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税收政策选择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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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主权国家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调控经济的过程中,越来越受到来自其他主权国家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货币的自由兑换和资本流动使各国货币政策成效甚微,而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使主权国家自主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也受到了严重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和减税浪潮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税收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国际税收竞争产生的经济根源,探讨不同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立场与政策,对于我国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选择有效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税收竞争的经济根源分析

经济的全球化与主权国家(注:这里所讲的主权是指税收主权,在现实中,拥有税收主权的不仅包括国际法上完全意义的国家,还包括实际拥有税收权的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是国际税收竞争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主体,即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经济主体和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主权国家(注: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将主权国家的目标定义为国家利益最大化,但在一个国家具体政策制定过程中,还要受到一国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影响,这可能使税收政策导致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整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税收竞争中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在本文中,如不作出特别说明,我们认为主权国家的目标是国家利益最大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在全球配置资源,在世界市场进行竞争。而各主权国家对市场主体征收的税收是重要的成本项目,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主权国家各自确定的税收负担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会使易于跨国流动的税基,主要是资本向低税率国家流动以减轻税负。主权国家为了实现本国的经济增长,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能力,则会选择减轻税收负担以吸引外部资源流入本国,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本国资源的外流。这样,各主权国家之间吸引资源的税收竞争会最终导致易于流动的资源在各国税基中的税负不断下降,从而形成“冲向底部的税收竞争”。

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情况要复杂得多。首先,市场经济主体在确定资源流向时不仅仅考虑税收成本,还要考虑投资环境、市场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尤其要考虑各国基础设施、法律制度等公共产品的供给。为了获得东道国所提供的这些至关重要的公共产品,市场主体会相应接受其认为合理的税负。因此,税收负担并不是决定资本流向的惟一因素,市场主体寻求的是税负与其他条件,主要是投资与市场环境及相关公共产品之间的均衡。同时,主权国家降低税负的程度也受到该国财政支出规模与范围的制约,税负的降低会造成财政收入的下降,从而使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这会降低对外资及本国资源的吸引力,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特别是对大国,因而又形成遏止税收竞争的内在因素(注:Bucovetsky,S.and J.D.Willsion,Tax competition with Two Tax Instruments.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1,1999,pp.333-350.)。

其次,易于流动的资本有不同的性质,对税负的敏感程度和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差别很大。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生产性资本的流动,对东道国投资环境、市场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需求较高,如果在一个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而税负以外的成本和风险较小,跨国公司往往会接受一个相对较高的税负水平。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来看,生产性资本的流动可以分为发达国家之间基于水平国际分工的资本流动和发达国家基于垂直国际分工向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发达国家之间的生产性资本流动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由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比较发达,这种生产性资本流动很多是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实现的,并且往往表现为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和重组;(2)发达国家之间的这种投资是双向的,并且由于跨国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长期经济联系的复杂化,发达国家往往很难区分外资与本国资本的界限。与之相对应,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不发达,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性投资主要是直接投资,尽管上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放了本国资本市场,但进入资本市场的间接投资中有大量的投机性资本,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发展中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开放非常谨慎。另外,发展中国家比较容易区分本国资本和外资,可以实行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生产性资本外,在国际间流动的资本还包括大量的投机性资本,用于外汇市场的套利及期权、期货等各种金融工具,如各种对冲基金,这部分资本数量巨大,流动迅速,被称为游资或热钱(hot money)。与之相似的是发达国家专门用于进行间接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这部分资本与生产性资本不同,不参与企业经营,仅仅通过持有或买卖获利。与游资相比,这部分资本具有投资的性质,但在具体操作中有时也难以进行区分。还有一部分资本是生产性投资的利润,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生产性资本的反向流动,但由于各国税法的差异,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定价的操纵,会将分散在各国的利润汇集到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另外,由于各国税法普遍存在着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的划分,这部分利润往往会长期保留并在适当时机转化为较低税负的资本利得,这样许多跨国公司会保留有大量的留存收益,这被称为纸上利润(paper profit)。上述几种非生产性资本往往仅以某个账户的形式存在,对税负和安全性非常敏感而对公共产品等其他条件没有要求,是最容易流动也最难以征税的资本。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发展中国家也会有各种形式的资本外流,其中有一些会回流本国成为外资以获得各种优惠,而其他则长期滞留国外转化为各种形式的资本。

