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营科技论文,政策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339(2000)01—0013—04
一、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民营科技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并随着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壮大。1978年召开的全国科学大会,确定了科学技术发展的阶段目标,提出了科研机构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吹响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号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有少数科技人员开始冲破旧的科技体制的束缚,打破“大锅饭”,丢掉“铁饭碗”,开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先河。
1980年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工作会议,并在1981年制定的《关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方针的汇报提纲》中明确指出:“要鼓励和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力量,积极支持厂矿企业的技术研究工作。这种工作可以采取接受委托任务、合作研究以及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等方式进行。有的科研机构也可以同生产企业合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到厂矿企业去帮助工作,兼职或承担顾问、咨询工作。”
198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要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明确指出,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工作和技术服务。这就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申办与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1987至1988年,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科技体制改革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同时更加明确指出:“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机构……,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 福利、技术服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植。 ”1992年5 月, 国家科委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精神, 提出了《1992—1993年科技体制改革要点》,引导科技体制向新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1993年,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尽快发展,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科委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了总结,统一了认识,更新了观念。同时提出明确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规范组织制度是加强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组织建设、保障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此时,民营科技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4年,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共同颁布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确定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构筑起新体制的基本框架。一是组织结构要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纵深配置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二是运行机制要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调的科学研究机制;三是微观基础要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科技企业制度和具有数量和质量相对优势的跨世纪人才梯队;四是宏观管理要建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协调的科技行政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的科技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直到1997年,十五大的胜利召开,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制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建立与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同时,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实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在新的世纪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民营科技企业现行政策效应分析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有关部门都陆续制定了一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这些现行的政策,是研究和制定在新时期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政策的起点和基础,有必要从实际角度分析这些政策解决了什么问题及还存在哪些不足。
自1985年《决定》颁布以后,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各部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文件,应该说,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首先,鼓励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按有关规定创办和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同时鼓励离退休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党政机关人员按上述情况兴办民营科技企业。这些政策的执行,不仅可以在面上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而且能够使科技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人员更加关注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和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的风险性。换句话说,就是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要考虑成功的概率有多大,值不值得去冒风险。遗憾的是目前的政策还不能完全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其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尽管文件明确指出可按照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们对民营科技企业存在着歧视态度,因此,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总是不如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好解决,这样就制约了科技人员作用的发挥。
第三,民营科技企业减免税问题。目前大部分的政策是对新开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政策最优惠的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所得税减免两年,并且到期后按照15%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政策,对民营科技企业来说是很好的,既解决了民营科技企业开办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尽快发展、壮大。但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受到来自企业内外方方面面的制约,发展速度缓慢。
第四,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还需要完善,民营科技企业是在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相当多的民营科技企业初始发展就很不规范。有些民营科技企业的出资人是自然人,由于当时的政策是鼓励国有或集体的科技企业发展,因此90%的个人出资都注册为集体企业。有些是国有企业出资,也注册为集体企业。还有些集体企业,创办之初是科技人员借钱注册的,经过几年运营,借款已全部还清,并积累了相当大的资产,但由于当时注册为集体企业,造成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给企业进一步发展也带来了很大困难。1994年12月,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共同发布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提出了要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和现代科技企业制度。这个文件的出台,使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走上了较为规范的发展轨道。但是在产权如何清晰方面,如何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界定产权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相应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之,当前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基本上还处于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共同颁发的“实施要点”这个框架之内。随着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需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腾飞,研究和出台新的政策措施。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飞跃,推动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此基础上,十五大报告在理论和认识上又有了新的突破,为深化改革,完善新的所有制结构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发展民营经济消除了顾虑和障碍,开辟了民营科技企业尽快发展的广阔前景。
三、扶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尽快发展的政策
科技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为解决好这一重大问题,就要提高对科学技术的认识。一是要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命题有一个准确、全面的理解。正像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这是新时期科技工作总的方针,也是指导科技发展的基本准则。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科学技术,只有科学技术有了长足进步,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因此,必须要统一思想,要认识到科学研究的目标必须着眼于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使科学技术服务于经济建设。实际上现代经济活动本身就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过程,科学技术研究是整个经济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技术与现代生产力要素的统一,构成了科技—经济大循环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科技与经济是一体的,只有思想统一了,在实践中才能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在两个转变中发挥重要作用。民营科技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用新的理论、新的思路、新的政策来指导和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的政策领域。制定新的、可操作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政策,需要在国务院及各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进行专门的研究。作为一项思路性的研究课题,在此仅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所涉及的政策方面,提出一个轮廓性的政策设想。
首先,在面上应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一方面鼓励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特别是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承包、租赁、收购或投资入股、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创办或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另一方面,为了解除科技人员在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原单位可在几年之内对上述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的50 %至80%,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调级,经营不好或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原单位工作,或采取买断工龄、上保险等办法,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其次,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不能只求数量,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他们尽快成长壮大。在以前的文件中,通过采取减免有关税费的办法来培育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这在开始还是有效的,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速度相对减慢,减免税收的政策效应递减。因此,一方面要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在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体制、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新情况,研究和制订新的税收政策,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植力度。例如,可以对新开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的基础上,后三年实行所得税50%返还,到期后按15%征收所得税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其新增部分可享受税率返还的优惠政策。(如:每年以10%至20%递增的,其新增部分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递增20%至30%的,可将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的20%返还给企业;递增30%至40%,即将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的20%返还给企业外, 对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也可留给企业, 以支持企业尽快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重点企业符合国家及各省市产业规划的,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像深圳发展软件产业一样,促使其成为支柱产业。企业有了好的外部环境,加上体制、机制的转换,就能有较快的发展。
此外,也可以通过优先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法,还可以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或资产重组等方式,来实现民营科技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联合、兼并、收购或资产重组过程中,享受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从而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民营科技企业实力。企业实力增强了,用政策来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第三,要赋予民营科技企业的对外经营权。拓宽民营科技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使之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政策,在获得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在知识产权方面,要处理好科技人员所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问题。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一般都带有自主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带有一定的科技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应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资本等投资入股,创建民营科技企业或进行公司制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股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持有相应的股权份额。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应考虑创建民营科技企业之初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可将企业无形资产的30%,用于奖励科技骨干,对规模较小的,可适当增加这一比例。
第五,为科技人才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开绿灯。首先办好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进一步搞好内联引资工作;其次要吸引外地和留学归国的高级科技人才回国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并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包括解决资金、办理落户手续、家属调入等问题;再有要加强对人才资源的管理。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第六,积极创造条件,为民营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已组建成为科技型企业集团的,应优先安排一个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提高民营科技企业在市场上的筹资能力,促进其发展。
第七,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积极吸引外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可给予他们更加优惠的政策。如吸引外资,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可考虑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或在给予减免所得税的同时以优惠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第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服好务。民营科技企业反映,较大的不合理负担就是收取企业管理费(包括工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应停止收取管理费的作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以上是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在政策上的一些想法,但政策效应是有时限性和局限性的。现阶段应当以突出政策扶持的力度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同时应积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快自身体制和机制建设,加快国家法制和市场体系的建设,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尽快发展壮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收稿日期:1999—10—24;修回日期:199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