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与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训政论文,国民政府论文,南京论文,体制论文,孙中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与南京国民政府训政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难点之一,至今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仍十分欠缺。笔者在分析孙中山训政构想的具体内涵和特征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训政体制的建构实践的基础上,认为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有许多相似和相同之处,但在根本精神上却是迥异其趣的,后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前者的一种附会,可谓貌似神离。正由于此,五权分立的五院制也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不能不承认,前者的缺失、不完善也的确隐含了向后者转化的内在可能性。兹就此略陈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我们认为,孙中山先生的训政构想可以概括为“以党训政”,它包括两部分,即训政论和以党治国论。训政论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宪政构想的程序设计;以党治国论则阐明了训政的主体和具体的政治运作,此二者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孙中山先生致力于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真正的民国,实现其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但在推翻封建专制和建立宪政的民国之间,他主张还应有一个训政时期作为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他之所以强调革命程序论,强调训政时期的必要性,是有自己的根据的。首先,他认为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不晓得自己去占那主人的地位”①,而且,“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抬他作起皇帝,定然是不会作的”②,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认真考虑了“由革命一跃而几于共和宪政者,其道何由?”的问题,并得出了“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③的结论。孙中山认为如果不实行训政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④其次,孙中山认为革命既是“非常之破坏”,也是“非常之建设”,二者“相辅而行”,不可顾此失彼或有所偏废,在他看来,“必须非常之建设,乃足以使人民之耳目一新,与国更始也。”“非常之建设”、“革命之建设”正是训政建设。只有在训政时期完成了“革命之建设”,才能迈入真正民治,“非此则必流于乱也”。⑤
孙中山关于民主革命程序的论断有鲜明的历史轨迹。在同盟会制定的《革命方略》中,他将革命程序分为:“军法之治”——以军法为依据,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约法之治”——以约法为依据,“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宪法之治”——以宪法为依据,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三个阶段联结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又把它分为三个时期: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期。这一划分中,出现了“训政”的概念。在《建国方略》和《中国革命史》等著述中,孙中山以“破坏”、“过渡”和“建设完成”三个时期阐发了革命程序这一课题。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再次把民主革命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曾说过:“孙先生在逝世前的《北上宣言》里,就没有讲三个时期了,那里讲到中国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⑥许多学者据此认为孙中山放弃了革命程序论和训政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和平统一,打破军阀和援助军阀的帝国主义者。孙中山“将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列举之政纲,提出国民会议,期得国民彻底的明了与赞助”。⑦而这个政纲中很多内容是训政时期的基本工作。孙中山并没有把国民会议界定为如国民大会那样的机构。他还认为“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制度”⑧。在遗嘱中,孙的至嘱是:“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这说明他并没有放弃训政论的构思和设想。
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考虑,孙中山主张训政的目的在于“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⑨,即克服人民在实行民主政治时政治训练程度的不足。为此,他设计了由下而上的程序,设想通过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来逐渐达到这一点。一方面,实施地方自治可以“移官治为民治”,实现主权在民。另一方面,地方自治也是实现“宪政”的基础。孙中山认为“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过于“一县以内之事”,一旦“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借,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苟不若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⑩正是在县自治实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建设中,人们被广泛吸引参与政治活动,对国家事务日益关切和熟稔,政治意识逐渐提高,为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奠定基础。根据《建国大纲》,“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全国过半数省份达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才召开国民大会,举行全国大选,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可见,孙中山计划的是一条从县到省再到中央的由下而上的民主政治的建设路线。
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的思想是在改革中国现实社会和革命过程中逐渐成熟定型的,是孙中山在效法西方政党政治及向传统会党模式回归皆遭挫折的打击下,经过深沉思考及借鉴苏俄经验而找到的最后归宿。
