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公平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中国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新发展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85(2007)01-0040-07
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社会秩序的巩固,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充分就业、身心健康、生活保障和老人儿童福利等社会保障的基础之上。如果一个社会不在这些基本方面予以保障,那么,这个社会将失去控制能力,产生无序现象。社会保障的实质,乃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和社会成员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的统一。在这里,国家的职责和社会成员的权利是一致的,都是在维护和延续社会有机体生命力这个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两种社会要求。社会保障是一切国家必须建立的一种控制体系。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收入转移,对低收入者或无收入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减少社会成员的风险,起到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种社会保障,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保存的唯一部分”[1] 958,必须在未来社会“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2]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社会保障思想的公平观
公平、平等、公正等范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基本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并没有作明确的区分。在他们看来,应当把公平放在社会主义发展中考察。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经济领域中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商品交换这一经济形式中的,交换价值起决定性作用,它成为经济主体全面平等的现实基础,公平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现象化表现。社会的公平、经济伦理上的公平都是在这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以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分析为依据,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思想。
首先,马克思认为“公平”是以“劳动”为依据的,符合这一尺度是公平的。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算。”[3]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产品没有达到极大丰富,人们各种需要的满足必须以劳动量为依据,劳动是每一个劳动者获得享受的前提,他们的劳动量与需要的满足量成比例。马克思的公平观首先是劳动权利的公平,每个劳动者都拥有参加劳动的公平权利。同时“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4] 304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象自然经济中的小生产者那样,自己劳动所得可以全部归自己。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得到的报酬只能是做了必要的社会扣除所得,这就是公平。
在劳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对具有过渡性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来说,一方面要鼓励人们积极参加劳动,通过劳动来满足个人的需要,包括退休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那些不能劳动,确需通过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措施来满足需要的人们,也应将他们过去或即将为社会提供劳动的大小联系起来区别对待。在坚持分配公平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分配公平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因为“分配方式本质上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有多少,而产品的多少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5]。若不注意这一点,仅仅根据需要来提供社会保障,必定会挫伤劳动者生产积极性,造成养懒汉的现象。列宁也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保障的享受程度,必须以社会的发展程度来确定。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社会公平的理论,认为在社会主义中,实现了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这就是公平。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最终发展结果是达到事实上的平等,他说:“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6]
其次,马克思主义始终把社会公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目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按劳分配时,看到了按劳分配事实上的不平等,提到为了弥补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和贫困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必须从消费资料中进行一些扣除,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马克思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偿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4] 302-303显然,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而且还要设立“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而这些基金的设立,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当中要进行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基金,以满足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再分配的过程中进行扣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以满足社会稳定的需要。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从社会产品分配的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成为社会保障实践的重要理论依据。
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并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以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发展和享受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体现。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十月革命后,根据苏维埃政权面临的各种困难,列宁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我们主要的基本的任务就是维持工人的生活,拯救工人。”“如果我们能拯救工人,熬过这几年,我们就能拯救国家、社会和社会主义。”[7] 843-844为了弥补分配中的不公平,列宁认为从消费品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管理费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等的基金”是社会主义基本的分配原则之一。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之前,还需要“国家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8] 252实践中,在列宁领导下,新生的苏维埃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八小时工作制》、《关于消费公社》、《劳动保护和社会保证纲领》等重要法令,为全国劳动人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获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确立了法律依据。
再次,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公平必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根据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为了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割,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在分配机制上的特有功能,缓解社会分配的不公正状态,从社会道德和人类文明所要求的公正目标出发,为一部分特殊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需要,以求得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马克思不仅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保险制度,而且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总产品的一种扣除,分别满足生产正常进行的需要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建立。表明社会保障是社会再生产的必备条件,也是社会经济顺利运行的安全阀与减震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在不变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使他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此外,从价值方面来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这个不变资本有可能贬值)。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社会保障基金。”[1] 990这部分基金“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是必须继续存在的一部分。”[1] 958马克思接着指出:保险基金,“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8] 在马克思看来这部分基金具有安全阀的专门用途,“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9]
