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理论的重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经济史论文,学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封建社会”是舶来名词,与中国二千年来固有的历史称述并不相符。近半个世纪以来,历史学家们为了把这种西方的社会发展理论,套用于中国的历史社会,想尽了种种的论证方法,但总是有些不尽如人意。有一些历史学家为了解决理论套用实际所产生的矛盾,提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形态并未脱离于西方理论的框架,但其自身存在着不同于西欧社会的特殊性的解释。这种解释无疑使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但时至今日,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更进一步探讨。
本人十余年来从事中国社会经济史的教学工作,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的理论诸问题,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不高,总感到其中有不少疑难问题。借此机会,谨就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晚期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指出五点疑问,希望大家有教于我。
一、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下的阶级划分完全合理吗?
不论是中国或是西欧,都曾在历史上出现过君主专制即中央集权的政体。但是西欧的君主专制发生在封建社会开始瓦解而向近代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那时的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注: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1847年),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9页,人民出版社。)君主专制因此而应运而生。然而中国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却是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为了适应西欧的封建社会理论及君主专制理论,中国的史学家们把中国的封建社会及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下的民众,划分了地主与农民的两大阶级,因为以经济基础进行阶级的划分是分析上层建筑的出发点。
对中国封建社会专制集权制作如是分析法的学者们,较为流行的论点是: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是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中国历代的农民,就在这种封建的经济剥削和封建的政治压迫之下,过着贫穷困苦的奴隶式的生活。……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这就是说,地主、贵族、皇室属于统治剥削阶级——地主阶级,而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统治和剥削的机器(注: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87-588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横排袖珍本。)。
本人完全赞同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下存在着一个阶级剥削另一个阶级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人吃人”的社会。然而问题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内,什么人应当划入到“地主阶级”中去,成为中国社会的统治者和剥削者呢?一般说来,贵族与皇帝属于地主阶级,这是没有什么疑义的,但是“地主”这个概念,实在是很难把握。
在中国的历史典籍中,“地主”一词即是“土地拥有者”的意思,而不是阶级划分中“地主阶级”的地主。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之下,天下所有的臣民,都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体下的“编户齐民”,人们拥有土地,必须向国家交纳赋役。中国封建社会里拥有土地的“编户齐民”实际上可以分为三部分人:一部分拥有土地者,把土地租给贫民,收取地租;又有一部分拥有土地者,同时又是中央集权制下的官吏士绅,他们依附在君主专制政体上,利用国家的权力,营私舞弊,加重对于农民的剥削。人们习惯上把前面一种拥田食租者称为“庶民地主”,而把后一种依仗政治特权加重剥削者称为“官僚(士绅)地主”。除了以上这二种属于“剥削阶级”的地主之外,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拥有多数土地的是千千万万的自耕农,而这千千万万的自耕农与那些没有政治权力联系的“庶民地主”,又是怎样发生“阶级剥削”关系的呢?