孙中山从事革命伊始,即重视政党的作用。1905年创立的中国同盟会,具有了近代政党的基本内涵。民国初期,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孙中山赞同代议政体下的政党政治模式,曾主张国民党、共和党:“以英、美先进国之为模范”(11)。他希望通过政党政治使人民有对于政治的兴味、组织政党内阁、监督或左右政府以使政治不溢乎正轨,然而,由于袁世凯的专制等原因,这种政党政治模式却没有能够成长起来。在反袁斗争中,孙中山又组建了中华革命党,希图依靠它进行武装斗争,达到扫除专制政治、建立完全民国的目的。但在纠正政党政治模式弊端的同时,却过多地向传统会党模式倾斜,如强调服从个人,把党员分为权力不等的首义党员、协助党员和普通党员等,这些矫枉过正的做法非常不利于革命斗争的发展,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袁死后,约法恢复,孙中山曾有再组政党的意向,可是国事多艰,先是张勋复辟,继而段氏破坏约法,压迫国会,孙中山只得举起护法大旗。由于武人、官僚、政客蔑视约法,而政党政治在本质上趋向各种利益的妥协,孙中山感到中国迫切需要一种彻底的改造,需要采用一种根本解决的方法,“从新创造一个国民所有的新国家”(12)。他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革命党的作用非常重要,革命党是真中华民国发生的根本,“根本永远存在,才能希望无穷的发展”(13),才能把主义和目标贯彻到底。故而,他主张“革命未成功时要以党为生命,成功后仍绝对用党来维持”(14)。苏俄的影响是孙中山提出“以党治国”思想的另一重要因素。他曾明确指出:“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15)。而且在国民党改组过程中,接受苏俄顾问的指导。1921年孙中山明确提出“以党治国”这一概念。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期间孙中山的一些演讲、一大的宣言、建国大纲、党章和一些决议案体现了定型后的“以党治国”思想的内涵和特点。
首先,“以党治国”的党是一个革命政党。这一革命政党以革命的阶级为依托奉行革命的主义。孙中山把知识阶级、农民、工人、商人视为国民党的后盾,他尤其注重工农力量,断言国民革命“必恃全国农夫、工人之参加,然后可以决胜”(16),他同时宣布剥夺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伐者的权力。在奉行的主义上,民族主义要求争民族独立与解放,援助被压迫民族,以及国内的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民权主义要求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的结合,实行真正的地方自治;民主主义包括不使土地为少数人所垄断、不使私有资本操纵国计民生的平均地权及节制资本两条原则,孙中山还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这都渗透了革命的民主主义精神,显示了革命政党的性质。
其次,“以党治国”的党采用了民主主义的集权制度。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员有权利参与党内一切问题的决议及政策的确定,有权选举各级执行党务的机关。二是讨论一经结束,执行机关做出决议后,党员有义务遵守这些决议案或命令并付诸实行。按此原则,党的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党组织而不是集中于个人。国民党规定了地方党员大会、地方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制度,它们分别为各级党部的权力机关,由他们选出的各级执行委员会执行党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并可为权力机关。在党的执行机关中,采取委员会制度,即执行机关由若干名委员组成,采用合议制原则做出决策。
再次,“以党治国”论的核心是革命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孙中山指出,革命“就是要将政治揽在我们手里来作”,“不单是用革命去扫除那恶劣政治,还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设”(17)。他认为,革命党的责任不仅要先建国,“把国家再造一次”(18),而且革命胜利后,“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19),即国民党应为政治发动者,一切军国庶政都由它负责。这也是孙中山向苏俄学习所得出的结论,这种苏俄式的“完全以党治国”,它比西方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是“将党放在国上”。应该指出的是,在党与政权的关系上,孙中山特别强调“主义治国”,即治国以主义为宗旨,“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不是要“党员都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在实行“以党治国”时,对于确有才干,能胜任工作的党员可以优先任用,这也是为了实现党的主义,而“倘有一件事发生,在一个时机或者一个地方,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自非借才于党外不可”(20)。孙中山在实践中认识到“以兵力战斗而成功,是不足靠的”(21),因为“以兵力只可以用来做破坏的事,不可用来做建设的事。要做建设的事,便要有主义和方法。”(22)由于强调主义治国,孙中山把宣传看作是“以党治国的第一步工夫”(23),赋予宣传极重要的地位。
最后,“以党治国”论要求掌握政权中枢的革命政党要团结其他革命党派、团体。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要求在宪政实施以前,以国民党作为掌握政权的中枢,但并不禁止其他革命党的存在,它只是希望他党能够“加入本党,以期集中势力”(24),共同致力于国民革命的进行。
以上就是孙中山训政构想的基本内容。
二
1928年国民党蒋冯阎桂四派联合北伐,于6月间进占北京,是年12月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了全国。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即声称:“本会举行于训政开始之际”,“兹军事既终,实施训练之一大责任,为本党所负荷,而无可旁贷。”(25)宣布国民党训政开始。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172次会议通过的《训政纲领》,中央政治会议157次会议通过的《国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党治原则和组织五院制的中央政府。10月10日,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在南京宣誓就职,标志着具有新特色的训政实体的建立。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训政纲领》予以追认,并通过《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党治原则作为决议经全党通过。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为训政体制涂上了民意的色彩。
