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汉简《诗经》年代考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阜阳论文,诗经论文,年代论文,汉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5)03-0059-05 阜阳汉简《诗经》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诗经》抄本。这一《诗经》抄本对于探索《诗经》文本的原初形态与早期《诗经》学,都具有极其可贵的学术价值。为了实现这样的学术目标,首先应准确考察汉简《诗经》的书写年代及写本主人,而这一问题又同墓主的考证紧密关联。 阜阳汉简《诗经》的书写年代和墓主似乎不存在争议,当前学术界的说法基本一致,即阜阳双古堆一号汉墓的墓主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他卒于文帝十六年,阜阳汉简《诗经》是他的随葬物,于是便认为汉简《诗经》写于文帝中期以前。 如李陵《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说:阜阳双古堆汉简是“汝阴侯夏侯灶墓出土”。[1]马今洪《简帛发现与研究》说:“1977年出土的阜阳双古堆一号汉简,墓主可能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卒于文帝十六年。”[2]陆锡兴《〈诗经〉异文研究》说:“阜阳双古堆一号墓断为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之墓,夏侯灶为夏侯婴之子,卒于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这也是随葬《诗经》简的下限。”[3]李学勤《古文献丛论》说:“1977年,在安徽阜阳发掘了双古堆一号墓,据推定墓主是西汉汝阴侯夏侯灶,其卒年为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4]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说:“根据出土器物上有‘女(汝)阴侯’铭文及漆器铭文纪年最长为‘十一年’等材料,确认墓主是西汉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夏侯灶是西汉开国功臣夏侯婴之子,卒于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因此,阜阳汉简的下限不得晚于这一年,大抵为汉初遗物。”[5]21 上述说法都是依据安徽省文物工作队等《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发掘简报》(以下简称《发掘简报》)而作出详略不等的概括。为此,我们应追根溯源,看看《发掘简报》是如何确定阜阳汉墓墓主及其年代的。《发掘简报》说: 双古堆两座汉墓的漆器和铜器上有“女阴侯”铭文,M2中又出土了“女阴家丞”封泥,漆器铭文有“元年”、“四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等年数,这些都为判定墓主人及其年代提供了确切的根据。 墓葬中出土的漆器铭文上的年代,最长的是“十一年”。汉初纪年除了文帝有前元十六年的纪年外,其余纪年都没有超过八年的。因此漆器上的铭文“十一年”应是文帝前元十一年的纪年。夏侯婴既死于文帝八年,在他的随葬器物上就不可能出现“十一年”。 汝阴侯第三代、第四代都死于汉武帝时期,根据考古断代资料,双古堆墓的葬式没有武帝时的特点,随葬器物也没有武帝时器物的特征。特别是第四代是“自杀国除”,更不可能有如此厚葬。所以,我们推断双古堆M1主人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M2的时间应略早于M1,M2的死者应是夏侯灶的妻子。夏侯灶死于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6] 《发掘简报》以“十一年”纪年铭文为主要证据,断定墓主,断定两座墓葬的年代,从而也断定了阜阳汉简《诗经》的年代。