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韩商业孵化器比较研究_企业孵化器论文

中、美、法、韩四国企业孵化器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孵化器论文,四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3)02-0011-08

一、四国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1.中国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1987年6月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企业孵化器在我国诞生。到2001年底,全国有科技企业孵化器372家,其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280家,孵化科技企业12821家,就业总人数26.4万人,在孵企业实现总收入405.4亿元,累计毕业企业3994家。十五年来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1987年至1990年的四年为摸索期,典型特征是没有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其主要任务是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二是从1991年至1998年的8年为起步期,典型特征是虽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和在孵企业,但发展速度不快,孵化器数量年均增长率为12.5%;三是1999年以后为快速发展期,典型特征是孵化器数量、孵化场地规模基本上每年翻番,孵化器类型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和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网络化日益明显,地区性、区域性的孵化器网络纷纷建立,全国性网络正在筹建。

表1 中国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发展情况一览表 (单位:家)

资料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

2.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企业孵化器的发源地。1956年约瑟夫·曼库索在美国纽约建立了第一家企业孵化器。随着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大,企业孵化器作为一种帮助新创企业创立与成长的政策工具和经济发展手段而被广泛采用,并发展较快(见表2)。

表2 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情况一览表 (单位:家)

年份 1980 1984

1985 1986 1989 1993 1995 1999 2000 2001

孵化器数 1250100

350

400

500

750

627

731

900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在过去的20多年中,美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大致经历了着眼于企业组织的创立、从单个孵化器转向孵化系统、孵化器运作的企业化和专门孵化互联网服务企业的创业孵化集团的出现等四个阶段。孵化器间已形成网络,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NBIA)已经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孵化器网络。

3.法国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Incubator"的法语意思是企业实体的托儿所,以培育正在发育的“企业胚胎”成为企业,是开设创新企业项目或年轻企业项目持有者接待处和扶持地。所以法国的企业孵化器实际上是创新项目的孵化器,孵化过程是指从创意提出开始,经实验室研究,成果完成,到引入外部资金的投资,并成立公司为止的过程,孵化期从6个月到23个月。孵化项目成立公司以后离开孵化器,可以到企业苗圃或者科技园发展。法国的企业苗圃是真正培育新建立的企业的地方,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孵化器,平均培育时间为2年,可延长到3年。

法国公立孵化器基本上是在2000年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为促进科技创新与研究成果产业化,1999年7月12日法国出台了《创新与研究法》,为科技人员创业和研究成果实现价值转换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孵化器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法国有各类孵化器及具有孵化性质的机构310家左右,其中国家资助的孵化器31家,私立孵化器约10家,半私立孵化器约20多家,企业苗圃约250家。而且孵化器之间也形成了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韩国企业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韩国的企业孵化器起步相对较晚,始于1994年,到1999年才真正发展起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大集团遭受了很大的冲击,三分之一的财团瓦解,分出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小企业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解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所面临的经济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向技术型企业转轨并鼓励新兴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1997年8月韩国政府颁布了《支持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的法案,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人才、技术、场地等生产要素配置的具体措施。该法案颁布实施以后,韩国政府支持大学和研究所建立“被认定的孵化中心(Certified Incubation Center)”,几乎每一所大学和研究所都有自己的孵化计划,企业孵化器因此迅速发展起来(见表3)。

表3 韩国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情况一览表 (单位:家)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孵化器数

28

46221

280 336560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10。

二、企业孵化器的目的与类型比较

中国创办企业孵化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主要任务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科技企业家和专门人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因此孵化器基本上是科技型,服务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办人从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为主转向政府引导,大学、研究机构、综合孵化器、科技园、大型企业等多元参与。目前一些大型科技企业、国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孵化器具有战略投资和促进结构转型的作用,独资创办或与其他机构合资(作)创办企业孵化器。

