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_股份制论文

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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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制是作为深化企业改革措施而提出来的

股份制问题最早是在80年代初,由经济学家厉以宁等提出来的。1984年上半年,世界银行的中国经济考察报告和一些青年经济学家进一步提出这样的改革思路。其用意,无非是想用股份制的办法,克服现行国家所有制企业的种种弊端,特别是产权不明晰和缺乏产权约束问题,把企业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结合起来,以提高企业效率。它一提出就引起企业界的重视,并且很快在一些地方开始了试验。

这是一个新的举措。在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以往从来没有人认真地提出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可以实行股份制,更没有成功的实践经验。1982年,罗马尼亚曾经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允许职工有一定比例的入股分红,但这并不是真正的股份制。我国在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运动中,曾经要个体劳动者把自己的生产资料作价入社,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但这是合作制而非股份制,并且不久就取消了入股分红。只是在旧中国有过类似股份制的做法。这样的背景很自然地形成一种看法: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资本主义组织生产的方式。具体说,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信用制度获得极大发展的情况下,才普遍采用、并且由低到高地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这样的背景,在一开始提出股份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时,曾经象爆炸新闻一样,很快引起各方面强烈反应。有些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明确地表示反对,更多的是持疑虑态度。通过讨论,赞成的人才越来越多。

但是,人们所理解的股份制很不一样,包括世界银行在内,他们提的建议是,把国有资产变为分别由银行、政府部门、保险公司、社会集团持股。另一些人设想的办法,是在社会上广泛发行股票。还有的主张在企业职工中入股集资。有的则把股份制与合作制相混淆。我自己是一开始就赞成实行股份制的,但当初我对股份制的理解也很肤浅。

现在,股份制在我国不仅仅是试验,而且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推广开了。到今年初,全国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已达四万多家,其中,股票上市公司六百多家。股票的上市,表明企业产权开始推入市场交易。股份制企业的效益,也比一般企业要好。这都告诉我们,股份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步骤,已是不言而喻的了。

二、股份制的好处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经济

对于股份制的必要性和好处,开始时人们的认识也不深刻。只认为这样做:1.有利于把分散的个别资本形成为数额巨大的社会资本,这样就可以办一些由单个资本难以办的事情。这点,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下的股份公司时,曾经一再讲过,它无疑地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有利于把人们手中的消费资金集中起来,转化为生产资金,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3.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他们关心企业的积极性,办好企业;4.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5.有利于解决政企不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干预过多的问题,等等。后来,当我们逐渐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学者们才更多地从产权制度、资产结构、经营机制、治理结构、责任制度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研究股份制。特别是《公司法》的制定,使人们加深了对股份制的认识。即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才能使企业产权多元化,使资产流动起来,优化资本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才能在企业制度上同国际社会接轨。实行股份制,重要的是采用股份制的一整套经营机制,搞活我们的公有制企业。

三、对马克思的论述要全面准确地理解

然而,直到现在,仍然有一些人坚决地反对股份制。他们写文章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实行股份制是恢复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搞股份制呢!有人说,股份制不是改革国有企业,而是改掉国有企业。还有人说,股份公司意味着诈骗掠夺,动荡和分化,股份制是“赌博经济”。其根据就是马克思在谈股份制时所说的:“资本作为私人所有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界限以内的扬弃”,以及“由公司的创立、股票的发行和股票的买卖,引出一整个体系的欺骗和欺诈”,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的股份制,曾有许多精辟的分析和论述。现在,赞成推行股份制的和反对推行股份制的,都在加以引用。赞成的人主要引用“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益的生产”;以及“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组成公司的个人的资本)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以及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为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等等。反对的人主要引用前述马克思所说的,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界限以内的扬弃”,说股份制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性质,以及股份制会引起投机、欺诈,等等。

本文作者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讲过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能改变资本主义的性质,社会资本也是资本主义的一种存在形态,并非社会主义所有制,以股份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确实具有一定欺诈和赌博性。但是,马克思又确实对股份制的出现给以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使私人资本变成社会资本,是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并且创造了转变为新的生产方式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马克思明确地讲述:“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299页),既然这样,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还可以采用股份制呢?正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不是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吗?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改变不了资本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推行股份制为什么不可以改变其性质呢!难道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股份制只能与私有制结合?

