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世纪初中国商人的社会地位_中国商人论文

论本世纪初中国商人的社会地位_中国商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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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工商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农业经济的一统天下里打下了一席之地,中国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也随此潮流迅速地抬升。“商”不再是人们轻视、贬损和诬蔑的对象,而成了人们颂赞和礼拜的神祗。“商能救国”变为整个社会的信条。商人在社会生活中也用不着像过去那样自惭形秽,其社会地位已从社会结构的底层迅速上移至“四民之首”。绅与商、官与商之间身份的对流和重叠使他们之间的尊卑界线荡然无存。而商人自身的组织化与组织的社会化更加重了商人在社会事务中的份量。商成了那个时代中国社会无所不在的主角。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本抑末的国家,与此相应,中国商人的地位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1〕。明清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 虽然商人的社会作用和角色有所变化,但其在政治上的法定地位依然如故。甚至到了洋务运动时期,近代工商业的开路者李鸿章还说出“与其病农,莫如病商,犹得古人重本抑末之义”〔2〕的话。

然而,历史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工商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农业经济的一统天下里打下了一席之地,从而昭示了中国社会极有希望的光辉前景。水涨船高,中国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也随着潮流迅速地抬升,“国势之强弱,人种之盛衰,实惟商业左右之, 生死之”〔3〕。商已从四民之末的依附性身份一跃而为独立存在的能够左右中国未来的命运之神。

翻开汗牛充栋的中国历史文字,不论官文私书,对商的轻视、贬损和诬蔑之词几乎无处不在;追溯数千年的中国历史,封建政府抑商损商的举措也几乎无时不有。唯独有一例外,这就是本世纪初的十余年。在这十余年中,重商主义思潮在中国社会盛极一时。不仅“商”的地位在中国官民心目中被彻底翻转过来,而且,“商”成了整个社会重视、颂赞、保护和支持的对象。

本世纪初的中国报刊杂志几乎都有大量的强调工商和礼赞工商的文章。如1904年《商务报》上就曾载有一篇题为“兴商为强国之本说”的文章。该文章写道:“今中国之所当握要以图者,富强而已矣。商务者,古今中外强国之一大关键也。上古之强在牧业,中古之强在农业,至近世则强在商业。商业之盈虚消长,国家之安危系之。故致强之道,务在兴商。”〔4〕三年之后的《南方报》也有一篇主题一样但内容更具体的文章,其开头几句写道:“商战以实业为最重,国家之所以盛强,人民之所以乐利,胥赖乎此,而亡人国,墟人社,致人死命,在今世纪中,又无不以握其经济机关为各国注意之要点。航路也,铁道也,矿山也,种种制造之贸易品也,以工商为前锋,以金融各机关为后劲,风发云涌,相率而致全力于我。故我国今日苟不欲立国于世界则已,如欲为自立计,则断非振兴实业不可。然实业最重要之关键,一在流通,二在商团坚定,三在商力雄厚。”〔5〕

商与市场紧密相联,而市场的核心是“利”。于是对“商”的肯定又连带着对整个儒家重义轻利学说的批判和对“利”的礼赞。一篇题为“论中国儒学之误点”的文章极有代表性:“儒学家言恒多谬点。其大为人心风俗之害至于今而不可救药者,则讳言利之说。人之生也,与禽兽草木未有以大异,其所以克自生存,以渐进今日之文明者,皆恃此趋利避害之一念耳……义利者一合而不可稍离者也,故凡真正利己之道,未有与道德相违反者。西儒惟深明此义,斯密·亚丹及边沁之书尤能推阐详尽,故其国群进步之势一日千里,遂以有今日之富强。吾国自孟子首斥言利。江都董氏继之,义利既分,儒者之视功利如蛇蝎之不可手触。持不衷之说以生心害政,流毒于社会者遂数千年,由学术而酿成风俗,而积为政教。品四民者,以工商为末流。讲经济者,以富强为杂霸。呜呼,言谋国之道而顾以富强为大戒,此真环球万国未有之奇闻!”〔6〕传统的本末义利价值观在这里被彻底翻倒过来。