美国创办孵化器的目的有很多种,包括技术商业化、贫困的旧城区改造、农村经济多样化、开拓新的工业部门等。美国综合型孵化器占总数的43%、科技型占25%、服务型占6%、面向低收入层的占5%、面向制造业的占10%、面向战略新兴产业的占9%。综合孵化器服务的企业比较广泛,有科技企业、服务性企业、制造业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科技型孵化器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大学为基础,目的是开发前沿技术和具有前景的技术;二是针对一些产业部门的成熟技术,以追求高额利润。面向低收入阶层的孵化器可以刺激高失业率、低收入的相关产业的产生,并为低收入的创业家、妇女和小团体实施特殊的创业方案服务。专业型孵化器是针对某个或某些具体领域,如面向生化、医药、软件、艺术等。美国45%的孵化器在都市、36%在乡村、19%在市郊。

法国的企业孵化器重点放在大学,其目的是增强企业界的创新意识,促进创新与研究成果产业化,所以也主要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办人主要是地方当局、商会、大学、商务与技术学校、技术研究所,合作成员包括私立和公立公司经理、国家的代表、公立研究机构的代表、专业研究所、商会和当局的代表。从投资主体分,法国有公立孵化器、私立孵化器和半私立孵化器;从孵化对象分,孵化器多为通用性,少数具有专业性,如生物技术孵化器、文化教育多媒体孵化器等。孵化器的房客有研究工人、大学博士、技术员、工程师和学生等。一般来说,有孵化器的地方,就有企业苗圃。项目从孵化器毕业以后,就进入苗圃创立企业。

韩国企业孵化器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孵化器也基本上是科技型。从孵化对象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孵化器(BI),另一类是互联网孵化器(IBI),企业孵化器又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分为营利孵化器和非营利孵化器,并以非营利目的为主,如2000年非营利孵化器241家,占86.1%。非营利孵化器的创办人主要有地方政府、大学、研究所三类,其中以大学为主,因为政府通过建立以大学为中心的产学合作研究园区和地区合作开发支援团,资助大学创办企业孵化器。营利孵化器主要由风险投资家、投资天使、管理顾问等私人投资创办,但其发展受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如2000年初韩国有约100家营利孵化器,但由于股票市场崩溃,不到一年只有不到10家孵化器在运作,而且只能靠提供咨询、代理等增值服务维持运作。

以上比较可知,在企业孵化器创办的目的与类型及其创办人方面,中国与法国、韩国比较相似,与美国有所不同,美国孵化器有多种目的,技术商业化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少。在孵化理念上,中国与美国、韩国比较相似,都是孵化小企业,即孵化对象是小企业,而法国有较大的不同,法国孵化器主要孵化企业胚胎,即孵化对象是即将组建企业的项目。

三、企业孵化器服务内容比较

中国企业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办公场地、水、电、会议室、商务、保安等一般行政后勤服务;工商、税务、项目申报、人事培训、政策等管理咨询服务;沟通大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条件与服务,配置科技资源;引进种子资金、风险投资、企业间并购、资产重组、推动企业上市等融资服务。大多数孵化器能提供较好的一般行政后勤服务,但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融资服务还远不能满足孵化企业的需要。李布于2001年对北京、山东、沈阳三地6家孵化器196家在孵企业进行调查,结果是提供以下服务的百分比为:融资服务23.5%,中介融资22.4%,中介投资6.1%,投资服务27.6%,管理服务52%,技术咨询41.8%,打字复印、会议室、工商税务86.7%,政策咨询86.2%,低于市场租金为100%。

美国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灵活的办公用房的租赁、通讯网络、基本商务(96%,注:指提供该服务的孵化器占全部孵化器的比例,以下同)、综合商务培训(49%)等一般性服务外,还提供以下服务:一是管理团队发展(44%)、销售/市场支持(89%)、法律(47%)和知识产权(37%)、寻找投资者/战略伙伴渠道(58%)、网络活动(86%)、管理信息系统(25%)等管理咨询服务;二是与高等教育机构联络(76%)、技术商品化(40%)、中试支持(37%)、产品设计支持(23%)、新产品评估(41%)等技术咨询服务;三是提供种子资金,中间融资或者风险基金等融资服务(77%)。

