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商民主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_公共政策过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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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商民主对代议民主的超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以来,关于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或曰选举民主①)的关系问题,在学界就一直存在着分歧。目前,中国学术界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把协商民主视为代议民主的补充和完善。人们之所以持这样的看法,原因之一是他们没有看到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在性质上的重大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二者基本差异的探讨,说明协商民主是对代议民主的超越,是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更高形式。

       一、从强调个体理性与偏好聚合到强调公共理性与偏好转换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是公民在公共事务上为达成公共决策所进行的公共选择活动,而这种选择本质上体现的是公民集体的意志或偏好。然而,由于公共选择是一种集体行为,所以如何把差异众多的公民个人偏好聚合成为集体偏好,历来是民主理论关注的重要问题。近代的代议民主理论是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对偏好聚合的理解也深深打有自由主义的烙印。在自由主义看来,公民拥有并实现自己的偏好既是个人自由的体现,也是个人的自由权利,政府应中立地对待各种偏好;另外,对于信奉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来说,个人的幸福或快乐依赖于个人偏好的实现,社会的利益就是个人利益(也即个人幸福)的相加,因此,当个人之间的偏好发生冲突时,公共选择的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运用到民主程序中,就是通过选举表达和聚合公民的偏好使之成为公共政策。这样,“民主政治仅仅是各种私人利益与偏好之间的竞争。”②“民主的目标就是将分散的个人偏好尽可能通过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方式聚合成为集体的选择。”③总之,代议民主的主要预设之一是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偏好,并且这些偏好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影响政治议程,而民主则是聚合公民偏好的工具。

       代议民主对个人偏好的预设与它对个体理性的预设密不可分,而个体理性背后预设的则是个人自主。自主被自由主义者“想象为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自利的、理性的”。④他们强调,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他是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最佳裁判者;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已臻至成熟的时候,要按照他自己的办法去运用和解释经验,这是人的特权,也是人的正当的条件。”⑤因此,个人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偏好也是正当的。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者来说,理想的自主生活主要体现在私人领域中,因此,他们的基本主张是限制公共领域,保护和扩大私人领域。至于在必不可少的公共领域中如何体现个人的自主,他们的基本思路是把公共事务交由通过竞争性选举产生的代表来管理,而代表只是选民偏好的传达者,选举的结果体现的就是选民偏好的聚合。

       与之相对,协商民主理论则认为,偏好不仅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有高低之别,它的形成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用卡斯·森斯坦的话说,“偏好是已知信息、消费模式、法律规则以及各种社会压力等变量的一个函数。”⑥在公共事务中,有些选民的偏好可能仅仅注重个人的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满足这些偏好可能会既损害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损害他人或公共的利益,因此,如果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话,就需要在协商的过程中转换自己的偏好,使之能够体现公正并反映公共利益。如艾丽斯·杨所说,“由于某些个人或者群体最初通常会通过各种忽视或者消除其他人正当利益的方式来构建他们的利益与偏好,所以,这种对他人的负责就意味着,他们必须经常改变或转化他们的利益与偏好,以至于这些利益与偏好可以作为符合正义的方式被公开地表达出来。”⑦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协商的过程,就是偏好转变和整合的过程。

       这两种民主理论在偏好问题上的认知差异背后隐含的是两种理性观的差异,前者强调的是以私利为导向的个体理性,而后者重视的则是以公益为旨归的公共理性。当然,这不是说协商民主轻视、甚至无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而是说协商民主力图说明,参与政治不是为了纯粹的私利,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有利于个体长远利益的公共利益。在他们看来,公民及其代表在公共事务中,只有依据公共理性和公共理由进行协商才有可能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

       实际上,代议民主模式强调的个体理性只是一个理论假设,也即它只是假设个人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利益,但它并没有一种机制去检验这种理性本身。因为,人们在表达偏好时并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也不需要解释任何动机。“有些偏好可能是由自利所激发的,有些偏好则可能是由对他人的利他主义的照顾所激发的,有些偏好还可能是由公平游戏的意识所激发的。在这些情况下,聚合模式没有提供在诸如此类的动机中进行区别的方式。在这里,也不存在通过其内容、来源或者动机来区分各种偏好性质的标准。”⑧因此,在一人一票的机制下,无论好坏善恶,各种偏好是一律平等的。毫无疑问,在这种机制下聚合出来的偏好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是没有保证的。

