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博弈与互惠规范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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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自愿联合、共同拥有和集体控制的社会性企业,兼有企业属性和共同体属性。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会长期呈现出异质性和多样性的特点[1]。在此背景下,针对国内蓬勃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研究都是围绕合作社的企业属性展开,以组织治理为统领,不断深化对利润、成本、交易以及代理人的论述,而忽视了合作社的自治性与共体性[2]。虽然少数研究者关注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价值,特别是它们在就业创造和社区发展方面具有的独特作用[3],以及社区发育对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和影响,但是仍然未能摆脱“共富”倾向的经济功利主义。因此,当前国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有两个基本表征:主体倾向上多是基于企业而不是共同体,场域偏好上多是纳进市场而不是嵌入社区,这样的解释路径不可避免会过度陷入市场、理性、利润的窠臼之中。然而,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事实上并非那样市场化、理性化与利润化。当前,全国各地合作社具体运行的机制有两个基本事实是共同的:一是合作社运行的基础资源是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二是合作社组建的基础成员是农民[4],由此奠定了合作社充满社区性、情感性和互动性的物质载体与主体基础,这也就意味着合作社内部会出现复合利益的诉求、多元交换的博弈与互惠规范的演化存在普遍的可能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乡土社区意涵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论分析框架来看,当前的主流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新古典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理论等方面[5-6],市场治理导向特征较为突出,国内学界和政策制定者未能逃脱市场主导的窠臼。这种论述路径不仅没有充分反映农民对合作社的内在多样性需要,更不能完全契合合作社筹建运行的乡村实践。由于合作社是一种经济行为,合作社满足的是社员的共同需要;合作社是由社员所有和控制的[7],合作社必然会有利益诉求,必然存在合作与博弈,那就必须建立公认的治理规范。如此看来,除了显而易见的市场交易之外,合作社以及其中蕴含的各种行为更多的是各种互惠的社会交换,而更重要的在于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的再造。

然而,国内既有研究的经济性极大地遮蔽了社会性,其专业性取代了丰富性,其管理性覆盖了自治性,各地政府也期望通过推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不管法律如何定义、政策如何引导、企业属性如何凸显,中国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皆是孕于乡土、长于乡土,这可以称之为合作社发展的特殊“乡情”。此种“乡情”既蕴含了费孝通意义上的传统乡土社会的各种“土气”文化与乡村习性[8],也吸纳了人民公社留下的、且被制度继续维护着的土地归集体的村社认同,还面临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兴起以来的城乡以及乡村内部贫富分化加剧的社会冲击。在这种特殊复杂的乡村情境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运转不仅需要企业管理理念,还需求社区治理经验;不仅需要调动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还需注重人心所向;不仅需要按照贡献大小分配社员红利,还需考量集体性共富诉求。因此,要全面认识乡村场景中的合作社就不得不关注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形态、农民需求的多元倾向以及农村互动的动态秩序,这也可称之为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乡土性意涵。

首先,乡村生产行为更多地显现出交融性而不是专业性。虽然广义的农民也可以分出粮农、菜农、牧民等,但他们的生产行为并不专业且不单一。不专业是因为农民生产的技术专业性和资产专业性都不显著,唯一专业的可能仅有他们的农民身份。农民的生产行为更不是单一的,农业生产不限于满足广大农民的经济需要,而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社会过程,满足农民的其他价值需求,而单一的仅仅是他们的直接产出——初级农产品。农民的生产行为融合了乡村生活的各种因素,获利、互惠、面子、声誉、关系、情谊、养老、道德等等不一而足,而生产的专业性只是其虚表,内在的却是生产互动的融汇性。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满足乡民的需要,但并不限于经济需要,农民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的经济组织属性,尽管对合作社组织属性和基本功能的认识尚不够全面。由于合作社有四种分化形式:自愿联合、平等互助的群体合作组织,专业生产、服务社员的经济互助组织,骨干牵头、能人管理的社会网络组织,资本、技术、劳动结合的社员共有组织,这些组织形式通常被认为是从属于经济组织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农民而言有时合作、互助、网络、共有等元素比经济利益更重要,更是农民内在的日常的共同需要。所以,乡村的生产与生活过去从来不是,将来也不可能会完全是由经济诉求主导的,经济诉求只是农民众多诉求之一。从满足需要的福利效用感上看,获取经济利益与获取合作互助、关系网络、共有价值等相比,对农民而言增进的福利可能相差无异,因为需求或者福利本身并不仅指单纯的财富增长。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为乡村生产形成良好秩序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筹建并不意味着合作秩序的形成,而只是某种合作秩序形成的开始,不能认为合作社建立起来就意味着良好的生产秩序已然形成,殊不知合作社组建的速度和消失的速度并无二异,甚至消失的速度有时还要比成立的速度快些,名存实亡的更不在少数,其根本缘由就在于社员退出权利的被剥夺,从而使得合作社内部约束机会主义倾向和搭便车行为的相关机制失效[9]。因此,再造农村合作社更为紧迫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合作社运行的呼吁机制,以备直接惩罚机会主义者[10]。所以,合作形式与合作过程是区别的,合作社是一种合作形式,而合作秩序本身却是一种过程。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合作社这种形式,合作过程仍是存在的,而且合作社本身的存在并不能排除博弈行为。悬挂于壁的合作章程不能等同于农民实际践行的共同行为规范。