法国企业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孵化场所和电讯等一般性行政后勤服务;市场调查、战略咨询、企业管理培训等管理咨询;技术专长、初步可行性研究、原型试验等技术性服务;融资帮助,为每一个项目提供接近5.5万欧元的支持。孵化器为每个孵化项目配备一至二名顾问全程跟踪并服务于孵化项目。

韩国企业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孵化场地、设施、低租金、网络等一般行政后勤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等管理服务,以及资金和仪器设备等。但是韩国孵化器对创业公司缺乏业务支持,缺乏可靠的专业资源,创业企业筹资困难。

由于美国风险投资业和咨询服务业较发达,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快了在孵企业的发展;法国孵化器不仅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而且配备项目顾问,全程跟踪在孵项目,也加快了在孵项目的发展;虽然大多数中国企业孵化器也能提供各种服务,但由于高素质人才缺乏,还不能根据在孵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不能提供深层次的服务,特别是投融资服务是薄弱环节;韩国企业孵化器因没有足够财力招募一些有能力的孵化器职员,也不能提供深层次的孵化服务。显然在孵化服务方面中国与美国和法国尚有较大的差距,与韩国面临类似的问题。

四、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比较

1.中国各级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

①负责组建。非营利企业孵化器绝大多数由地方政府科技部门或高新区负责组建,并纳入火炬计划。

②资金支持。孵化器的建设资金50%-80%由政府拨给,其余部分由孵化基地经营者自筹。

③优惠政策。政府向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近几年来政府主要引导大学、研究院所、企业等多元投资孵化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促进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政策或在有关科技政策中明确企业孵化器的优惠政策。

④政府出面组织工商、税务、劳动、银行、法律等部门支持孵化器的发展。

2.美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孵化器的支持

①直接资助和补贴。1980年代初孵化器大多由州政府直接资助成立,到了80年代中后期,政府的直接资助减少,目前约有一半的孵化器得到政府的资助。美国商业部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孵化器资助机构,1999年向各孵化器拨款总额约2000万美元,比1997年增长了45%。

②政策支持。孵化器从政府获得政策帮助,如美国税法允许投资者从某项投资中撤出资金,转到另一家公司中免交资本利得税,因而孵化器能够得到各种赞助。1999年平均每个孵化器得到各种赞助约8.6万美元,绝大多数是来自大企业的赞助和赠款,而且越来越多的孵化器从企业获取资金支持。

③地方立法。二十世纪80年代中后期,美国大多数州通过了有关孵化项目的立法,这标志着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转向系统化的全面支持。

④信息与网络等支持,政府与各种机构协作是企业孵化器的功能扩展和深化的主要途径。

3.法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孵化器的支持

①立法。法国研究部起草了《创新与研究法》草案并得到国务会议批准,于1999年7月由法国参议院和国民议会表决通过成为法律,使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有法可依。

②国家资助。法国政府挑选并资助31家企业孵化器,各大区(法国有22个大区)至少一家,其中巴黎大区5家。

③制定标准。为加强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法国标准化委员会(AFNOR)制订了孵化器服务与活动的具体标准。

④地方政府支持。大区政府及所在地政府单独开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商会、企业等合伙开办企业孵化器,孵化器财政预算在3万欧元至105万欧元之间,地区委员会分配给与孵化器相关项目的预算平均为原始投资的40%,不超过75万欧元。

4.韩国各级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

①制订政策法规。韩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培育风险企业特别法(Special Act on Nuturing Venture Firms)》、《支持高新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企业发展的特别措施》法案、《关于政府资助研究机构设立、运行及育成法律》等。

