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论的传承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生产力高度发达作为分析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前提,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应当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涉及不到所有制“结构”的问题。但是社会主义运动首先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一系列国家取得突破,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就不得不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进行修正。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都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进行过大胆而富有成效的探索,最终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
一、马克思、恩格斯考察所有制问题的特点和基本主张
分析马克思、恩格斯考察所有制问题的思路,我们可以发现两个特点:第一,他们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第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所有制关系。对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广为流传的话:“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在所有制问题上的基本主张,过去人们只注重《共产党宣言》中那句著名的话:“消灭私有制”[2]。认为取代了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应该消灭私有制,这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本意的。恩格斯曾指出:社会主义使生产资料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否定,是一种“个人所有制”。正确认识和领会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对澄清种种所有制的误解和我们今天的经济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构想
毛泽东对我国的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过深刻的思考和艰辛的探索。他的思考和实践,对于后来的领导人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实现“完全自给”,要由公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三方面完成任务
毛泽东关于所有制的思想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认为,我们的国营经济应当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三方面构成。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所有制结构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对国营经济的性质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予以肯定,明确肯定不禁止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他说:“应该积极发展工业农业和商品的流通。应该吸引愿来的外地资本家到我抗日根据地开办实业。应该奖励民营企业,而把政府经营的国营企业只当作整个企业的一部分。凡此都是为了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应该避免对任何有益企业的破坏。”[3]
(二)“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4](P1060-1061)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谈到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时,明确肯定其经济成分“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和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的”[4](P1058)。在毛泽东看来,没有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想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毛泽东不仅对新民主主义国家中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科学论述,也对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的合理性及作用进行了正确的阐述。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在国内就是要消灭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必须毫不犹豫地保护民族资产阶级。他还全面地阐述了新中国的经济由国营经济,由个体逐步地向着集体方向发展的农业经济,独立小工商业者的经济和小的、中等的私人资本经济构成。1949年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说,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将有五种经济成分,即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还说,在全国胜利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
(三)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以后,毛泽东仍不断深化他对所有制结构问题的探索。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意识到了单一的公有制并不适合经济十分落后的中国。他曾一度认为,私营经济仍可以长期存在,比如,1956年 12月7日毛泽东指出:地下工厂,“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5]”。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可惜只是昙花一现,既未进一步阐述,也未付诸实施。
三、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理论
邓小平的所有制理论是其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经济理论的基础。邓小平重新恢复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正确认识,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发展。其所有制理论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一)公有制为主体——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在领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邓小平始终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
第一,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认为,我们对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是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手段。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6](P373)实际上,邓小平是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手段、方法。邓小平说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何避免两极分化呢?“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6](P149)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是由其本身决定的,而是由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决定的。
(二)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公有制也要探索多种实现形式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邓小平就开始思考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1962年,邓小平在谈到恢复农业生产时指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7]这就是说,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取决于它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群众是否拥护。
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和城市改革中都遇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阻力。邓小平认为,两权的统一或分离改变的只是经营形式,不会改变所有制的基本性质。而两权的分离,只会使公有经济发展得更好。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是由群众首创而为我们党推而广之的。
(三)“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6](P110)——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既然“一大二公”不符合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发展其他经济成分便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强调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公有制占主体,而不再一味禁止非公经济成分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邓小平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需要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统天下,应该允许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邓小平认为,非公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服务的,不会冲击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四、江泽民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思想
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问题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所有制结构调整方面继续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概括,在所有制改革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想,取得了许多新突破。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六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进一步坚持并多次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升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这对正确认识和建设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对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8](P21)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这就大大提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二)深化了对公有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
江泽民不仅继续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且对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体现等问题,作出了重大创新。
第一,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江泽民在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基础上,把对公有制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他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8](P21)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成分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公有资产支配其他资产、利用社会资金的形式,这样的企业也属于公有制企业。
第二,深化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另外,不同的所有制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正如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所说,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8](P23)他还特别提出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第三,深化了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表现的认识。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8](P21)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它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党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首先,在公有资产量的优势问题上,江泽民强调了公有资产在地区和行业分布上应该有所差异。其次,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问题上,阐明了一系列原创性的观点。
(三)从“补充”到“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
从邓小平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江泽民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前进了一大步,逐渐将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到应有的地位。
1997年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一视同仁地保护它们的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对它们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使它们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处于竞争的平等地位。这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9]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写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5年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10]总之,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上,我们党走过弯路。但是,经过几代领导人的思考和探索,特别是在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并形成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把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推向了一个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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