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民间投资波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健康发展论文,民营经济论文,正确认识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内不少舆论都呼吁要重视民间投资下降的问题,还有人认为政府投资挤出了民间投资。如何认识近年来民间投资发展状况及其波动的原因,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各方面都极为关注。这既是宏观调控面临的现实挑战,也是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从历史发展轨迹看民间投资增长的波动
关于民营经济的范围,我国理论界实际上存在大、中、小三种统计口径:大口径是指全部非国有企业,中口径为非公有企业(国有和集体企业除外),小口径仅指国内居民开办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将外资和其他经济成份除外)。为了引用现行统计数据的方便,我们在此使用小口径的民营经济概念,民间投资即指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投资,这与去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述也较吻合。
从1981—199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递增20.2%,国有单位投资年均递增17.5%,集体单位投资年均递增27%,个体投资年均递增20.65%,按增幅排序依次是集体、个体、国有投资。 从三种经济成份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来看,1980年国有经济投资占81.9%,集体经济仅占5%,个体经济占13.1%。到1999年, 三种经济成份投资所占比重分别为53.4%、14.5%和14.1%(三者之和不等于100%, 因为还有其他经济成份)。国有投资、集体投资的比重分别表现为下降和上升,个体投资比重只是略有提高(由于私营经济投资目前尚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因此个体投资中不含该项投资)。
1981—1999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幅概况表 单位:%
全社会 国有
集体
个体 其他
1981
5.5
-10.5 150.4
49.8
1982 28.026.6
51.3
18.2
1983 16.212.6 -10.3
52.7
1984 28.224.5
52.7
27.1
1985 38.841.8
37.2
30.9
1986 22.723.7
19.6
21.3
1987 21.517.8
39.6
22.6
1988 25.423.3
30.1
28.4
1989 -7.2-7.0 -19.91.0
1990
2.4 6.3
-7.1
-3.0
1991 23.924.4
31.7
18.1
1992 44.448.1
94.83.3
1993 61.844.1
70.5
20.8
1994 30.421.3
19.1
33.5 99.4
1995 17.513.3
19.2
29.9 21.3
1996 14.810.6
11.3
25.4 23.7
1997
8.8 9.05.56.8 13.0
1998 13.917.48.99.2 11.6
1999
5.1 3.83.57.9
5.3
注:“其他”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等;“投资增幅”是指当年投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即年环比。
再从不同发展时期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1981—1988年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集体和个体投资的高速增长时期。1989—1990年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对固定资产投资采取了釜底抽薪即砍项目的办法,实行“硬着陆”,国有、集体和个体投资都出现了负增长。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出现恢复性增长,在1992 年和1993年达到高峰。在随后的再次治理通货膨胀时期, 宏观调控注重“软着陆”,并没有大砍在建项目,各类投资增幅逐年下降,但在1994 —1996年间仍然保持着两位数的较高增长率, 个体经济投资在这期间不仅没有受到抑制,而且增长率甚至超过经济过热的1992—1993年。1997年以后,主要受亚洲金融危机等大环境的影响,民间投资才出现陡降,但去年的增幅又居各类投资之首。
进一步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从各类投资增长的历史轨迹来看,以个体经济投资为代表的民间投资,相对于国有投资和集体投资而言,年度之间的波动幅度是最小的。 以两个最突出的调整时期为例:1989 年比1988年国有、集体投资实际增幅分别下降30个和50个百分点,个体投资实际增幅下降27个百分点,民间投资的抗跌性好于公有制经济。1991—1996年,国有、集体投资大起大落很明显, 民间投资运行基本平稳。 1997年以来,受国外、国内大环境的影响,民间投资增幅明显趋缓,但与其他各类投资相比,差距并不显著。去年以来情况已经改变,今年上半年经初步统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1%,其中国有经济等投资增长12.1%,集体投资增长7%,个体投资增长8.6%,表明各类主体的投资都出现恢复性增长。
因此,总的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增幅的下降,并非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现的异常情况,更不是加大政府投资后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反,统计数据表明,政府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扩大货币信贷投放的政策,已经对恢复民间投资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民间投资增长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在许多分析民间投资趋缓原因的论文中,总强调在社会观念、政策法规和管理体制方面所存在的制约因素。这些问题的确存在,但应该指出,这些因素在前些年民营经济的发展中也同样存在(并且更为严重),它们并不是导致近年民间投资增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必须看到,党的十五大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政治环境日益趋于宽松,近年来许多省市都出台了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我们认为,影响这一轮民间投资波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放慢的影响,近年来国内价格水平的下降和买方市场的形成,使传统上主要集中在出口加工业、消费品工业以及房地产服务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利润空间缩小,新的投资热点又没有形成,企业自主投资的欲望削弱。相对而言,近年来新增国有投资主要是在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民间企业受市场准入和自身实力等因素的限制,在这些领域涉足较少。
