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台湾垦殖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兼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理论的不稳定性_股权分配论文

清代台湾拓垦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兼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理论的不成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论文,清代论文,资本主义论文,萌芽论文,股份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台湾的移民垦殖是清代移民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与内地南方的其他区域相比,由于台湾开发的时间短,现代式的产权登记制度尚未形成,逃税的“隐田”又多,地主必须保存大量地契以证明其产权。因此,台湾地区保留至今的地契类文书相当丰富。与东北比较,东北地区移民垦殖时间更晚,但近代以来一次又一次急风暴雨式的战争与革命,使民间文献损失殆尽。清代以来台湾的社会环境相对平静,得以保留大量的开发时期的老字据、档案及族谱等原始资料,构成了进行区域社会研究的丰富的资料库。因此,台湾已故社会学家陈绍馨曾指出,台湾是中国社会文化研究的实验室。这是因为台湾的社会经济资料保留得相当完整,且由于地理位置上的孤立,使得台湾具有成为一个“实验室”的条件〔1〕。 对台湾作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加深对于台湾社会历史的认识,而且可以促进对于整个中国社会历史的研究。

对于台湾拓垦的组织形态,台湾学者作了大量的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2〕。但台湾学者所作研究, 大多侧重于区域开发史方面,对拓垦组织的结构、功能和动作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本文就台湾开发时期以“垦号”为代表的开垦组织的经营形式进行分析,并与中国内地的移民社会进行比较,从而展开对于移民社会乃至中国社会性质的讨论。

毫无疑问,本文所作研究是在台湾学者一系列富有开创性的工作基础上进行的。本文所引的部分契约文书也来自于他们的著作。这是因为,有相当一批老字据,并没有印成专书出版,如有关“金广福”垦号的“北埔姜家史料”和有关“张广福”垦号的“张广福资料”即是其中重要的二种。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即使已经印成专书的出版物,在内地也未必能够一一查获。对于资料限制造成的缺憾,只能留待来日弥补。

一、问题的提出

台湾本岛东西窄,南北长,高大的中央山脉贯穿于全岛南北。台湾中央山脉山体庞大,山峰高耸,主峰玉山海拔3997米,是中国东部的最高峰。中央山脉向东西两侧倾斜,在西部形成较为宽阔的海边冲积平原,在东部则几乎是与海面垂直的断崖。由此造成的各地河流成网,河流短促且急湍,河口港湾众多,成为台湾地理的特殊景观。

台湾北半部属于温带或亚热带,南半部则属于热带。这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作物生长期长,十分有利于农业的发展。然而在17世纪中叶以前,台湾的原始土著或从事采集,或从事狩猎,农业还处于相当原始的状态。人口不多,耕地也少,即便是平原岗地,也到处是一片榛莽。

最初的移民迁入地理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原,大片荒原垦成沃土。按照清朝《户部则例》中的规定,“各直省实在可垦荒地,无论土著流离,俱准报垦”;又规定,“凡报垦者必开具界址土名,听官查勘,出示晓喻后五个月,如无原业呈报,地方官即取结给照,限年升科……垦户不请印照,以私垦论”。入垦移民只有在得到官府颁发的垦照后,才成为合法垦户,即成为业主。垦照中对于土地开垦时间有一定期限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开垦成熟后,业户报课升科,缴纳正供。由于垦户向官府申请的土地大多数在数十甲(1甲为11.3亩)以上, 非自己能力所能耕作,所以必须再招徕佃户,将既得的土地划成小块租给佃户垦种。土地垦成之后,佃户向垦户交纳地租。垦户不仅负责领垦土地的垦殖,而且代替政府对佃户进行管束,行使某种行政及司法权力。这样,就使得移民拓垦组织——“垦号”和移民首领——“垦首”的性质和身份更显复杂。

在这些地区,捷足先登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垦户并不需要花费太多的力气和资金从事土地的垦辟和经营,他们凭藉对土地的所有权就拥有了收取地租的权力。还有一类垦户采用更为投机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如在开垦之初,常有零星垦民不知官法,所垦土地未申领垦照。于是就有奸黠之徒,往往见某地既经开垦,于其将成之际,赴官府申请垦照,将大片已垦熟地据为己业。无照者只得承认其为业主,缴纳地租。佃户向垦户交纳的地租称为“大租”,佃户将所耕田地转租他人,所收取的地租则称为“小租”。这种“一田两主”是相当典型的地主经济形态。

然而,这类垦户仅仅是拓垦时期台湾垦户中的极少数,并不能代表台湾垦户的多数或全部。随着土地开拓的进展,后续移民比他们的先行者越来越多地感受到来自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虽然台湾雨量丰富,但河流短促而急湍,渠圳开凿有相当大的难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区域的垦殖是否成功,首先取决于水利系统的建设是否成功,水田化成为一个区域开发成功的标志。另一方面,虽然原始土著番族人口稀少,但他们对家园的保卫构成汉人入垦的最大障碍。汉、番关系的处置便形成汉族移民拓垦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台湾开拓时期大量汉民“通事”的活动以及山区防番隘线的大量设置,都体现了汉族移民对台湾土著番族在沟通与防范方面所作的努力。单个的移民显然难以承担起如此巨大的压力,垦号及垦首便因此而发挥积极的作用。按照台湾学者的研究,台湾拓垦时期的垦号和垦首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作用决不仅仅是招徕佃户,收取地租。他们在取得政府垦照之前和之后,需要准备及投入巨额的资金,并进行长时期的殚智竭虑的苦心经营,且承受巨大的风险。尹章义指出:垦首募得佃垦者后,必葺屋为寮,结厝为庄,预备耕牛、种子、农具和粮食。若是“易开平原”,每垦一甲地,“约须人力一百工”,开垦三年后才能勘界定租。不仅如此,假若需要开凿坡、圳,其工本更大,所需资金也就更多。一些大的垦号所筹集的资本往往达到数千甚至上万两银,这决非一般的个体小农所能承担。故他认为,这类垦号的设置和经营,已经“形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型企业化的经营方式”〔3〕;并且, “此种以大资本家为主的‘垦首组织’可以说是早期汉人开拓台湾的最主要形态”〔4〕。按照台湾学者的观点, 在清代前期台湾拓垦的历史进程中,农业资产阶级和农业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已经出现了。