把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专制下的编户齐民进行阶级的划分,其理论依据当然是西方理论中的所谓封建主与农奴的经济关系,即以社会成员对于生产资料的拥有程度作为划分阶级的主要根据。然而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泛政治化的国家,经济关系真的能够在社会结构形成中产生如此决定性的作用吗?在中国的大量史籍中以及论证地主剥削农民的论著中,绝大部分有关经济剥削的记载,往往都与“豪强节巨室”、“土豪劣绅”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那些剥削贫民令人发指的“地主”,绝大部分是依附于封建专制政体的官僚士绅以及与之有着密切联系的人,我们姑且就把这一部分人称为“官僚地主”。真正的“庶民地主”,是达不到“武断乡曲”的程度的。我是学习明清史的,试问在明清时期能找出几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庶民地主”如何强暴地剥削农民的例子来?相反地,从明清时代的大量记载中,倒是经常看到有关“庶民地主”不堪官府、富豪的转嫁赋役、流亡破产的事实。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庶民地主”没有从佃农那里收取地租(关于地租的问题容后再说),也不是说在“庶民地主”中没有为富不仁者,只是说这些“庶民地主”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剥削关系中仅是一个很次要、很微不足道的角色,他们的大多数和自耕农一样,或是上升为官僚地主,成为名符其实的剥削阶级,否则,只能是“编户齐民”,遭受多方面的剥削。
再者,我们不能因为有些“庶民地主”收取地租便说他们是“地主剥削阶级”,遗憾的是在以往的论证中,往往混淆了这种“度”的界限。笔者十分赞同胡如雷先生的意见:作为剥削阶级的地主,必须有一个最低的土地拥有量。明清时期一般的农家是“五口之家”,地主家庭自然人多一些,假设为十口,每人每年最低消费量为10石,共100石。亩产量假设为3石,地主收取对半租,100石则需田70亩左右,再加上赋税及地主家庭的消费水平高于一般农民家庭等因素,则所谓的地主要维持十口之家的生活,至少必须拥有土地100亩以上。但是拥有这种规模的土地,而又与封建官府没有丝毫权力联系的“庶民地主”,在明清时代到底能够找出几个?华北地区的人均土地相对于江南地区要多一些,黄宗智和丛翰香先生都曾对近代华北地区的土地占有情况做过研究,在黄宗智所举的河北、山东33个自然村中的在村地主的土地出租情况看,该地区的土地出租量占总耕地面积的22.1%,而出租土地达100亩以上的地主,其租出地仅占该地耕地面积的3.4%。(注: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可见在华北、山东,土地出租的比重不大,而出租土地达100亩以上的地主更少,如果再剔除其中的与官府有权力联系的地主,则所谓的“庶民地主”,则更是微乎其微。笔者曾经对福建地区的一些“土改”材料进行分析,福建自宋代以来便以人多地少著称,清代以来,更是人满为患,不要说占地百亩,即使是占地50亩,也算是大地主了。土改时期,为了落实农村阶级划分的政策,拥地一二十亩被划分为地主的情景不在少数。这样的“地主”,又怎么能与西欧中世纪庄园制下的封建主相类比呢?
因此,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下划分“地主阶级”的“度”的分析,实在十分必要。中国农民的处境是悲惨的,但其悲惨的主要原因,是封建国家以及依附于国家政权躯体上的特权地主的层层剥削,纯粹的建立在经济关系上的剥削并不占重要地位,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民,在这样的社会里,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剥削关系规范为地主剥削农民地租的关系合理吗?
二、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的基础吗?
由于把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关系划分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两大阵营,而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专制又是地主阶级统治农民阶级的机器,那么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政体必然是建立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上。(注: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54、5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换句话似乎可以说,地主经济越发达,中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越稳固。但是中国的历史事实并非如此。
“地主阶级”特别是贵族和大大小小与封建政府有权力关联的“官僚地主”,他们私有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即土地和财富和积累,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治势力而获得的,即所谓的“有权有势”,“升官发财”。从这层意义上可以讲,中国封建专制政体是官僚地主们发家致富的坚实靠山,一旦失去这一政治背景,则所有的发财途径如横买强占、营私舞弊、欺行霸市、私增暗派、奴役下民、规避赋税、飞洒诡寄等等,都无从谈起。
然而,官僚地主所赖以致富的这些途径,却正是与中国封建专制政体的巩固不相容的。自秦汉以来,无论是那一朝中央集权制,它们所赖以维持和巩固的经济支柱,都是来自“编户齐民”的赋税徭役。中央政权所控制的人口和土地越多,就意味着赋役徭役的征收量越大,也就意味着中央集权制的经济实力越雄厚。中国封建社会中央政府对于“编户齐民”的赋税徭役的征收,必须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们来执行的,廉明的官僚政治,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维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贪污腐化的官僚政治,则使国家的赋役收入大大减少。因此,当每个王朝建立之初,中央集权制即君主制加强,官僚政治相对廉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亦相应充裕。而随着王朝的稳固,官僚地主们开始营私舞弊,或是对赋役征收上下其手,或是吞并大量土地人口,隐瞒赋役,使国家的“编户齐民”和土地日益流失,财政状况日益入不敷出。其结果是大大小小的官僚地主们发家致富了,而中央政府日益走向衰弱,最终走向崩溃。这一恶性循环,几乎经历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所有王朝。
从中国的历史事实看,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编户齐民”的经济(其中大部分是农民经济)才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专制的经济基础,而官僚地主经济的消长是与中央集权专制的强弱成反比的?