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的话,那么阜阳汉简《诗经》书写的时间应在文帝十六年以前,也就是说它早于辕固生以博士在朝廷传诗,而与申培公大抵同时。 然而,全面审视出土器物铭文,将其与文献记载对比考察,就会发现《发掘简报》的证据、结论,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一 出土器物纪年铭文的全面考察 《发掘简报》依据出土器物上有“女(汝)阴侯”、“夫人舍”铭文和“女(汝)阴家丞”封泥文,认定阜阳双古堆两座汉墓为汝阴侯墓及其夫人墓,这一判断值得肯定。又据漆器有“元年”、“四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等纪年铭文,断定这些纪年铭文“为判定墓主人及其年代提供了确切的根据”。《发掘简报》肯定了出土器物纪年铭文的价值,这一想法和思路也值得采纳。 遗憾的是《发掘简报》没有对出土器物纪年铭文作全面考察,片面地认为“十一年”的铭文最有价值,甚至是唯一有考古价值的铭文,从而忽略了其他纪年铭文的重要性,其基本思路和实际考证相脱节,必然导致结论的错误。 我们应全面考察出土器物及其铭文。据《发掘简报》所述,两墓出土有铭文的漆器八十余件。铭文的内容基本上包括器名、容量、制作时间、仓库主管名、工匠名。比较完整的铭文格式是:“十一年女(汝)阴侯杯容一升半库己工意造”。铭文表明,这件器物是杯,制作时间是“十一年”,容量一升半,仓库主管名己,工匠名意。 笔者对有铭文的漆器进行统计发现,元年至四年造的较少,大量器物制作于六年至十一年间。M1(即一号墓)出土三种不同纹饰漆器耳杯共48件,其中40件铭文为“女(汝)阴侯杯”,容量一升半,制造时间分别为六年、九年、十一年。M2(即二号墓)出土同样纹饰漆器耳杯16件,制造时间分别为八年、十一年。M1出土漆笥6件,制造时间为元年、四年。M2出土漆卮2件,制造时间为三年。 《发掘简报》以铭文中的“十一年”为据,认为这就是汉初帝王纪年,而汉初唯独文帝有“十一年”,于是认定这铭文所记的就是文帝前元十一年。又以此为据查考几代汝阴侯生卒年,认为夏侯婴死于文帝八年,在他的随葬器物上不可能出现“十一年”,而汝阴侯第三代、第四代都死于汉武帝时期,遂得出结论说:“双古堆M1主人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M2的时间应略早于M1,M2的死者应是夏侯灶的妻子。夏侯灶死于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 今考《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夏侯婴以高祖六年十二月封汝阴侯,三十年薨,谥文侯;文帝九年夷侯灶嗣,七年薨;文帝十六年共侯赐嗣,三十一年薨;武帝元光三年侯颇嗣,十八年,元鼎二年,坐尚公主与父御奸,自杀。[7]230 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死于文帝十六年(案《发掘简报》作十五年,误),于铭文的“十一年”似可说得通。然而,如果按《发掘简报》所说铭文纪年为文帝年,那么,夏侯灶于文帝九年即位,带有“九年”、“十一年”铭文的器物才是他为自己准备的随葬品,可是根据铭文发现,出土器物很多为元年至八年期间制作,当时,夏侯灶为世子,这些器物乃是其父夏侯婴之物,怎能出现在他的墓中? 很显然,这是《发掘简报》没有对出土器物纪年铭文作全面考察,片面、孤立地以“十一年”铭文为依据,忽略其他纪年铭文的价值,从而造成很多器物铭文与其结论的矛盾。同时,《发掘简报》也不熟悉史书中汉代诸侯王纪年的惯例,因而其结论也不合于历史实际。实际上,诸侯王墓葬出土器物铭文纪年是侯年,而不是汉王朝纪年。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高祖)六年十二月甲申,文侯夏侯婴元年。(文帝)九年,夷侯灶元年。(文帝)十六年,恭侯赐元年。(武帝)元光二年,侯颇元年。元鼎二年,侯颇坐尚公主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8]884此表夏侯颇即位年比前引《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早一年,当以《汉书》说为是。 每一代诸侯即位纪年都是从元年开始。