在许涤新、吴承明先生的定义中,中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外三种方式:(1)地主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2)自耕农或佃农雇工经营商品性生产;(3)商人租地雇工经营农业〔5〕。很显然,在他们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台湾“垦号”这种生产组织形态,他们的著作也没有涉及“垦号的性质”这一主题。笔者拟在台湾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主题展开进一步讨论,并对“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命题本身提出质疑。

二、清代台湾“垦号”的性质

尹章义将台湾拓垦过程中的各种经营形态归纳为“番垦”和“汉垦”两大类。

番垦指的是土著番社成员以社群或个体的方式垦殖土地。其中除了政府组织的番屯以外,还有番汉合作和汉人代营两种方式。本文讨论的“垦号”属于汉垦,汉垦可分为官营和民营两类。按照尹章义的观点,台湾的民营汉垦可分为:(1)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合伙经营, 他们所结成的组织称为“垦号”;(2)以家族或同乡的力量进行开拓, 开拓群体多半是族亲和同乡;(3)以个人力量进行的拓荒垦殖, 但这类例子在台湾垦殖史上并不多见〔6〕。

在这三种民营方式中,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伙经营是台湾拓垦过程中最基本的形态,也是台湾移民独有的经营方式。从留存至今的若干种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清代台湾的“垦号”具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1.清代台湾的“垦号”类似于现代的法人,它拥有独立的资产,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

从设置的程序上看,“垦号”是“垦首”向政府申请,并在政府注册的以农地垦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刘铭传指出:“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 ”〔7〕刘铭传所称仅指“垦号”对无主荒地的开垦,这种荒地又称“官地”。官给垦照的内容及格式可见《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一章第一节《垦照》中所载各文件,其中时间最早的当属淡水陈赖章垦号请得的“大佳腊垦荒告示”,其文如下: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垦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壹所,东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贫、干豆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查票著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并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聪、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至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拿就。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至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肆拾捌年柒月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8〕

这份垦照从法律上确定了陈赖章垦号的法人地位,包括垦号名称、开垦范围、垦户职责、纳税义务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与“社棍闲杂人等”的诉争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垦号”,而不是自然人。如下文所述,陈赖章是垦号名称,而非人名。

除了官地之外,其他大量的荒地都属于原居于此的高山族土著居民,即文献中所称之“番”族。清朝收复台湾以后,推行“护番保产”的政策,即承认土著民族对原有土地的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允许侵占番族的土地。汉族移民对番地的开垦,必须得到番民的允可及政府批准,给予“(番)垦字”,并向番社输纳“番租”、“番饷”,才被视为合法。这类“番垦字”可以乾隆十八年摆接社番土目茅饱琬给“汉业户张广福即张仁丰”的垦承荒埔字为例,节录其主要内容如下:

有荒埔地壹所,址在兴直庄土名海山头了亮埔,东至横车路为界,西至车路下小港沟为界,南至小港沟为界,北至石路下芦竹滥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张仁丰前来给垦招佃,开辟成田,纳租课永为己业,即日仝中三面议定垦批礼银肆佰大元……。〔9〕

张广福垦号为取得土地开垦权付出“垦批礼银肆佰大元”,即是从番社手中购买永佃权。所以,虽然陈赖章与张广福同为垦户,又称“业户”,但后者在某种意义上仍为“佃户”。张广福向番社所交“租课”与陈赖章向国家所交“课税”有本质的不同。在下文所引一份“金广福文件”中,所有金广福垦号的股东都自称为“佃户”,原因即在于此。

在获得土地所有者的允许并订立相应的合同后,垦户才从法律意义上获得了土地的垦殖权。垦户遂将土地垦殖权视为一种资源,垦号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由此而展开。《张广福文件》1—A1—1中的一份合约揭示了一个小垦号合并成大垦号的实例:

同立合约戴岐伯、陈逢春、赖永和、陈天章因请垦上淡水大佳腊地方荒埔壹所:东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坌、干豆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立陈赖章名字。又请垦淡水港荒埔一所:东至干豆口,西至长颈溪南,南至山,北至沪尾,立陈国起名字。又请垦北路麻少翁社东势荒埔壹所:东至大山,西至港,南至大浪泵沟,北至麻少翁溪,立戴天枢名字。

以上参宗草地,俱于本年柒月内请垦单参纸,告示三道,并相商既已通同请垦,应共合伙招耕,议作五股公业,实为友五人起见,而千斯仓、万斯箱为吉兆矣。则凡募佃以及创置农器等项,照股匀出,所谓通力合作。至于收成粟石,纳科之外,又当计得均分,毋容紊乱,一有涉私以及遇事推诿不共相为力者则摈而逐之,各无后侮。总以同心协力共成美举,相期永远于无替耳。所有垦单告示陆纸,各收壹纸,开列于后,今欲有凭,公立合约,各执为照。