       但是,协商民主强调的公共理性概念是一个包含价值取向和检验机制的概念。罗尔斯曾指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⑨由此可见,公共理性首先是公民保有的理性;其次,公共理性主要运用在公共领域之中;最后,公共理性主要以公共利益为旨归。

       公共理性的检验机制包括是否提供了公共理由以及是否具有公开性。古特曼和汤普森曾经指出,“从最根本上讲,协商民主就是断定公民及其代表所做出的决策需要进行正当性的证明。”“因此,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要求给出理由。”⑩罗尔斯强调这种理由应具有充分性和可普遍接受性特征:“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那些理由是充分的,且我们也能合乎理性地认为其他公民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这些理由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行为才是合适的。”(11)戴维·米勒则强调理由应立基于公共立场,他说,“参与政治辩论的话,我们必须提出所有参与者能够潜在地接受的条件,‘这对我有益’这样的观点不包括在内。”“当我们充当了公共角色,我们必须清洗我们的偏好,只表达那些公共指向的偏好。”(12)简而言之,所谓公共理由就是大家都能够接受并基于公共立场的理由。至于公开性,主要指的是这种理性是公开运用于公共场合的。用古特曼和汤普森的话说就是,“公民和官员为了证明各种政治行动的正当性而给出的各种理由,和评价这些理由所必需的信息,都应该公之于众。”(13)詹姆斯·博曼则用非限制性来说明这种公开性,这种非限制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限制听众,二是不限制听众和发言者之间的交流,而且这种交流是对话性的和反思性的。(14)

       至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偏好问题上,协商民主超越了只是简单地表达和聚合偏好的代议民主,而把偏好的转变以及最终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集体偏好作为思考的重点。它设想,在一个比较理想的协商过程中,公民会逐渐超越个体理性和纯粹私利的考虑,逐渐学会用公共理性来思维,并以公共理由为依据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在这个过程中,原先基于个体理性的偏好就很有可能会发生转变,并最终达成符合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的共识。

       二、从关注选举与统治权合法性到关注讨论与政策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它回答的是“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15)从历史上看,合法性的内容和基础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合法性的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最高统治者(君主)是否具有正当统治权的问题,而合法性的基础或来源则主要是神授(天命)、传统或正统的继承。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意识的兴起,合法性的内容则从统治者的合法性进一步扩展到政治秩序或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上,其合法性的基础则从原来的神授、传统和继承转移到了公民的同意上,而公民同意的主要形式又被界定为选举。凡是具有这种合法性的政治制度就被称之为民主制度。由于近代以来建立的民主制度一般是代议制度,所以这种制度建立后合法性的主要内容还是统治者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代议民主论者认为,统治者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他是否经过了公民一人一票的选举;凡是经过正当选举产生的统治者都具有合法性,公民也因此而负有服从其统治的义务。他们假定,统治者的政策纲领反映的就是公民在选举中表达的偏好的聚合,而且统治者在其后的统治中会按照其竞选时的政策承诺去行使权力。如果他背离了自己的承诺,公民可以在下一次的选举中把他赶下台,重新选出能够体现公民偏好聚合的新的统治者。

       然而,代议民主所关注的统治者的合法性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它通过选举这种程序虽然保证了统治者行使统治权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但并不能保证统治者在选举阶段过后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在实质上具有合法性,也即它不能保证这些政策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意愿。虽然,选民们可以在下一次选举中通过选票表达自己对统治者及其政策实践的支持与否,但这毕竟使得统治者的政策在选举间隔阶段无法受到合法性的连续检验,因而有可能背离选民的意愿和公众的利益。而且,公民们在选举中表达的同意,只是一种消极的偏好表达,而不是一种积极的偏好表达,也即他们只是对别人(候选人)提出的政策主张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被动选择,选民自身并没有主动提出任何实质性的政策主张。另外,由于没有经过选民们的审慎讨论,这种消极的偏好表达还容易被人操纵和扭曲,使得这种表达背离公共理性和公民的共同利益。这一切都是代议民主把公共政策的决策权让渡给选举出来的统治者的结果。这样的代议制度既是社会规模扩大的产物,也是经济和文化不够发达的产物。对于协商民主论者来说,代议民主的合法性是非常有限的,它没能为现代政治构筑坚实牢靠的合法性基础。