官方文件也一改昔日对“商”的鄙夷态度,开始对工商活动大加推重。翻开光绪朝后期官方的奏折和上谕,对工商实业的赞誉之词俯拾即是。不要说老资格的洋务派张之洞、刘坤一在有名的《江楚会奏》中呼吁大兴实业,新崛起的袁世凯、端方在其奏折中大谈工商兴邦,就连原来相当保守的岑春煊之流也在随风转舵,调整视角。在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岑春煊奏折中就出现了“富国惟商,商之力有必需乎物,所以销纳预备之者工也”的话。其他如陕西巡抚夏时、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也在稍后的奏折中写下“富国恃乎商,通商恃乎工”、“国势之强弱视乎商务之盛衰”一类的主题句。戊戌年就有志改革的光绪皇帝此时更是把发展工商当作治国之不二法门。他说:“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7〕甚至一贯站在顽固派一边的慈禧太后也开始推崇工商活动。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太后懿旨中有这样的话:“从来求治之道,养民为先,古人重府事修和,外国亦最尚实业。方今中国生齿日繁,庶而未富,生财大道,亟应讲求……著各省将军、督抚迅饬所属于应兴各业极力振兴,凡有能办农工商矿或独力经营或集合公司其确有成效者,著即从优奖励,果其一厂一局所用资本数逾千万,所用工人至数千名者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8〕

伴随着社会对工商活动的全面肯定,从“商”之人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清政府在宪法、民法、刑法等都没有制定的情况下优先制定了与商人利益相关的《商律》,这无疑是从法律上优先确定了商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优势地位。作为中国的第一部工商法典,《商律》的大部分内容虽然抄自于日本和德国的资本主义商法, 有脱离国情之弊, 但它的1000多个条文的宗旨在于重商保商则是明白无误的。本世纪初的中国商人常常引用《商律》中《公司律》、《破产律》等法律条文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商律》之外,清朝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制定颁布了许多保商尊商的章程条例,以保护商人的经济利益,提高商人的政治地位。如江苏巡抚衙门曾根据清廷旨意制定过一个《江苏省商民回华保护章程》,规定对那些从“欧美日本及安南各岛”回国经商或投资的侨商“不准有丝毫勉强抑勒,俾实受保护之益”。任何侨商,只要遇到地方“欺凌勒索情事”,即可赴商务局或巡抚衙门控告,官方将给予全力保护,并对肇事者予以严惩。侨商在过去被清朝官方划在“叛民”之列,如今也要制定专门的条例予以保护,可见清朝各级政府此时对商人的倚重。

商人从政府那里得到了奖赏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从1903年起,“新政”期间清廷先后颁布的旨在奖励商人的章程计有《奖励实业章程》、《奖给商勋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援照军功例颁赏商业奖牌章程》、《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等。奖励的等级越来越高,头衔越来越大。在1903年的《奖励实业章程》中,“集股二千万以上者拟准作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资本五十万元以上拟准作为商部五等议员,加七品顶戴”〔9〕。而到了1907 年的《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中,资本二千万元以上就要“特赏一等子爵”,资本五十万元以上的奖赏也上升到“奖三品衔”〔10〕。国家向商人颁赏,甚至把原来只向皇族和战功卓著之臣才颁予的爵位也颁赏给商人,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开创之举,咸同“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而现在却以子男等爵位奖给创办实业之工商人士,表明商人开始取得与国家功勋之臣相等同的社会地位。

清政府在20世纪初也正是把商人当作“战臣”来看待的。每一次颁布奖赏章程时总不免提醒社会重商爱商保商。如农工商部在公布《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时申述其宗旨说:“富国养民,其功与敌忾埒”,“今五洲之大,均以商战立国,国之有农工商实业局厂,其扼要与军储战具相等。凡国内巨富,海外侨商,能出资本,创设实业局厂者,其功自不可没。即以资本之大小,雇工之多寡,为国家爵赏之等差”〔11〕。

