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与对策_利益关系论文

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与对策_利益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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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的难点与对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1994年首批招标课题之一。哲学研究所课题组(以哲学所研究人员为主体,并有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各一名研究者参加)经过竞标争取到了这一研究课题。经过近两年的工作,课题组完成了课题的综合研究报告。课题组的工作大约分为四个阶段。1.课题分析与课题调查问卷设计阶段。课题组通过多次讨论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中现实的社会伦理与道德问题的内容与性质,并大致确定了课题研究的总体构想。2.问卷调查阶段。课题组共4名同志先后赴陕西、河南、江苏、广东四省份进行调查工作,共投卷2010份,收回有效卷本1839份。3.问卷资料分析工作。4.课题综合报告撰写工作。课题报告由廖申白、孙春晨分工撰写,于1996年7月完成主体报告部分,其后于1997年1至2月完成“引言”撰写工作。

课题主体报告部分共分五章,即1.生活评价与生活期望;2.社会生活伦理Ⅰ:日常生活伦理;3.社会生活伦理Ⅱ:公共生活伦理;4.个体生活价值;5.个体道德价值。报告的主要思想可简要地表达如下:当前中国的社会生活正在发生转变;由于生活样式的变动与人的个体化发展这两个本源性的发展,社会的伦理与道德正在不同程度地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由于生活领域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程度与水准;在考察这些变化时,有必要把伦理的与个体生活价值、道德价值的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变化相对分别地加以考察,并研究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中,传统伦理与道德正在经历的不同程度与水准的发展与变化。基于这种考察与分析提出当前中国社会正在面临或产生的社会伦理的与道德的问题与对策,是这一研究的一个相当专门的目的。本文是课题报告“引言”第三、四小节的节选,在这两小节中,我们对于整个报告中所涉及的当前我国社会的伦理道德问题作了较为集中的概括,并基于此提出了若干相关的社会对策。

一、问题

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伦理与道德问题,是在社会生活样式发生转变与个体的独立化的大背景下发生的,这两个方面的变动是相互伴随、互应互动的,它们构成我们所说的中国朝向现代社会的文化转型的两个侧面。由于我们假定生活同伦理和道德的不同相关程度,我们将从社会生活与个体生活这两个大的方面进行考察;具体地说,在这两个方面,我们假定,伦理是与社会生活直接相关的,道德则是与个体生活直接相关的。同时,由于我们假定不同生活领域中伦理或道德问题的相关程度亦有重要区别,我们将从日常生活、一般公共生活、经济生活、政治法律生活四个领域分析我们今天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重要伦理问题,并从个体生活价值与道德价值两个层次分析我们在个体生活中面临的道德问题。

1.日常生活:情的伦理与个体独立化间的隐在冲突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是指人们通常视之为私事即私人生活事务的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与交往生活。日常生活伦理具有通常所说的日常性,以及无意识性、保守性与共同性等性质,因而一方面在世俗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与传统有着稳固的联系。中国传统伦理即人伦日用之理,即孟子所说“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的长幼尊卑有序关系。在传统上,雅文化的儒家学说虽也重人伦之情,但尤重人伦之义理或礼;而俗文化虽也重义理或礼,但尤重人伦之情。俗文化这两面中,义理或礼明显地是秩序加于个人的他律性的东西,而情则是源于人本然之心的东西,没有外在强制性。因而俗文化的、人们的日常实践伦理,有明显的重视人伦之情即所谓“人情味”的倾向,当人们不得不诉诸于义理或礼时,它或即意味着惩罚,或即意味着“人情味”的被抛却。

如果站在俗文化的视角来面对问题,我们的日常生活有显著的重情的特点。这种情,是一种特殊的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心智上的相互照应、关护之关系,于家庭中则是“亲情”,存于夫妇之间、父子母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于交往中则是“交情”、“友情”、“人情”等等,存于与知己、朋友及一般熟人的关系中。人伦之情一向是我们中国人所珍视的生活价值之一,并且这种对人伦之情的重视也是中国社会中家庭与交往关系较为牢固的一个重原因。那么,我们今天的问题在于:社会生活样式之变动,尤其是伴随着它发生的个体之独立化,对于我们重情的伦理发生了何种影响:(1)在家庭生活中,亲情是否与个体的独立化相冲突,个体的独立化是否否定了亲情;(2)在交往生活中,友情等等是否与个体的独立化相冲突,个体的独立化是否否定了友情等等。