       鉴于代议民主在合法性问题上的局限性,协商民主论者不仅扩展了合法性的内容,而且改变了合法性的基础。内容的扩展主要体现在,从统治权的合法性发展到公共决策的合法性上;基础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从注重选举转变到注重审议讨论上。

       协商民主的特点就是强调公民通过审议讨论等形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形成,并把这看作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内容。登特里维斯在《政治合法性与民主协商》一文中也指出,在协商民意调查的倡导者菲什金那里,这种协商技术可以用于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但它“更普遍的用途在于能够使被挑选的、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中的人们能够评判和讨论任何公众关注的话题,如福利改革、刑事司法系统、有关投票权的立法或竞选的金融改革等等。”(16)协商民主论者对合法性内容的扩展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它超越了历史上把合法性问题集中在谁掌握统治权问题上的局限性,第一次把人们有关合法性问题的注意力扩展到统治权的行使(即公共决策)上。这种扩展无疑会大大地提高政治合法性的程度。如乔舒亚·科恩所说,“协商民主是政治共同体的一种形式。……在没有否认共同的政治生活具有强制性的一面的情况下,它要求那些受集体决议支配并被期待着根据这些决议来支配自己行为的所有人必须认为这些决议的依据(即支持这些决议的政治价值)是可接受的,即使他们在这些决议的细节方面存在意见不一致。”(17)在科恩看来,“当政治权力的行使拥有充分的正当性时,我们就拥有了支持政治合法性的强有力的依据。”(18)

       合法性内容扩展到公共决策问题上的必然结果是合法性基础的改变。因为,统治权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权力的来源问题,在民主政治中,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选举来授权;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则只能通过公民或其代表审慎的协商讨论来体现,而且这种讨论应该是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所以,詹姆斯·博曼指出,“当政策通过公共商讨和辩论的途径制定出来,且参与其中的公民和公民代表超越了单纯的自利和有局限的观点,反映的是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时候,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19)克里斯蒂亚诺也认为,“协商能在公民之间就立法的优点达成理性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合法性借助协商而得到增强。”(20)伯纳德·曼宁则从意志的角度表达过对合法性的看法,他说,“合法性的源泉并不是个体先定的意志,而是意志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审议本身。”(21)换句话说,只有通过审议(讨论)过程形成的意志才是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意志。

       总的来看,与代议民主几年授权一次的有限合法性相比,协商民主不仅通过公共决策的引入扩展了合法性的内涵,而且通过持续性的审议讨论过程扩大了合法性的基础。这种新的合法性议题和合法性源泉的开辟,不仅有助于提高政治生活的合法性水平,而且也意味着合法性在当代条件下的一种转向。

       三、从重视授权和约束权力到重视参与和行使权力

       代议民主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权力授予机制,这种权力的核心是决策权或作出决定的权力。在这里,选民通过选票授予候选人进行决策的权力,公民则因自己的投票行为而承担了服从决策者的义务。所以,熊彼特说,“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22)

       另外,代议民主还是一种权力约束机制,凭借这套机制,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统治者不能够为所欲为。罗伯特·达尔就认为,“选举对于控制领导权显然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手段”。(23)他把选举和政治竞争看作是社会控制权力的两种基本方法,认为这两种方法虽“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了少数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领导人在做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它们的偏好。”(24)萨托利也认为,“为了约束、控制和影响领袖,人民必须有充分不受约束的权力去选择他们,必须定期举行正式选举,这才是症结所在。”(25)

       毫无疑问,代议民主在人类驯服权力的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它通过定期的选举授权不仅解决了权力的和平交接问题和掌权者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迫使统治者在决策时或多或少要考虑选民的偏好,从而对统治者的权力运用构成了某种程度的约束。但是,代议民主仍有其显著的历史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公民在授予统治者决策权的同时,此后的公共政策制定也就基本不在他们的控制之下了。用戴伊和齐格勒的话说就是,“选举使民众有权选择公职人员,但不能左右公共政策。”(26)在他们看来,要使选举能够左右政策,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提出明确政策抉择;(2)使选民关心社会政策问题;(3)选举结果反映大多数人在这些问题上的意向;(4)当选官员信守诺言。但现实的事实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第一,各党派都没有提出明确的政策抉择;第二,选民投票时考虑的并不主要是政策问题;第三,即使选民们主要关心的是政策问题,选举的结果也反映不出大多数人对政策问题的倾向;第四,当选的官员经常不守信用。(27)既然选举没能使公民支配公共政策,那么它的目的究竟何在呢?戴伊和齐格勒的答案是:“选举是一个有助于使民众归顺既定秩序的象征性形式”,或者,“对于民众来说,它们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安慰而已。”(28)

