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以辽宁养老保险改革为例_养老保险论文

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与财政承受能力&以辽宁养老保险改革为例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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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养老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经营状况;个人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生活水平;财政对养老保险补贴的负担能力,影响到政府公共投资能力,进而直接影响整个经济发展。本文以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为背景,对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和城镇职工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能力,以及财政的负担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

1 辽宁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

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一既定政策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现分开管理,并且明确指出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其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实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第三,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由占职工工资的11%降低到8%,并且个人账户将只由职工个人缴纳,企业不再缴纳;第四,国家财政将以更大的力度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保障支出要达到财政支出的15%—20%。试点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做实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及加大财政补贴力度[1]。

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出台之后,中央政府选择辽宁省作为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省份,并于2001年7月正式开始运行。辽宁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有三点[2]:

(1)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分开管理,个人账户实账运行。个人账户从个人工资的11%调减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保持个人工资的20%不变,但是全部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积累,与社会统筹基金分账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2)调整和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在维持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省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同时,规定职工在缴费满15年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基本养老金领取人死亡后,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另外,个人缴费不满15年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3)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2 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缴费水平的确定及承受能力

2.1 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是一种权益,对企业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70.9%为中间投入品(原材料、能源、电力、交通等)价值的转移,约有29.1%左右为新增价值。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率为17.4%,这17.4%的增值税率折合成出厂价后的比率为5.05%[3]。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中间投入品占70.9元,增加值为29.1元,缴纳的增值税5.05元,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5.05元。

根据柯布—道哥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价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哥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

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

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1中1990—2002年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表1 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资本支出及投资率单位:亿元,%

年份

19901991

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

职工工资 158.1

174.8

204.1

248.5

319.4

368.1

394.2

408.1

384.9

388.9

404.2

425.3

437.8

投资 217.9

261.2

362.9

476.5

593.0

584.4

548.5

603.8

651.2

662.9

649.4

690.7

648.9

总产值983.9 1121.0 1326.6 1813.6 1966.4 1876.5 2106.1 2292.0 2109.3 2208.8 2827.9 2929.0 3051.6

投资率 22.123.327.426.330.231.126.026.330.930.023.023.621.3

资料来源:根据辽宁统计年鉴2003计算、加工而成。

LnY=2.1+0.6839LnL+0.3209LnK

(3.7094)(1.7674)(0.9830)

R[2]=0.9057 F=48.0446 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价值的68%用于支付职工工资,32%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29.1元的新增价值中,有19.8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资本报酬为9.3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4]。因此,9.3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3.7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5.6元为企业利润。国有工业仅有的5.6元利润,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28.3%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经济稳步发展,必须维持必要的资本积累,这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最基本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的1990—2002年的历年投资率,得到平均投资率为26.3%。这也就是说,5.6元的利润中有26.3%的部分,即1.47元需要进行资本积累。去掉这部分资本积累,企业可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就只有4.13元,这4.13元是企业缴费的适度界限,折合成社会保险费率约为20.9%左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28.3%,适度缴费限度为20.9%。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规定,企业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可见如果企业只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没有其它保险费用支出的话,企业是完全有能力承担这一缴费任务的。但是由于企业还承担其他种类的保险费用,因此使企业的负担大大加重,这些保险费包括: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近4个百分点,从长期来看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2.2 辽宁省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部分积累制下,职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延期支付,因而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远期消费)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1-c-C[,0]/Y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1990—2002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

表2 1990—2002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单位:元

年份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人均年收入1398 1705 1936 2299 3047 3691 4207 4518 4617 4898 5358 5797 6525

人均消费支出 1074 1448 1578 1890 2467 2950 3278 3439 3536 3612 3906 4654 5343

资料来源:辽宁统计年鉴(2003)。

经过对C=C[,0]+c×Y式的回归分析,可得:

C=58.0156+0.7685Y

(0.5342)(29.4475)

R[2]=0.9875 F=867.1553 P=0.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0—2002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这一最高界限,1990年为19.0%,1995年提高到21.5%,2000年上升为21.9%,2002年更达到22.3%。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低于1990年的19.0%,更远远低于2002年的22.3%,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8%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和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3 支持辽宁省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35%—50%,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5]。与此相比,中国及辽宁省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中国2002年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6],辽宁省2002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7.3%[7]。由于目前辽宁省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受此影响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助能力也很弱,因此中央政府连续三年给予巨额补助,帮助辽宁省作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然,随着辽宁省经济的发展和分配体制的理顺,地方财政实力会逐步增强,用于支持养老保险的支出能力也会随之增强。

由于支持养老保险资金的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目前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3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160+0.0314t

表3 1995—2002年辽宁省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变化趋势

年份 年份的相续 财政收入 GDP增长率 二者比值Y

性编号t 增长率

1995 -70.200.13 1.48

1996 -50.150.13 1.14

1997 -30.080.13 0.58

1998 -10.160.08 1.91

1999 10.060.07 0.76

2000 30.060.11 0.48

2001 50.250.08 3.25

2002 70.070.08 0.94

资料来源:根据辽宁统计年鉴(2003)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3—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变化趋势为:1.60、1.66、1.72、1.79、1.85、1.91、1.98、2.04。以下选择高、低两个方案进行测算:

(1)高方案:如果2003—2010年辽宁省GDP保持8%的增长速度,则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大体为:12.80%、13.28%、13.76%、14.32%、14.80%、15.28%、15.84%、16.32%。按照上述增长速度测算,2003—2010年辽宁省财政收入规模分别可以达到450.86亿元、510.74亿元、581.01亿元、664.21亿元、762.52亿元、879.03亿元、1018.27亿元、1184.45亿元。如果保持财政对养老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8%进行养老保险补助,则2003—2010年财政可用于养老保险补助的财力分别为:36.06亿元、40.86亿元、46.48亿元、53.14亿元、61.00亿元、70.32亿元、81.46亿元、94.76亿元。也就是说辽宁省财政用于支持养老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4.55%的年均增长速度。

(2)低方案:如果2003—2010年辽宁省GDP保持6%的增长速度,那么这一时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大体为:9.60%、9.96%、10.32%、10.74%、11.10%、11.46%、11.88%、12.24%。按照上述增长速度测算,2003—2010年辽宁省财政收入规模分别可以达到438.07亿元、481.70亿元、531.41亿元、588.49亿元、653.81亿元、728.74亿元、815.31亿元、915.11亿元。如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降低到与GDP相同的增长速度,即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6%进行养老保险补助,则2003—2010年财政可用于养老保险补助的财力分别为:26.28亿元、28.90亿元、31.88亿元、35.31亿元、39.23亿元、43.72亿元、48.91亿元、54.91亿元。在这一方案下,辽宁省财政用于支持养老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0.91%的年均增长速度。

辽宁省社会保障局对未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支情况的测算表明,辽宁省2003—2010年的养老保险收支始终处于赤字状态,但该期间的赤字有逐渐缩小的趋势[8]。2003年的赤字额为74.82亿元,2010年赤字缩减为68.34亿元,每年的下降幅度平均为1.14%。如果采取高低两种财政转移方案弥补社会统筹赤字,则该期间内的养老保险赤字状况可以得到较好的改善。具体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辽宁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支测算与高、低两个方案的比较单位:亿元

年份

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社会统筹收支测算结果 -74.82 -74.25 -73.58 -72.58 -71.59 -70.56 -68.65 -68.34

高方案 36.06

40.86

46.48

53.14

61.00

70.32

81.46

94.76

高方案与收支测算结果的差额-38.76 -33.39 -27.10 -19.44 -10.59 -0.2412.81

26.42

低方案 26.28

28.90

31.88

35.31

39.23

43.72

48.91

54.91

低方案与收支测算结果的差额-48.54 -45.35 -41.70 -37.27 -32.36 -26.84 -19.74 -13.43

由表4可知,如果采用高方案进行养老保险补助,财政转移支付就能够实现快速的增长,2010年的补助额达到2003年补助额的2.63倍。其中2008年成为能否完全弥补养老保险赤字的转折点,在2008年之前尽管财政转移支付的增长幅度较大,但始终与养老保险赤字额度保持较大差距。而从2008年起,高方案的财政补助基本能够弥补社会统筹的收支赤字,当年财政资金未能补偿的养老保险赤字仅为0.24亿元,仅占2008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赤字总额的0.34%。而且从2009年开始进入财政补助盈余阶段,2009年以高方案弥补社会统筹的盈余为12.81亿元,占当年财政转移支付的15.73%;到2010年盈余更高达26.42亿元,占当年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更提升到27.88%。而如果选择低方案进行养老保险补助,则由于低方案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数较低且增长速度较慢,所以低方案2010年的财政补助仅相当于高方案2006年的水平,并且2010年的补助额仅比2003年增长了1.09倍。这种情况导致2003—2010年间财政补助始终无法完全弥补社会统筹收支赤字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明显看出,财政补助使社会统筹收支赤字迅速缩小,低方案财政补助使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赤字由2003年的48.54亿元下降到2010年的13.43亿元,每年平均下降幅度达到17.42%。

综上所述,高方案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幅度,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收支平衡,而低方案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增长幅度较小,所以在测算期间内并没有解决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赤字。但是低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养老保险的收支状况,为未来实现养老保险收支平衡打下了基础。

4.简单结论

辽宁省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做实了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开始了真正意义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从这一点来看,辽宁省的改革试点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如上分析,在改革试点的具体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依然较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虽然在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如果加上其他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则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账户的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个人账户的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账户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财政资金对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

从养老保险制度角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于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要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而从1993—2002年辽宁省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的财政投资增长约2.3倍,科技文卫事业费增长3.2倍,工交商事业费增长3.2倍,城市维护费增长2.5倍,行政事业费增长3.8倍[9]。由于这些费用增长速度过快,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用于社会保险的补贴资金,同时也导致财政资金对养老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为使高方案或低方案的财政补贴付诸实施,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养老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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