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利益平衡的社会协调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调机制论文,利益论文,版权论文,数字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2;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25X(2007)01-0036-04
数字版权作品的出现对传统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与难题,直接打破了原有的版权作品创造者、使用者以及信息内容提供者之间的利益结构。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书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21万余元。这一案例给我以深刻的思考。如何平衡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人、版权机构和使用者的利益,寻找到三者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是信息、知识、科学、文化、法律、图书馆界正在热烈探讨、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它将直接影响着科学、知识、文化界的创造动力与社会公民信息利用与生产力的再发展。图书馆是数字版权利益的均衡器,是社会信息利用的公共服务机构。我们应该发挥图书馆等社会公益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在数字版权利益平衡机制中的作用,保护它们的合法合理需求。
1 数字版权利益平衡及其社会协调机制的内涵
1.1 数字版权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1]。数字信息的创作、生产、传播与利用组成了一条信息利益链。在这条利益链上,存在着相互支持又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集团,构成了数字版权利益体系。数字版权利益集团基本可以分为3类利益群体:一是原始信息创造者即数字版权人,这个群体主要由智力投入人组成,包括自由作者、合作作者、原作者、演绎作者、职务作者、委托作者等等。二是数字信息投资人即数字信息版权机构,包括出版者、传播者、数据库开发商、信息加工增值者。三是数字信息产品的消费者,即社会公众[2]。数字版权平衡就是要平衡上述利益体系上的三方利益集团的利益,达到保护原始信息的创造者和信息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最终达到促进公共利益发展的目的[3]。图书馆数字版权平衡指的是图书馆自身以及图书馆所代表的公众读者与版权所有人(原始作品创作和信息投资人)之间在互动的过程中各自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也就是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版权所有人个别利益之间的平衡[4]。
1.2 数字版权利益平衡的社会协调机制
数字版权利益平衡的社会协调机制是指社会系统中协调数字版权不同利益集团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形式、法律制度、政策内容和经济行为以及发挥其功能作用的方式。具体地说,是与政府版权调控机制相关联,与国家版权行政组织相配套,与国家各种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制度相一致的社会版权组织、版权法律法规、版权政策制度、版权行为规范,以及凝聚社会群体体力量、引导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版权利益协同的行为及其作用方式[5]。其构成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协调机制、行政协调机制、经济协调机制。
2 数字版权利益平衡的社会协调机制构建
2.1 法律协调机制
实现利益平衡是版权法则的主要目标,获取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个成员的基本权利。过度的版权保护只会使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版权保护做出限制,构建合理的数字版权法律协调机制,既加强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又保证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利。
2.1.1 规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是对版权所有权人利益的相对限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合理使用是在数字信息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构建的一种平衡,是版权法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法律应保护公益图书馆对数字信息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图书馆代表的是读者群体利益,图书馆对数字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人类社会知识信息的自由、合理利用与传播,是对人类基本人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新的信息资源的产生。法定许可指根据版权法的直接规定,图书馆、科研院所等教育机构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版权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2.1.2 建立数字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的集体管理是数字信息资源保护的有效办法。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版权人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涉及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图书馆学会与协会等社会学术团体组织完全可以作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出现在数字版权利益平衡的体系中。
2.1.3 创建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制度
公共借阅权是指作者对其享有版权的作品通过图书馆的出借行为而享有的按其出借次数而收取版税的权利。它以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核心,以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日益成为当今国际版权立法的重要趋势。应当指出,这项费用不是由读者支付,也不是由图书馆支付,而是由图书馆代表政府向作者进行相应的补偿,由图书馆具体实施。也就是说,版权人的公共借阅权是靠政府而不是作品使用者来实现的,是政府对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因公共利益所受影响的适当补偿[6]。
2.1.4 设立公众利益豁免条款
我国现行版权法在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没有对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惩罚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版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也不合理地增大了非赢利教育机构及图书馆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困难和风险。应充分考虑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图书馆的有限的网络传播需求,考虑在版权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合理设置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图书馆网络传播豁免权,保护图书馆和广大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
2.1.5 建立数字版权滥用行为问责制度
版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存在着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即权利滥用)的问题,要想实现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版权的滥用行为。数字版权滥用是指版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了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为了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要建设数字版权滥用行为责问制度,加强对与数字版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及时建立与版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充分发挥版权法律制度鼓励创新与促进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保护好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利。
