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育结构的再认识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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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仅是新时期关于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而且也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德育提供了新的教材。

本文从结构的角度来谈谈学习《若干意见》的一些体会。结构的思想不仅被普遍地证实是观察世界的正确观念,而且证明是深化认识的有力方法。下面分四个方面讨论德育结构。

一、德育的知识结构

一种认识是仅将德育理解为几门相关的课程,有时就仅仅理解为政治理论课程,理解为德育知识的传授,或者在实际的德育工作中只注意到了有关知识的传递,这种理解显然有其片面性;但是德育确有其知识性结构的一面,这是与智育直接交叉的地方,然而,若仅作此种理解,德育的独特性在实际上就容易被忽略。

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德育除其知识结构外,还有养成结构、环境结构以及目标结构。德育的这些结构及其特点都是值得加以辨析和明确的。我们首先还是看知识性结构。

《若干意见》为我们提示了丰富的知识性结构内容。《若干意见》的第6-9条事实上叙述了六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主义思想与理论的教育;2.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3.优良传统教育;4.法制教育;5.职业道德教育;6.审美教育。

以上内容并非全是知识性的,但必须有相应的知识教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中国历史知识、伦理学知识、法律知识、文学艺术知识等。这些知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德育直接关联的,一类则是间接的,或者说是外围的。第一类最重要的是法制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理论知识;第二类是史学知识、艺术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广泛存在于其他文化科学知识中与世界观、方法论等密切相关的内容。前一类可以称之为主线,后一类为副线,主副必须结合,缺一不可。

伦理知识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道德规范,与其他德育知识相比,它是最直接回答如何做人的。伦理对人产生的影响也能转变为约束作用,但这是内省的结果,外部的环境也有很大影响,却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常常是人的自我约束作用。一个强有力的社会仅靠法律来维持是很难想象的,若无人们普遍存在的自我约束作用,法律会经常受到冲击,法制也就很脆弱;如果人们具有普遍较高的道德水平,那么,就远不只是约束作用,以此为基础,人们会有更高的追求,反过来则会形成对法律有力的维护作用;在许多仅靠法律还顾及不到的地方,道德却能发挥效力。伦理道德可以渗入到社会的每个领域,渗入到社会的每个细胞。

诚然,一个社会也不可能仅靠道德来维系,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准不一,在某些方面相差悬殊,国家和人民的许多根本重大利益之所在,必须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即使道德水准普遍提高了,也不能不依靠法律,例如国家的统一(任何公民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国家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等等。有些问题相对而言不带根本性,没有那么重大,例如吸烟,放鞭炮,这就与人的认识有关,与制订法律的立法机关整体的道德意识有关,于是,有的地方有禁放鞭炮、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法律(地方立法),有的地方则无。而更次要一些的问题,法律就不一定顾及了,例如不要在墙壁上随意张贴和涂画,不过,这些方面还可以依靠纪律(亦带强制性)去保障。但仍然还会有许多许多方面是法律、纪律都管不到的,而道德却起着广泛的积极作用。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缺一便是一个残缺不全的、病态的社会。正因为道德地位如此重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若干意见》作为党中央的文件,充分肯定了伦理道德在德育中的地位,不仅有专条(第8第)阐述,而且有众多的相关内容,涉及此的条文共7条之多。第8条主要是作为知识性内容来讲的,它十分明确地肯定了伦理道德是德育知识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第8条及其他条文的相关内容又不能仅作知识性内容理解。

法律知识不仅与一般的自然科学知识不同,它在人文科学之中也具有特殊地位。伦理学在科学学的分类中出现是很早的,它正式作为一门学科、一门课程进入学校也是较早的,相对而言,法律学则较晚。伦理道德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到法律中来,社会政治制度的许多内容更会反映到法律中来,现代国家普遍走向法制化;统治阶级的意志常常通过法律来体现。因此,法律知识作为德育知识性结构的组成部分应是没有疑问的。

学生实际接触法律知识的时间比伦理知识也要晚一些,从理性上把握伦理概念比把握法的概念也要相对容易一些,这种比较只是在同等理论层次上讲的,如果就伦理的高层次理论问题(如道德起源、道德本质等)与法律的较低层次理论(如一般法律概念,具体的法律条文等)进行比较,那么前者就要相对困难一些。通常,学生从接触纪律开始,首先是校纪校规,进而是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等所体现出来的纪律,再后是接触法律概念。