三、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是对官僚专制还是对农民专制?
从国家政权是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统治剥削的机器这一理论出发,过去人们一谈到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与农民的关系时似乎都认为封建政府对广大农民实行着严密的控制,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多少人身自由,等等。
事实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君天下”也好,“中央集权制”也好,说到底,做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来说,他所追求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根本目的在于如何使自己皇帝宝座一代一代地沿续下去。当今历史教材书中所列举的各个历史时期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种种措施,大多都是为着控制官僚而提高皇帝权威而设置的,在这些措施中,最严厉而又最不人道的条款,恰恰不是对准农民的,甚至不是对准一般官吏的,而是针对皇室的兄弟骨肉和亲戚的,这一点只要看看明清两代皇帝如此对待自己的兄弟,便可清楚了然。因此,我很赞同王亚南先生的论说:“一个帝王,如其不是阿斗一流的昏庸人物一切听任宵小摆布,便要把底下的大大小小的官僚,甚至正待加入官僚阵营的士子,都统治安排得对他服服贴贴,而相互之间又能保持相当的和谐,那也就够他头痛了。所谓寝食不安,所谓宵旰图治,在天下已定或大定之后,主要还不是为了对付人民,而是为了对付臣属哩!”(注: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6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当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农民,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户籍管理制度,如保甲制度、黄册制度等等。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历代政府利用户籍制度控制农民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收,而不是为了保证地主对于农民的地租剥削。在不少场合,由于官僚地主隐占了过多的人口和土地,中央政府还不得不采取种种措施与官僚地主争夺这些人口与土地。其次是中国封建社会设置户籍管理制度究竟有没有它的社会合理性?在怎么样的社会才不要设置户籍制度呢?
如果真要把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农民与西欧封建社会里的农奴做一比较,则完全有理由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下的农民要比西欧各国的农奴自由得多,人身束缚要松弛得多。恩格斯说:“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于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土地而离不开它。农民虽然保有自己的土地,但他们是作为农奴或依附农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且必须以劳动或产品的形式给地主进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9页。)列宁说:“在农奴制社会里,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由此就有农奴制这一概念。”(注:列宁:《论国家》(1891)、《列宁选集》第4卷,第50页。)反观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农民,农民的离土和人口的流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并且伴随着封建王朝中央权力的衰弱和官僚地主营私舞弊的加剧而加剧。中央政府为了防止赋役的流失也曾采取种种办法来限制人口的流动和农民的离土,但这些措施的重心仍在于如何重新安置这些流民从而重新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而不是强制这些流民成为地主的佃农。从中国封建社会的边疆开发史看,中国的离土农民所形成的流民,实在是开发新经济区域的生力军。
中国封建社会里的农民不但有相对的离土自由,同时还有比较宽松的择业自由,士农工商的界限自秦汉以来越来越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明代以前的商品流通与商品经济的发达,更是同时期西欧封建主们所不敢望其项背的。固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有着安土重迁的习惯,但那是中国农业社会的必然产物,并不完全是封建中央集权制束缚的结果。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与农民的关系,似不宜用“专制”二字予以简单的概括。
四、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能够实行经济的高度集权吗?