最后,各主权国家的要素禀赋、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和市场规模以及法律和产权制度的差异,使各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有着不同的国家利益,这决定了各国对待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同立场和政策选择。而各国从各自利益出发自主确定的税收政策之间是相互影响,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在主权国家的博弈过程中,各国独立作出的最优选择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最终使所有国家的利益受损。因此,需要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国际税收的协调,这种协调意味着各国对各自税收主权一定程度的让渡,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注:维托·坦齐:《有必要建立一贯世界税收组织吗?》,阿沙夫·拉辛主编《全球化经济学》,王根蓓、陈蕾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226页。)。

二、不同类型国家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立场和政策选择

如上所述,各国之间的差异使各主权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有着不同的国家利益,这决定了各国对待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同立场和政策选择。根据资本流动的方向可以将各主权国家大体划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谓发达国家,是国际水平分工中的生产性资本的输入和输出国,是国际垂直分工中生产性资本的输出国,是各种游资和各种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输出国和接受国,是各种投资利润的主要回流国。所谓发展中国家,是国际垂直分工中生产性资本的输入国,如果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则是各种游资或证券投资基金的接受国,是各种投资利润的来源国或流出国。

根据国内市场的规模、产业体系以及财政收支的规模可以将各主权国家划分为大国和小国。所谓大国,是指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大的国家,本国有着相对完整的产业体系和相对较大的国内市场,大国有着较大的国内税基,但也有较大的公共产品供给规模和较大的财政收入压力。所谓小国是指国内市场狭小,产业结构单一并且规模较小的国家。小国的国内税基小,而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和财政压力也较小。极端的小国则是指不需要建立税收体系就可以满足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

这样,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就存在着发达的大国、发达的小国、发展中大国、发展中小国和极端的小国(避税港)五种类型。

(一)发达的大国

由于发达国家在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方面差异很小,税收成为国际水平分工中资本流向的重要影响因素,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税壁垒的解除和运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使发达的大国的市场优势日益减少。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发达的大国的就业压力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压力相对较大,而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保护本国市场和就业,吸引充足的资金进行经济结构调整,防止“产业空心化”成为发达的大国主要的政策目标。因此,发达的大国往往采取全面的减税措施,在提升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吸引外资流入。但是,发达的大国财政收支的规模也相应较大,减税的力度受到本国财政支出规模的限制。发达的大国中那些宏观税负水平较低的国家往往会成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发起国,而由于国际水平分工中资本流动对税负的高度敏感性,其他发达国家不得不跟进减税,其中宏观税负水平较高的发达的大国的竞争压力很大,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如果税负水平过低则本国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如果税负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则会导致资本大量外流,造成本国经济的停滞和严重的失业,这将造成进一步的财政困难。从国际税收竞争的实践中看,每次大规模减税的发起国总是宏观税负水平较低的美国,而要求国际税收协调,反对恶性税收竞争呼声最高的总是以福利国家著称的欧洲大国。

作为垂直国际分工中资本的主要输出国,为了使本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获得优势,发达国家会普遍支持发展中国家对流入资本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税收利益的一种让渡。

对于非生产性的金融资本,由于其流动迅速而隐蔽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难以控制和掌握的税源,发达的大国财政收入的压力较大,因此对这部分税源的控制成为其关心的重要问题。因此,发达的大国往往要求各国充分交流这部分资本的流向信息以进行有效的课税。