在各种法律和章程的奖掖下,商人在社会生活中再也用不着像过去那样自渐形秽,萎缩躲闪。即使是与令人敬畏的官府交接往来,商人也尽可从容保持平等身份:“商董可常川来署,不必定穿公服”,呈报之公文“亦不必拘以公牍体制,只须字迹明净”,“门役等不准稍有需索留难等事,倘有阻隔,该商董尽可直言指报”〔12〕。作为商人组织的商务总会在与地方官公文往来时,除对总督巡抚行文用呈外,司道以下均用平行的“移”,而商务分会对府厅州县也只用平行的“牒”,并且,“商务总会总协理分会总理无论本身有无官阶,遇有商会与地方官衙门交接事件,均以该项定例为准,不以总协理官阶高下致分轩轾。”〔13〕显然,本世纪初的“商”带给中国社会的印象不再仅仅是“富”,它也透现着“贵”的内涵。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中,有三个基本的自上而下纵向排列的社会阶层,即官、绅、民。而官又分为两等,在上者为在职之官,在下者为致仕或在籍之官;民又分为士农工商四等,士为“民首”,商为“民末”。官的下层致仕之官与民的上层读书之士共同构成了官民之间的“中间阶层“绅”。十分明显,在官、绅、民这一基本社会等级结构中。“商”只处于最低级的地位。

然而,自洋务运动肇其端,戊戌维新扬其波,商再也不甘心卷伏于这一社会结构的底层,开始了向上层的移动。维新时期,“绅商”一词风行社会,说明“商”与“士”与“绅”的社会地位此时已相差无几。进入20世纪后,在商本思朝和清廷“通商惠工”政策的有力影响下,“商”向上层的移动在本世纪初终于变成了一股巨大的潮流,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大错位。“商”与“士”与“绅”的秩序被置换过来,商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了“士”或“绅”:“通都大邑贸易繁盛,商人渐有势力,而绅士渐退……殆渐已打破从来之习惯,商居四民之首了。”〔14〕1905年,当“商”经过抵制美货运动的洗礼而知道自己的力量后终于勇敢地向社会宣称:“天下虽分四民,而士商农工具为国民之一分子……而实行之力,则惟商界是赖”〔15〕;“我们经商的人,生在这西历一千九百余年,叫什么二十世纪实业竞争的时代,也真尊贵的很了……天下最有活泼的精神,最有发达的能力,能够做人类的总机关,除了商,别的再没有这种价值了。”〔16〕昔日的自卑心理一扫而空,代之而起的是社会主导者的自豪与使命感:“今日之商家,实操我支那民族存亡起废之权者也。”〔17〕

商的社会地位的上移由于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得到清廷与各级地方官的肯定。他们颁布了一系列的奖赏章程对商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予以确认。从七品衔到一品顶戴,从商功牌到双龙宝星,从正一品封典到子男爵位,清朝各级政府对各类商人的颁赏不计其数。从《光绪东华录》中可知,单是1904年到1907年上谕中传旨颁赏勋爵和封典的“名商”就有张謇、吴金印、庞元济、祝大椿、许鼎霖、刘世珩、程恩培、程祖福等。所有得到赏赐的商人,其社会地位无疑在一般绅士之上。

商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与清廷对商人社会地位的充分肯定,进而引发了绅士阶层向商人涌动。大批的绅士在1900 年以后, 特别是在1906年科举制度被取消之后自动投身工商实业活动,从而由原来的“士绅”转变为“商绅”,“绅”与“商”之间不再有明确的界限,“商”就是“绅”。这种情形我们从本世纪初中国各地的商会领袖成员的构成看得最为明显。按照商部颁布的商会组织章程规定,各地商会总协理和议董必须是当地“有实业之人士”,“每年贸易为一方巨擘者”。而事实上的商会总理、协理及议董往往又同时是当地实实在在的绅士。如苏州总商会的主要发起人都是苏州本地的“巨绅”:王同愈是“进士出身,五品衔翰林院编修”,尤先甲是“举人出身,侍读衔内阁中书”,张履谦为“三品衔户部郎中”,吴本齐为“三品衔候选郎中”〔18〕。苏州总商会档案中留有一份《第三届总协理、议董名册》,从中也可看出绅商合一的情形。该届总协理、议董共18人,其中大部分是带有功名或职衔的绅〔19〕。连基层商务分会的领袖成员也多为当地绅商合一之人。如苏州商务总会下属的平望商务分会总理凌芬就是一位监生出身并兼有候补官职而又经营商业的年青绅商。