中国封建社会中央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与官僚地主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中央君主专制政体或者说王朝的巩固,赋税徭役的征收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而王朝赋役财政的征收,却有赖于大大小小官吏的操作。然而大大小小官吏及其相关的官僚地主们的发家致富,恰恰是利用了王朝政权的力量来达到营私的目的,这样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中央政权与官僚地主争夺土地、人口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中央政权控制了比较多的土地和人口,就意味着赋役征收增加了,王朝的实力增强了。反之,土地和人口为官僚地主、豪强势家所隐占,中央政权所控制的土地和人口日益减少,则王朝的实力势必下降。
正因为如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所谓中央集权专制,对于土地、人口的控制能力,也可以说是对于经济的控制能力,并不怎样地“集权强大”,其至可以说是低下的。根据何炳棣先生的研究,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除了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官方公布的土地数字与耕地面积比较接近外,其余朝代的土地数字都与事实有相当的差距。随着中国封建社会逐渐向晚期发展,中央集权的政治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但是中央政权对于土地与人口的控制能力,却有着整体下降的趋势。至少从宋代以来,中央政权无法掌握全国的实际土地和人口数字,为了保证赋税的征收不致于逐年下降,中央政府只好采取了维持“原额”的保守方法,即中央政府根据前代征收赋役的一般情况,制定一个基本额度作为各地上纳赋役的基数。以明清两代的情景言之,自从明初洪武年间根据宋元以来的征赋情况制定了所谓的赋税“原额”以来,虽然明代经过一、二百年的社会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土地不断开垦,但是政府所能赖以征收的赋役的“原额”,却基本上是不动的,其实际征收量不但不能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开垦的实际情况而增长,反而是有所下降。明末清初动乱之后。清代的统治也延续了二百年,特别是乾隆、嘉庆时期,中国的人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数量,土地的开垦和边疆的开发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中央政府的赋税,也变动不大。因此何炳棣说“乾隆1753到咸丰1851这百年间的土地数字完全不能反映国史上空前的人口爆炸、长期的超省际的移民和大量的开山垦荒。”(注: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第127页,台北联经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中央政府对于征收赋役采取维持“原额”的办法,并不是说中央政府不需要太多的财政收入,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央政府在与官僚地主进行人口土地的争夺中逐渐处于劣势,而不得不采取这种极为保守和不利的态势。正因为如此,中国虽然可称是一个“地大物博”的泱泱农业大国,但是不论是哪一个朝代,财政状况比较良好的时期,大致总是在王朝的开创前期,而随着王朝政治社会的稳定,百姓生养休息若干年后,这本来是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大好时机,但遗憾的是,随之而来的是官僚地主的舞弊和中央政府逐渐失去对全国土地人口的有效控制,升平之世即刻成了衰亡之世的转折点,中央政府的财政经不起些微的变故,很快出现入不敷出的困境。试看宋、明、清历朝,国家财政用于社会公益的开支并不突出,而一遇到一些局部战争,国家财政的危机马上显现出来。这种捉襟见肘的财政困境,是与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辽阔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极不相称的,中国封建社会尤其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无法对于全国的“经济”实行有效的专制。
五、地租、赋役、利息可以用“阶级剥削”一言蔽之吗?
当前人们分析中国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时,似乎很少有人提及到地租、赋税以及利息等等在封建社会里是否有着存在的合理性,为了强调地主阶级、封建国家专制政体对于农民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人们几乎一致地认为地租、赋役、利息等等是一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对另一个阶级实行经济剥削的产物。
我们固然应当承认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地租、赋役以及利息的存在,其中一部分确是反映了阶级的经济剥削,但是我们还应当问:在怎么样的社会里,才会取消地租、赋役和利息呢?