戴岐伯收麻少翁垦单壹纸

陈宪伯收上淡水港南垦单壹纸告示一纸

陈逢春收大佳腊告示壹纸

陈天章收大佳腊垦单壹纸

赖永和收麻少翁告示壹纸 陈天章

康熙肆拾捌年拾壹月 日同立合约陈逢春

赖永和

陈宪伯

戴天枢

尹章义指出这份文件与上引“大佳腊垦荒告示”的关系,后者只是前者所著录的六份文件之一。而陈赖章是垦户即企业的名称,而不是人名。据同样的理由,我们可以认为文件中所提到的陈国起、戴天枢均为垦号名称,只是不解的是,作为自然人的戴岐伯为何不在合约上签名,而以垦号名称——戴天枢——之名署之?从合约中提到的地名看,三个垦户请垦的土地毗邻,他们的组织者戴岐伯等五人遂萌生合作的意愿,于是就有这份合约的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这份文件在形式上组建了一个新垦号,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却是不完整的。参预组建的三个垦号仅仅以土地的垦殖权入股,未实际投入资金。新组合的单位没有名称,未形成完整的企业法人。因此,只能将此看做三个垦号之间的一个合作协议。正式的垦号合约具有企业章程的性质,试以金广福为例说明之。

台湾新竹东南山区一直是土著“番族”的聚居地。一般人将汉化程度较深的“番族”称为“熟番”,尚未接受汉文化或汉化程度较浅的“番族”称为“生番”。至清代中期,这一山区的“生番”活动频繁,与汉人屡屡发生冲突。且因地邻城郊,引起政府重视。道光十四年冬,淡水同知李嗣业谕令粤籍移民姜秀銮和闽籍移民林德修(后为周邦正)集资筹划防番开垦事宜,政府一次性资助银1000元。经过姜、林两人的努力,于是就有金广福垦号的产生。

《北埔姜家史料(二)》中有一份姜秀銮与林德修订立的合约,其内容如下:

同立合约人姜秀銮今因城南一带山高地窄,杂色林木茂密,生番猖

林德修

獗,从前隘寮建设未周,其地又皆崎岖旱瘠,垦种维艰,是以隘粮无资,日久荒废,生番叠出,扰害庄民。上年十二月间厅宪李念民瘼,先给银壹千元,著姜秀銮建隘楼拾伍座,雇募隘丁壹佰陆拾名,分驻巡防。又议兴建公馆围墙肆处,以为佃人栖止之所。所需隘粮,除石碎仑官隘肆拾名,官月给银壹佰余元,并移拨各处隘谷数百石外,不敷尚多,兹蒙厅宪谕饬姜秀銮劝捐定股整本,招佃开垦,就地取粮。但开辟伊

林德修

始,租税俱无,隘丁按月支食,急难缓待,若不设法筹备,窃恐旋举旋废。经銮等以遵谕筹议等事,佥请蒙批,据禀年额隘粮经费不敷,

公议向各殷户鸠捐番银壹万余元,以资支用,仍就一带山地招佃开垦,田园收取租利,并就本山采取、藤、什木、柴、炭、栳项稍资补贴,以免费尽隘废等语,事属可行。惟、藤、栳料例禁私售,仍应卖给军工匠首,以杜私贩出洋。候给示谕遵照办理。该总理等即将捐户银数花名分晰造册,并存交何人,另禀声明,以凭立案等因在案。銮

爰集城乡绅耆妥议,就殷户中劝捐先定贰拾股,约计本银万余元,以为收售山利生息之资,备支应用。并举姜秀銮与林德修贰人为总垦首,合串户名金广福。凡有呈禀事件及贌佃给垦之事,俱应通同盖以公戳并銮贰人戳记。其内外一切事宜,在山中銮为办理,逐件知会在城登

记簿籍稽考。其在外者修当力任设立公所,派人分办。他如掌收本银生息及收售山利,并收租给隘,出纳钱银等项,俱各依公所议订簿籍,调拨股伙中秉正谨慎之人,分司其事,不得推诿。所招之佃,不问何籍,惟用妥人。贌垦田园俱应立定年限,届期交还。至所招各伙,务宜体念公事公办,踊跃齐心,共成其事。每股应津本银定期交清,不得推诿。将来垦成田园之日,丈明甲数,照股均分,按甲供纳大租,以给隘粮。所有应行规条,开列簿籍,各宜遵守。今欲有凭,同立合约壹样贰纸,各执一份为照。

一议:招股贰拾股,銮管在庄拾股,修管在城拾股,其每股中招有数伙合本者,俱各照样另立大小股合约,盖以公记,编号立簿分执各照。

道光拾伍年贰月 同立合约人九芎庄总理姜秀銮(戳)

西 门 总 理林德修(戳)

这份合约的内容相当丰富,它包括垦号设立的起始、垦号名称、垦首职责、集股、资金运用、资金管理、招佃原则、大股与小股的合约形式、土地开垦成功后的利益分配等,极类似于一份股份公司的设立章程。计划集得的一万元,可视作公司的注册资金。在同年二月以后姜、林续定的第二份合约中,对此份合约有所修改,如对总股份数的改动、对垦号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垦首报酬等都作出新的明确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垦号在申请设立时都筹备有资本金,尤其是那些官荒地的请垦者。政府对于这类垦号采取了控制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开垦成熟,则取消原垦户的开垦权,《张广福文件》3—B1—3中一份订立于乾隆二年二月的合同就说得非常清楚:

同立合同林天成、陈鸣琳、郑维谦因康熙伍拾玖年合同陈梦兰、朱焜侯、陈化伯公置北路淡水大佳腊、八芝连林、沪尾、八里坌、兴直等处五庄草地。其大佳腊四庄经已节次开垦,惟兴直一庄未暇整理,是以外人有请垦之举,而陈与郑在厦,林在淡,不忍袖手,出头招佃开圳垦耕,贴纳饷课,仍与杨、许互控多年,一肩独任,计费有银一千二百零一钱二分。但杨许互控之案亦经凭公劝处冰释,而兴直应得之庄,林亦不甘归己,两相推让,遂于本月初二日,置酒会请公亲会议,将兴直五大股之庄,作为拾小股,每股各得一分,其余五分以酬林为数年劳苦费用之资,则此拾分之庄,林自得其柒分,而陈得拾分之贰,郑得拾分之壹,各照议约掌业……三面议定,同立合同叁纸,各执为照。