其次是由于融资和信用环境的变化。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加强了风险防范,贷款权上收,信贷发放从严,而民营企业大多数资信度不高、内部财会制度不健全以及不能满足银行贷款需要的担保、抵押等条件,导致很多民营企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有些企业受银行追索以往的贷款债权而倒闭。加上近年来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恶化,“赖账经济”现象蔓延,健康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也易受损伤。一些民营企业将资金向股市或境外转移,不愿再从事实业投资。特别是近年来股票一级市场同二级市场的收益差别甚大,资金转入一级市场无投资风险,吸引了大量民间资金的进入。
最后是由于现阶段民营企业自身的缺陷。虽然我国民营企业中不乏经营管理先进、技术开发和市场适应能力强的好企业,但由于大多数民营企业受社会环境、所分布的行业和地域等客观因素,以及经营者自身素质和受教育水平等主观条件的制约,企业管理机制相对比较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雷同、低层次重复建设和盲目竞争的现象较普遍,很难再适应现阶段买方市场的要求和融资环境的变化。也有一些民营企业由于是管理和技术落后的小厂小矿,必然要受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环保政策的限制。
三、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增长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去年通过的我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的精神,我们认为,当前一方面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和鼓励,另一方面也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才能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把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专项规划。规划的重点:一是制定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和行业开放政策,配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以及适应加入WTO 对外资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提出“十五”末期若干行业民营经济所应占比重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二是研究提出改善民营经济融资和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大力整顿信用秩序。根据我国现实国情,逐步发展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进行直接融资。三是制定对民营经济的“分类指导、扶优汰劣”政策,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产业层次、产品档次。
2、确定一批国家重点扶持的骨干民营企业(集团)。 鼓励和帮助其拓宽投资领域,承担或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建设,在投资立项、银行贷款、土地使用、进出口权限等方面都与国有重点企业同等对待。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控股或参股国有企业,对接收原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予以政策上的扶持。鼓励其增加技术投入和进行技术创新,加快技术改造,并给予与国有企业相同的财政贴息和税收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国家正在实施的“走出去”战略,帮助其到境外投资。
3、拓宽国债和财政资金的运用渠道,带动和引导民间投资。 部分国债转贷资金可以不直接安排地方项目,而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主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根据投资主体的素质、资信、自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拟投资项目等情况,签订国债资金的转贷合同。对文化、旅游、教育等社会事业和科技产业的部分财政性投资,按政府专项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管理,通过招投标向全社会选择最适合的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家管理、滚动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安排一部分西部大开发的项目,在东部地区进行招投标,对中标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或国债配套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4、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转变政府职能, 简化对一般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发展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同时,依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并通过产业政策、融资和税收杠杆以及信息引导等,减少和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尽快推行国内BOT及其演化形式BTO、BOO、BOOT和BOOST等投融资方式。国外经验表明这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领域的有效途径,只要制定好政策,这些方式在我国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5、发展和规范为民营经济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民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事实上仍然受到观念、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的束缚,民营经济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为此,可以考虑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的“民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联系国家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集团),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拓宽投资领域,并落实民间投资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和规范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前重点是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咨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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