地租、赋役和利息的收取,并不能随着封建社会的消亡而消亡,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是如此,甚至在今天的社会里,这三种令人“憎恨”的“剥削”亦依然存在,可以这么说:地租、赋税和利息,还必须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存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它并不以人们的“憎恨”程度及阶级感情而随意消亡。
问题在于,对于地租、赋税和利息等,仍然要有一个“度”上的分析,而这点也正如我们在前面谈及地主经济时所提到的那样,是我们分析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时所缺乏的,只要一看到“地租”二字,那么其中有一方就一定属于“地主阶级”。而对于这个“地主”到底拥有多么土地,收取了地租后他能维持怎样的一种生活,却概而不问。事实上,在小农经济大量存在的中国封建社会里,一个家庭纯粹靠地租收入的人,除了有政治地位的官僚地主之外,一般的平民,恐怕数量不会很多。
再从地租量看,按照一般的说法,收取产量四成以上地租的田主便是“地主”,但是如果这个“地主”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他一方面必须承担政府的所有赋役以及官吏舞弊所增加的私派,另一方面他也不具备强横收取佃户高额地租的势力,地租的分额只能维持在民间习俗的基本线上。这样的地租恐怕也只能像一些历史记载中所说的那样:“所资衣食而已”。(注:见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82页,三联书店1979年版。)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主要是田地之税,虽然大家都说封建国家对于农民实行“残酷”剥削,但是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封建社会里的田地赋税(指政府正式公布的),其实是很轻微的,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直至明清时期,政府对于田赋的征收,基本上控制在“十一而税”的范围内,从秦汉到明清,田赋的加税是相当困难的,即使是因战争灾害等原因而进行临时性的加税,也要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明代后期有所谓的“三饷”加派,可以算是封建社会晚期最臭名昭著的田赋加收了,但心平气和地分析,三饷所加,不过每亩“九厘”银,按明末的粮价折算,尚不足十斤稻谷,这在明末的亩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但是无论是明人、清人,或是今人,好像都认为明代的灭亡,三饷加派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当国家发生战争时,适量的增加赋税并非全无道理。
然而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的赋役负担不可谓不重,其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中央集权政府,而是在自上而下的各级官吏以及与官吏有关系的“官僚地主”,他们既可以利用权势隐占土地躲避赋税,又可以利用政权私征暗派,中饱私囊。特别是对于徭役的征派,历来就缺乏一种有效的限量,各官府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征派。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经济无底洞,一方面,中央集权政府的财政日益受损,另一方面则一般没有政治背景的“编户齐民”受到了残酷的剥削,结果是国穷、民穷,导致王朝的垮台,而王朝的垮台则使这般政治寄生虫似的“官僚地主”亦一道垮台,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就陷入了这种长期的恶性循环之中,难以向前发展。
研究中国封建社会阶级斗争的史学家们都注意到中国农民运动“只反贪官而不反皇帝”的事实,农民之所以有这种意识,并且延续了一二千年,这并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一二千年来社会的残酷事实在中国农民的观念中的反映。许多研究者同时也注意到中国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特别是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农民战争中,许多著名的农民领袖如李自成、洪秀全,在其造反初期,都提出了罢免地租、赋役的主张,这种主张的提出,一方面固然反映了封建社会里由官僚地主所操纵的地租、赋役的沉重性,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种过激主张的难于执行,不论是李自成、洪秀全,最后都不得不重新征收田租和赋税,因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及其政权的正常运转,是不可能完全抛弃田租和赋税的。问题的关键是这种田租、赋税的收取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保障,尽可能地减少舞弊环节,使之保持一种比较合理的“度”的限量。明乎于此,我们今天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时,便不可一见到地租、赋税、利息等,就认为是一种“阶级剥削”。中国封建社会的真正剥削者,是那些依附于封建国家政权并与官吏权力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官僚地主”,他们既损害国家和君主专制,也损害一般百姓。而与封建政权毫无权力关系的“编户齐民”们,不论是土地出租者、小农、佃农,都一样深受“官僚地主”的剥削。以收取地租来划定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不太合符中国的历史事实。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农业古国,自有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西欧的历史发展规律,只能对中国历史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不能把中国的历史与西欧的历史一个个地对号入座,如果完全套用西欧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研究中国历史,就难免出现“削足适履”的窘境,这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研究历史必须从事实出发的唯物史观的。笔者的这些疑问,盼望着同行专家们的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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