与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相比,南京国民政府的一个特点是明显强化了“党治”原则。诚然,“党治”原则并非南京政权的建立者所首创,而是由孙中山所提出,不过,孙中山在世时并未形成处理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具体模式。在理论上,孙中山虽然提出训政时期仍要“绝对用党来维持”(26),“悉由本党负完全责任”(27),但他的意思是,党要“运用机能指导群众”(28),训练人民行使直接民权,他并未要求以国民党的党权代替政权,也未要求国民党绝对控制治权。在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曾规定了党对政府实行“指导与监督”,并且设置了政治指导机关——政治委员会,尤其是武汉国民政府时期,曾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决议中规定:“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指定其中5人为常务委员”;未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但遇中央执行委员会不能开会时,不在此限”)(29)。这就是说,国民党中央从组织上、从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加强了对国民政府的直接影响。但当时处于军政时期,且是在以“党治”反“军治”的特定条件下,故不能视为固定模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大大强化了党治原则,把国民党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国民政府只是“在党的指导下一个最高的行政执行机关”,“一切权力全操于中国国民党。由中国国民党决定以后,才交国民政府去执行,没有一件事情,可以经国民政府自由行动。”(30)其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党掌握国家大事的决策并指导其实施。《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国民党有权“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31)。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国民党即为国家大事的决策机关,正如《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中所说:“所有军政、训政,皆为本党建国时期之工作,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政府由党负其褓姆之责,故由党指导,由党拥护。”(32)
指导国民政府决策的机关是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928年10月25日,国民党中执委179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了由胡汉民等提出的《修正政治会议暂行条例案》,确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暂行条例》共13条。它规定政治会议“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指导机关,对于中央委员会负其责任”,其决策内容包括建国纲领、立法原则、施政方针、军事大计和国家高级官吏的人选(国民政府委员,各院正副院长和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各省政府委员、主席及厅长,各特别市市长,驻外大使、特使、公使及特任、特派官吏等),最后一点说明政府成员是由国民党决定的。条例还规定:“政治会议之决议,直接交国民政府执行”,它自身“不直接发布命令及处理政务”(33)。这样,政治会议“对于党为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的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方案所渊出之机关,但非其本身机关之一。换言之,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决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的连锁”(34)1931年6月14日修订的中政会组织条例,对其职权又增添了“财政计划”一项。1935年12月12日的修订增添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交议事项”,将军事大计改为军政大计,且删去了“以下列者为限”一句中的“为限”二字,意味着中政会的职权实际上更为广泛。
第二,党对政府进行监督、稽核。当时规定:“凡各级党部对于同级政府之用人、行政、司法及其它举措,有认为不合时,应报告上级党部,由上级党部转咨其上级政府处理。”虽然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如对同级党部之举措认为不满意时也可报告上级政府,转咨其上级党部,但由于国民党中央握有最后的决定权,因此更重要的还是各级党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党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是通过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行的。中央及省、县、市政府的施政方针及政绩,须送同级党部执行委员会转监察委员会稽核,各级监察委员会如认为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及政绩不合于党的政纲与政策,可以提出弹劾案于同级执行委员会,由后者呈报其上级执行委员会转请其上级政府办理。(34)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实行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五院分别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机关,各自处理属于自己的份内之事,它们之间并没有西方三权之间那样的制衡关系。如行政院无权否决立法院的决议,更不能提请解散立法院;立法院不能对行政院的人员组成产生影响,它的决议仍须经国民政府会议议决公布之,它对行政院的制约太弱。可见,它们不是通过“反对权”来防止其它机关的越权侵犯,这和孙中山主张的五权之间是职责分工的关系相同。从五院制看来,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权建设上与孙中山的五院制构想基本相符。
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五院之外,还有国民政府会议之设,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首先,它是训政时期党治原则的体现,因为国民政府会议的主要成员是由国民党中央选任并大多数由国民党人担任。其次,《建国大纲》规定五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而总统的位置本来是预备给孙中山的,孙中山去世,暂时只好采取这种形式。有人认为它的设立,可以支配五院的一切决定,是“一权主义”,是违背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制度的。(35)其实,孙中山主张的五权分立并不是五权互不联属,各自独立,他曾把政府比做“密峰”、“工厂”,主张要有“蜂王”、“总办”。另外,国民政府会议的设立对五院分工配合的关系并未有所改变。因为按照规定,它所要议决和解决的是“院与院之间不能解决之事项”,而且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主管院院长署名行之。所以,国民政府会议的设立与五院制并不冲突,它并没有违背孙中山的五院制构想。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极力表白不脱离“先总理”遗教,声称其一切建设均是奉遗教以行事,是“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的”。那么,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体制建构实践与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呢?
