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摩擦发生的理论解释_贸易摩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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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807(2007)11—0076—03

1 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国际贸易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比以往有了明显的增加,并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国际贸易摩擦的形式发生变化。目前,国际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贸易摩擦经济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国际贸易摩擦既包括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从贸易摩擦经济主体的数量来看,表现为双边摩擦、多边摩擦和集团摩擦;从贸易摩擦发生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微观摩擦(在微观经济领域产生的不同产品的各种形式的贸易摩擦)、宏观摩擦(随着参与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深入,国际收支不平衡日益加剧,从而诱发宏观领域的全面摩擦),也包括投资摩擦(国家间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容和结构上可能发生的摩擦)和制度摩擦(各种国内规制与经济全球化的精神严重背离而引发的摩擦)。而贸易摩擦的焦点已由微观摩擦、宏观摩擦、投资摩擦向制度摩擦转变。二是贸易摩擦的范围日益全球化。目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经济的相互联系和依赖越来越加强。可以说,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封闭地存在于世界经济中,都必须以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以及国际货币合作等各种渠道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没有遭遇到贸易摩擦的发生(尽管原因各不相同)的国家几乎是不存在的。国际贸易涉及的国家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展,全球化的特点已较明显。三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手段出现多样性、隐蔽性、灵活性和制度化。

国际贸易摩擦的频繁发生已给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加大了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成本,降低了各国参与国际贸易所获得的福利水平,干扰了正常的世界经济秩序,甚至成为引发其它争端的诱因。因此,从理论上研究国际贸易摩擦发生的原因和依据,进而为实践中规避国际贸易摩擦风险提供思路和解决方案,这是一个迫切而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本文以基本问题——国际贸易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从国际贸易利益的存在及各国在利益驱动下对贸易政策选择取向的角度,给予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进行理论上的解释。

2 国际贸易摩擦发生的理论解释:基于贸易利益视角

2.1 国际贸易利益的存在及其各国对贸易利益的追求

国际贸易自产生之日起,从只是少数国家参与的简单的物与物的交换形式,发展为今天几乎囊括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世界贸易体系。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有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推动,但更主要的是贸易利益的驱动。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对贸易利益进行了如下的解释:通过使用价值的交换,满足消费者的欲望;交换价值的增加;增加居民的就业和收入;扩大了市场,从而促进了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大卫·李嘉图及后来的诸多经济学家对贸易利益都进行了说明。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贸易利得可以表现为直接利得(静态利得)和间接利得(动态利得)。直接利得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并由国际贸易本身所产生的利得。主要包括:生产的扩大、消费的增加、产品价格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综合表现出来的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而一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除了可获得直接利得外,更主要的可获得间接利得。主要表现为:一是国际贸易可以打破国内市场的垄断,更可以通过出口使本国的市场扩大。二是国际贸易对一国产业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从纵向看,贸易参加国可以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从事本国具有比较利益的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并在国际贸易的推动下,使得该产业发展成为大规模的现代化产业。而这一产业的发展,又会通过产业的连锁效应,推动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从横向看,国际贸易可以促进一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成为推动该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的外力之一。三是国际贸易也具有示范和技术传导效应。国际贸易的诸多作用都会最终促进经济的增长,形成对经济增长的综合影响。古典经济学家在论及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时,提出了“剩余物出口”论和“大宗产品”理论。在李嘉图的比较利益中,还包含着一国通过贸易,进口传统部门的产品,降低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而降低实际工资水平、带动资本主义工业部门的发展以及迅速积累和投资的意义。这一理论被后来的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从“二元经济”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也有的经济学家将贸易摆在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和发动机的地位。

各国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最基本的动因就是上述国际贸易利益的存在,并且力求获得利益最大化。实际上,无论何种摩擦形式,其基本的理论根源就在于国际贸易利益的存在及其各国对贸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当一国采取以求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但同时却是“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措施,或者一国采取的措施有悖于国际贸易的趋势框架时,国际贸易的摩擦则不可避免。

2.2 贸易利益驱动下的贸易政策的取向

一国如何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以获取贸易利益,这是自古以来各种国际贸易理论所研究的主题。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以其优美的模型和严密的逻辑性证明了自由贸易的必要性和最优性。基本论断便是:无论是对各个国家还是整个世界来说,自由贸易可以产生基于比较优势的资源配置效应,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新理论虽然不如传统贸易理论那样严密、成熟,但它以其理论的新颖性、分析方法的独到性和解释现实的能力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它揭示的基本命题在于: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下,来自贸易的潜在利益甚至更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更需要自由贸易,自由贸易理论也从这一重大的理论突破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支持。

