④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卷十八,学林出版社,1984年。

⑤《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⑥《礼记·乐记》。

⑦《论语·卫灵公》。

⑧《论语·阳货》。

⑨《钦定礼记义疏》卷五十。

⑩《史记·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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