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业发展的动力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业论文,机制论文,动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农业发展动力机制,是指推动农业发展所必需的动力的产生机理,以及维持和改善这种作用机理的各种客观物质基础、经济关系、法律制度和组织措施等所构成的综合系统。研究农业发展的动力机制,有利于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合理构筑和适时调整我国农业发展的动力系统,从而为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基础性的保障。
一、改革开放前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评析
自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改革开放,我国农业在近乎原始水平的基础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虽然其间的发展速度与近20年不能相提并论,但进步是明显的。这30年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那就是无论是农业生产者还是农业管理机构(政府与基层农业组织),其直接动力都主要来自于超经济的政治层面。也就是说,生产者和管理者之所以有生产冲动和管理激情,均导源于经济规则之外的政治热情而非物质利益取向。与此相对应,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也主要向生产者和管理者提供政治激励而非物质利益诱导。当时社会形成了一个公认的观念,即政治地位和精神奖励高于一切。追求个人物质利益不仅可耻,而且还为制度所限制。
在这个时期,虽然我国的农业体制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初期的互助合作组、之后的农业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后期定型的人民公社三级体制等变化,而且从主观的愿望上讲,每一次变化都是对前期农业体制的修正和完善,是为了使得制度和政策更趋于鼓励农民的生产努力以及更有利于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就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本质而言,利益机制仍然未能代替政治荣誉和精神享受。其原因就在于,贯穿于这一时期的农业发展指导思想和整个政治经济制度与社会观念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虽然也能输出部分动力,有时甚至是有一定强度的动力,但却无法输出连续的强大动力。据此,就很容易解释在长达30年的农业发展过程中,我国农业发展的动力轨迹及其绩效。
二、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评析
我国从1979年始展开了以农业生产责任制为标志的全面农业体制改革。虽然从本质上讲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完成了由务虚到务实的转变,但是缘于历史的和社会观念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农业发展动力机制还远未臻于完善,利益原则及其制度保障尚未得到完整地体现,其重要标志就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低价强制收购制度始终没有改变,农民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地位无法得到保证。
(一)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下的农民行为及动力 农业体制的变革使农民的利益追求得到相对满足,与以往相比农业生产者的努力得到了物质利益的回报,因此而迸发出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整体推进,隐蔽着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工农产品的不平等交换使农民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而问题的关键又在于,这种不平等的交换大部分情况下导源于超经济的行政强制,有时甚至是制度强制。这使得农民在进行横向的经济比较时,无奈地发现自己原来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上,这种失落感对于农民无疑会产生一种负动力,因此农民必然地作出消极的反应,其结果是,传统的农业生产者开始了两种分化:一部分农民向农业甚至农村之外游离,另一部分农民则受自身素质和观念的限制而无选择地“留守”原地。
一个公认的事实是,从农业中游离出来的劳动者是农民整体中的佼佼者,无论是知识水平与思想境界,还是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他们都居农民中的一个较高层次。这部分人与农业的分离,使农业受到的损失不仅仅是劳动资源的流失,更严重的是“人力资本”的流失。舒尔茨在《经济增长与农业》一书中指出:劳动力的技能和知识是一种在经济增长中起着巨大作用的资本形式,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彻底改变把常规资本存量的增加优先于“人力资本”的增加这一传统观点和作法。而我国的现实却是,农业劳动者不断出现不利于农业发展的分化,而这种分化无疑会加剧农业的弱质性特征。
那么,那些留守农业的农民情况如何呢?他们无法改变农业相对弱势这一基本格局,但他们可以选择对于生产的态度和方式。由于所获得的物质报酬与其努力的不对称(当然相当的程度上还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源的有限),农民对于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种明显的消极态度:在完成了既定的农业作业后(可以获得既定的农业产量,这种产量象往常那样可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他们宁愿选择闲暇而不是选择以倍加的劳动去获得递减的边际收入。事实上,除沿海地区的农民因为当地经济较为发达、兼业机会较多因而闲暇时间较少外,内陆的华中、华北和西北等广大地区的农民均大量地闲赋在家。其原因就在于,一方面农业外兼业的机会有限,他们无事可做;另一方面继续在农业中追加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显然不是致富的有效途径,于是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大量的闲暇便自然成为他们最合理的生活方式的选择。即使在沿海地区的农民,他们所追加的劳动和投资中的绝大部分也绝不是投入到农业,而是相对利益较高的其它产业,如第三产业等。
(二)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下的地方政府行为及动力 农业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的财政收入极为有限,而作为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地方政府,其政绩的衡量是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当地财政收支状况为基本标准的,因此,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态度非常消极。这种消极态度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由地方政府决定的地方财政支出中, 对农业投资的比重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这一现象在全国是非常普遍的。(2)中央政府对农业的专项支出到地方以后,经常被暂挪它用, 导致农业季节性很强的资金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从而给农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3)中央政府关于农业保护的政策到地方后严重变形。 (4)地方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对农业的服务职能。(5)农业耕地流失严重。
三、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改造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改造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关键是必须做到两个“落实”,一个是对农民必须落实利益机制,第二个是对地方政府必须落实农业产量目标责任制。
(一)对农民落实利益机制 作为一个产业,农业要想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保持对其从业者施以足够的利益诱导和刺激,从而使农业生产者能够获得社会平均收益水平(或者至少是农业资本利润率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否则农业不仅会由于其天然的特性,更会由于其社会特性而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不会再有第二种结论。
要使我国农业发展动力机制中真正包容利益机制,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承认农民的商品生产者地位。 利益机制在农业中没有得以体现,与其说是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毋宁归因于我们长期以来对农业及农民地位认识上的错位。农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面临着双重挤压:作为消费者,农民面对的是市场经济;而作为产品供应者,农民面对的却是计划经济。产生这种状况的根源就是我们从思想深处仍没有把农民看作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落实到行动上,农民自然也就没有真正商品生产者的地位。(2)制定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 农民的正当利益经常被大量的侵害,说明了一个事实:不尽快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超越于人们主观意志的法律法规体系,农民的利益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完全的保护。(3)执行保护农业的一系列政策。我国自1996 年起开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但是目前农业保护仅限于制定和执行农产品的最低保护价,方法和手段过于简单。今后,随着农业发展对农业保护进一步的需求,还应该实施国家参与农业保险、财政和金融优惠等多方面的农业保护政策,从而从更广泛的层面保护农业的发展和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对地方政府落实农业产量目标责任制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对地方政府制定农业产量目标责任制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有效的手段,也是改造现行农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农业产量目标责任制,就是中央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对农产品需求总量的要求和各地自然资源状况及其农业产量的历史记录,给地方政府下达不同时期农业产量的目标或任务,并以此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当然,给地方政府制定农业产量目标责任制,并非是要无限拔高农业的地位,以至于以硬性的农业指标冲击其它产业的发展,这里存在一个方法和手段问题。至于因为不同资源状况而接受不同农业产量目标给地区之间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差别,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的中央政府必然会有其途径加以解决,这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