不可否认,在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体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继承关系,有某些相同、相似之处。第一,两者对民众政治参与能力的估计是颇为类似的,都以此为由,主张对人民实施“训政”。由于阶级局限性,孙中山把人划分为先知先觉者,后知后觉者和不知不觉者三种,并认为广大人民群众属于不知不觉者,必须由先知先觉者与后知后觉者的革命党人加以训练,才能达到真正的民治。孙中山还曾把中华民国人民比做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才提出了训政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民党人在训政体制建构中沿用了孙中山这一思想,并把训政论中的消极因素发展到了极致,具体化为:人民的政权只能由党代为行使,政府也必须由党产生、对党负责,法律由党制定和解释。第二,两者对训政时期政治运作的思考也有相同之处,他们都主张“党治”,主张“以党治国”。就国民党这个组织来说,它是由孙中山在世时改组的中国国民党延续而来,在党的组织体系方面有很大的继承性,与西方政党不同,它具有适应中国特殊社会环境的组织方式。第三,在训政时期的政权建设中,两者都主张推行地方自治。孙中山视地方自治为“民国万年有道之基”,其中心工作之一即为民权建设,他认为地方自治是实行真正民权的基础,也是直接民权的体现。南京国民政府也标榜:为达到宪政,“最重要的就是靠总理所详细规定的地方自治”,它声言:“本党今后之实际工作,不特必须确立县以下自治制度,而尤当扶植地方人民之自治能力。”(36)
但是,我们认为,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与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体制建构实践在根本精神上有很大不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前者的一种附会,二者貌似神离。
训政论方面,孙中山特别重视由下而上、由县到中央的训政建设的程序,他把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看作民国建成的“础石”,因此,他关心地方自治实行的程度,把地方自治摆在了实现宪政的基础的战略高度。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虽也标榜地方自治建设,并屡次限定完成的期限,但实际上多是表面文章。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曾说:“乃回顾过去成绩,全国一千九百余县中在此训政将告结束之际,欲求一达到《建国大纲》之自治程度,能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者,犹杳不可得,更遑言完成整个地方自治工作。”(37)假如我们以省、县市、乡镇、保各级民意机关的设立为检查民权训练的根据,据南京政府内政部1947年10月31日的统计,全国已达半数以上,似乎很有成绩,“然而实际上基层的民意机关,都是有名无实,没有几个是能按期开会和运用四权,遵章议事的。”(38)1947年尚且如此,何况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呢?事实表明,南京政府并未遵从孙中山主张的训政阶段以训练民众使用四权为中心的根本精神,可见南京政府的作为与孙中山的训政构想有很大不同。过去即有人指出:孙中山“遗教的宪政是由下而上,由县而省,最后及于中央,即是先有基础而后有大厦的,合于科学的道理与政治原理,今天的宪政是自上而下,由中央而省最后才到县,是空中楼阁没有基础的,是本末倒置有名无实。”(39)现今的台湾学者也认为,孙中山的训政构想是由下而上,是以民治为基础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伐后所实施的训政,是由上而下,而且只在中央,不到省县,是以党治为构想,与《建国大纲》的精神,颇不相同。”(40)
在“以党治国”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更是舍弃了孙中山党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而把消极因素推向了极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注重推行“党员治国”,背离了以革命主义治国的原则。蒋介石鼓吹“非本党同志完全管政,主义是不易实行的”,“希望二年以内,政治人员由中央政府至各地高级政府,全是本党的党员,如此主义方可实行,革命方可完成。”(41)孙中山的主张则侧重主义治国,注重的是党的整体性战斗力,作为党员,无论做官与否,都要为主义的实现做出贡献,用一句话说就是“用党义战胜,用党员奋斗”(42)。蒋介石不仅背离了“主义治国”的精义,而且依靠军队甚至依靠特务组织进行严密的统治。孙中山主张“借才于党外”,共同致力于革命事业,蒋介石则不择手段,排除异己,不仅诛杀共产党人,而且对国民党人也是顺者昌逆者亡。