就我们的调查资料和所能观察到的生活现实而言,情的世俗伦理与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之间还没有显现出明显的冲突。在家庭生活中,亲情的关护是一般人生活中的最重要的东西;在交往生活中,知己间的交情、友人间的友情及一般熟人间的人情也仍然是人们今天所重视的价值,在家庭与交往生活之外,人们寻求个体的独立发展。对今天“离土”或“半离土”的农民打工者或个体户来说,这两个方面之间甚至还没有真正地形成“关系”,他们的生活是被简单地从时间与空间上分成两部分的:一部分是自己的或自己小家庭的在城市或工厂中的谋生生活,另一部分是回到家乡的大家庭中的生活和乡里亲戚之间的交往的生活。摆脱人身上对血缘地缘关系的依赖或依附还没有在情的伦理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或伤害。

但是,一旦这些人们的独立化发展到试图挣脱某些被看作已变得过时的婚姻及伦理礼俗时,这种与大家庭的、与家乡的情的联系就可能受到伤害。今天城市生活中的家庭核心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着与大家庭传统的一些伦理礼俗的冲突,并在逐步地削弱家庭独特传统的继续。同时,许多生活观察都表明:在今天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对爱——而不仅仅是性——的关切在明显地提高。这种对爱的关切与传统的亲情的一个区别是,它是真正建立在个体对自身及对方的独立意识之上的感情。对爱的关切在家庭中的影响是双重的,它一方面倾向于使家庭亲情建立在更合理更健康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由于引入一种新的对婚姻质量的评价,使某些过去人们曾视为自然的有性无爱乃至无性无爱的婚姻的缺陷显露出来。此外,随着市场交换关系及与其适应的“互惠”观念的发展,交往生活中本已有之的人情交换关系也有发展趋势,盲目地讲交情的观念在日渐失去影响,尽管在交友中重视友情的真诚与非功利性价值仍然是更为重要的观念。

就我们目前所能观察到的上述几个方面的变化而言,我们也许可以说在情的伦理与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隐在的冲突。由于我们的伦理传统中重视人伦之情的一面有着强大影响,这种冲突在有序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也许还未演化得过于激烈,但它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深层的影响则是无疑的。

2.一般公共生活:排除性倾向问题

如果我们今天在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是在个体独立化之发展过程中古老的伦理价值是否能保持下去的问题,我们在公共生活中所碰到的,则是在个体独立化之发展过程中能否发展起健全的新伦理价值的问题。

当今天中国人走出传统的村社社会并构架一种现代意义的公共生活时,我们明显地缺乏一种支持这种生活的健全的伦理。在我们的传统中,村社生活既是私人交往生活又是公共生活,在这种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社会联系都是以血缘与地缘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因而不需要发展传统村社伦理之上的种种公共生活设置。而今天,当城市与工业向一向被排斥于它们之外的农村剩余人口敞开门户,并且城市人也在职业与居住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之后,以居民身份为基础的社区的联系就在重要性上超出了以出身背景为基础的血缘与地缘的社会联系。公共生活场所于是正在成为重要的生活场所。

然而在此同时,由于我们没有发育的公共生活传统,我们所能求助的只是由家庭的亲情伦理关系向外推展的“修齐治平”传统。这就产生了两种相反的倾向。一种是试图把家庭亲情推展至整个社会,从而把公共生活关系演化为某种准家庭关系的“大家庭伦理”倾向,这种倾向除了有浓重的空想主义乌托邦色彩外,一个基本弱点是不能演化出关于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的观念,因而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无法从这里生根。另一种是在公共生活中排除对他人——复数的“一般他者”——的考虑与关切的“非伦理”或“野蛮伦理”倾向。这两者其实是相反相成的:如果在这里“亲情”的路径通不出去,则一切都是“非伦理的”,即在伦理之外的;进一步说,既然在这里没有“情”的联系,则对他人可以完全不作考虑,有的只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一切都处于争斗、战争的范围中,一切可资利用的东西都属于争夺的对象。我们从这种非伦理的排除性倾向今天在一般公共生活中的蔓延和流行,可以再次看出我们传统中俗文化的“情”的理路与儒家雅文化的“义理”理路间的区别与联系:“义理”上可通,然失之空想;“情”上通不出去,却转出非伦理的实践。