对于作为生产性资本利润回流的留存收益,如果不存在避税港,这部分资本回流会构成发达国家重要的税源,但是由于避税港的存在,这部分资本往往转变为纸上利润,并进一步形成源源不断的金融资本以各种形式分散在银行或证券交易账户中。因此,发达的大国强烈要求公开信息,反对避税港的存在。近来OECD和欧盟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定义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是针对避税港和金融资本的(注:更为详细的讨论参看Vivek H.Dehejia and Philipp Genschel,Tax Competition in the Europe Union.Polltics and Society,Vol.27 No.3,September 1999,PP.403-430。)。

(二)发达的小国

作为发达的小国,由于其国内市场相对狭小,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支出的压力也相对较轻,因此在国际水平分工的资本竞争中大多采取跟进策略,以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为主要目标。

发达的小国与发达的大国之间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待非生产性金融资本的态度上。许多发达的小国,如瑞士、卢森堡本身的金融服务业比较发达,金融服务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财政收入与发达的大国相比,占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这些国家是国际金融资本重要的汇集地和结算地。如果按照大国的要求公开信息,金融资本会迅速撤离,而公开信息所形成的税收利益主要归发达的大国所拥有。对这些小国而言,公开信息是一个“费力不讨好”的措施。因此,在对待所谓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问题上,瑞士、卢森堡等国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这与其他OECD国家和欧盟国家有着显著的差别。

(三)发展中大国

发展中大国本国市场规模和潜力巨大,拥有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的压力较大。吸引垂直分工中的生产性资本流入本国以带动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了在有效吸引外资的同时确保财政收入,发展中大国往往设立内资、外资两套税制,内资企业承担较重的税负以满足经济发展过程中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要求,而对外资则设立较轻的具有吸引力的税负。由于发展中大国有本国税源作为实施对外税收优惠的基础,而外资流入的战略意义重大,因此成为垂直分工的生产性资本的主要竞争者。

但是发展中大国本身在吸引外资中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大国的投资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资源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二是看中了发展中大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当跨国公司以第一个目标为主时,发展中大国与外资的矛盾较小,外资形成的生产能力主要面对国际市场,形成产品出口,不构成对国内市场和内资企业的冲击;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大国的国内市场日益成熟和壮大,外资企业逐步将销售市场转移到东道国市场时,承担了较重税负的内资企业与税负较轻的外资企业在本国市场竞争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资享有外资同样的税收待遇,在短时间内会造成较大的财政收入压力,而提高外资的税收负担则会导致对外资的吸引力下降,外资将流入其他较低税负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大国也有较大的动力要求进行国际税收的协调,以避免恶性税收竞争过分侵蚀税基。另外,发展中国家为了确保自身的税收利益,强烈反对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等国际避税行为,因此也有动力进行税收情报的交流,推动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并反对避税港的“恶性税收竞争”。

(四)发展中小国

发展中小国本身的市场狭小,不构成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外资进入这些国家主要是为了开发这些国家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往往作为初级产品或中间产品运往其他国家进一步加工。在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小国长期以外资控制的一种或几种资源输出作为经济支柱。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由于新材料革命的发展,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有了人工合成的替代品,这些发展中小国的经济长期停滞,成为世界上最不发达的国家。只有拥有石油资源的个别发展中国家通过两次石油危机获得了巨额财富。

如果资源是垄断或特有的,如石油,给予外资税收优惠的意义不大。由于发展中小国的人口较少,所需的财政收入规模不大,开发资源的收入足以满足财政支出的要求。如果资源是分散而具有竞争性的,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往往会导致财政收入的枯竭,引起“财政退化”。因此,以这些资源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发展中小国有必要进行国际税收协调,以避免导致财政破产的恶性税收竞争。实际上,这可以看作上世纪下半叶开始的南南合作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五)避税港