第二,孙中山主张“以党治国”的党采用民主主义的集权制度,重视党员的民主权利并确定了合议制,从而大大加强了党的民主性。而控制南京政权的国民党,不惟不尊重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反而千方百计加以限制,以致形成蒋派国民党的专政。如国民党第三代代表大会共有代表406人,其中蒋介石指定211人,圈定者122人,选出者仅73人,前两项代表人数占总人数的80%以上。这样的代表大会,“不啻中央的特派员会议”(43)。当时,这种不民主的做法曾引起党内极大不满,导致了各地纷纭而起的抗议活动。如1928年11月2日南京特别市党部委员会宣布集体辞职;苏、浙、赣、豫、冀、绥、川、滇、青等省党部的党员酝酿游行等。此外,蒋介石的特务统治也成为镇压党内民主的重要手段,构成其暴力专制的重要支柱。
第三,孙中山的民众观尽管有缺陷,但从长远和发展的角度说,他对民众的政治权利还是相当重视的。孙中山认为,应在县自治中对县内人民进行使用四权之训练;一完全自治的县可选国民代表一人,参预中央政事;一省全数之县达完全自治者,国民代表可以选举省长;国民代表还有权决定每年县对于中央的岁费。在训政时期,孙中山也不排斥其他革命党派团体,而主张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国民革命。南京国民党政权则假训政之名,行“一党专政”之实,公然排斥民众的要求,肆意压制民众运动,控制其组织;对共产党施行围剿政策;对其它政党、派别,或镇压或控制。南京政权对人民团体进行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人民团体之建立,在组织程序上必须先呈报当地高级党部,由党部派员前往视察,认为合法后,再拟定组织章程草案呈请当地高级党部批准并呈报当地政府。(2)所有以前之人民团体必须重新改组。组织人民团体时须接受党部派员指导及政府之监督,人民团体所选出之理、监事就职时,须在高级党部及主管官署或监督机关监督下宣誓。除例会外,各项会议也须得当地高级党部及政府许可方可召集。人民团体的训练也由国民党负责。(3)严格规定了人民团体的活动范围,使之服从国民党安排的秩序。(4)明文规定了各级党部与人民团体的关系。“凡民众团体之组织与活动应按其性质与范围受各级党部之监督与指导”;“各民众团体之活动当地党部认为不适当时得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加以警告或纠正之”;“各民众团体如发生重大事故当地党部认为应紧急处置时,得由党部知会当地军警制止同时呈上级党部核办。”(44)倘如民众团体有不服时,最后决定权也掌握在国民党民众指导委员会手里,因此抗争是不会有成效的。
国民会议代表的选举是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剥夺人民权利的典型事例。当时规定:各省出席国民会议代表由选举人于中央提出之候选人中选举各该省市应得代表总名额之半数或过半数,其余由选举人自由选举之(如代表总数名额为奇数者则于中央提出之候选人中多远一人,仅有代表一名者则可就中央提出候选人中选举之)。参加选举的各人民团体,必须以依法设立者为限,而这些团体之设立,必须经国民党党部与政府批准,这些团体的选举过程,也要由国民党政府所派的总监督、监督等指导。可以说,从选举额到选举人,基本上都国民党控制之中,联系蒋介石排除异己的措施,国民会议的虚伪性便昭然若揭了,它注定了国民会议所制订的《训政时期约法》只能是蒋记约法。按照孙中山之意,党的任务在于领导人民实行救国的主义和政策,对于民意机关,只应尽其引导和辅助之责,而不应取而代之。然而,蒋介石却用党部完全取代了民意机关,人民的权利与意见无由体现,再加上真正的人民团体被压抑,可谓托名训政,实为专制。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训政体制,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确与孙中山的训政构想颇有相似和相同之处,但二者在根本精神上并非全然一致,他们在政治取向上是不相同的。正是由于背离了孙中山主张的根本精神,南京政权在政治上是脆弱的,这点对国民党的影响也是致命的。排斥异己,压制民众,推行“一党专制”,缺乏或根本不存在党内外的制约制度,势必形成僵化、保守倾向,不利于政治体系健康发展。尤其表现在决策上,国民党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察,信息反馈不灵,极易造成恶性政治失误循环。不仅如此,这种体制还将导致个人集权专制,使党员腐化,官场腐败,从而失去民众的支持,日益陷于孤立。这样一种体制,与孙中山所期望的运作灵活、高效万能的全民政治的政府相去甚远。
总结这段历史,可以看出历史变迁的复杂性。固然孙中山的训政构想具有较强的革命性、民主性,但是,他去世后,历史的发展并未按照他个人的愿望进行。政权建设只能是社会现实发展的结果,而很难是某种既定理论的逻辑展现。作为通往民有、民治、民享国家的必然途径和运作方案,孙中山提出以党治国,即依靠革命的政党及其主义建设国家、治理国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对训政过程中,如何使实际政权建设与人民利益相一致,如何在实际制度和具体措施上保证党内外民主的真正实现,如何保证政府效能与民众政治参予的和谐发展,以实现民众意愿等等重大问题,却未能予以切实解决。这不仅使孙中山的“训政构想”陷于空疏,而且会被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反动政治势力和个人野心家所利用。他们一旦窃取了党的领导权,就会在“以党治国”的旗号下,控制一切,改变政治方向,从“以党训政”走向“以党专政”甚至个人独裁。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施行的训政,正是由于舍弃了孙中山训政构想中的民主性、革命性的因素,从而才造成了一种与孙中山的构想貌似神离的体制,并且主要是由于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使其体制中含有的五院制等并未违背孙中山主张的部分,也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注释:
①《孙中山全集》卷5,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1页。
②《孙中山全集》卷5,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0-401页。
③《孙中山全集》卷6,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8页。
④《孙中山全集》卷7,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7页。
⑤《孙中山全集》卷6,第207、210页。
⑥《毛泽东选集》卷2,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88页。
⑦《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83页。
⑧《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97页。
⑨《孙中山全集》卷5,第189页。
⑩《总理全集》第一集,第924页,转引自张磊《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见《历史研究》1980年第1期。
(11)《孙中山全集》卷2,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41页。
(12)《孙中山全集》卷5,第148页。
(13)《孙中山全集》卷5,第262页。
(14)《孙中山全集》卷5,第263页。
(15)《孙中山全集》卷8,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68页。
(16)《孙中山全集》卷9,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1页。
(17)《孙中山全集》卷5,第400页。
(18)《孙中山全集》卷9,第97页。
(19)《孙中山全集》卷5,第122页。
(20)《孙中山全集》卷8,第282页。
(21)《孙中山全集》卷5,第431页。
(22)《孙中山全集》卷5,第578页。
(23)《孙中山全集》卷5,第285页。
(24)《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73页。
(25)《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533-534页。
(26)《孙中山全集》卷5,第263页。
(27)《孙中山全集》卷5,第402页。
(28)《孙中山全集》卷5,第452页。
(29)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选编》近现代部分(一),第228-229页。
(30)《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对政治报告之说明》,天津《大公报》1931年5月11日。
(31)《革命文献》(76),(台)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78年版,第76-77页。
(32)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52页。
(32)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37-338页。
(33)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第350页。
(34)徐百齐《中华民国法规大全》(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79页。
(35)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下),商务印书馆1947年增订版,第182页。
(36)《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638页。
(37)《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第326页。
(38)李时友《中国国民党训政的经过与检讨》,载《东方杂志》44卷2号。
(39)李时友《中国国民党训政的经过与检讨》,载《东方杂志》44卷2号。。
(40)蒋永敬《南京国民政府实施训政的背景及挫折》,《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
(41)《申报》1931年1月11日。
(42)《孙中山全集》卷8,第500页。
(43)《改组派资料选辑》,人大党史系1984年版,第352页。
(44)徐百齐《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九),第5717-5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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