②投资资助。政府为孵化器提供70%的经费预算,支持大学和研究所建立孵化中心,几乎每一家大学和研究所都有自己的孵化计划。

③经费补助。政府给被批准的孵化中心提供一些额外的运行经费预算,以提高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美国、法国、韩国三国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有三个共同点,一是均出台了有关企业孵化器的立法,使孵化器的服务与活动有法可依;二是政府对孵化器的建设与经营提供经费资助;三是国家实施了企业孵化器计划。从比较可知,中国各级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尚有较大的距离:一是孵化器的服务与活动还没有纳入法制轨道,二是虽然孵化器纳入火炬计划,但只限宏观指导,没有相应的支持措施和调控手段加以引导。

五、孵化器经营管理模式比较

中国企业孵化器大多数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人员自聘。2001年孵化器平均收入336.8万元,平均管理人员12.6人,平均孵化场地面积18178平方米,其中企业用房占78%,固定资产净值994万元,平均在孵企业45家,当年平均新增17.7家,平均毕业企业14.2家,因而孵化器规模比较大。从收入来源来看,房租收入是大多数孵化器的主要收入来源,一些孵化器正在探索增值服务、投资,但其收入所占比重仍很低,只有少数孵化器获得了较高的投入收入。孵化器管理正朝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上海等地出台了全市统一的孵化企业入住和毕业标准,个别孵化器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美国平均每家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3406平方米,平均全职管理人员2.8人,平均在孵企业20家(NBIA,1998),孵化时间一般为2至3年。为提高孵化器的运营效率,孵化器实行企业化管理。孵化器类型不同,总收入也不同,如1996年平均每家企业孵化器的总收入:科技型为2190万美元,授权型孵化器为300万美元,综合孵化器为590万美元。据NBIA1997年跟踪研究,美国孵化器收入的57%来自租金收入或入驻费,21%来自服务合同或赠款,31%来自现金补贴,大多数技术孵化器都以某种形式得益于政府拨款。

法国企业孵化器平均孵化场地面积2200平方米,平均可容纳30家企业,公用面积约占总面积的13%。孵化器大多数实行法律和财务自治,且由社团(非营利机构)或者由城市市政当局代表组成的公私合营部门公司管理。管理人员比较少,一般不超过5人。孵化器的投资与经营费用由地区政府、社区,以及公共或私人部门的投资人等提供,不足部分由孵化器通过服务收益进行补偿,实现自收自支和可持续发展。另外,孵化器管理逐步实现标准化。孵化器已经采取质量控制程序,以获取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法国标准化委员会员及标准化认定机构就企业孵化器的服务和活动制订了以下标准:①管理人员的确认、教育程度和职业经验;②为初创公司提供的支持服务,既可由管理人员提供,也可在孵化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由外部提供者提供;③确保孵化项目的管理人员能够成为初创公司的投资商;④提供资源和参考,涉及到经营费用的减轻和资源共享;⑤在决策时提供支持和帮助,即咨询与帮助的功能;⑥孵化环境的营造,包括网络的构造,让人们了解孵化项目的活动等。

韩国非营利孵化器能够自收自支,但是在企业孵化器运作初期筹集运行经费很困难,不能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因而不能为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尽管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有限,但由于孵化器低于市场价的租金成本和容易接近研究成果和人力资源,许多早期的创业家仍然会在非营利孵化器创办企业。韩国孵化器的管理人员较少。在调查的48家孵化器中,3家没有职员,10家只有1名职员,12家有2名职员,13家有3名职员,6人及以上的只有4家,孵化器平均职员只有2.6人。

以上可知,一方面我国孵化器的孵化场地面积、全职管理人员均比美国、法国高出几倍;另一方面经费来源渠道和收入较少。美国与法国的企业孵化器能从政府和企业得到经费补贴,收入来源较广,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为在孵企业或项目提供高质量的孵化服务。虽然我国孵化器大多能够实现自收自支,但运行经费来源渠道有限,不能支撑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深层次的服务。韩国也有类似的问题。

六、企业孵化器所起作用的比较

中国的企业孵化器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辅助创业、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还很有限。李布2001年通过对北京、山东和沈阳6家孵化器的196家在孵企业进行实证研究,结果为:在孵企业对孵化器提供的投融资、管理咨询服务的满意度在于“一般”水平,技术服务的满意度处于“一般”或“比较满意”之间,对一般行政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可为在孵企业带来约8%的成本节约;专业孵化器在科研合作、管理经验交流和人际关系等存在集聚效应,综合孵化器在管理经验交流和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集聚效应;孵化器的范围对科研合作的集聚效应产生显著性差异。