2.2 行政协调机制
2.2.1 成立国家数字版权权益管理协调机构
鉴于数字版权是一种网络信息环境下出现的新现象,作为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者的国家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数字版权权益管理与协调机构,对新出现的数字版权问题进行有效协调,并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与社会政策、制度方面的研究与创新,使成功的问题处理方法合法化、制度化,成为一种长期有效利益平衡体制。就我国当前现实情况,可以在国家版权局的下面设立类似的数字版权“协调处”、“仲裁所”等机构,对当前数字信息领域里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与研究,达到稳定社会数字版权秩序,有效保护与平衡数字版权利益的目的。
2.2.2 建设完善的社会信息自由公共政策
当今社会,政府主要通过图书馆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社会信息自由,促进社会信息流通,防止信息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垄断物,并以此来保证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图书馆成立的本来意义正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被模糊。在版权关系中,国家更注重对经济权利的保护,通过对版权经济权利的扩张来推动国家版权贸易的发展。版权法与公共政策是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共政策建设。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即大多数公众的利益服务。例如为了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7-8]。
2.2.3 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信息与知识保障机制
信息贫富分化是数字信息版权利益冲突中的一对主要矛盾。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地域性”的淡化,距离和国界对获取与传播信息并不产生任何障碍。数字信息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当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者与富者都能接受的模式,应当是尽可能合理协调和利益平衡的产物。国家的信息自由政策、图书馆制度应当照顾好利益不均衡的双方。面对当前我国日益突出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在知识文化生活方面极度贫乏的弱势群体,作为文化知识殿堂和信息集散中心的图书馆有责任也有义务在社会弱势群体的知识获取方面发挥积极主动的援助与帮扶作用,从信息与知识角度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脱贫与致富[9]。
2.2.4 完善数字版权公共利益诉求机制
协调利益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在数字版权利益平衡实践中,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数字版权公共利益诉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主要应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方面下工夫,建立健全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10]。建立良好的数字版权利益表达与反应机制,让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有表达自己数字版权利益诉求的正常途径,特别应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建立不同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让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发泄出来。当然,在建立表达机制的同时,也要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冲突,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加强与各个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交流。
2.3 经济协调机制
2.3.1 建设图书馆与信息投资人(版权机构)联合服务体系
在法律、行政等手段无法或不好解决的数字信息版权领域里,我们可以利用经济互助、资源互补的方式开展图书馆与信息版权人联合服务。这种联合当前主要体现在全文书刊数据库的开发和使用上。一个电子文献出版商的图书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出版商或以特色制胜,或以全面制胜,这两点恰恰是图书馆都具备的。而且图书馆丰富的馆藏是经过科学分类、整理排列的,不但全面而且顺序井然。出版商可以利用图书馆的分类体系,很容易地搜全相关资料建立类目清晰、专题明确的数据库项目。而图书馆所不具备的先进的开发技术与资金,却是出版商所具备的。通过协议规定权利与义务,利用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和出版商雄厚的资金,达到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双赢,在双赢的过程中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实现读者公众利益与版权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2.3.2 建立相对完善的数字版权商品市场运行机制
数字版权商品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指数字版权商品市场上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时对数字版权作品的使用与交换、数字版权作品的生产和消费所发生的刺激或抑制作用。它是数字版权作品作为商品交换时的内在规律,具体表现为数字版权商品货币关系中的价格、供求、信贷、利率等要素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通过数字版权商品供求的变化、自由竞争、价格波动实现数字版权作品的创造劳动在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按比例的分配与平衡。数字版权商品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一个具有动力、传动、变应、调节、效应的系统综合机制。其内在动力是物质利益的差别,它的传动器是由各种数字版权作品的交换、服务与使用等组成,其变应器是由数字版权商品价格、税收、利息及财政补贴等组成;其效果是市场机制运行所表现在数字版权作品在生产、交换、消费、利益分配等过程中各项经济变动的结果[11]。我们通过建立完善合理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机制、利润机制、控制机制,达到对数字版权商品市场的有效控制,进而达到平衡社会公众与数字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3.3 加强数字版权经济利益协调管理
数字版权利益的平衡,实际上是数字权益的平衡,数字权益的平衡又主要以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形式出现。数字版权的经济权益管理是指在数字作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标定、描述、监督执行和管理其相应数字权益的一系列软、硬件技术和服务。数字权益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数字版权保护。版权保护仅仅是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而数字权益管理则是管理和保护整个数字产品价值链中所有参与者的权益。一个典型的数字产品价值链包括:数字版权或内容所有者、信息投资者、信息消费者。这个价值链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各自相应的权益,只有当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达到一种和谐共存的状态时,这个价值链才可以运转出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能[12]。其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可用图1表示。
图1 数字版权经济权益关系结构图
[收稿日期:200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