避税港是指一些特殊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规模非常小,以至于不需要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支出来源,仅凭少额注册费就可以维持政府活动。在《OECD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中将识别避税港和恶性税收优惠制度作为主要的目标。报告将避税港描绘成这样的辖区:它们没有或仅有名义上的税收,管制或行政约束薄弱,而且拒绝与税务当局就有关信息进行交流,从而降低对来自该辖区内所得的“有效课税”。没有任何税收或只课征名义上的税收是识别避税港的一个必要条件。其他关键因素包括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在执行法律或管理规定方面缺乏透明度,以及缺乏任何实质性的税收管理活动等。对恶性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的识别中信息交流和制度的透明度是重要的指标。因为如果信息交流充分而制度透明,资本及所得的归属和税负清晰,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避税港的关键问题不在于不征税,而在于隐瞒信息使其他国家无法有效征税。因此信息的交流成为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的定位与策略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大国,国际税收竞争的发展变化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应当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确定我国的税收竞争策略,既要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从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中的利益和定位,对于制定有效的竞争和协调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吸引外资和经济发展的环境变化,可以将我国的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加入WTO之前。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尽管人口众多,但经济落后,消费者购买力不足,国内市场相对狭小;国内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但效益低下,技术较为落后,特别是面临着巨大的资本缺口。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发展迅速。这一阶段外资进入中国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我国廉价的资源,尤其是劳动力资源,产品主要面向国际市场。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形成了内、外资两套税制。外资企业的税负低于内资企业,但同时对外资企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外资产品主要出口,在国内市场并没有形成与内资企业的全面竞争。这一时期,内外两套税制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对内资企业较重的税负则保证了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公共产品的供给。

第二阶段从加入WTO到本世纪中叶我国成为中等发达国家。在这一阶段,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均国民收入和购买能力逐步提高,国内市场日益壮大,外资进入我国的目标发生了重要的转移,许多跨国公司纷纷抢占中国市场。我国加入WTO后,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被取消,外资与内资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近年来形成的国外汽车公司投资中国汽车产业的热潮就是明显的例证。这时如果继续维持内外两套税制将在国内市场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因此内外资两套税制并轨迫在眉睫(注:加入WTO后,许多合资企业加快了资本运营步伐,开始由合资——控股——独资的发展战略,对中国的市场战略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有关案例参阅顾建兵:《理光中国独资单飞 日企“特洛伊木马”尽收OA市场》,《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8月18日。)。

从某种意义上讲,外资对中国市场份额的争夺和预期的利润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其对税收优惠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需要继续吸引外资。因为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要素禀赋开始发生改变,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面临调整,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后起发展中国家的竞争。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针对外资的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如果内外资企业税制并轨后大幅度提高外资企业的税负,将不利于吸引外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势必影响整个经济增长。而如果在并轨后相应降低内资企业税收负担,名义税负的下降至少会在短时期内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在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短期的财政利益之间,我国应当选择普遍降低名义税负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关税壁垒的大幅度下降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差别日益缩小,包括外资在内的我国居民企业与其他国家居民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不仅所得税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构成产品成本的所有税负都对产品的竞争力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整体税收负担成为该国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竞争不再局限在对外资所得税的优惠上,而扩展到了整个居民企业税负方面。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应当降低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内的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以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在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许多成熟产业开始进行对外投资。而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国际金融资本将进入我国,证券投资等间接投资将成为新的外资流入方式,生产性资本的流入也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企业跨国兼并重组实现。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税收竞争中的地位将逐步向发达国家靠近。

综上所述,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结构和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被内外资统一的税制所取代,在国际税收竞争中,非歧视性的普遍减税将代替对外资的所得税优惠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深入和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对于反对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保持税收主权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反对避税港和恶性税收竞争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四、我国目前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政策选择