这种排除性倾向在公共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是承诺与契约的态度难于发展,由此产生无契约、无承诺、无规则的行为倾向问题。公共生活的秩序文化的形成依赖人们之间的大量的默契,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道路、公园、影院以及所有公共生活设施时,都需要这类默契。比如我可以走这条人行道,你和他以及任何其他的人也可以走,因而我、你与他在使用这条人行道时都要考虑自己的使用方式是否妨碍了其他人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自己的使用不可以妨碍他人的使用,当不得不有所妨碍时则应当尽可能减轻这种妨碍。这类默契之所以是默契,因为绝大多数是不成文的,它们依赖于人们对所有他人的同等权利的尊重,和对每个相关者的适度考虑与关切。这种尊重、考虑与关切即是一种承诺的态度。如果没有这种默契和承诺的态度,公共生活就处于野蛮状态,公共生活的规则也就得不到尊重和遵守。由于我们在传统上没有发展出发育的公共生活,这种承诺与默契的态度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少有发展。所以,尽管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并不缺少如“勿穿草坪”、“勿随地吐痰”等等规则,它们却十分普遍地受到破坏,以致这些规则几乎形同虚设。

与此相联系,排除性倾向在公共生活中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共生活的私人化倾向问题。情的伦理使我们倾向于把公共生活分隔成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是没有“情”的联系的,由于这里不存在情的联系,通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常常要么是所谓“公事公办”,要么是前述的非伦理的方式。另一部分则是“情”的联系可以及达的。这实际上是公共生活与个人的交往生活相重合的部分。在这里,生活关系具有双重的性质:既是一种发生在公共生活中的关系,又是与某个有情的联系的特殊个人的关系,即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人们今天常说的所谓“公共关系”,在许多场合实际上是公共生活中的私人关系。由于特殊的情的联系在这里起主导的作用,不仅对这些特殊的个人要有特殊的关照,因而一般公共生活规则实际上成了可随意改变的东西,而且常常会由于给予这种特殊的关照而伤害另一部分不相识的人们的正常利益。

3.经济生活:利益的错动、分化与协调问题

一般公共生活中的这种排除性倾向所引发的“三无”(无契约、无承诺、无规则)行为倾向与私人化倾向,反映了我们的俗文化层面的传统伦理在应对现代公共社会生活的需要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发展上的紧张,即由于缺乏公共生活传统而不能发育一种支持公共生活发展的健全的伦理。这种紧张造成一个文化的现实,即人们只有诉诸传统的日常生活伦理来应对公共生活问题,因而它总是依“情”的理路将公共生活分成两个界限相当分明的部分,一部分是以非伦理的方式对待的,另一部分则是以私人化的方式对待的。这两种倾向在我们接下来要谈到的经济生活、政治与法律生活中都有非常生动的具体表现。例如,首先,在经济行为活动中,一方面是对陌生人——“一般他者”——的坑骗、假冒、行贿、收买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有“私人关系”者的特许、“睁一眼闭一眼”、偏护甚至合谋侵害他人等等。

然而在谈到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时,我们不能止于谈论一般文化发展对于行为样式的影响,还必须考察影响着人们的现实活动动机的利益关系上的变化,正是由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与文化影响这两方面的交互作用,产生了我们社会所面临的复杂而困难的利益协调问题,即如何在个体独立化发展,出现了特殊利益与竞争,从而也出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社会条件时,达到利益关系的新的协调问题。