在兴直庄荒地的垦殖权面临取消的严峻情势下,在淡水当地以及远在大陆厦门的垦首们开始招佃开垦了。这意味着垦号实际投资的开始。垦首们在请得对土地的垦殖权后听其荒芜而实际并不注入资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能引发竞垦者的觊觎。雍正年间林天成垦号因竞垦原属陈赖章垦号的“佳腊草地”就引发了一场诉讼。据尹章义的研究,在陈赖章于康熙四十八年请得这块荒地的垦殖权后,并未招佃垦荒。康熙五十六年转给功加垦号时,仍是“草地”,即荒地〔10〕。雍正年间这片土地仍处于荒芜状态,就给后来的林天成以竞垦的理由。

由此可见,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台湾垦号具备了类似现代企业法人的基本功能,从而构成与其他形式的产业组织最大的不同之处。这样,垦号作为台湾拓垦时期的一种企业组织,它与政府、其他产业组织及个人在权力与义务的界定上,就有相当清晰的边界。因此,从下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垦号自身的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也就发育得相当完善;它的股权流通和交易虽然十分频繁但却相当有序。

2.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清代台湾垦号实行的是有限责任制度。这是股份制形式的一种。

从形式上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一般为几人或几十人,且相互之间彼此信任。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清代台湾的契约制垦号,少则几人,多则数十人,未见有更大规模的。在上引姜秀銮与林德修所订合约中,金广福垦号的(大)股东人数是相当固定的,20股股本的所有者即20人或更少。由于大股本往往由小股本所凑集而成,实际股东的人数可能超过大股本的数量。垦号并不与小股东们发生关系,只是要求大股东与小股东按照统一的格式订立相互之间的合同。对于契约制垦号来说,大股东的人数是不能轻易变更的,即股份数不能轻易变更。在大股东不能承担其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如果有新的股东愿意介入,股东可以发生变换,但人数并不因此发生变更。在《北埔姜家史料(二)》中,有一份订于道光十三年的合约透漏了这一信息:

立合约字林垂裕、刘阿若、范阿台……等,缘本年向竹堑社垦户廖财官兄弟给出员山南重埔青林山埔一带。……(四至略)原议五年开荒为限,俟五年限满之日,将垦成水田或旱园山埔,悉照垦约作十二股均分。除垦户廖财官兄弟抽回二份,其余众佃十人,各得一份,依阄造化,各管各业,不得横行强占。五年限内,应宜建寮募丁,保安耕种,凿圳筑埤,垦成田园。一切隘丁口粮,建庄建隘需用银钱谷石,委系照十股匀派,各宜踊跃,不得推诿观望。如若应派公费有敢刁抗不出者,众伙将其人名字注销,另招妥人入份,理应同气同声,相友相助。

这份公司章程性质的合约规定不能按照股份份额投资或追加投资者,将由他人代替。对于在初次投资以后不能追加投资的,此合约中虽未规定处置方法,但可理解为存在注销该股东底股的可能性。在《北埔姜家史料(二)》一份道光十六年姜秀銮、周邦正同各捐户订立的合约中,就有如下条款:

……当即遵行筹议,定作三十大份,每份该捐银一千元,共计三万元,编金广福字号,开张生理,招垦埔地,以资隘费。业经将情禀明在案,但捐银之数多寡既已不同,而股份之归彼此亦难预定,爰公议立约分执。……所虑者粮费浩大,入不供出,难垂永久,此去三万元捐银开用明白外,若有欠缺之处,应就各原捐之数,按头匀摊加捐应用,不得有违。如是有违,立将该户所捐银元递照有给无垦违限抛荒之例,尽行抹销,以便捐补足用,庶不致贻误公事……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股东对垦号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股东出资的金额为限。当股东不敷加派或为规避风险,可能拒绝追加投资。在一般的情况下,股东可能出售股份,其售价可能低于股东所支出的资金,所遭受的损失仅仅为投入资金与出售价格之差,最坏的情况下是无人收购其股份,股东损失了他的全部股本金,但并不涉及其他。从以后的情况来看,实际上的情形比这份合约所规定的要好得多。当小股东不愿继续投资时,他们大都将自己的股权出售给垦号中的其他大股东。对于非契约制的垦户而言,情况则非如此。《北埔姜家史料(二)》中一份年代不详的《姜殿邦禀稿》记载了垦户陈长顺个人投资3 万余元进行垦殖,却终因资本不继,倾家赔垫,赔累不堪,最终向官府禀请退办的例子。一个个人独资的非公司性垦户,对债务负有无限清偿的责任,破产时不仅将垦号资本赔尽,也将家庭财产赔进。这类垦户与契约制垦号有根本的不同。

台湾垦殖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预算的不足导致资本的短缺,而追加资本的缺乏,就可能带来投资损失。最典型者可以“胡同隆垦号”的遭遇为例:先是陈和议垦号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由赖科和王谟、郑珍、朱焜侯所组成,雍正二年(1724年)王、朱二人的股份为邓旋收购,尔后因邓旋资金不足,又将其股份的部分卖与胡诏的胡同隆垦号,要求胡诏“预先垫出资本,开圳以成田园”。同时,赖科股份的一半也在赖科死后由其堂弟卖与徐闽。由于凿渠开圳的工作是那样庞大,所需资金过巨,股东不堪重负。以后,赖科的剩余股份退出垦号,其他股东也逐渐将他们的股权卖与胡诏。胡诏独力支撑,不胜重负,在将股权卖与“张吴文垦号”及其他垦户后,心力交瘁,含恨而死。胡诏所有田庄出售的价银为9560两之巨,而胡氏及其合伙人投下的资本远不止此〔11〕。