具体到我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税收竞争的情况,应考虑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适应国际税收竞争的格局,规范税制,适度减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迅速,规模越来越大,而且对税收负担的敏感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21世纪初,布什政府又推出了10年内减税1.6万亿美元的减税计划后,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相继跟进,形成了新一轮减税浪潮,发达国家税负的下降,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对中国而言,目前正处于稳定增长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期间,对外部资金依赖较高,有必要采取稳健措施降低税收负担,保持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而且,降低税收负担也有实际的可能性。我国在连续实施六年的刺激经济增长的积极财政政策后,效果明显,经济增长稳定,2003年GDP增长9.1%,总量突破11万亿元,外汇储备突破4000亿美元,税收收入增长20.3%,企业效益回升,各项经济指标都表现出良好的成长趋势。从总体上看,虽然经济增长中消费需求和经济结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我国经济已经初步走出了增长低谷,这为税制调整提供了宽松的经济环境。而且,近几年来税收一直保持了超高速增长,无形之中提高了宏观和企业微观税收负担,对经济发展和改革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因而,在日益加剧的国际税收竞争环境下,虽然我国受财政支出规模的限制不可能采取大规模的减税措施,但可以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采取适度减税的措施。一是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统一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靠拢;二是加快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三是规范稳定税收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法律,以规范、透明、稳定的税制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2.积极参与各种层次的双边与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争取和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经济全球化使民族国家的税收主权面临着国际社会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多边和双边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影响。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承担与发展中国家相当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在国际税收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首先,既要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如与东南亚国家的税收合作,也要积极参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尤其是对OECD和欧盟国家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识别、确认以及要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组织等活动,只有参与才有发言权,才有交流和理解,在协调与合作中争取和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其次,要积极进行双边与多边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在国际反避税方面与其他国家进行充分合作,这会有效制约跨国公司和国内对外投资企业利用国际转让定价进行的避税活动。再次,必须在合作交流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承担与发展中国家相当的责任和义务。发展中国家普遍是二元经济结构,收入水平低下,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建设资金匮乏,如何促进经济发展消除绝对贫困是其面临的首要任务,因而采用较低的税率吸引外资是政府和社会的必然选择。从全球稳定和遏止贫困增长的趋势看,发达国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允许发展中国家以优惠的措施,较低的税收负担吸引国际资本和跨国公司投资。同时,发展中国家内部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民族、宗教、文化等问题错综复杂,必然影响到税制建设上,形成一种多层次的、复杂的税收法律法规,发达国家在国际税收竞争格局下,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在税收情报交换、税制建设、透明度等方面,应该更多的是沟通、交流,而不是以发达国家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

3.继续实施和优化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当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巨大的资本缺口依然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因此应当继续实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利于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对其做出必要的调整,使之与我国长期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相吻合。另外,要区分税收优惠与税收竞争,税收优惠确实降低了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引致敏感性税基流动(注:但是,也有实证研究表明,资本的输出与税收负担的关系并不明显。参看Joel Bergsman,Advice on Tax Incentive Foreign Dirnct Investment,WWW.fias.Net/document,1999。),增加了各国税收管理的难度,各国政府都遇到了相互冲突的压力:一方面要保护好本国税基和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也要采取措施吸引更多的别国税基和收入,并保证在国际交易中得到一个公正的比例(注:诺拉加德和欧文斯:《在全球经济中对利润的征税》。(1992)第46卷国际财政文献局公告,第223页。)。但是,税收优惠与税收竞争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税收优惠是一种市场机制引导措施,跨国税基是否流动取决于税基对税收负担的敏感度和流动性,欧盟和OECD组织也仅仅把税收竞争的范围限定在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储蓄等几个方面(注:OECD,Harmful Tax Corapetition:An:Emerging Global Issue.1998.)。其次,税收优惠能否真正降低税收负担还取决于跨国(地区)的税收协调,只有采用所得税的税收饶让措施,税收优惠才能真正由纳税主体获得(注:事实上当资本输出国的税率低于输入国税率时,税收饶让也没有完全降低税收负担。更为详细的讨论参阅袁振宇、朱青、何乘才、高培勇编著:《税收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303页。)。再者,税收优惠有多种经济社会目标,通过降低税收负担吸引跨国的流动性税基仅仅是税收优惠的一个目标,税收优惠的经济社会目标(如社会公平目标、企业外溢效应补偿等)与税收竞争无关。当然,税收优惠与税收竞争有一定的必然联系,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运用不当,特别是当各国都过度依赖税收优惠政策时,有可能引发不良的国际税收竞争。因此,我国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同时应当重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协调,以避免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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