最近十几年中,随着经济生活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的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竞争的引入而出现利益分化。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尽管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差别仍然相当大,主导的却是利益普遍一致的观念。这种观念的一个主要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它或者排除对个体的以及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的考虑,或者蔑视这些利益。经济的改革从一开始就在走向另一方向。随着竞争的引入,出现了利益的分化,形成了多元的利益主体。这种分化原则上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由正当的竞争引起的分化。竞争是以承认个体的积极活动的结果为基础的社会机制,它虽然默认影响人们努力的结果的能力与天赋为天然合理的,但它对人的积极努力的承认鼓励着人的积极活动动机。二是由不正当的竞争引起的分化。所谓不正当的竞争,即是以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的方式进行竞争。我们不难看出这种行为样式与前面指出的排除性倾向的联系。由这种不正当竞争引起的分化刺激着人们以侵害他人的方式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恶的动机。如果社会生活的竞争给人们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取得成功留下太多的可能,它所鼓励的就是不合理的动机与期望。

利益关系发生变化的另一原因是社会政策的调整。一种社会政策的调整,即使它的初衷的确是为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它也必然要引起社会利益关系的错动,即影响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地位:一部分利益主体的相对地位上升,一部分主体的地位下降。这种错动可能有两个方向:一是将原来被忽视、被排斥的利益考虑进来,这种错动一般来说易于为社会的共同意识所接受;二是使原来已处于相对优越者的地位更加提高,这种错动一般难于为共同意识接受。这后一种错动常常是由于这一人群能够利用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这些条件与机会实质上是以转化了的形式出现的社会权力——而引起的。如果社会政策的调整造成太多的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使一部分有条件利用它们的人因此而得到偶然的社会权力,它所鼓励的就是不合理的动机与期望。从社会公共生活的角度来考察,应当说在最近十几年的经济生活的变动中,我们社会已经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利益留下了太多可能,并且已经造成了太多的偶然性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这种情况已经使一部分人以不合理的方式和不正当的手段得到了许多利益,已经使社会的利益出现了过于剧烈的分化。

在这种现实下,我们的社会今天似乎已经面临着实现利益关系的新协调的需要,如果社会不致力于实现这种协调,利益关系的分化与错动就可能演出更为尖锐的冲突,甚至导致社会生活的激烈动荡。然而如果我们的社会要致力于实现这种协调,它也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复杂的问题。

首先,谁应当先富起来?谁应当得到最大的激励?困难主要在于,每一利益主体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判断。我们已经从现实生活中看到,不同利益主体都倾向于自己首先得到利益与改善。基本上可以说,我们还没有一种普遍的经济正义的观念。尽管我们有理由假定,每一利益主体在判断自身之外的其它利益主体在社会利益关系中应处的地位时,其立场接近于一种“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并且我们的调查也表明:不同从业身份的人们在进行这一判断时有相当一致或接近的意见。也许这种意见,先撇开人们关于获得改善与利益的手段与方式方面的意见不谈,接近地表达了一种经济正义的观念。问题仍然在于:现实的情况与人们的这种一致的或接近的意见距离很远。这种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社会利益关系协调的方向呢?显然,已经以各种方式得到了最多改善的人群不希望有变动,或者希望变动有利于自己的更大的改善。而且,这种目前的一致或接近的意见很可能是过渡性的,会随着生活的发展而改变。社会利益的新协调是否能够有一牢固的基础呢?

其次,社会应当把哪些财富看成是正当合法地获得的?以哪些手段竞争是正当的?如果我们根据多数人在作为“旁观者”时的态度,把欺骗、仿伪、行贿等等视为不正当的手段,少数使用这些手段获得利益的人可能不同意或者有保留,他们可能认为这样做也是正当的或者至少是迫不得已的,例如,他们可能指出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调整方面有更大的不合理性。这种分歧是否能得到解决?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应当从哪一个环节着手?