事实上,不仅开圳如此,拓垦过程中“隘线”的建设与维持也是一个巨大的投资。如金广福垦号的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向就是隘寮、隘墙的建设和隘丁的工资。没有牢固的隘线用于“防番”,新竹东南山区的拓垦就不可能成功。吴学明的研究表明,由于金广福垦号投入的资金过于巨大,小股东大不胜负担,多将股底出售,至光绪年间,姜秀銮等五家就占了粤籍股权的一半以上〔12〕。如果在垦殖过程中既要凿修大圳,又要防止番人“埋伏截杀”,所遭遇的风险就更大了。

另一类风险往往由自然灾害所引起,投资甚大的田园美地可能一夜之间为洪水冲崩,化为砾石。如乾隆二十四年八月的一场洪水,就曾将台北地区海山庄东南势一带张家田园冲崩二百余甲,石头溪因而改道〔13〕。不仅如此,刘和林趁此机会从八里坌巡检处得到在冲毁地上开凿大圳的许可,并获得成功。刘、张两家从此陷入长时间的互控诉讼案中。

高风险也同时意味着高利润。在台湾拓垦的过程中,一大批业户、垦首通过拓垦积累起大量的财富,成为一方的首富。因此,一大批在城商人,包括在大陆的商人或地主以及渴望得到土地的小农都投入到这一极具诱惑力的事业中。为了规避风险,股东们出售自己的股权;为了获取利润或获得土地,商人和农民又在购买他人的股权。从上引各例中可以看出,清代台湾股权的转移是相当频繁的,它反映的是清代台湾产业资本一种特殊的流动方式。

在一个以资本运动为主要特征的拓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具体说来,不仅垦号内部股东间的关系以资本作为纽带,就是垦首与佃农的关系也往往与资本相联系。

一般说来,契约制垦号的设立通常是亲朋好友相互筹划、相互协商的结果。基于原有的血缘的、地缘的或业缘的关系,垦号股东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比较密切的。以金广福垦号为例,垦首姜秀銮和林德修(周邦正)分别为粤籍和闽籍股东的召集人和代表者,粤籍股东多为在乡的农地垦殖者,而闽籍股东则多为在城的商人。协调两籍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则依据均衡投资的原则。如上引资料所称,最初的协议是筹资1 万元,分属20大股,后更改为筹资3万元,分属30大股。实际情况是, 粤籍股东集资达到1.5万元,闽籍股东只筹得1.26万元。 闽粤双方为了维持股权平均,乃将粤籍多于闽籍的资金计为以后的追加投资,结果闽、粤股东各捐银1.26万元,合计2.52万元,每股面值为1000元, 合计为25.2股〔14〕。在这个例子中, 股东认购股权采取的是协议认购的方式,而这一点,恰恰是有限责任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在对工程的投资上,垦户与佃户往往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投资。一份乾隆十三年垦户李余周给佃户杨端的佃批执照中有“后来开筑大圳,工力浩大,业佃公议帮贴”〔15〕。又如刘和林父子在开拓万安圳大圳的过程中,因为乏资,几乎停滞。众佃户集资支援,“备出佛银贰陆百大员”才使工程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得以完成〔16〕。另外,在《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二辑中,有一份乾隆六十年林登选与佃农订立的编号为09—03—02—546的合约, 上言“业三佃七鸠出工本银元”,“募工”开凿大圳。其中佃户的投资甚至超过了业户。显然,业彷佃户就一特定的水利工程项目集资,双方都是工程的受益者。

总之,清代台湾契约制垦号中的有限责任制度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股东对利润的追求和对风险的防范。这也是台湾的拓垦在短时间内能够取得成功的奥秘所在。

3.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台湾垦号在经营管理上颇具特色

综上所述,既然垦号股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投资的关系,那么,投资者就不一定是经营者,这就意味着投资和经营已有适度的分离。在一些大的垦号中,往往是投资者决定投资方向,经营者管理项目建设。投资者聘请经营者,经营者或为股东,或为雇工,由此而形成股东一经理体制。

上举乾隆二年二月林天成、陈鸣琳、郑维谦等人所订合同,知三个股东当中,只有林天成在淡水管理经营土地之开垦,陈、郑两人皆居住于厦门,实为“遥领垦首”。在金广福垦号中,闽籍股东皆为不在乡的股东,他们居住于新竹城中,主要经营商业,对金广福的投资仅为他们投资计划的一个部分。就连闽籍股东的代表者周邦正,也不在垦地居住,垦地事务全由经理姜秀銮负责。但从上引契约中也可以发现,几乎所有涉及垦务的合约都由两个垦首联合签署,并加盖垦号公章及两人私章。垦号的公章及姜、周两人的私章都是由政府颁给的,以作为法人信用的标志。在《北埔姜家史料(二)》中有一份道光十五年二月金广福垦号姜秀銮与林德修所订的合约,其中有“官给垦户金广福之公戳,存于公所,公举收掌。遇有公事应用,公同取盖,并銮、修二人戳记,合批明照”的记载。在政府眼中,姜氏、周氏是金广福垦号不可或缺的法人代表。在这个例子中,作为大股东的姜秀銮和周邦正同时兼任垦号经理的工作。另外,公戳的“公举收掌”及“公同取盖”一事颇令人不解,在半数股东居城的情况下,如何能做到“公举”和“公同”呢?目前所见契约未发现垦号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类的组织存在。