       另外,选举虽然对权力构成了一定的约束,但这种约束主要起了维护资本权力和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作用。作为近代代议民主制度的最早设计者之一,约翰·洛克设想的权力约束机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办法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作用的范围。因此,熊彼特说,“这种国家的存在,主要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合法性”。(29)事实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很容易造成公民们在经济资源和组织资源占有上的巨大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也使得资本很容易对媒体和舆论进行控制和操纵。所以熊彼特说,“我们在分析政治过程中遇到的主要不是真正而是由人制造出来的意志。”(30)戴伊和齐格勒也曾指出,在西方的民主体制中,“舆论几乎不能影响精英的行为,但精英的行为却左右着舆论。……政治决策人物的信息来源于其他行业的精英——新闻制作者,利益集团负责人,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领袖,而不是来源于普通公民。”(31)在这种情况下,选举对权力的约束作用在多大程度能够体现广大选民或社会的真正利益确实是值得质疑的。

       协商民主虽然并没有否定代议民主的授权和限权功能,但它通过公民对公共政策过程的直接参与大大改变了公民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提升了民主的质量。当然,由于规模问题的限制,协商民主并不能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在事实上参与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更不能直接参与每一项公共政策的执行,但是,它的本质要求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使每一个公民能够有机会或有权利在自己愿意和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讨论中,并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提出建议和批评。像协商民主实践中的公民论坛、公民评议会(有译为公民陪审团)、民主恳谈、协商会、公众听证会、参与式预算、协商民意测验、法律草案公开讨论等等,都是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人们创造出来的初步协商形式。在互联网和自媒体不断发展的时代,人们还可以超越面对面协商的局限,创造出更多的发言与讨论形式,使广大公民能够更广更深地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或国家治理过程中来。实际上,协商民主并不预设唯一的协商领域和唯一的协商方式,所有公共事务领域都可以是协商民主发挥作用的场所,“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对每个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准确或普适性的处方。”(32)因此,和代议民主局限于单一形式(选举)和单一领域(选择决策者)相比,协商民主不仅是领域广泛的,而且一定是形式多样的。

       政治权力最重要的功能是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33)如果公民能够在选举授权之外更多地通过讨论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并能够对公共政策的执行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政治权力的性质,使之更少统治性,更多自治性或民主性。毫无疑问,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一定是一个漫长的生长过程。但尽管如此,随着这一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会看到选举授权的意义将会弱化,因为公民们在更多地行使着权力;同时,约束权力的功能也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因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在审议讨论中将会更多地受公共理性的支配,而不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或私人利益的支配,并且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也将更多地受到公民的监督。总之,如果说代议民主是把权力授给了少数统治者,那么协商民主就是希望更多的人参与到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换言之,如果说代议民主是一种典型意义的间接民主,那么协商民主就是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一种结合。

       四、从注重单一的形式性平等到注重复合的包容性平等

       从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实践来看,各国的代议民主制度大都经历过具有选举资格者从少数人逐渐扩展到每一个公民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一般都比较漫长,早的到20世纪初、晚的到20世纪后半叶普选权才得以实现,公民一人一票的制度才得以落实。尽管如此,它仍是人类在追求民主和平等的历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与把民众完全排除在政治之外的封建专制和封建等级制相比,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一人一票的普选权体现的只是一种政治上的形式性平等,这种平等在实践中具有如下局限:

       首先,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掩盖了选举结果的事实不平等。与一人一票相适应的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规则,这一规则实施的结果是赢者通吃,多数人的偏好虽然可能得到了满足,但少数人的偏好却受到了压制。这在出现微弱多数(比如二个候选人条件下的50.1%)和相对多数(如三个候选人条件下的34%)的情况下,问题尤其严重。因为前者接近一半人的偏好受到了压制,后者则是多数人的偏好受到了压制。即使在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少数人的偏好完全被置之不顾,其道德上的合理性也是值得质疑的。这种情况对于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少数文化族群尤其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因为它通过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形式平等压制了那些坚持和强调集体认同的合理诉求,或者说它用形式平等的个人权利压制了文化群体的集体权利。所以,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是很难被证明为正当的。