美国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社区和就业具有较明显的作用。NBIA(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对科技类、面向低收入类和综合类等三类孵化器进行抽样,被调查对象是50个项目、125家公司和107位企业集团的股东和企业孵化器经理,调查对象是1990-1996年期间加入孵化器的公司。调查结果显示,每家企业孵化器平均创造468个职位,并产生234个派生职位,每份工作的补贴成本约为1109美元,宏观经济规模显示每1美元的投资(补贴)可得到4美元的税收回报。从入孵企业微观考察,年平均就业职位增长3.7个(包括全职和兼职)。被调查的孵化器内企业成活率高达87%,高出全国50%的平均水平,其中84%的企业仍留在社区内,入孵企业为雇员提供了比一般企业较好或相当的待遇。另据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美国大多数创业公司在孵化器的入驻时间不到两年,而5年后存活率近80%。而据美国小企业管理署统计,一般新公司四年后仅有47%在经营,而六年后还在经营的只占38%。因此经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有更长的生存期。

法国企业孵化器使孵化企业的成功率在孵化期间接近93%。在法国的Paris Ile de France地区,所建立的企业中90%为孵化企业,这说明孵化器在该地区保持和提高就业机会方面很重要。据有关资料显示,法国在孵公司2年后倒闭的只有8%-20%,未经孵化的一般新公司倒闭率为31%。法国国家支持的31家孵化器从2000年创立以来,共孵化了635个项目,创建了277家企业和增加了1050个工作岗位。38%的被孵项目获得研究部的创新技术企业全国大奖赛。

表四列出了中、美、法三国孵化器对孵化企业成长的作用。在孵企业成长快的原因是:一方面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共享资源和设备;另一方面孵化器提供的培训和相关服务使企业经营效率大大提高。

表4 四国孵化器对孵化企业所起作用的对比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七、几点结论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四国孵化器具有以下共同点和不同点(见表5、表6):

表5 四国企业孵化器的目标和特征的比较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表6 四国孵化器基本数据比较

(一)共同点

1.政府支持。在孵化器的发展初期,都是由政府投资创办或领头创办,并对孵化器给予大力支持,政府的支持是孵化器成功的首要因素。

2.与大学关系密切。孵化器大多与大学、研究机构有密切的联系,大学、研究机构是孵化器的主要创办者或参与者,孵化器以科技型为主。

3.目标是培育新企业。孵化器都有很明确的发展目标,孵化器都被作为一种培育新企业的政策工具和经济发展手段。

(二)不同点

1.政府支持力度和侧重点不同。法国政府对孵化项目给予资金资助,平均每个项目资助2.8万欧元,制订了孵化器标准,并规范孵化器的管理;韩国政府主要资助孵化场地的建设,并提供部分运行经费;中国在孵化器发展初期提供经费支持,地方政府对孵化器给予资助,并提供优惠政策;美国地方政府给孵化器免税,通过政府采购提供各种补贴和各种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资助或捐赠孵化器。

2.发展目标和目的各有侧重。美国孵化器主要是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成功率,因而孵化器的类型比较多;中国、法国和韩国企业孵化器的目标比较接近,主要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孵化器类型基本上是科技型,其中包括综合孵化器和针对特定专业的孵化器。

3.孵化器管理模式不同。美国重视孵化器绩效管理,实施标杆管理,总结最佳实践,重视孵化器战略管理和利害关系人管理;法国孵化器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大多数孵化器能实现法律和财务自治;韩国孵化器人数很少,还不能实现收支平衡,难以聘到优秀人才。中国大多数孵化器仍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虽然一些孵化器实现了自收自支,甚至盈利,但不少孵化器在经济上还没有独立。

收稿日期:20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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