再看一个台北平原的例子。大约自乾隆十六年开始,张士箱等人陆续买入新庄地区海山庄的拓垦权,并交由洪克笃管理,而由张沛世帮办。该垦号几经分析,至乾隆二十五年,垦号易名为“张必荣”,洪克笃和张沛世仍为张必荣垦号的经理人。尹章义根据《永泰淡水租业契总》中所载若干合约进行研究,发现乾隆二十六年后洪克笃为张沛世所取代。事情起于这一年刘和林垦号在张必荣被水冲毁的圳基上重修大圳,引发诉讼,而张氏认为在这场争端中,洪克笃表现不佳,且有舞弊嫌疑,因而将洪克笃辞退,改由张沛世任。在这个例子中,作为经理的洪克笃其雇工身份是相当明显的。当然,洪克笃的被辞也可能与该垦号由合伙变为独资有关。

经理的工资与股权红利有严格的区别。在上引道光十五年二月金广福垦号姜、林所订合约中,还对经理的工资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条款曰:“姜秀銮、林德修二人为垦户首,务宜尽力设法开垦。至垦成田园之日,有功在前,酬劳在后。应分别大小功劳,先踏出二人功劳田外,余作三十股摊分,合批明照。”又曰:“金广福生理得利银元,先作二八抽分付与。”也就是说,在开垦过程中,通过对金广福股本金的经营所得利润,20%作为对两人的酬劳,即工资。在开垦结束以后,垦成田园的20%亦作为工资付与两位垦首。在其余的30份中,垦首还要按照各自股份的比例分得相应的田园地亩。

上引《张广福文件》一份编号3—B1—3的合同提到林天成在维护兴直庄垦权的诉讼案中,尽心尽力,调解讼案,并追加投资本1200余元,终于使这块土地开垦成功。在最后分配时,股东们将该庄50%的股权作为对林数年来的酬劳,我以为其中亦含有对林氏追加投资的回报。结果林天成拥有兴直庄70%的股权。总之,在台湾契约制垦号中,经理工资和股权红利的区别是非常清晰的。

在垦号的管理中,会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北埔姜家史料》记载了金广福垦号从道光十六年(1836年)至光绪十二年(1886年)若干年份的收支明细,其中包括埔底银(出租土地收入)、新垦隘粮(垦熟丈明甲数前的隘粮)、股东出资(包括股本金和配股金)、隘粮大租(佃户所承担的隘租)等四项。在支出项中,主要支出用于隘线的修筑和维持。从这50年的账目来看,大多数的收支明细是清楚的,这说明上引姜秀銮、林德修所订合约所说“他如掌收本银生息及收售山利,并收租给隘,出纳钱银等项,俱各依公所议订簿籍,调拨股伙中秉正谨慎之人,分司其事,不得推诿”一句并非虚词。

从金广福垦号及其他垦号的事例中可以发现,台湾拓垦时期的最大投资实际上是对水利及其隘线的投资,其中费支最多者则是雇工的工资。所见各种契约,多是股东之间及业户与佃户之间的合同,少有提及雇工者。然仔细分析,则可发现雇工是台湾拓垦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

一类雇工为隘线上驻守的隘丁。据吴学明的研究,从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九年,金广福垦号所设隘寮从最初的15所增加到40所,道光十六年隘丁人数多达341人,道光二十九年降为150人,同治、光绪年间均为121人〔17〕。金广福垦号的一份清单记载:“顾丁一五○名, 每名月给工银一元五角,米五斗,铅药六办。”〔18〕同治年间的资料称:“隘丁一二一名,每名每年给粮谷三三.三三石。 ”以银一元购谷一石计,每年仅隘丁工资就需费用4000余元;加上修筑隘寮、隘墙及武器、弹药和金广福公馆方面的开支,就构成金广福垦号支出的绝大部分。在道光十五年至二十年的开支帐目中, 开凿水圳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 12.47%〔19〕。

在台北地区,垦号最大的开支当属开凿水圳。契约中留下了大量的雇工记载,如林天成开垦兴直庄时,就曾请林鼎光在庄中“帮督匠工,开筑埤圳”。一份乾隆三十八年大坪林圳的五庄合约中记载,该垦号开圳时,“设流壮为护卫,请石匠以开凿……自乾隆十八年续接,日与血战,多历年所”,七年以后此圳才告竣工〔20〕。此类记载甚多,不胜枚举。再如上引资料中所称林登选与佃农合开大圳,“业三佃七,鸠出工本银元”,“募工”开筑。很显然,开圳的劳力不会是佃户,而是外请的雇工。关于雇工的数量,由于开圳工程大都十分浩大,工期长久,所雇工人当为数不少。乾隆年间刘和林垦号在海山庄开圳,就“率众数百人壅水筑圳”〔21〕。从这个例子中看,大垦号确实具有了大的农垦企业的规模。

许涤新、吴承明先生认为自由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他们认为研究雇佣关系,“不能单看劳动者是否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看雇主,考察雇主的经营性质。就是说,要看他们是受雇于资本呢,还是受雇于别的东西”。此外,“资本主义雇佣劳动,须在同一资本下有一定的量”〔22〕。从这两条标准进行考察,我们都不能否认清代台湾垦号的资本主义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台湾学者对于清代台湾垦号的评价是比较恰当的。

三、台湾与大陆的比较

至此,我们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何以在清代的台湾会出现极富现代色彩的资本主义式的农垦企业?以股份制作为合伙形式的垦号究竟是如何产生的?根据郑振满的研究,以股份形式划分股东权力和义务的制度源于福建原籍的“合同制”宗族〔23〕。但性质却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前者以利润的获取为终极目的,具有资本运动的鲜明特征,而后者仅仅是宗族公产的组合形式,是同族人口对族中公共事业的投资或捐献。