四、股份制可以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现代股份制确实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出现并发展起来的。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不能把股份制作为一种所有制看待,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股份制是筹集企业资本和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股份公司是一种企业的制度,这种企业制度本身是中性的,资本主义可以采用,社会主义也可以采用。股份制可以容纳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它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可以是社会股、私人股为主,也可以是公有股为主,或法人股为主;可以是资本家控股,也可以是社会主义国家控股或社会集团控股。所以,股份制的性质应当依据持股者的性质和体现何者的利益而定。严格说,股份制的股本是流动的,因而其资本属性也是变动的。不同的股份构成的企业可以是不同的所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多种股金来源组成的公司只能是混合所有制。当然,国有企业推行股份制,会使国有企业改变成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但是,如是国家控股,它还基本上是国有企业;如果国家不控股,那就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但也不能等同于私有企业。有的还是公有制企业,例如由国家股和集体法人股为主组建的企业,就不能说是私有制企业。只有全部由私人资本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才是私营企业。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简单地说股份制就是私有制或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恐怕都不对。只可以说,在我国建立股份制企业,绝大多数仍然为公有制。国有股甚至可以控制许多社会股、私人股。在我国具体情况下,股份制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五、推行股份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致的

如前所述,现在我们是重谈股份制问题,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一致还是不一致?

推行股份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致的,股份制是就企业资产的组织形式说的,即投资者主体多元化的企业组织。而现代企业制度是就企业制度的现代化说的。大家知道,现在世界上的企业制度,归结起来有四种类型: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其中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它们都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的两种基本形式。独资公司只是一种例外。无限责任公司现在世界上还有,但已很少了。我国尚无这种规定。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除了在外延上可以把国有独资公司包括在内之外,其内涵与股份制完全一致。它们都是为了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达到“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的,只不过股份制或股份公司是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概念,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对企业改革方向的一个概括。二者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六推行股份制必须规范化

这里有一个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由于股份制推广在先,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在后,《公司法》的施行是在1994年7月1日,加上人们认识上的原因和旧体制的影响,从实践上看,许多股份制企业是不规范的,未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使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试点的企业,也有一些不妥的地方,例如国有独资公司占得比重过大。股份制企业不规范的表现更多,包括一些公司实际上是“翻牌公司”,也包括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是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事先确定和任免;也包括把投资视同债券,固定给较大比例的分红,等等,这些都可以看成为是旧体制对新的企业制度的腐蚀,不能等闲视之。

我认为我们既然要搞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按照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论和本质要求去办,严格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否则,换汤不换药,借口中国特色保留旧体制的弊端,是不可能收到应有的良好效果的。因此,规范化操作不可避免。规范化是搞好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七、股份制不是唯一的改革目标,其他形式也可以采用

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股份制,把它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基本方向。但是股份制不是企业改革的唯一目标。除了股份制以外,合作制(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也是一种基本的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如果我们引证马克思的论述的话,他对合作制的评价比股份制还高。例如他明确地讲过,合作制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股份制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消极扬弃。在合作制企业中,工人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工人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等等。

但是,不同的企业制度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我的看法,股份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包括一小部分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也要向股份制发展。而对于众多的国有小型企业和大部分城乡集体企业来说,基本的改革方向恐怕是合作制,使劳动者在企业中有自己的资产,真正当家作主,实行“民有、民管、民享”。合作制更符合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现在在我国城乡不推自广的股份合作制,它的本质和本意就是合作制,只不过它很不规范,把一些不是真正的合作制企业也包括进来了,将来要加以规范和引导。

此外,其他的改革形式,例如承包、租赁、委托经营、联合、兼并、破产、拍卖等,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我们也可以采用。千万不能搞“一刀切”,刮风。

八、股份制问题上的争论,说明我们必须从姓’公”姓’私”的牢笼中走出来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确实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在许多方面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但是,两种制度下的事物并不能用姓“社”还是姓“资”区别开来,有许多是共同的、一样的,也有许多事物从来就是中性的,甚至是“趋同的”,可以相互学习、借用。例如民主管理,本来是社会主义的,但近些年来资本主义国家也在效仿。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学习和借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些有用的东西呢?

但是,姓“社”姓“资”的争论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解决了,这些年又冒出了姓“公”姓“私”的争论。在一些人看来,凡是姓“公”就是社会主义,不管搞得好与不好,都要肯定;凡是姓“私”就是资本主义,尽管作用大,也得否定。他们甚至扩大私有的范围,把合作制企业资产落实到人,也当作私有,搞得人们不敢用私有的概念。在股份制问题上,他们甚至说,推行股份制就是要搞“私有化”,为决策者设置种种障碍。我劝这些同志到实践中多看看,我们搞的股份制、合作制是私有吗?中国的公有制企业,不走股份制、合作制道路行吗?我的看法,在当今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能发展生产力,坚持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就要肯定。我们思考问题,必须从简单的姓“公”姓“私”的层面上走出来。一些束缚我们前进的传统观念,该破除的就要破除。现在确实需要再来一次思想解放运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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