这里对“元年”说得很清楚,是侯年,而非汉年。其他年份也是如此。如前引《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夏侯婴以高祖六年封汝阴侯,三十年薨,这里的“三十年”乃是汝阴侯夏侯婴年,而不是高祖纪年。汉十二年四月甲辰,高祖崩于长乐宫,刘邦从初封汉王开始纪年至其去世共12年,怎会有“三十年”的纪年?表中清楚地表明“三十年”是汝阴侯夏侯婴纪年。同样,汝阴共侯夏侯赐于文帝十六年嗣,三十一年薨,这里的“三十一年”是汝阴共侯年,而不是文帝年,不应到文帝纪年或其他帝王纪年中寻求答案。 又如《史记·梁孝王世家》云: 初,(刘)武为淮阳王,十年,而梁王胜卒,谥为梁怀王。怀王最少子,爱幸异于他子。其明年,徙淮阳王武为梁王。梁王之初王梁,孝文帝之十二年也。梁王自初王通历已十一年矣。梁王十四年,入朝。十七年,十八年,比年入朝,留,其明年乃之国。二十一年,入朝。二十二年,孝文帝崩。二十四年,入朝。二十五年,复入朝。 这里明确列出梁王纪年与汉纪年的对应关系,梁王十一年,即文帝前元十二年。文帝在位23年,《史记·梁孝王世家》说的“二十二年,孝文帝崩”,是说梁王二十二年发生的大事。况且,文帝去世后,二十四年、二十五年入朝,此时景帝已即位两年。《史记》的记载清楚地表明这是梁王年,而非文帝纪年,更不是景帝年。前文所引《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也以侯年与汉年对应记载了夏侯颇的经历,“元光三年侯颇嗣,十八年,元鼎二年,坐尚公主与父御奸,自杀。”该表书写十分清楚:武帝元光三年夏侯颇即位,为其元年,夏侯颇十八年,即武帝元鼎二年,夏侯颇被指控而自杀。可见,在记述诸侯或诸侯王统治区域内事件,都用侯年,涉及朝廷时,便对照书写侯年与汉年。 不仅如此,诸侯王受封便开始纪年,中间徙封其纪年仍连续,如刘武封为淮阳王,在位十一年徙封为梁王,“梁王自初王通历已十一年”,即是说徙封后并不重新纪年,“梁王十四年,入朝”,实际上刘武为梁王仅三年。这是史书汉代诸侯王纪年的基本原则。 我们假设承认《发掘简报》的结论,墓主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夏侯灶于文帝九年立,在位7年,那么,他的随葬器物即使制作到他去世之时,也只能出现“元年”、“四年”、“六年”、“七年”,而不应出现“八年”、“九年”、“十一年”等铭文。 很显然,全面考察双古堆汉墓漆器、铜器纪年铭文,比照文献中有关诸侯王纪年的惯例,可以看出,阜阳汉墓出土器物铭文的“元年”、“四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一年”等年数,都是汝阴侯年,是墓主在位时的纪年。《发掘简报》将阜阳汉墓出土器物铭文纪年解释为汉王朝纪年,不符合史书纪年的惯例,也不符合汉代诸侯王纪年的历史实际。 因此,阜阳双古堆汉墓出土漆器、铜器纪年铭文表明,该墓绝不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和他夫人墓,出土的《诗经》等竹简文书也不是夏侯灶之物。 二 出土器物铭文与汉代“尚主”制度 《发掘简报》为排除第四代汝阴侯夏侯颇是墓主的可能性,认为夏侯颇“自杀国除,更不可能有如此厚葬。”本文认为,《发掘简报》所提供的证据是不足凭信的。 判断一个陵墓是否厚葬,既要考察随葬物品的种类、等级,还要考察墓主的身份。 首先看出土器物情况,在现存随葬物中既没有金银珠宝,也没有青铜礼器,谈不到“厚葬”。诚然,阜阳汉墓曾被盗掘,损毁严重,当初墓中是否有珍贵随葬器物已无从得知。但是,判断该墓是否“厚葬”,只能依据考古发掘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双古堆汉墓出土的礼器都是灰陶制成,计有陶编钟9件,编鳟5件,编磬20件。很显然,仅凭这些随葬器物不能得出“厚葬”的结论。 其次,从墓主身份看,不论其为第几代汝阴侯,初封时论功行赏决定了墓主的基本地位。 据《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载,夏侯婴与刘邦同为沛人,年轻时二人交情深厚,夏侯婴曾甘愿受刑解救刘邦。刘邦起兵后,他为刘邦驾车,作为亲信参加大小战争,立下战功。在刘邦战败遇险时,他舍生忘死地帮助其脱险。彭城失败,项羽紧紧追赶,刘邦仓皇逃跑,竟然将儿子、女儿推下车。夏侯婴冒着项军追杀、刘邦怒杀的危险,救回两个孩子。