如《若干意见》第6条所示,德育理论知识的中心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自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了一个多世纪以来,对这一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当今中国的青少年一代,其理想,其信念,都不能不与这一理论体系联系起来,都不能不学习这一理论知识。

以上三方面是从横向讲了德育的知识性结构,还可以从纵向分析一下。上述三个方面的每一方面又都有不同的理论层次,大体上也是三层,一是常识性知识,二是一般理论,三是专门性理论知识。如果我们从横的、纵的以及外围的角度综合考虑德育的知识性结构并安排好相应的工作,那么就从一个重要的侧面体现了《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谈到外围或副线,这几乎是每位教师都要参与的,无论是文史知识、数理知识还是天文地理知识,概莫能外,教师均可结合自己教授的学科论及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真正起到德育作用的这种知识传递,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与教师自身的世界观有关,也与教师的知识水平(尤其包括哲学水平)有关。另一个难度是,在学生没有一定的程度的感性材料累积和文化知识的积淀厚度时,这种能起到实效作用的知识内容是不易为学生所理解和掌握的。但是,所以将副线上的相关内容应当而且可能视为德育的知识性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位科学修养与思想修养都很高(或两者高度统一)的教师能最有效地实现德育与智育的统一;事实上,作为目标,每一位教师都会如此要求自己的。

二、德育的养成结构

德育与智育的基本差别在于它有养成性结构。如果德育仅有(或理解为)知识性结构,那么它就可以视之为智育的一部分了,纵使是特殊的一部分,也就只是有其特殊性的一部分而已。

例如,我们告诉学生:“水是氢与氧的化合”,“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等”;告诉学生:“在‘丑恶’、‘凶恶’中的‘恶’发音è,在‘厌恶’、‘好恶’中的‘恶’发音wù”,等等,这仅是知识性的。然而,当我们告诉学生:“祖国神圣”,这就不仅是知识性的了,“热爱祖国”不能只作为一个认知问题来对待了。要定期升国旗,见国旗要行注目礼,唱国歌要肃立,等等;要有长时期的、多方面的养成性环节,否则祖国在心目中不可能是神圣的。

为什么德育必须有养成性结构?知识的增长,道德的形成,都伴随着心理过程,然而前者主要是认知过程,后者则既有认知过程又有非认知过程,有情感、意志的参与(虽不能说前者绝对没有非认知过程参与,但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忽视了非认知过程的德育活动,肯定是不会成功的,这正是过去德育实效不佳的原因之一。

《若干意见》特别值得我们深刻领会的一个方面,是它强调了养成性内容,从不同侧面涉及到这方面内容的条文达十条之众,而且具体到目的、内容、方法诸多事项。

《若干意见》非常明确地指示了非认知心理方面的内容,在党中央的文件中有关德育的这方面内容如此确切地阐述尚属首例。这些内容如“意志品质”、“心理素质”(见第3条),“情感”、“信念”(见第5条),“心理健康”,“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见第9条)。通常讲能力大都指智能、技能或一般的才能,而这里讲的能力则明显地指非认知心理能力。这对于我们在新时期加强德育工作、提高对德育的认识都是十分重要的。

认识要深化,意志要锻炼,情操要陶冶,德育决不只是孤立地解决认识问题。《若干意见》对有关的方式方法也述及到了,诸如“陶冶情操”(第9条)、“长期熏陶”(第8条)、“净化环境”(第13条)、“形成整体气氛”(第7条)、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第5条)。

德育的养成性结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

1.对象结构

当把学生视为德育活动的主体时,客体是些什么呢?(注:这里所说之主客体不完全等同于认识论中的主客体)父母→他人→团体→民族;内涵更宽一些,便有另一条线:家庭→故乡→祖国。这种结构实际上也提醒我们养成的起点问题,孝敬父母,友爱同学,关心他人,热爱民族,其中,孝敬父母、友爱同学等是不可小看的,因为它是起点;热爱家乡则是热爱祖国的重要起点(“爱家乡、爱祖国”的条文见第7条)。我们的社会不仅道德上要求孝敬父母,而且法律上也要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见宪法第49条)。若孝敬父母之风蔚然,会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净化以及进一步优化产生广泛的积极影响。