但是,实际上,各国都不可能实行绝对的自由贸易。一般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关于贸易的原因、形式和利益获得等问题的论述,建立在一系列与现实经济不相符合的假定和前提条件下。其明确或隐含的假定主要包括:两个国家、两种产品或两种要素;国家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征差异,如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所产生的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或生产要素丰裕程度的差别;各国的比较优势是静态不变的,不存在规模经济的作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生产要素在一国国内可以自由流动,而在两国间则不能流动;不存在技术进步、资本积累与经济发展;政府在外贸中不起作用,各国贸易总是平衡的;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等等[1]。显然,自由贸易理论成立的条件过于苛刻,与国际贸易运作的现实不相符合。因此,出现了对上述假定进行修正后而产生的各种保护贸易学说。如,最优干预政策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假定的修正;技术外溢和技术创新贸易理论则是对其技术固定不变和把技术看作是外生变量假定的修正;等等。由此,新贸易理论的倡导者发出了自由贸易政策并非最优贸易政策的呼声,使得保护贸易政策具有了一定的理论。

显然,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有其并存的理论基础,即二者是互补的,它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揭示或反映了国际贸易发展过程的一个侧面,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完善。自由贸易理论与保护贸易理论并非截然对立[2]。事实上,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它并没有排斥必要的保护。随着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不断实现新的统一,二者都对经济贸易领域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可以说,国际贸易发展的总体趋势是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符合自由贸易理论的基本含义。但是,这一趋势和过程具有鲜明的渐进性,需要贸易保护手段不断地为自己开辟新的道路。这不能不说明贸易保护理论具有它存在的客观基础和合理的一面,作为趋势和基本框架而存在的自由贸易和作为手段而存在的保护贸易,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并存的基础。而二者并存的客观性应成为探讨国际贸易摩擦发生的直接因素。

2.3贸易政策取向与国际贸易摩擦

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原因的理论解释是多维度的,但由于贸易利益驱动而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政策是其主线。当代的贸易保护更多地运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环境保护为借口)、劳工保护(以人文主义关怀为借口)等,使贸易保护政策更多地带有“人文化”的色彩而更具有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和难以抵制性。当然,配额等传统的严厉的非关税措施仍在一些国家的某些领域被使用,并由此引起诸多的国际摩擦。

应该注意到,在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下,虽然以总体高关税为特征的传统保护性关税已失去了理论依据,但保护性关税被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仍是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如,战略性关税和公平性关税。

战略关税论是战略性贸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中,由布朗德和斯宾塞创立的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模型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如果外国出口商处于垄断地位,其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可以获得垄断利润。外国出口商为了长期独享垄断利润,总是以适当的价格和销售量来覆盖进口国的市场,使进口国的生产商因市场份额不足以保证最低利润而自行放弃进入。这时,如果进口国政府对出口商的商品征收关税,就可以夺取部分甚至全部垄断利润。夺取垄断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进口国政府对外国出口商的商品征收关税直接抽取,另一种是由于进口国政府连续征收关税而使得部分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被进口国的生产商共享。由克鲁格曼提出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模型提出,在寡头垄断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利用关税和其他贸易政策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使本国企业获得静态规模收益,降低生产的边际成本;可以通过销售经验的积累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充分享有“边干边学”效应;可以用足够的利润弥补研究与开发费用,最终“促使低成本产品潮水般涌向国外市场”。日本是实行战略性关税的典型,并受到了美国和欧盟的指责,但同样美国和欧盟也不同程度地实施过这种政策。而在世界贸易越来越自由化的今天,这些明显违背有关的国际贸易制度安排,必然招致别国的报复。

公平关税论的主旨则在于利用关税手段来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3]。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观点,判别不公平贸易的标准一是“基于规则”标准,即以国际公认的贸易规则为前提;二是“基于结果”标准,即以与贸易结果有关的其它考虑为前提。而“基于规则”和“基于结果”往往是实施者依据自己的标准,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行判断,实质上是不客观、不透明的,也失去了公平性和合理性。美国公平关税政策的实施便可谓四面树敌,成为贸易摩擦发生的一个源头。

3 结论

目前,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已成为各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摩擦也更加频繁地发生,并带来更大的风险。可以说,国际贸易利益的存在及其各国对贸易利益最大化的追逐,是国际贸易摩擦发生的基本原因,而一国为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则是其发生的直接诱因。从这一角度来说,即使在贸易自由化的总体框架下,国际贸易摩擦的绝对避免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各个国家来说,重要的应是尽可能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合理规避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以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并使得世界经济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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