为此,刘邦、吕后、惠帝都特别感谢他。刘邦建立汉王朝,论功授爵,夏侯婴功劳排在第八,封汝阴侯,6900户,为大国诸侯,在朝为太仆。后来,他又与大臣诛灭诸吕,迎立文帝,有拥立之功。[8]2663-2667,884 以夏侯婴与其他功臣相比就可以看出他的地位。试以《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载诸侯进行分析:樊哙从刘邦起兵之初便是得力将领,战功卓著,身受创伤无数,又娶吕后妹妹吕须为妻,功劳排第五位,封舞阳侯,5400户。王陵深得刘邦赏识,曾为丞相,功劳排第十二位,封安国武侯,5000户。陈平七出奇计,在关键时刻为刘邦解除危难,后为丞相,封曲逆侯,5000户。其他小国诸侯有1000户,800户,600户不等。[7]233,241,231由此可见汝阴侯的地位远在众多诸侯之上。封国户口多寡是诸侯强弱的标志,也是其财富的来源,决定该国诸侯富贵的程度。夏侯婴受封臣民数远多于樊哙、王陵、陈平,更不要说众多小国诸侯。因此,不论双古堆汉墓墓主为第几代汝阴侯,些许随葬品怎能说是厚葬?很显然,《发掘简报》的结论缺乏对墓主地位的了解。 判断阜阳汉墓的墓主是否为夏侯颇还要以出土器物铭文为依据,并要结合汉代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墓中出土多件漆器耳杯底部有“夫人舍”铭文,表明这是为汝阴侯夫人所制。 今考《史记》、《汉书》本传及《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对汝阴侯家族历史的记载,武帝元光三年,第四代夏侯颇立,夏侯颇与平阳公主结婚,汉代称为“尚主”,立十八年,于武帝元鼎二年,被指与其父亲近过的婢女奸淫,夏侯颇自杀。 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制度问题,就是汉代“尚主”制。汉代制度规定,公主必与诸侯、列侯结婚,不能降低门第。这些诸侯不能说娶公主为妻。娶和嫁的男女两家虽有贫富贵贱的差别,却还是两个独立家庭间建立的婚姻关系。汉代朝廷之事则不然。诸侯、列侯虽然显贵,却都是天子的臣民。选择何人为婿,都是对这个人和这个家族的恩惠,因此不能说娶妻,而称尚主,就是侍奉公主。结婚后,公主的地位高于丈夫,公主和她的丈夫不生活在诸侯封国,而是生活在京城的公主府。如曹参的后人曹寿尚景帝女儿阳信公主,后曹寿“有恶疾就国”,[7]1147也就是以曹寿“有恶疾”的理由离婚,将曹寿赶回自己封国,公主则另外挑选尚主的男人。 不仅如此,古代人重视传宗接代,奉祀祖先神灵。而夏侯颇尚主,公主随外公家姓,号孙公主,夏侯颇的子孙也姓孙,而不姓夏侯。 尚主制度是汉代尊君卑臣文化的延伸,以便保护皇室成员尊贵的地位。如果M1墓主是夏侯颇的话,他在位18年,而这些漆器多制做于六年至十一年,作为在位诸侯为自己和妻子准备随葬品,似可说得通。他自己的随葬品有“女阴侯”铭文,也属正常。但其妻的器物当有“公主府”铭文,而绝不是“夫人舍”。夫人为诸侯嫡妻,汉代制度和汉代公主的皇家血统决定了她绝不能有夫人之称,也没有人敢加给她如此称谓。 同时,夏侯颇与公主婚变被逼自杀,即使他曾经为公主准备随葬器物,也毫无用处。公主不可能与他合葬。夏侯颇不可能有“夫人”,他也绝不可能为其他女人制作“夫人舍”铭文器物。 不仅如此,《发掘简报》称2号墓下葬的时间应略早于1号墓,表明这位夫人先于墓主去世。这与史书对夏侯颇的记载更不合。夏侯颇被指控乱伦而自杀,发难者就是公主,她必然比夏侯颇死得晚。很显然,她不会葬于2号墓中。 种种证据表明,双古堆1号墓的墓主不是第四代汝阴侯夏侯颇。 三 阜阳汉简《诗经》与墓主 考证墓主及其年代,我们必须全面分析该墓出土器物及其铭文,并以此为依据比较史书对汝阴侯家族的记载。 通过以上考辨可以看出,阜阳双古堆汉墓的墓主既不是第二代汝阴侯夏侯灶,也不是第四代汝阴侯夏侯颇。 以下将考察分析第一代汝阴侯夏侯婴和第三代夏侯赐同阜阳汉墓的关系。 阜阳汉墓出土“半两”钱33枚。这是汉文帝至武帝前期流通的货币。《汉书·食货志》云:“孝文五年(公元前175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7]517这是汉代“半两”钱铸造、流通的起点。《汉书·武帝纪》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云:“罢半两钱,行五铢钱。”[7]91这是“半两”钱流通的终点。