第三,社会是否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以及可以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获得有利的竞争起点、条件与机会的可能?解决这个少数人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获得社会权力、获得有利的竞争起点与机会的问题是否是一个恰当的起点呢?显然这里所出现的问题会更复杂,也更难于解决。其一,对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尚可以用立法与法规来界定,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则是由法规与政策调整本身造成的,因而无从界定或者至少是难于界定的。其二,要求少数有条件利用这些偶然的条件与机会的人不去利用这些偶然性显然要更加困难。其三,有条件者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这种行为倾向,与我们所指出过的排除性倾向有内在的联系,它是一内在于我们的文化传统中的问题,不是以个别人的示范行为就能够解决的。

最后,社会是否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以及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进行利益的转让?这里的主要困难在于进行利益转让的原则与方式的确定。需要作某种程度的利益转让,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以便使那些处于困难地位的人们的生活有基本的保障,使他们的子女能受到正常的教育,这是一般人们都同意的。但是问题在于该如何确定转让的原则与方式,以及如何保证转让的目的能够实现。当这些问题处于不明确状态时,一方面,以社会之名侵占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的行为,甚至以这种名目为个别人或少数人谋私利的行为,就会时时发生,就如我们今天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看到的一样;另一方面,有条件者拒绝提供转让之利益的行为也会时时发生。

要在上面这些问题上达到普遍的一致意见显然是困难的,但是如果没有大多数成员的基本一致的或接近的意见,利益关系的协调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最大的困难将出现于先富裕的人群与尚未富裕的人群的利益关系中。紧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富裕者是以并仍在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或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获得利益,这将在尚未富裕的人群中形成不满的压力;二是尚未富裕的人群倾向于先富裕者们转让更多的利益,这将在先富裕的人群中形成不满的压力。所以,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安排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有多方面的社会安排,以及相应的公共生活伦理的发展。

4.政治与法律生活:权力、权利与“寻租”问题

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与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有同样的性质:一方面是利益关系的错动与分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动机,另一方面是在个体寻求独立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健全的公共生活伦理支撑有序的公共生活,产生出文化发展上的紧张,两方面的交错产生了复杂的问题。有区别的是,在政治与法律生活中,任何问题都是与公共生活秩序相关的,并且涉及到政府与政府行为、法律与司法活动、政府的与法律的公职人员、社会与公民个人这些方面的复杂关系,因此不仅问题具有更为复杂的性质,而且所发生的问题也远比经济生活中的为多。我们不可能在这里一一追踪这些问题,只打算把分析集中于一些在当前的政治法律生活中显得特别重要的问题上。

我们先来分析在今天的政治生活中发生得相当普遍的权金交易问题。人们对于今天的权金交易行为有普遍的憎恶,这从人们在一般公共政治生活中通常表达的态度中可以看出。然而这种行为却在我们的身边不断地发生并且日趋蔓延。其原因需从两方面分说。首先,从掌握权力的政府公职人员这方面说,有两个因素使得进行权金交易的动机在普遍地产生。其一,社会利益关系的错动使权力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变化。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权力是与种种特殊的福利安排或曰“待遇”联系在一起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个人因而自然地有特殊的优越感。今天,当这些福利连同各种实物利益随着经济生活的市场化成为了人们可以以货币购买的东西后,公职人员感到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在随着权力的社会地位的下降而下降,产生了令这种下降的地位得到补偿的动机。其二,与此同时,由于利益关系剧烈分化,那些投身商业的人的经济权力急剧膨胀,又强烈地刺激和助长了这种动机的生长。这一部分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努力去寻求可以补偿他们的地位下降的途径。在这种背景下,权力成了他们手中的资源:每一道运用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责任的环节都成了权力资源,他们开始抓住每一个机会,垄断公共权力,尽可能地设置权力的“关卡”,营造对“权力”的“市场需要”,以便“出租”这些权力,寻求最大的经济回报。

