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基础财富就是土地资源,我国自建国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如何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究。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议
引言
土地资源是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按照区域规划要求设定土地开发机制,才能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率。结合农村土地管理存在问题,可实时调整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些地区由于土地产权制度模糊不清,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因此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 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速度不断加快
由于地方政府提前完成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我国目前耕地面积逐年递减,且减速加快。在此种环境影响下,中央政府出台了《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提前制定新的纲要。
1.2农村用地不合理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公开的乡村土地市场关闭时,农民集体也会失去土地的自主开发权,这就导致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物质基础,被迫违法对建筑用地或是小产权房进行售卖或出租,因此,出现更多进城打工的人员,给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供应等方面带来更多的压力,也会加大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尝试过有偿出让制度和招拍制度来推动土地资本化深化发展,虽然可以提升政府的经济效益,却不利于政府平衡市场房价或是进行宏观调控,显然不是最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办法。
2 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2.1赋予农民永久使用权
江泽民主席曾在安徽合肥指导工作时曾就农村土地问题指出中国特色农业应该是不动摇家庭承包联产、不改变土地国有。但是,党的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年限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而是在议题中用笼统的方式表述为“赋予农民有保障而充分的土地经营与承包权,当前的土地关系应长期稳定并不可改变。”本文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生产资料公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与经济基础,但是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名实不符。因此,在新的时期,我国应顺应是时势发展,及时将农村土地国有化,但确保农民享有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其就可借助一定的法规制度规范土地使用中产生的继承、转让等诸多问题,从而为农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及国家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在享受到了农村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之后,就真正具有了土地的支配权,并且其原来的家庭经营方式也不会发生改变,最终有效巩固了农民在市场经济背景中的自主生产与经营的主体地位。因为农民被赋予的是永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土地使用权中还涵盖有继承与转让的权利,因此农民完全可将土地当成个人的永久财产,从而可综合考虑、自主决定个人及家庭的发展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有效预防农业经营与组织中因土地政策的短期变化给农民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可最大限度彰显出市场机制的优势,推动土地等农村资源的科学、合理、高效利用,最终最大限度发挥农业经营与生产中的规模化优势。
2.2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将农村土地从“审批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不仅能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力,而且还可在土地管理中促进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势必成为意义深远的一次改革活动。但是,在这一转变环节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分配的公平性。由于各个农民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各不相同,家庭劳动能力也有较大差异,假如土地使用权将始终变化的人口作为分配依据的话,是不易得到稳定产权的,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在分配的起点做到权益分配的“公平性”,不应时刻追求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在各个使用过程中都是先绝对的公平分配。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在进行第一次土地登记时,可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人口数量均分给农民,而与农村户籍相关及废除的农村土地用“按人均包”方案解决。在农村土地第一次登记之后的户口变动,只用来表示人口的居住地与职业身份,而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内部继承或卖不买卖。
2.3适时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有效解决无偿使用农村土地引起的各种矛盾,我国可在适当时机开始征收使用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仅仅在工矿区、建制镇、县城、城市等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用来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土地是免征税的。本文提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指的是使用农村国有土地的个人与单位,而使用税是他们使用国有土地及获得的级差收入所报的税,这种税其实与地租性质相同,但是为了统一于城镇土地税,我们可将其也称为“税”。对农村使用者征收使用税的最终目的是借助有偿使用土地的形式实现对农村土地的高效、科学利用。但是在农民普遍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征收土地使用税,应始终坚持适度轻税,严禁增加农民负担。为顺利征收农村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1)将农民依法纳税与享受与第使用权联系在一起,在农民的土地使用合同上写明征税方法与指标,并将其当成纳税标准,以提升农民年的主动纳税与维权意识;(2)为了维持农民的纳税主动性,必须做到按合同征收。这里所说的按合同征收是指在精准测量土地的前提下,确认要征税的土地应得到农民的承认;(3)征管农村土地使用税的工作应让国税系统的征收部门负责,并将征收的税费用到农村社区组织及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运行中。这就可有效预防地方政府参与收费情况的出现,并且还可落实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与国税系统的联动,最终实现了全国土地政策的一致性。
2.4构建健全的土地管理体系
农村土地管理体系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通过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实现对农村土地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通过建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制定土地使用方案及规划,有效保护农田;通过监督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使用权,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于使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管理农村国有土地是地方及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当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管理机构包含县、市、省、中央四级。县级与市级的短期行为与局部利益导致他们不易从整体上分析土地管理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应将农村土地的最终管理权集聚到能照顾到整体利益的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手中。另一方面,应建立一个行使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土地管理权利的执行机构,上级与下级机构之间不应是政策与机构指导关系,并且下级部门的人事任免需由上级部门直接管理,不可让县、市参与管理。详细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每一个直辖市、自治区、省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而对省级以下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其实下级土地管理机构都是其上级机构的派出部门,从而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干涉土地管理活动,进而有效提高农村土地执法与管理的公正性。
结语
总之,只有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积极重构,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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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孙丽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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