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高科技产业发展中的“税收优惠陷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科技论文,产业发展论文,税收优惠论文,陷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从数量增长转向价值增长,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科技进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要素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资料表明,在有些发达国家,以知识或高科技为基础的行业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产值就已占GDP的50%以上。正因如此,世界各国正在竞相对高新技术开发和创新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直接借用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否可以取得同样的绩效呢?
要素禀赋比较优势、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及“税收优惠变异”
如何提升国家竞争力,进而在全球经济发展中领跑,是国家制定发展战略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波特在其《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钻石理论”,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取决于要素比较优势、国内市场的大小、产业群聚和公平竞争四大要素。我国学者林毅夫教授则认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其实是内在于比较优势理论的一种理论,因为在“钻石理论”的四大要素中,产业群聚和公平竞争两大要素实际上是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条件下衍生的条件。显然,尽管研究视角的不一致,两者的结论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基本同意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竞争优势的获取与一国的要素禀赋水平有关,如果一国的经济发展能够在遵循要素优劣分布的现实条件下,自主地选择产业和技术,则与这种产业发展和技术变迁相适应的企业就能够在正常社会需求和“溢出社会需求”的条件下走入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即通过市场赢利获取税后剩余,通过税后剩余增加资本积累和人力资本积累,进而使整个国家的要素水平发生改变,并在较高的要素结构水平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否则,企业的发展就可能会在政府的一系列庇护政策下发展,并因此而积累更大的风险而引发“并发症”。
我们对照现实来看看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否遵循了上述理论。一谈到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可能没有人会主张应该限制其发展,都会赞同通过政策倾斜来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现实中就会遇到这样一个“悖论”:按照要素结构水平状况,我国选择发展高科技企业显然不符合理论上的推理。但是现实中,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量存在,有些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甚至形成了群聚效应(例如北京的中关村)。我们应如何理解这一现象呢?要正确分析问题并借此作为下一步政策调整的依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特定区域型、优惠型的企业,都是通过享受政府开发区或者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税收优惠而发展起来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国务院颁布与实施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同时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税,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我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明确规定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可计入成本,增长超过10%时,另加50%税前扣除的优惠;在200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的若干政策》,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如此等等。也就是说,我国高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的获取与政府的税收优惠密切相关,如果从中抽取这些税收优惠,它们的发展空间又有多大呢?其次,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了我国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一种“门牌标贴”,实际带来的税收和拉大相关产业发展的效应有限。北京现代用200天时间所创造的“北京模式”和“现代奇迹”似乎映衬出了北京中关村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尴尬。①我国政府税收优惠的初衷是通过收入的让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来增强竞争力,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引进技术成了多数高新技术企业的现实选择。政府的目标落空了,多数进园、进区的所谓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在经过若干年发展之后要么依然处于技术的低端,要么早在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之后改换门面。所谓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最后演变为一场异常激烈的地方政府竞争。再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如果不是按照要素结构水平来确定的话,那么更多的因素则来自非经济因素的促成,比如政治、社会等,我国选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从第二点的分析来看,我国做出的选择主要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自主创新实现科技强国。但这种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是出现了滥用现象,另一方面是过于担心科技创新能力低下会危及国家安全。对于后者,现有的研究表明除非极少数不能购买到的产品需要加大投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外,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按照要素优劣选择产业结构和社会技术的变迁路径更有利于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从实践来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享受了很多税收优惠,但是并没有取得良好的绩效,相反,政府成了最后的“兜底人”。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改进的基本思路
从上述分析来看,有必要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新调整。
首先,从选择目标来看,我国应鼓励有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的发展,与此相对的税收优惠也应该具有选择性,而非实行全面优惠。事实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基本的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外,还存在第三种优势——“知识产权优势”。②因此,税收优惠应加强管理和认定,对于一般性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一定年限内不能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就要取消其“进园”资格或者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全面的税收优惠应转向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其次,根据第一点的分析,税收优惠在确定目标之后应扩散到其他类型的企业,而非专指高新技术企业。从形成机制来看,自主创新能力虽然大部分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但是对于一些传统行业或者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也存在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同样适用于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三,从优惠的方式方法来看,我国的税收优惠直接性优惠过多、间接性优惠不足,特别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不同企业所得税制与科技企业所得税优惠产生交叉,并且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多于内资企业,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的内外资企业非公平竞争问题。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应该选择直接性优惠和间接性优惠相结合,以间接性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搭配,如多实行加速折旧,增加费用列支,给予投资抵免等税基式税收优惠,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
改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构想
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和走向应该是:从对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实行科技税收优惠为主转向重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为主;实行产业性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相结合,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实行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税收优惠方式实行税基减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相结合,以税基减免优惠为主。同时,进一步深化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转型
针对“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弊端及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迫切要求,在增值税试点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高技术创新产业的特点,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可以按产品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增值税。技术创新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予以扣除。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又不会过多地增加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平衡的压力。
(二)规范所得税优惠
第一,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为加强技术创新,世界各国都在税收上采取各种方式,规定企业在这些领域的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同时还可以按超过实际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从税基中扣除,使企业少缴纳一部分所得税款,增强企业自身的积累能力。我国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199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中也做出了“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导致不可比性、歧视性和恶性循环,例如,其他以前年度没研发的企业肯定容易享受优惠,而一直致力于研发投资的企业却可能会享受不到优惠;此外,非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外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税前超额扣除优惠。显然,这种激励不具有公平性。因此,可以考虑取消10%、企业性质和亏损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享受优惠。对应10%的比例规定,可以考虑以近三年或者五年的平均支出作为计算增长的基数;对亏损企业可以规定其前转或者后转的年限。
第二,注重过程激励。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优惠力度。如在企业创业初期注重扶持、鼓励,在企业的成长期侧重于企业收益的优惠,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
第三,税收优惠的重点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优惠政策保持一致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现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区外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论区内、区外,企业只要采用先进技术的,该项目所得都享受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四,完善税收优惠方式。考虑企业科技开发活动的风险性,改变目前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确立以税基式减免为主,并与税额式减免有机结合的优惠机制,塑造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全方位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支付给相关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用于企业研发的费用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等。
(三)加大对人力资本开发的税收优惠
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人才是关键。因此,针对我国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以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②适当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项目,鼓励技术创新企业向员工支付高薪,目前可以考虑取消对高科技企业的计税工资的标准要求,比照软件行业的工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同时,技术创新人才交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享受一般性的费用扣除外,还可享有一定数额教育支出扣除,以利于技术人才提高自身素质(当然从发展角度考虑,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享受这一扣除,但我国个税改革落后,可先行在技术人才内实行)。③对技术人才在技术创新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④技术人才以自己的技术创新发明作为对企业的入股资本,而因此获得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技术创新和进步需要政府的支持,税收手段仅仅是其中一部分,上述也仅仅是自主创新过程中急需改进的几个方面。在所有的宏观政策之中,许多政策都可能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产生影响,税收政策仅仅只是一个方面而已。因此,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产生较好的政策效应,除了要认真执行上述几个政策要点之外,还要谋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和配合,才有希望在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过程中避免“税收优惠陷阱”。
注释:
①吴敬琏:《在发展的关键时刻:中国增长模式抉择》,上海远东出版社,p6,2006年第一版。
②程恩富:《构建知识产权优势理论与战略——兼论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理论》,载于吴易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与企业理论研究》第348页。
标签:税收优惠论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论文; 过程能力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