父母,祖父母,祖祖辈辈,世世代代,炎黄子孙,中华民族—外延逐步扩大。民族的概念不是一下子形成的,对民族的深切热爱、忠贞不逾更要有个长过程:要依靠文化的积累,情感的养成。祖国,在有的人的心目中,如锦如画、栩栩如生,而在有的人心目中则只是模模糊糊;对家乡尚谈不上多少感情,对祖国的热爱从何而来?家乡的父老兄弟,故里的一片热土,校园的草草木木,祖国的山山水水,如此丰实的结构乃爱国主义的必要基础。

2.心理结构

前面已经提到,非认知心理发展为德育所应特别予以重视,这一结论是德育养成性结构的基础。

养成可不可以视为我们常说的“实践—认识—实践”中实践的一环呢?不能。常说的这种实践是认识论意义下的实践;养成不能视之为这种意义下的实践,也不能将德育中所提的养成只视为认知过程的一环。如果将实践作广义的理解,也包括非认知心理活动为实践内容,那么养成亦便在其列;作此理解而仍使用不同的词语“养成”来表达则未尝不可。

就整个德育而言,既有认知心理又有非认知心理,但就德育的养成性结构来说,主要是指非认知心理。《若干意见》第9条比较集中地叙述了这方面的内容,即:增强素质教育,培养进取精神,陶冶情操,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等等。情感,情操、意志,精神,以及内涵丰富的人格心理发展等都被充分注意到了,觉悟、信念、理想等方面只有与这些心理素质的培养紧密结合才是真正有效的,也只有这样统一地看待德育,才使其建立在真正科学的意义上。对心理结构的分析确实使我们对德育的认识深化了,向前发展了。

3.执导结构

谁来帮助和引导学生德育目标的养成呢?

如果说从知识性结构方面我们就已经明白了几乎所有的教师(分别在主线和副线上)要发挥作用的话,那么,从养成性结构方面我们将更进一步明确这一点。对于学生的情感、意志等非认知心理的培育,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是无论从事哪一学科教学的教师都要承担的义务;如果说从事数理化一类知识传授尚需期待一些恰当的时刻进行德育方面的知识性教育的话,那么养成性教育的任务却是随时可以、随时应当进行的。此外,优秀的教师必定都能体会到,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教育决非业务知识教学份外的任务,学生心理素质发展得越好,越有利于整个教学的顺利进行,越有利于全面实现教学教育目的。养成执导再无主副之分。

若仅限于学校内,德育的执导者则既包括学校行政工作人员,又包括学校教学人员;在教学人员中则包括各课各科的人员。若不仅局限于学校,则还应包括父母、兄弟及有关的社会成员。

工厂的生产与学校的“生产”最本质的差别在于:“生产”对象(学生)参与“生产”过程;而且,这种“生产”不仅为着社会,也为“生产”对象(学生)本身。所以,德育工作的对象是学生,同时也可视之为参与者、执行者。通常提到学生在认识活动中的地位时,都能意识到学生也是其认识的主体,包括在德育的认识活动中也不例外;那么在学生的非认知心理发展过程中,可以说更应注意到学生的自我完成作用(与教师的教导并存)。《若干意见》第10条中的这样一段话是我们在讨论德育养成性结构时应充分注意到的:“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①

4.环境结构

养成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有必要分析一下其结构。

按一般观点,对人影响最大的基本要素是遗传、环境、教育。这里所说的环境是对人的整体发展而言的,因此既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又包括社会环境。现在我们仅就德育的养成来讨论相关的环境问题。我们对这一问题专列一节进行讨论。

三、德育的环境结构

心理实验证明,人离不开环境,在人与环境完全隔绝的状态下,数小时之后就会发生心理变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人是环境的产物。

就德育的养成来说,环境的作用更是容易理解的。例如,就情感而言,它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情感实际上是在与环境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同时又受到环境的反作用。