认清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乡土性意涵,也就不难理解提出社区合作社的现实意义,这为认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思路,同时也为经济主导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知提出了一种反省视角。社区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合作在特定社区空间下展现出的利益、博弈、规范等全方位的维度,而后者专注的是合作在一种专业生产行为中的形式、过程与经济结果等层面。所以,专业合作社更是一种静态的经济理性的合作社认知,而社区合作社却钟情于一种动态的整体性、复合型合作过程的考察。这种考察以乡土空间作场域背景,围绕合作社过程表达的三个动态层次展开:初期小农利益的诉求导致合作社的筹建,这体现的是合作社的求利之能;中期各种交换行为的博弈推进合作的发展,这彰显的是合作社的约束之责;后期互惠规范的演化使合作社成熟起来,这揭示的是合作社的共生之本。

二、社区合作社的实体表达

合作社不仅是一种形式,更为根本的还是一个过程,社区合作社也不例外。社区乃是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场所,它有物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的;社区是“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密切地相互关联而成的一个整体”,“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一个“社会功能和社会结构合并起来”的“社会体系”[11]。社区合作社是指在当前我国乡村特定的生产场域里,在以地缘、血缘为特色的社会团结中,在熟人式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宗旨的团体、形式、关系及各种观念的集合体系。社区合作社不仅仅强调合作社的组织性、功能性和观念性,而是更强调合作行为本身的复合集成性。合作社在社区中筹建、发展、成熟是一种过程的存在,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存在。这种过程性的存在又有很明确的具有实体性的表达,具体而言就是复合利益、多元博弈与互惠规范(见图1)。

图1 社区合作社的乡土性内涵与实体表达

(一)复合利益的诉求

理解人的行为必先窥知行为背后的动机,经济因素是影响人之行为的根本性、根源性力量之一,获取经济利益无疑是当前农民成立合作社的直接动机。合作社为何能满足农民获取利益的诉求呢?这个问题一般被归结为小农业与大市场的张力,这种认知路径无疑会陷进理性算计、市场交换的套路里。尽管这是理解农民利益诉求的捷径,但这种捷径抓住的仅仅是农民的经济利益,甚至只是农民利益诉求中的小利而非大利,而不是利益的全部。之所以会有这样看似迥异的认知,是因为大家看问题的角度不一。如果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合作社与合作社中的农民,那么得到的结论只能是合作社能在某些条件下(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让农民获得更多市场交易利润。但是,如果从农民主体地位的角度来看合作社,那么市场利益只是各种利益中的一部分,而参与合作社、融入合作互动、获得社员身份等可能都是利益所在。这当然不是降低经济利益在合作社中的诉求地位,而是言明合作社满足农民利益诉求的多元性,进而可以理解农民根据自身的多元利益诉求而采取的各种合作行为与非合作行为。