近代企业或公司存在着同样的情形,以创办企业较早的南通和苏州为例,不仅老一代的企业大生纱厂和苏纶纱厂创办者为有名的“状元级”绅士,1900年以后诞生的新企业的发起股东也多为当地绅士。1901年开办的通州大兴面厂的发起股东为“江西试用巡检徐石麝、文生陈运昌、江苏试用县丞俞邦林、监生宋铮〔20〕。1906年开办的苏州瑞丰轮船公司的创办股东为“长洲县附贡生欧阳元瑞、国子监典簿潘诵麟、江西即补县丞胡祥林、元和县附生金曾忻”〔21〕。

商的地位的抬升不仅表现在“商”与“绅”的位置的互换与对流,还表现在“商”与“官”密不可分。“官”与“商”的合作成了本世纪初中国经济与社会活动的一大特征,这一点连皇帝都看得非常清楚,上谕中不断出现“官商联络一气”、“相互维持”之类的话。1903年谕令成立商部更是把原来相互排斥的“官”与“商”栓联到了一起。张謇对此说的言简意赅:“中国近日,官皆商也,商皆官也”〔22〕。换句话说,不仅“官”渗透到“商”,“商”也延伸到“官”,既有官办的“商”,如各省的官办工艺局及其它企业,也有“商”做的“官”,如不少商人进入清朝商部或农工商部作“议员”、“顾问”,还有的成为地方督抚幕属局所的官员。甚至出现了一种官与商两位一体的混合人。上海的李平书原为广东陆丰、新宁等县知县,并做过张之洞的幕僚。在本世纪初,他又是官办的江南机器制造局的提调和通商银行总董。与此同时他还是上海华成保险公司经理、上海自来水厂商股总董、昆新垦牧公司董事、闸北水电公司总董等。显然这是一个从做官开始,进而亦官亦商以商为主的人物。各省铁路公司中的负责股东大多也是这一类官商难分的混合人,如川汉铁路公司的驻京办事处总理为“现任学部左丞前刑部郎中乔树楠”〔23〕。江苏铁路公司总理王清穆原为直隶按察使,担任总理一段时间后又被任命恢复原职。浙江铁路公司总理汤寿潜原为署两淮盐运使,担任铁路公司总理时又被任命为广东按擦使。他们两人虽然后来均没有赴任,但在名份上他们的确是皇帝钦命的国家官吏。而他们的拒不赴任也表明“商”的地位的抬高和“官”的地位的相对下降。铁路公司的总理在社会上的名望已经不在一省按察使之下。公司一般股东中现任官吏的人数就更多。江苏铁路公司在申请开办时,积极联名在北京为其呈请的“通省京官暨在籍绅士”,从日讲起居注、侍读学士向下算起达256人,其间许多人自己就是公司的股东。 浙江铁路公司中甚至有巡抚级的股东,他的“续认股”就达三千元〔24〕。江浙两省后来的保路运动之所以轰轰烈烈,被清廷认为“尤为棘手”,与这部分亦商亦官的混合人从中纵横捭合大有关系。

“绅”与“商”之间界线的混沌,特别是“官”与“商”的对流和身份的合而为一,是商人地位得到统治者真心认可的标志,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官本位意识走向衰亡的条件和开端。辛亥革命前,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虽然还没有宣告土崩瓦解,但它的动摇、式微则是显而易见的。公司章程中出现了这样的条文:“凡附股者,统谓之商,无论有无官职,一体作为股东,所有各项权利,一律从同”,国家股东,亦须与普通商股“同权同利”〔25〕。报刊舆论也喊出了中国“未可期之在上者,以今日社会之性质,信官不如信商”的时代强音〔26〕。官商平等甚至官不如商的观念正在中国大地上悄悄地滋生蔓延。