其次,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传统这方面,我们只有传统的儒家“修齐治平”伦理,而没有发育的民主政治传统来支撑公共政治生活。民主政治之所以为现代社会的必有之义,是因为它一方面能容纳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一方面又能以一些特殊的政治设置避免个人独立发展之间产生的大量冲突,并当这类冲突发生时以特殊的公认的程序性手段解决这类冲突。在实现这种功能时,民主政治一方面开出政府与公民社会的相对等关系,使政府组织明确地成为为公民社会服务并接受公民社会的控制的设置,从而使政府组织该做什么以及该怎么去做成为两方面都清楚明了的事;一方面开出公共政治生活对每一社会成员的同等的蕴意,即每一社会成员在公民政治社会中的同等地位的伦理。所以,民主政治不仅仅是一个民族要走向现代社会就似乎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政治的“智谋”,而且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合理的政治生活伦理。我们已经说明了“修齐治平”的儒家伦理何以在俗文化层面上在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排除性倾向的问题。公共政治生活一向有理想主义倾向。儒家伦理在理想主义的雅文化中产生的最好的东西——就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个人这方面说——是做“保民官”和老百姓的“父母官”的观念,但这种观念仍然与关于自身和每一社会成员、关于每一社会成员和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的平等政治地位的观念难于相容。如果再回到俗文化的层面,我们就更容易看出,由情的理路衍出的排除性倾向,非但不能与上面所说的两种平等政治地位的观念相容,而且必定倾向于把公共政治生活分隔为与自己的私人关系相关和无关的两部分,在前一部分以私人的方式对待,不承认公共政治生活之规则,这就是前面谈到的私人化倾向;在后一部分则一般来说是排除对那些与自身无情的联系与利益关系的陌生人们的考虑与关切,或者“公事公办”,或者置人之痛痒于不顾,在今天的一部分公职人员的实践中,则是进一步地以权力为关卡,以便加大“位差”,寻求将权力“出租”并争得最大利益回报的机会。

我们接下来谈谈今天法律生活中的司法亦即法律的最重要的行为的问题。可以说,今天法律生活中的问题与政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极大的共同性。首先,在这里也相当严重地产生了司法公职人员进行“权金交易”的动机的问题。而且应当说,发生在法律生活中的这类问题比在政治生活中的更为可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裁判,它应当是公民社会意志的代言人,是社会的良心,如果社会生活的裁判可以以金钱来收买,社会生活的秩序平衡就将失去支撑点。今天,人们对法官、检察官收受贿赂的行为有特别的警醒,其原因就在于在作为一个“中立的观察者”时,谁也不愿意看到法律的行为也会被收买。然而我们从生活中看到的大量事实的确在揭示这种收买,这实在是一件令人慨叹愤然的事。其次,现代社会之法律生活的两个基本的目的——明确权利的界限与在界限之内保护权利,同样在我们的法律生活传统中缺乏文化上的充分的基础。如果说这种法律权利的观念正在随着社会生活样式的转变与个体的独立化发展而发展,它在今天也必定还十分脆弱。它一方面受到传统的或习惯上的特殊权利与权力的压抑,一方面受到前面谈到的俗文化层面的儒家“情”的伦理的强烈压抑。对相当一部分司法公职人员来说,司法公务活动也同样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所谓“公事公办”的,另一部分则是关涉与个人有“关系”或者与特殊权利有关系的。这后一部分事务通常是以私人的方式或者向特殊权利倾斜的方式去处理的。这两种行为样式,即私人化倾向与向权力或特殊权利倾斜的倾向,在我们今天的司法生活中,必然表现为一部分司法公职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通常都是有经济好处的,从有关的“私人关系”那里、从有关的“掌握权力者”或“特殊权利者”那里得到经济的回报,得到司法权力的“租金”。更复杂的情况还在于,当某一司法案件的双方都处于“关系”中时,甚至会发生双方“租用”司法权力的竞争。

简而言之,司法权力的寻租倾向、司法行为中的私人化倾向与向权力或特殊权利倾斜的倾向直接地损害着司法的正义,阻碍我们的法律生活实现它的基本目的——界定与保护权利,并妨碍支撑这种法律生活的伦理——尊重权利的伦理的发展。这是我们今天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5.个体生活价值:选择与调适问题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个体生活价值观,在发展上表现出明显的多元性特征。怎样看待这种多元性?我们认为,不应把价值观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归结于多元性本身,对生活价值的多元性应作客观的、理性的分析。