这些“半两”钱与“元年”、“十一年”等漆器铭文同样具有确切的年代标志作用,它表明在这五十多年间,“半两”钱是流通货币。因此,阜阳汉墓墓主下葬的时间不早于文帝五年,不晚于武帝元狩五年。 今考汝阴侯家族历史,夏侯婴以高祖六年十二月封汝阴侯,在位三十年,于文帝九年去世。他的晚年“半两”钱开始流通,勉强搭界。但夏侯婴仕高祖、惠帝、高后、文帝朝都受到特殊礼遇。 夏侯婴是与刘邦共患难的人,也是最受信任的人。刘邦起兵之后,封夏侯婴为滕令,人称滕公。滕公不仅救过刘邦,还救过刘邦之子刘盈(即后来的惠帝)和鲁元公主性命,为此,吕太后和惠帝感谢滕公,在二人被救之地宋州砀山县赐给他高大宅第。在铲除吕家势力之时,滕公为表明自己忠于刘氏,而不是忠于吕氏,乃以太仆身份清理后宫,废少帝,以天子法驾迎接代王,与大臣共立文帝。滕公以忠心和特殊的功德,死后谥为汝阴文侯。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索隐》引姚氏云: 《三辅故事》曰:“滕文公墓在饮马桥东大道南,俗谓之马冢”。《博物志》曰:“公卿送婴葬,至东都门外,马不行,踣地悲鸣,得石椁,有铭曰:‘佳城郁郁,三千年见白日,吁嗟滕公居此室’。乃葬之”。[8]2666-2667 后一则记载带有传说性质,未可凭信。但滕公死后葬长安东都门外,而不葬其封国汝阴,历史记载确凿,不容置疑。很显然,滕公不是阜阳双古堆汉墓的墓主。 再看第三代汝阴侯夏侯赐,据前引《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夏侯赐于文帝十六年立,在位31年,历文帝朝7年,景帝朝16年,武帝朝8年,于武帝元光三年去世,谥恭侯。 以夏侯赐的经历与出土器物及铭文比较,他即位时,“半两”钱已流通10年,他去世时,下距“半两”钱废止尚有12年,也就是说,夏侯赐为汝阴侯的31年,都在使用“半两”钱。此外,考之漆器和铜器铭文,他即位后便开始营建自己的陵墓,准备并制作随葬器物,故纪年铭文始于“元年”,其中“六年”至“十一年”的漆器较多。出土器物,出土器物铭文,与有关夏侯赐的记载相契合。 通过以上考证,可以确切地说,阜阳双古堆汉墓是滕公之孙,第三代汝阴侯夏侯赐和他夫人之墓。 据此可以确认阜阳汉简《诗经》为第三代汝阴侯夏侯赐的随葬物。也就是说,阜阳汉简《诗经》是第三代汝阴侯夏侯赐阅读并喜爱的文献。按照考察出土文献的一般推算逻辑,阜阳汉简《诗经》抄写时间的下限当不晚于武帝元光三年。然而,夏侯赐在位31年,从文帝十六年到武帝初年,这样的判断未免过于宽泛。本文力图通过考察,将阜阳汉简《诗经》抄写时间跨度缩小一些。 据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一文说:“阜阳出土的竹简、木简、木牍,各种书籍书体各不相同,有的郁拔纵横(《仓颉篇》),有的温文清秀(辞赋),有的严谨端庄(《作务员程》),有的飞龙走蛇(《诗经》)。”[5]23从简本《诗经》书法看,该文本以早期隶书写成,有些字略带篆意,字体作方形,用笔以方折为主,有些竖、捺笔画舒展自如,表现出娴熟的书法美。抄写者当是具有良好书法功底,更具有文学修养的文人。因此,这些文本不能写于他为世子时。同时,这都是他喜欢阅读的文本,它们不能抄写得很晚,当写于汝阴侯夏侯赐壮年时期。 夏侯赐于文帝十六年立,按着诸侯即位施政的常态,统治之初,朝廷决定诸侯国丞相、中尉的任命,他自己要熟悉政务,选拔任命其他官吏,包括任命师、傅、侍读等,要有一个过程。大体上说,他即位五年至十年,各方面工作稳步开展,得心应手。这一珍贵的《诗经》文本当抄写于此时,即景帝前元年间,大约在公元前156至前150年间。 汉初,学者聚徒讲学,在民间传播《诗经》。鲁诗学派大师申公门下来自各地的弟子千余人,十余人为博士,数百人为大夫、郎、掌故,有的为州郡太守、中尉、内史。景帝时,《诗经》的传播进入朝廷,申公弟子王臧为太子少傅,即武帝少年时的老师。而齐诗学者辕固生为景帝朝博士。与此同时,《诗经》也在诸侯国传播,汉简《诗经》就是其在汝阴流传的确证。 从以上各方面考察分析,本文认为阜阳汉简《诗经》为第三代汝阴侯夏侯赐生前喜爱的书籍,抄写于景帝前期,夏侯赐去世后作为随葬物藏于墓中。 收稿日期:2014-12-16标签:夏侯婴论文; 汝阴侯论文; 诗经论文; 夏侯家族论文; 汉朝论文; 文物论文; 武帝论文; 西汉论文; 漆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