       其次,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无法合理应对偏好强度的差异问题。一人一票就是把每个人的偏好看作是等值的,或者对所有的偏好都是一视同仁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们的需求结构或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从而对特定对象的需求迫切性也存在差异,所以人们在选举中所表达的偏好其强度也一定存在差异。这种情况在存在多个族群和多元文化的复杂社会中尤其突出。如果被利益不太相关的多数投票者漫不经心地否决的备选方案,恰恰是少数人迫切需要因而偏好强度很高的方案,那么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对待或一视同仁,就会像平等对待救命的需要与取乐的需要一样是不公正的和不道德的。

       最后,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也无法有效解决偏好的合理性问题。虽然,根据价值多元的事实,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无法简单地给各种正常的偏好定个高下,但是,这绝不是说任何偏好都不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实际上,只要道德还有意义,只要实践理性还有作用,人们在公共领域的任何偏好和选择都有承担道德检验也即作出是非善恶评价的责任。但是,平等对待每个人的偏好就在理论上排除了这种检验和评价的必要性,使得偏好的合理性问题一开始就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这样,当不合理的偏好占据多数地位时,这种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就无法解决这种不合理性,直到这个多数因实践中的教训认识到错误并愿意改正时才有纠正的可能。

       协商民主虽不否定形式平等的意义,但它试图超越形式平等的局限,努力使协商的结果尽可能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当然,这种事实上的平等不意味着每个人的偏好都能得到完全的满足或同等程度的实现,而是意味着,少数人的偏好也有得到表达并使别人能够听到的机会,以及通过讨论审议改变他人偏好从而成为多数的可能,或者在审议中与多数人达成妥协,防止出现赢者通吃的不合理结果,保障少数人的偏好不受到完全的压制。因此,协商民主追求的这种平等是重视包容的平等,强调互惠的平等。它的审议讨论机制会迫使公民在提出理由时将所有相关方的利益都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也即“对所有人的利益作平等考虑”,(34)而不是在平等对待每个人偏好的旗号下使人数多的偏好压倒人数少的偏好。在复杂的多元文化社会中,协商民主的这些特点使其比代议民主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文化或族群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乔治·瓦拉兹所说,“协商民主由于强调对公共善的承诺,在政治讨论中对相互理解的促进,对所有政治呼声的承认,对考虑每个人需要与利益的集合政策(collectively binding policies)的认同,使得它成为多元文化社会中能成功回应文化间对话和理解的一些核心问题的一种有巨大潜力的民主治理形式。”(35)这种治理形式能够为保护少数族群的群体权利和尊重差异的承认政治开辟更大的可能性空间。

       协商民主强调的审议讨论机制,能够使偏好强度的差异问题在决策过程中得到重视,从而能够保证人数虽少但需要迫切的较强偏好有较多得到满足的机会。协商民主之所以重视审议讨论的作用,其中暗含的假设之一就是对偏好强度差异的承认。它认识到,当某种偏好与某种迫切的正当需要或某个核心价值联系在一起时,其强度一定会高于和不太迫切的需要或一般性价值相联系的偏好,在这种情况下,优先满足更为迫切的正当需要或偏好就是公正的和合理的。但是,在缺乏讨论的简单投票中,较强的偏好是无法得到有效表达的,对较强偏好的特殊考虑是一开始就被这种形式平等机制排除在外的。只有能够参与到审议讨论之中,这种较强的偏好才有机会得到表达并得到充分的辩护,才有可能引起别人的重视或得到承认,并最终有可能影响决策结果,从而在事实上增进公平。

       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和公共讨论的重视也有利于解决偏好的合理性问题。虽然判断偏好的合理性问题是道德争论中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我们无法依据一个唯一的最高价值标准为各种偏好在合理性上判个高下,但是,在遵循公共理性的公共讨论中,人们可以依据某种偏好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其理由的可普遍接受性,对该偏好的合理性做出大致的判断。实际上,比较完善的审议讨论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通过改变不合理偏好,最终形成较合理偏好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位参与者不是通过确定哪些偏好获得了最大数量的支持来达成决议的,而是通过确定集体所赞同的哪些提议得到了最佳理由的支持来达成决议的。这种民主过程的模式使下述几种规范理念对于那些协商参与者的关系与意向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也即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包容、平等、合理性与公共性。”(36)毫无疑问,能够体现包容、平等、合理性与公共性的政策,是仅靠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程序难以产生的,而且这种政策所体现出的公正也是形式平等所不可比拟的。