明清以来,随着中国商品生产的发展,中国商人就有了自己的行会组织,即公所或会馆。但这些公所或会馆几乎无一例外都具有狭隘性、封闭性的特征。由于其组织结构与血缘或血缘的放大系统(如同乡、师徒、主仆等关系)纠缠在一起,它的活动也就局限于内部关系的调整而游离于整个社会生活之外。行会与行会畛域分明,行会与社会远如隔世。

本世纪初的中国商人组织已经突破了传统行会组织的角色规定,日益表现出“泛化”的特点,即:商人组织日趋社会化、开放化,其活动对社会各方面的渗透和影响日益广泛。商人组织及其活动的泛化是商人社会地位抬升的又一标志。

本世纪初最先产生也最具实力的商人组织为商会。在“联商情,开商智,扩商权”的宗旨之下,自1904年谕准设立商会起,商会迅速在全国各地建立起来。至1911年,全国共有商务总会55个,商务分会787 个〔27〕。如果加上差不多数量的商务公所,全国大小商会数估计不会少于2000个。

与传统商人行会组织相互分散隔绝迥然不同,商会有自己的层级系统。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宗旨相同,章程一致,构成了一个层层统属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如整个苏州地区从城市到乡镇集市形成了一个区域广阔的联系网络。在此区域整合的基础上,全国性的商会联合会于1911年宣告成立〔28〕。全国的工商业者变成了一个“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血脉联属”的有机整体。

除了商会以外,本世纪初中国社会还存在体育会、教育会、禁烟会、商团、龙会、讲报社、地方自治会、市民公社等社团组织,这些社团成员虽不是百分之百的商人,但商人占其中的大多数并担任领导角色则是毫无疑义的。如苏州总商会与苏州的体育会即后来的商团,与教育会、禁烟会、龙会、市民公社组织既存在人员方面的重叠交叉,也存在关系上的统辖隶属。苏州总商会的总协理、议董往往是这些社团的主要领袖。商会总理尤先甲的大名在上述社团的名册上就几乎都能查到。这些社团也自然而然地把苏州总商会当作自己的主管单位。换句话说,从属性上讲这些社团也是商人组织。工商业者们正是通过这些组织和大小商会把自己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方面。

商人组织的广泛建立表明中国的工商业者事实上已完成了由原来的“游兵散勇”向统一阶段的过渡。商人组织不再依附和局限于行业或血缘,而扩展到整个地区甚至全国的各行各业;商人的活动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商务和内部关系的调整而扩大到整个社会活动。

中国商人阶级化的完成,增强了商人的整体力量,也反过来鼓励了商人更加积极地广泛地参预社会经济和政治实践活动。本世纪初中国历史舞台上上演的所有社会剧,几乎都离不开商人的出场。“商”成了中国社会无所不在的主角。商人们不仅在工商经济活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且参预和控制了相当部分的市政建设、民政管理以及文教、卫生和公益福利事业。

商人及其组织甚至开始蚕食或切割原属于“官”的权力。如不少商会在会内附设商事裁判所以审理工商劳资纠纷,这实际上是将清朝地方官的行政司法权部分地接受了过来。时论看出了这一点,惊呼昔日“商会有评论曲直之权,无裁判商号诉讼之权,今若此是,商会俨然公庭”〔29〕。清朝地方官也感觉到这种商权的扩张。1909年清朝的江苏农工商务局针对苏州总商会的商事裁判所增设所谓裁判员,企图将失去的权力再抢夺过去,它为此行文苏州商务总会,要求将商会商事裁判所受理的各项讼案情由和审理结果逐月抄报农工商务局,以接受其行政监督。苏州商务总会立即以平等口气回敬一文,表示“商会性质与有司衙门所统辖者略有区别”,同“贵局统辖之地方官非可一律”,因此,农工商务局“欲敝会将理结之件按月抄送,似无不可照办,惟是研究商法,要贵互换知识,所有贵局讯结各案,亦请按月抄送一份,以资联络而备参考”。面对苏州商务总会如此措词强硬的照会,农工商务局不得不回文解释:“此次议设裁判课员,清理商界词讼,专为体恤商情,扫除官气,绝非有增长本局权力之见存于其中,当为贵会见谅”。农工商务局甚至表示“事关商民争讼,其纠葛情实,本局不若贵会见闻之真切,遇有疑难,尚须集思广益,随时咨请指示,以晰是非而判曲直……来文所嘱,自当一体照办”〔30〕。这种官商斗争的结局在“农本商末”时代是不可能出现的。