闽粤移民固有的合约制宗族在本土环境中并不能演变出这种具有现代资本意义的土地垦殖方式,而在台湾的垦殖过程中,竟然顺理成章地演变为股份制,成为资本积聚和管理的方式,转变的契机可能在于台湾生态环境与移民原籍地生态环境的差别。

台湾移民大都来自福建沿海的泉州、漳州二府以及广东沿海的潮州、惠州二府。这一区域人口密集,地少人多。虽然目前尚未见到有关这一区域明清时期小农家庭及经济的研究论文,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至明末清初,该区域人口的过密化已经形成。因此,过密化的农业可能成为这一区域农业经济的基本特征。按照黄宗智先生的解释,农业过密化的基本含义是:在小农生产的过程中,劳动力的投入与资本的投入不成比例,单位劳动力的平均资本投入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单位工作日的平均收入也是同样。总产值的增加是因为投入了家庭成员更多的劳动,而不是单位工作日收入的增长。这种过密化的增长以农业生产的家庭化为支柱,劳动力边际报酬的递减由小农家庭未曾利用的劳动力来吸收〔24〕。以此解释作为前提,这一区域的小农经济应当是高度过密化的了。

对外移民在很大程度上为多余的劳动力找到了出路,也为资本找到了出路。对于福建及广东沿海的移民地区来说,所谓的“资本”可能并不是农业中的积累,而是对外贸易或其他产业活动中的积累。当人口呈过密化状态生存时,狭窄的土地无法容纳更多的资本。一旦移民他乡,情况马上就有了改变。还在明代后期,闽南地区的外出移民就挟资本前往外地,进行农业或其他产业的投资。据《明穆宗实录》卷二六,在江西赣南,“各省商民亦常流聚其间,皆以种蓝为业”。又据万历《永福县志·风俗》,当时福建宁德、永福等县的种蓝种靛者多为“漳泉延汀之人”。推测进入赣南的种蓝者也可能来自同一区域。既以“商民”称,说明移民的身份并非一般的农民,而是挟有资本的投资者。学者们据熊人霖《南荣集》卷一一《防箐议下》中的记载,知道在明代末年的浙江山区,有一种“箐民”和寮主的关系颇为独特:

山主者土著有山之人,以其山俾寮主执之,而征其租者也。寮主者,汀之久居各邑山中,颇有资本,披寮蓬以待箐民之至,给所执之种,俾为锄植,而征其租者也。箐民者,一曰畲民,汀、上杭之贫民也,每年数百为群,赤手至各邑,依寮主为活,而受其佣值;或春来冬去,或留过冬为长雇者也。

吴承明先生认为这段记载所记为上杭一带事〔25〕。从行文中看,颇有疑问。假如“箐民”来自当地,何必要“春来冬去,或留过冬为长雇”呢?我以为在“寮主者,汀之久居各邑山中”一句,可能有漏。其本意当为,寮主者,汀之人也,久居各邑山中云云。也就是说,寮主和箐民,都是来自汀州的移民,只是各自的身份不同罢了。按照大多数经济史家的观点,这种“寮主”实质上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租地农场主。而“箐民”则是农业工人。在本文中,我要强调的是,他们是在福建移民外出的过程中产生的。

嘉庆年间皖南山区查禁棚民,据查禁的文献看,当时富裕棚民预交租金有多达1000两以上,租期长20年以上,雇工多达20—30人者。只是这种富裕的农民较少,一般每人雇工的数量仅有几人〔26〕。这些棚民的性质有类于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

在清代前期的陕西南部地区,出现了为数众多的药材厂、木耳厂、香厂等,主要见于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九:

山内木、笋、纸、耳、香、铁、沙金各厂皆流寓客民所籍资生者。

药材之地道行远者为厚朴、黄连两种。……商人写地数十里,遍栽之,须十年方成。常年佃棚户守连,一厂辄数十家。……雪泡山、灵官庙一带,连厂甚多。

[西乡县]耳厂十八处,每厂工匠不下数十人。

经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许涤新、吴承明先生认为上述各类产业的经营,都可能含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性质。而如我们所知,皖南和陕南都是清代移民聚居的地区。

零零星星散布于各地山区的靛棚和木耳厂构成了历史学家所称之资本主义的“萌芽”。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假若没有台湾的经验作为对照,我们对于所谓“资本主义”的认识可能永远停留在“萌芽”的层面。本文中详细叙述的台湾拓垦过程中资本组合的形式与过程,才使我们认识到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的真正内涵,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特定生态环境中的产物。换言之,相对充裕的土地资源和市场资源相结合,才有可能产生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在明清时期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陷入“过密化”的前提下,资本主义农业确实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移民运动是移民原乡多余的劳动力和资本的地理迁移。只是在四川等地,按丁授田使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偏少,移民迁入的数量过多,很快形成人口过密,新的生产方式没有可能在四川产生〔27〕。中国资本主义农业之所以出现在一些自然条件独特的移民迁入区,就在于这些区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里接纳大量的人口,这些移民迁入地相对充裕的土地资源部分地满足了上述条件。