《若干意见》对环境问题所作的有关指示,使我们大大加深了对德育环境结构的认识。《若干意见》不仅提到了“校园文化”环境(第13条),而且提到了“学校周边的文化”环境(第21条),“社区育人环境”(第23条),还提到了大环境与小环境的关系问题(第13条)。

对于德育环境,我们可以大致分为家庭、学校、团体、社会等四个方面。

家庭可以说是最小的一个单位,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境之一。两所学校的事实的确给人以启示,“都座落在圣·路易斯市犯罪活动猖獗的胡桃公园路”,“都有富于献身精神又讲求实际的校长和摒弃了种族歧视的教职员工”、“然而,谈到教育效果,两校却大相径庭”,1989-1990年,其中一个学校有24名学生因伤人、私藏武器和毒品等问题被开除,而另一学校只有3个学生因缺课而被“严厉”地处罚:打扫教学楼。差距的原因何在?第一条便是“家长参与程度”的不同。②家庭环境的改善靠家庭,靠父母自己,但学校也能给予一定的影响,设法增大家长的参与程度是能实施这种影响的有效途径之一。

从学校教育来说,校园环境的德育影响力度无疑是最大的,也是学校当局直接关心并负有直接责任的。校园文化环境可分为有形的、无形的,从教育的角度可称为显性文化与隐性文化,它们共同构成校园文化环境。“学生喜闻乐见的、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第13条)是显性的,“良好校风、学风”(第10条)是隐性的。显性文化与隐性文化是相互作用的,都需要着力建设。更为珍贵的是通过长期的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优良的学校传统,形成强有力的隐性文化。只有当我们意识到德育既有认知过程又有非认知心理过程、既有知识结构又有养成结构时,我们才能更深切地感受到隐性文化作用之有力和巨大。学校的自然环境也是要给予关注的,这种自然环境若能与文化环境相协调,其教育意义也是不可低估的。如果由于自然环境的清新、美好、高雅而使学生更贴近大自然,而使他们更热爱生活,更乐于立志为未来的更美好、为祖国繁荣、人民幸福而奋斗,那便是莫大的成功。

说人离不开环境,其中核心的东西是人际环境。故此我们将团体视为环境结构的重要成分。这里的团体如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广义的理解则还可指班级、小组、球队以及学生的各种专业社团,扩展到社会,团体的类型就更多了。在正常的情况下,人皆有为某个或某些团体所认同、接纳和尊重的需要,团体本身的健康以及对这种需要的正确引导,就可以形成有利于德育养成的良好环境之一。

最后当然要提到社会环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团体、学校环境皆可视为社会环境之一角,然而我们还是要单独提到社会环境,其与上述各环境之区分是大家所熟悉的。社会环境是学校德育工作只能给予间接影响的,其内容更为宽泛,然而,《若干意见》将德育的社会环境问题作了较之以往更实际、更确切的指示,例如加强学校周边文化活动的管理,优化社区育人环境,甚至提到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第22条)。学校德育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党中央又对学校给以期待,希望“在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学校“成为最好的小环境之一,并对大环境的优化作出积极贡献。”

四、德育的目标结构

《若干意见》指出,应“根据德育工作的总体目标,科学地规划各教育阶段的具体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见第5条)这个总体目标便是“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见第4条)

根据《若干意见》的上述要求以及其它许多条文的精神,我们可以详细地讨论德育目标体系的问题。限于篇幅,此处我们仅就德育目标的主要结构内容进行简要的论述。德育目标从不同的侧面、不同层次展开,而其主要方面应是:崇尚伦理,遵纪守法,忠于理想。

遵纪守法,崇尚伦理,忠于理想,这是三个最基本的目标,都是十分必要、不可缺少的,三者之间也密切相关。

一般地做到遵纪守法,这是最起码的;但许多问题法纪管不着,例如待人冷漠或粗鲁(却还未到伤人的程度),此时法纪不起作用而道德却能起作用;遵纪守法且有道德修养的人不一定笃信社会主义理想,具有社会主义理想,这是更高一层的目标。社会主义理想就包括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伦理。为了说明上述关系,我们再作如下阐述。