商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权也进行了切分。上海商人组织的自治公所部分取代了清朝地方官的行政职能。诸如公共营业、道路工程、文教卫生、地方税收、民政管理、警务管理等等,基本上都控制在自治公所手中。苏州商人的实力不及上海商人的实力,没能完全控制苏州的地方自治会,但商人们显然也不愿轻易放弃对官权的挑战。他们绕开官办的地方自治会,以商会会员及其系统为骨干自行成立了隶属于总商会的基层权力机构市民公社。市民公社唯商会马首是瞻,而不听命于清朝的地方官或官办的地方自治会。清朝地方官或官办的地方自治会在基层的任何举措,如果不通过总商会或当地的市民公社并得到他们的配合就很难推行下去。可以这样说,苏州商人通过商会和市民公社组织网络也分享了原为“官权”范围的市政建设权、地方治安权及文教、卫生、消防、公益等事业的管理权。

综上所述,本世纪初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转折时期。在这时期里,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挺进打破了中国传统农本经济的格局,工商资产阶级的力量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社会地位因而得到空前的提高。“商”不再被视为无足轻重的“末务”,而被当作“国本”以至扭转中国贫弱命运的法宝;商人不再屈居四民之末,而开始与官绅平起平坐甚至合而为一;商人不再是脆弱不堪的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游兵散勇”,而是一个组织起来的社会化的阶级队伍,并开始以社会领导者的姿态挑战官权,干预中国社会的一切事务。“商”在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中这种位置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进,预示着资产阶级共和国即将在中国大地上降临。

注释:

〔1〕本文指涉的“商”是一个历史的概念, 它实际上涵盖了近代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工与商两方面的内容。

〔2〕李鸿章:《复朱久香学使》, 《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六,第37页。

〔3〕〔26〕均卿:《抵制美约余论》, 载《东方杂志》第三年第二期。

〔4〕《商务报》,甲辰年第八期。

〔5〕《南方报》,丁未年九月十五日。

〔6〕《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六期,社说。

〔7〕《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三月,上谕。

〔8〕《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七期,谕旨。

〔9〕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史教研室编:《中国近代国民经济史参考资料》第三,第127页。

〔10〕〔11〕《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十二期,实业。

〔12〕《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二期,商务。

〔13〕《商务总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载《东方杂志》,第五年第五期,商务。

〔14〕胡汉民:《广东光复与出任都督》,《孙中山与辛亥革命史料专辑》。

〔15〕《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第732页。

〔16〕《经商要言》,载《中国白话报》第9期。

〔17〕《商业发达论》,载《江苏》第3期。

〔18〕〔19〕〔21〕章开沅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一辑, 第2、48、296页。

〔20〕《张謇全集》第三卷,实业,第713页。

〔22〕《答南皮尚书条陈兴商务改厘捐开银行用人材变习气要旨》,《张季子九录·实业录》。

〔23〕《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五期,“四川总督锡奏举川汉铁路总副理及续行章程折”。

〔24〕《东方杂志》,第六年第七期,“记浙路股东年会大会情形”。

〔25〕《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八期,“商办广西铁路办事公所章程”;《东方杂志》,第三年第三期,“浙江铁路公司章程”。

〔27〕徐鼎新:《旧中国商会溯源》, 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

〔28〕商会联合会原拟1911年下半年召开正式成立大会,因武昌起义爆发而延至1914年,但该联合会事实上早已开展工作。参见《华商联合会开办处致天津商务总会函》,天津档案馆藏天津商会档案。〔29〕《保定商会设所裁判讼案》,载《华商联合报》第8期。〔30〕《督办苏省农工商务局致苏州商务总会文》,苏州商会档案,第6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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