Akerlof和Kranton(2000)提出了个人效用函数,即行为者的个人行为效用是由自身行为、他人行为及其个人的身份认定共同决定[12]。由于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作为与否,跟他们自身确认的个人效用紧密关联,并且衡量某种行为效用大小还牵涉到不同主体的反应。例如在村集体主导型的合作社中,组织管理者一般都是村干部,他们的很多“努力”或者“奉献”行为,不仅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更多时候是为了留下好的名声以聚拢人心,维护其在村里的政治资本和社会声望。又如一些种养大户愿意带领村民以合作社方式共同致富,他们也因此获得了各级政府授予的各种“先进”称号,这些荣誉以及荣誉背后链接的各种社会资本形成的效用,可能会超过短期内的财富增长;通过各种互惠行为或者利他行为,某些精英农民可以获得极强的身份感和效用值,包括他们作为“精英”或“领袖”的自我定位与认同。另外,参与合作社并获得成员身份还能满足他们的利益,这在乡村是很普遍的。由于各级政府的强势介入和大力宣扬,以及进入合作社的“门槛”限制,参与合作社在某些情况下是很有“面子”的事情,并且能结交各种“关系”。虽然这些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在乡村生活中却对农民至关重要,因为参与合作社就意味着某些布迪厄意义上的符号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13]。因此,人们既要看到经济利益对农民参与合作社行为的诱导,又要正视农民在合作社过程中利益诉求的多样性,这样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才不会是一个仅会赚钱的合作社,人们也可以避免只凭盈利与否来评价合作社的绩效。

(二)多元交换的博弈

基于各种利益诉求,农民在合作社中会存在各种互惠的合作行为,但这种合作并不是单纯的共赢合作,而是博弈合作。随着资源禀赋条件更优的专业大户、涉农企业在合作社中主导地位的强化,合作经济的改革有利于具有企业家特性和境遇较好的农民来寻求新的市场机会[14]。随着这种趋势不断显现,大户社员、相关企业与普通农户能否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必然会引起高度关注。一般来说,合作社成员之间是一种互惠博弈,内部合作的实质是促成各种交换行为。因此,农民在社区合作社中的合作已经不是单纯为了经济的合作,而是为了多样化的利益而存在多元交换,并且这种交换渗透着强烈的博弈味道。

图2 京郊某村菜农对合作社筹建期待的表达

本文研究者收集的一个案例,恰好说明了合作社筹建过程中蕴含的多元交换博弈的景象(见图2):北京郊区某村近两年正在大力发展温室大棚蔬菜,这是村干部重点抓的民心工程和“小康”政绩。但是,大棚建好后销售就成了一个大问题。现在村里的大棚正在经营的有180余棚,而村民集中议论和期待的是丰收后如何把农产品卖上好价钱,而不是被中间的商人压价夺利。由于村民内部也不团结,为了卖个高价还会相互孤立,有商贩以较高的价格来收购,村民都不互相“通气”。还有的为了卖上好价钱,就在半路拦车而不让运输车前往其他农户处收购。在运输商贩之间,本村商贩为了更多获利而阻止外来商贩收购。因此,村民都强烈要求组建合作社。从表面上看,村民们是要通过合作社卖个好价钱,而实则却不尽然。或许可以这样来理解:村民与商贩的关系是市场交易,村民想在交易过程中卖高价而增加收益;村民与村民的关系是人际信任,他们期望在生产互助中建立稳定的熟人信任;而外来商贩与本村商贩则体现的是机会公平,村民不满的是本村商贩没有秉持乡邻互惠、自由竞争、公平买卖。所以,与其说村民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收益,不如说更是为了减少既有行为对乡村信任和交易公平的破坏。村民们期待合作社的成立可以规范买卖、增加信任、维持公平,这其中各利益主体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博弈。

(三)互惠规范的演化

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合作的形式载体,也为农民的生产行为提供了一种合作秩序。农民的各种利益诉求在这种秩序中要得到满足,且多元交换的博弈过程要顺利完成,这些都依赖于互惠规范的演化形成,并最终得到社员群体的认同、遵守和执行。合作社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源在于它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组织(唐敏,2005),合作社的本质在于共生共赢,这种共生机制建立于一种互惠规范的基础之上。

霍曼斯遵循功能主义和交换论视角,认为个体追求满意的最大化,人们在社会互动中追求回报,互惠是两个个体之间进行社会互动的基础[15]。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农民各自的行为是直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合作社成立之后,农民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情况有些改变。首先,行为的直接性转向了以合作社为中介过渡的间接性。在合作社成立之后,农民利益的增进是通过合作社中的合作行为来完成的,而不再单纯是通过农民个人直接的逐利行为达成。其次,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农民利益的内容有了扩展,除先前农民渴望得到的经济利益,合作社中衍生出来的互助、信任、合作等也成为农民利益的一部分。因此,合作社不仅可以增加利益的数量,而且还扩展了利益的种类。但是,这并不是说成立了合作社,农民的利益就能增加,互惠规范的形成只是农民利益或者福利增加的必要基础。