       当然,平等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存在严重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政治上一人一票的形式平等到底具有多大的真实意义,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巨大的问题。另外,这种不平等对协商民主的消极影响也是人们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协商民主注重的是“一种具体的、相对复杂的平等”,(37)而且它更强调包容和互惠,所以,在纠正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上,它将会比注重形式平等的选举民主具有更大的潜力。

       五、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多党竞争性选举为本质特征的代议民主虽然有其历史进步性,并且其中的一些制度安排在现实中仍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总体来看,就像本杰明·巴伯所说的,它是一种“弱意义的民主”。(38)习近平在《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选举的意义和局限做了中肯的评价,他说,“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39)

       很明显,协商民主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参与具有了更加实质性的意义,因此,和代议民主相比,它是一种强意义的民主,也是对代议民主的扬弃和超越。博曼曾经说过,“协商民主理论始于对自由民主规范实践的批评。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影响的改革和政治理想计划,协商民主延续着‘激进’民主的传统。”(40)如果说自由民主传统来自洛克的话,那么激进民主传统则来自卢梭。从上述四个方面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确实与强调个人权利的洛克传统在精神旨趣上有着较大的差异,而与强调公意(公共性)的卢梭传统有着更大的联系。不同的是,它弱化了卢梭传统中的乌托邦因素,但保持了它的批判潜能,并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使其更具有现实性。吉登斯在谈到对话民主(实即协商民主)时曾经说过,“对话民主化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甚至也不是它的补充;不过从一开始,它就创造了社会交流的形式,这可能对重建社会团结是一个实质性的(甚至可能是一个决定性的)贡献。”(41)可以有信心地预见,这种贡献将会使人类的民主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①这里用的“选举民主”一词中的“选举”指的是多党竞争式选举。由于人们常把多党竞争式选举作为代议民主的本质,在这里把“选举民主”和“代议民主”这两个概念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另外,由于这种民主强调偏好的聚合,所以有人又把它称作“聚合型民主”。再者,由于自由主义是这种民主模式的初创者和捍卫者,所以,这种民主模式也被称为“自由民主”模式。文中所说的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讨论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制度安排。

       ②艾丽斯·杨:《包容与民主》,第2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③戴维·米勒:《协商民主和社会选择》,载于詹姆斯·菲什金、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第196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④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第17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⑤约翰·密尔:《论自由》,第68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⑥卡斯·森斯坦:《民主与偏好的转移》,载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第261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⑦艾丽斯·杨:《包容与民主》,第36~37页。

       ⑧艾丽斯·杨:《包容与民主》,第24页。

       ⑨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96~197页,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⑩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P3.

       (11)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414~415页。

       (12)戴维·米勒:《协商民主和社会选择》,载于詹姆斯·菲什金、彼得·拉斯莱特:《协商民主论争》,第205页。

       (13)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第107页,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

       (14)见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3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5)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40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6)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政治合法性与民主协商》,载于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第13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17)乔舒亚·科恩:《民主与自由》,载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第227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

       (18)乔舒亚·科恩:《民主与自由》,载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第229页。

       (19)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4页。

       (20)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公共协商的意义》,载于詹姆斯·鲍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第185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21)伯纳德·曼宁:《论合法性与政治审议》,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第159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2)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民主》,第395~396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3)(24)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第180~181页,第181页,三联书店,1999年版。

       (25)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第17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6)(28)(31)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民主的嘲讽》,第213页,第224、213页,第175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

       (27)见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民主的嘲讽》,第213~214页。

       (29)(30)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民主》,第431页,第387页。

       (32)John S.Dryzek:《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33)广义的公共政策包括法律。

       (34)于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21页,三联书店,2003年。

       (35)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Westview Press,2001,P30.

       (36)艾丽斯·杨:《包容与民主》,第27页。

       (37)杰克·耐特、詹姆斯·约翰森:《协商民主要求怎样的政治平等》,载詹姆斯·鲍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第213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

       (38)参见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第一章,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9)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40)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文版序,第1页。

       (41)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第11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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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商民主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_公共政策过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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