道德对人在法纪面前的表现也作出评价,道德要求的范围更宽、程度更高,因此学校德育在重视法纪教育的同时会更重视道德教育。然而就工作的难易程度来讲,我们不难看到,如果遵纪守法尚做得很差,道德教育就缺乏起码的基础;道德实行是非强制性的,是通过观念、舆论、社会评价、自我评价而在人的内心活动基础上发挥作用的,所以教育工作更细腻,对教育工作者自身的要求也就更高。如果把法纪比作一道警戒线的话,那么只以不越过这一道线为人生标准的人,事实上是比较靠近这条警戒线的人,也许正是越过警戒线的危险性比较大的人;而以更高的道德要求为人生标准的人,事实上远离了那条警戒线,形成了一条宽阔的安全带。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高尚的人、崇尚伦理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道德水准高却因对某个法律条款无知而触犯法律的个别例子也有,这是个别例外)。

不崇尚伦理的人,甚至不遵纪守法的人,如果自称是有坚定政治信念的,那么人们不会对其投以信任的眼光。欧文、傅立叶、圣西门这样一些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论他们的学说在科学性上有多大缺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是理想社会的追求者。而且,在这一点上他们与科学社会主义者是一致的,他们向往着合理的社会,他们把人类的解放放在至上的位置。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们引述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恩格斯赞扬这三位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话:“圣西门特别强调的是:他随时随地都首先关心‘人数最多和最贫穷的阶级’的命运。”欧文曾作过“模范移民区”的试验,为的是“使人生活在比较合乎人的尊严的环境中”,“在欧文看来,以前仅仅使少数人发财而使群众受奴役的新的强大的生产力,提供了改造社会的基础,它作为大家的共同财产只应当为大家的共同福利服务。”恩格斯给了傅立叶更高的评价:“傅立叶是和他的同时代人黑格尔一样熟练地掌握了辩证法的”,“在傅立叶那里就看到了他对现存社会制度所作的具有真正法国人的风趣、但并不因此显得不深刻的批判。”③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也启示我们,社会主义理论只可能在那些为多数人着想、为人类谋福利的人那里产生,社会主义理论出现之后也只可能为那些关心人民疾苦、关心人类解放的人所真正接受。很难想象,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一个对国家、对民族冷漠的人,一个为着自己而去算计别人的人,会虔诚地信仰社会主义。当然,科学社会主义已有了重大发展,有中国特色建设社会主义理论,使这一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就我们的德育而言,重点也就应放在对这一理论的学习上,而用不着把起点放在空想社会主义或放在更早的过去。

人们常把道德问题俗称为如何做人的问题,仔细分析一下,遵纪守法、崇尚伦理、诚于信仰这三方面都涉及如何做人的问题。遵纪守法,不去触犯法纪,不侵害他人利益;此乃一般的做人标准,崇尚道德,不仅不妨碍他人,而且乐于助人,这是较高的做人标准,忠于社会主义理想,不仅乐于助人,而且为更多的人、为社会的理想而奋斗、献身,这是更高的做人标准。

遵纪守法,崇尚伦理,忠于理想,又都可以视为一个人的世界观的具体体现。然而如果适当加以区分的话,也可以分别说,遵纪守法可视为直接的行为观,崇尚伦理从主要内容和特征来看,可恰当地称之为一种人生观,而忠于理想则可视之为一种社会观,大体上,分别是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如何看待人生,如何看待社会的问题。④

在同一个理论层次上,从认知心理的角度讲,上述三个方面之中,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在难度上更大。在我们德育中的政治教育这一方面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对这种难度缺乏认识;2.对目标结构中诸要素的关系,对遵纪守法、崇尚伦理的相对基础作用缺乏认识;3.对政治信念的真正确立决非仅为一个认知过程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些问题也是使相应的工作实效不大的原因,这些问题从德育工作的具体内容、计划、安排和方式方法上反映出来,对目标结构的上述分析则可能有助于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

以上我们对于德育目标结构的分析是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所再次强调的培养“四有”新人的总目标完全一致的。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法纪是纪律概念的扩展)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德育目标。笔者相信,认真地全面地切实地贯彻《若干意见》,将会使我们学校的德育工作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为此,深入地学习这一重要文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31日。

②《比较教育研究》,1994年第6期,第49-51页。

③《马列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4页。

④《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2期,第8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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