最后,循着这一思路,我们再来讨论清代及民国时期北方边外地区移民社会的特点。按照许涤新、吴承明先生的观点,东北地区是新垦区,土地辽阔,有不少千亩以上的大地主,其开垦的劳动力主要依靠关内移民,而许多移民是到东北佣工,数年后积有钱资即返原籍。因而,东北是中国经营地主最发达的地区。他们所采用的调查资料还进一步表明,1909年奉天省拥有3000亩以上的大地主中,自营部分占他们所有土地的13.8%,若将地主拥有田亩的标准降低,当略高于13.8%,此值远高于山东的7%—8%;在吉林,1931—1914年地主自种土地占全部耕地的53.7%;而在黑龙江,1933年的调查表明,地主自有耕地的75%都是自营的。由于东北是中国农业商品化较高的地区,尤其在黑龙江,大豆和小麦种植面积占50.3%,这两者又是市场作物。因而,这些经营地主的资本主义性质是比较肯定的了〔28〕。这一资料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愈往北,经营地主的比例愈高,反之愈低。从上述移民的历史过程来看,清代以来的移民自南向北推进,愈往北,人口密度愈低,土地垦殖的程度愈低。显而易见,经营地主的比例与人口的密度成反比。这与东南山区、台湾等地情况是相同的。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清代及民国时期移民向边疆和山区的开拓,为学者们所称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由于移民人口的高速增长和国内染料市场的变化,东南山区以靛业为主营的资本主义农场在清代后期即已衰落,资本主义的萌芽并未长成。皖南山区由于垦山引起水土流失,棚民被政府责令下山,租地农场也不再存在。至于陕南山区,清代中期以后,由于开垦过度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山区农业及手工业也相继衰落,所谓新生产方式的萌芽也不复存在。台湾的垦号在土地开发过程完成以后,即专事收租,不再从事土地的开发及农业经营和管理。在清代及以后的人口增长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不断被分割,从清代前期的大约数百名垦首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大约36000 余名大租户,就可见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和细碎化。由此亦可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中国分家制度导致的地权分割,早期台湾土地垦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荡然无存。黑龙江地区的经营地主在“九·一八”事变后呈萎缩的状态,土地改革中被彻底消灭。假定没有土地改革的政治运动,东北的经营地主制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人口的增加,也会逐渐地萎缩。

四、结论

许涤新、吴承明先生在列举了清代前中期全国十几个所谓“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事例后指出:“应当承认,在清中期,我国农业中已经有了资本主义萌芽。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和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同样看待。我国农业是个汪洋大海,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全国有几千万个生产单位。前面我们举了十来个萌芽的事例,即使我们能证实几千个事例,也还占不到万分之一。它们在整个农业生产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事实上,直到近代,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没有起多少作用。”〔29〕在他们看来,清代前中期中国农业中确是存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只是这种关系实在是太微弱了。本文所揭示的台湾的事例则从根本上对这一思路提出质疑:数量庞大并对台湾拓垦发挥过巨大作用的垦号组织和垦首制是否可以证明清代前中期的台湾是一个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

在我看来,历史上中国各区域农业究竟采用何种生产方式,基本取决于该区域所处的生态环境,即取决于当地人口的密度、土地的性质和数量、市场环境和气候等诸种资源。当生态条件全部或部分地得到满足时,所谓“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就可能出现。同样,当生态条件不能得到满足时,所谓“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方式就可能消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另外一种农业生产方式,即封建的农业生产方式。所谓“资本主义的农业”并不是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替代或发展,在中国特定的人口增长背景和中国产权继承制度下,学者们定义的“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完全没有发展的前景。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命题的本身也是不能成立的。

循着这一思路,我们似乎有理由作出这样的推论:学者们所称明清时期中国手工业中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仅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中多种生产方式的一种。它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能说明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不能说明它可能取代其它的生产方式并向现代大工业过渡。明清时代的中国社会按照自己固有的内在规律发展着。对于这一规律的认识,仍需要中国历史学家加倍的努力。

注释:

〔1〕参见陈绍馨《中国社会文化研究的实验室——台湾》, 台湾《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22辑,1966年。

〔2〕如尹章义著《台湾开发史研究》, 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吴学明著《金广福垦隘与新竹东南山区的开发(1834—1895年)》,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14),1986年。

〔3〕《台北平原拓垦史研究》,载《台湾开发史研究》,第148页。

〔4 〕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和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64页。

〔5 〕许涤新、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页。

〔6〕《台北开发史的阶段论和类型论》, 载《台湾开发史研究》,第19—22页。

〔7 〕刘铭传:《量田清赋申明赏罚折》(光绪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载《台湾文献丛刊》第27种,《刘庄肃公奏议》卷七。

〔8 〕这份文件收录于《台湾惯习记事》第二卷第二号及《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一章第一节《垦照》中,二本稍有出入,此依尹章义《台北平原拓垦史研究》一文中所作标点。

〔9〕《张广福文件》91—A1—56, 本文所引《张广福文件》皆转引自尹章义《台北平原拓垦史研究》一文,以下不另说明。

〔10〕《台北平原拓垦史研究》,载《台湾开发史研究》,第81—83页。

〔11〕〔13〕《台北平原拓垦史研究》,《台湾开发史研究》,第69—70、103页。

〔12〕《金广福垦隘与新竹东南山区的开发》,第74页。

〔14〕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姜秀銮、周邦正同各捐户瑞四和、林恒升等同立合约字,见《北埔姜家史料(二)》。

〔15〕1932年《中和庄志》第三章《开垦佃批实例(一)》,转引自《台湾开发史研究》,第126页。

〔16〕《台北县下农家经济调查书·水利篇》第二章,第126 —127页,转引自《台湾开发史研究》,第103—107页。

〔17〕〔19〕《金广福垦隘和新竹东南山区的开发》,第101、 107页。

〔18〕道光二十一年姜秀銮、周邦正等同立合约字,附贴清单,《北埔姜家史料(二)》。

〔20〕山田仲吾:《台北县下农家经济调查书》,第112—117页,转引自《台湾开发史研究》,第118页。

〔21〕《水圳原由便览》第二纸《刘此万告状稿》,转引自《台湾开发史研究》,第102页。

〔22〕《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18—21页。

〔23〕关于福建合同制宗族的有关论述,参见郑振满《明清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第三章“宗族组织的基本类型”,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24〕参见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

〔25〕〔26〕参见《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78、248页。

〔27〕关于清代四川移民问题,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国时期卷)第三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8〕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 —309页。

〔29〕《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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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垦殖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兼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理论的不稳定性_股权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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