由于生活价值涉及到生活的诸个领域,标志生活价值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对生活态度的认识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要求所有人都以同一种生活态度来对待生活的观点是没有存在理由的;同样,对生活目的而言,不同个体之间也会出现分歧,为着同一生活目的而生活的情形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因而,个体生活价值观上的多元性来源于个体自身对生活意义的不同思考和对生活实践的不同体验,有意识地限制个体生活价值的多元发展有悖于生活的真正意义。

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是:在多元性基础上,个体对生活价值作怎样的选择与调适才有利于发展一种积极和向上的人生。在这里,我们不可越过个体生活价值发展的现实基础。从本源上来说,个体生活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大环境,社会生活的变动使得生活以及生活价值向我们展开了它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一面,从而我们面临着由生活自身的变动而引发出的对多元生活价值的“选择与调适”问题。这其中包括社会转型时期个体在选择与调适多元生活价值时会碰到的许多具体问题,例如:

(1)把效益和功利作为选择生活价值的标准。生活价值的某些方面是与实际的生活评价和期望相联系的,调查表明,多数人关注能够带来较大功效的工具性生活价值(知识、才能、地位等),而对“德性”这样的目的性生活价值比较淡漠。

(2)重视生活价值中的物质性因素,经济活动的价值观浸透于生活价值之中。如把工作(劳动)价值与金钱价值等同起来,金钱价值成为生活价值的重要参数。告别了“谈钱色变”的年代,人们对金钱价值的追求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过分夸大金钱价值与幸福生活的必然联系,无疑是对幸福生活的片面理解。

(3)生活价值是个体的主动选择,个性化特征相当明显,个体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普遍有效的调适方案很难制定。从个体来说,自我的价值平衡和协调发展有赖于个体对生活意义的正确认识;从社会来说,不可能为每个个体设计出合理的个体生活计划。

这些方面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变革对个体生活产生强刺激影响的结果,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环境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6.个体道德价值:激励性问题

与个体生活价值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较,个体在道德价值中表现出的某些倾向更为复杂。由于道德价值是诉诸精神和心灵的一种体认和醒悟,所以,它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不似个体生活价值那样直接和紧密,在发展方向上有其独立性特征。当然,社会的转型和变革也会对个体道德价值的培养和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个体的精神世界总是依附于现实的社会环境而存在的。个体对道德价值(包括理想与信仰价值、道德品性价值和道德人格价值)在人生中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与理解大多比较明确,这表明道德价值依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是,问题在于能否把这种认识所表达的态度落实到实际的生活实践和行为之中。由于个体的道德践履依赖的是主动的、自觉的意识和自我内心的激励,它不可能取决于外力的推动和催化,因而,个体发展道德价值的激励性问题在今天的生活中显得特别突出。

个体发展道德价值的激励性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表现:

(1)表达的道德态度与实际的道德行为相脱节。一些人能够很容易地就某一道德事实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并作出善恶评价,但却仅此而已,没有去实施道德行为的动力。而当自己处于利益与道德相冲突的情境中时,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矛盾就更为尖锐,它们之间的距离会进一步扩大。

(2)把道德价值只看作是人生的理想追求,只在心理上表示认同和赞许,缺乏实实在在的道德努力。塑造高尚的道德人格的确是一个艰苦的人生历程,但正因为此才显示了道德的无穷魅力,而如果只是停留在钦羡道德价值的层次,个体发展道德价值的愿望也只能是“乌托邦”了,至多获得一种心理上的道德满足感。

(3)缺乏自我道德激励的另一种表现发生在“人我”评价关系中。某些人对他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的道德状况评价较低,而自我的道德评价却较高。我们不知道这类人的自我道德评价是否真实可信,若的确如此,也不应持这样的道德态度,因为社会的道德建设尚有大量工作可做,个体的道德修炼是无止境的;若不是如此,情况就更糟,它或者说明这类人对道德价值的真正意义认识不清,或者这仅仅是某种虚妄的道德平衡心理。

道德激励要求的是个体“愿望”践履道德价值,它建立在个体的道德态度、道德理想和道德评价之上,最终落实到道德行为之中。如果个体缺乏自我的道德激励,就不可能自觉地发展和实现道德价值。(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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