第一,互惠规范是合作社在数量上增加农民利益的基础。合作社只是一种生产方式,这其中不仅有合作,而且有利益的博弈,也就是说合作社并不是保障利益增加的充要条件。合作社能否为农民增利,关键在于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如何,而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又在于农民的分散行为能否得到有效的统筹,农户和合作社能否作为一个利益联结整体采取有效率的行为[16]。这种群体性的有效行为要产生,共同认可的规范就必不可少,而且这种规范还具有内在的互惠性。有了共同的规范,农民的分散行为就会形成规模效益;有了规范内在的互惠性,这种规模效益就能稳定保持。这样一来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与农民的个人行为相比就得到了改进,农民利益在数量上就有了增长的可能,而这种利益的增长更多的是集中在经济利益上。因为农民生产行为得到统筹以后所形成的规模效应能在市场交易中首先体现出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竞争能力、议价能力的提高。

第二,互惠规范的延伸与扩展可以增加农民的其他社会福利。我国乡村的农业生产实践会让农民自然形成一种小农意识,这种小农意识的核心元素就是对私利的过度追求①。传统的乡村社会形成了一整套制约这种自私自利行为的规范,比如宗族活动、村社活动、宗庙活动等,这些活动都在构建一种以村落为单位或者以宗族为核心的共同体意识,让小农在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上生长出“公”的观念,互助互惠的价值就蕴含在乡土性的公共事务中,制约并补充着人们孤立的私利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特别是乡村组织的变革,加之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农民的生产行为再度原子化,并且支持公德的乡村组织和活动逐渐消减[17],这会导致农民“各顾各”的思想过度抬头,而彼此间“帮一把”的行动愈加减少。这种变化致使乡村的公德败坏、风气堕落,让许多农民滑入“富而不足”或“富而不乐”的陷阱。而在参与合作社的过程中,互惠互助、助人为乐、共同富裕的观念再次复兴,人们在获得合作社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共享了合作社包涵的理念价值。合作社经营发展中互惠规范的演化,使合作社的共生共有精神得到了昭彰,不但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而且会提升市场交换的道德水准,并使这两种福利在乡村社区空间里得到和谐的分配与再创造。

社区合作社的过程性存在包含了利益、博弈与规范等多个维度的相互作用,但不管怎么强调社区合作社的复合性,它最显著和最重要的表征仍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人们理解合作社不一定是以经济理性而终,而筹建合作社却是以经济需求为始。所以,如果不充分认识合作社相对于小农在经济交易行为中的优越性,合作社在当下乡村发展中的影响力就会大减。但是,社区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性鲜明的经济组织一经成立,不仅能够满足社员的经济交易需要,同时又深深扎根于我国农村传统的社区之中,并为社区的成长发展服务,满足了广大农民的社会性和文化性需要。因此,合作社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它扎根于当地社区之中,并以促进当地社区的发展为其重要宗旨,而且合作社经济越是活跃,与村社组织之间产生的经济联系就越多[18]。

社区合作社既是一种组织个体农户进行生产的市场经济组织,又是一种协调家庭经营、促进农户合作互利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合作社内嵌于市场与社区两个场域,形成了明显的二元特性。社区合作社的经济行为分解在市场和社区两个场域内,虽然两者同属经济行为,但完成的过程与情境并不相同。市场交易是完成于两个假设的陌生人之间,而社区交换是完成于熟知且存在信任合作关系的社员之间。前者是为了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而后者是为了合作社作为一个社员共同体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合作社在行为、功能与利益诉求上的一体两面性彰显无遗。

社区合作社的提出并不是要取代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更不是妄图否定专业合作社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而是为更全面、真实理解合作社另辟理路,以防止在合作社认知中对专业性和经济性的盲目夸大和过度主导。社区合作社作为区别于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理念思辨,旨在强调乡村合作社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利润与利益的双重期待、交易与交换的博弈均衡、理性与情感的二元偏好等相互影响、彼此促进在乡村的实践。所以,在目前对合作社的专业化与经济化认知反思不足的环境下,关注和丰富社区合作社的内涵显得更有必要。

①20世纪30年代,晏阳初博士等就提出中国的问题根本上是“人”的问题,是农民“愚、贫、弱、私”的顽疾所致,应进行全面的改造。虽然后来“改造乡村”的思路受到费孝通等学者的批判,但农民的四大顽疾还是被很多人接受。具体讨论详见赵旭东:《乡村成为问题与成为问题的中国乡村研究——围绕“晏阳初模式”的知识社会学反思》,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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