对于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的必要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作了论述,他指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生产基金与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形成的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4] 538在这里恩格斯不仅说明了社会保障后备基金的来源,而且着重指出社会保障后备基金对未来社会的稳定发展、政治安定、国民教育有基础性的作用,因而在社会生产中建立社会保障后备基金是非常必要的。
复次,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从维持社会再生产和维护广大劳动人们利益的角度,始终强调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作用,反对社会保障的私有化。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来看,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化的事业,任何个人和团体都无法使社会保障实现其功能的社会化。只有通过国家、政府的权威性以及立法的形式来实施,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列宁根据马克思理论和苏联社会的实践,提出最好的保险应是“国家保险”。在1912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布拉格”全国代表会议上列宁指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这种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建立的:(1)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包括伤残、疾病、年老、残疾;女工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以保障;(2)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及其家属;(3)对一切保险者都要按照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给予补助,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4)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这种组织应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10] 列宁的思想表明政府在社会保障实施与组织管理中承担着主要责任,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与广泛性决定必须由国家出面以立法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通过强制措施来实施,为公民营造一个安全网。在列宁看来,举办社会保障是一项政府行为,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个人或团体都难以而且无法替代。
列宁的这一思想后来在苏联社会保障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十月革命以后,列宁亲自签署和审批了100条有关社会保障的法令,并将最初成立的人民救济委员会改为社会保障人民委员会,通过政府立法与政府行为来实施社会保障。1917年1月14日苏维埃政府发布公报,宣告新的保险制度毫无例外地扩大到所有雇佣工人与城乡贫民,适用于各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患病、残废、年老、产期)以及鳏寡孤独和失业者,全部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主承担,在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期间偿付全部工资;保险者在一切保险机构享有自治的权利。12月,政府又批准和实施失业保险和疾病保险细则。1918年11月人民委员会又在《关于俄罗斯共和国建立保险事业》的法令中宣布对各种类型和形式的保险事业实行国家垄断。后来又相继开展国家财产保险、个人保险。到1922年底,逐步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以国家保险为主、各阶层群众广泛享受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毛泽东、邓小平社会保障思想的公平观
毛泽东和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公平思想的同时强调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
首先,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应有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作用以实现社会公平,始终蕴含于毛泽东和邓小平的社会保障思想中。早在革命战争期间,毛泽东就十分注重民众的社会保障问题,并确立了社会保障工作在中国革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1933年和1934年,他写了《必须注意经济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文;在长冈乡进行调查时,对当地的裁缝、木匠、泥瓦匠等手工业工人的失业状况做了统计,对许多地方苏维埃不注意社会救济工作、不知道救济困难群众的情况进行了尖锐批评。建国以后,毛泽东更加重视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1949年,面对着由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长期统治造成的广大失业群众,毛泽东与新政府的领导人着手采取救济和安置的方法。对当时1.2亿亩耕地受到了轻重不同的水灾、旱灾,出现的4000万农村灾民,党和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救济工作。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障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更明确地指出:在工厂,“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11] 272在农村,“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11] 380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又指出:“无论粮食问题,灾荒问题,就业问题……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做出各种适当的安排。”[11] 387这些论述表明,毛泽东始终重视社会保障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保证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到基层,惠及广大人民。
邓小平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其认识基础和理论根基,始终将为人民谋福利,为劳动者谋求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结合新的社会环境,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社会保障思想。在1978年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邓小平指出:“工会要努力保障工人的福利……工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企业行政和地方行政在可能的范围内努力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居住条件、饮食条件和卫生条件,同时要在工人中间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活动。”[12] 137-138他强调:“我们的国家还很落后,工人的福利不可能在短期间有很大的增长,而只能在生产增长特别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增长。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企业领导不关心工人福利的借口,尤其不能成为工会组织不关心工人福利的借口”[12] 137-138。1987年10月,邓小平在《我们干的事业是全新的事业》一文中指出:“这一次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民连温饱都没,怎么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呢?”[13] 255邓小平始终认为人民最根本的保障是“解决吃饭问题,就业问题,稳定物价和财经统一问题。”[13] 63邓小平指出:“对失业人员,要妥善安排和救济。”[14] 并主张多渠道安排就业。随着改革开放后大量“民工潮”涌向城市,如何保证城乡劳动力得到充分的就业,是社会保障最现实最迫切的任务。为此,邓小平提出了稳步加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以拓宽就业领域,解决我国城乡数以亿计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新兴的城镇和新兴的中小企业,这恐怕是必由之路。”[13] 214
邓小平对毛泽东社会保障思想的创新,还在于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种新的模式,即通过增强“造血功能”进行扶贫的模式。由此,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贫困户、贫困县的救济从“输血型”转变为扶持发展的“造血型”,仅1988年一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扶持贫困户1106.8万户,当年脱贫337.8万户,脱贫率为30.52%,到1990年,全国人均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已从1.1亿人减少到4000万人,“造血型”的社会救济,使落后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邓小平倡导扶贫模式是一种积极的、长期的、生产性的扶持,其目的是为了增强贫困地区人民的自救能力,通过发展生产使其脱贫致富,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这是对社会保障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模式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的社会保障思想,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毛泽东和邓小平都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早在1953年12月,毛泽东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11] 245。这是毛泽东第一次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重点关注了农民的共同富裕问题,并且指出:“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使农民群众共同富裕起来。”[11] 197在这里,毛泽东将“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道路”结合起来,初步奠定了有中国特色共同富裕理论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毛泽东进一步指出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具体途径,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11] 187认为只要合作化了,全体农村人民就会逐年富裕起来,并且将共同富裕的目标具体化,指出我们准备在几年内,“使现在还存在的农村中的一小部分缺粮户不再缺粮,除了专门经营经济作物的某些农户外,统统变为余粮户或自给户,使农村中没有了贫农,使全体农民达到中农和中农以上的生活水平……”[15] 以上述论述可知,毛泽东对共同富裕的探索,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够成熟,甚至实践和理论多有矛盾。但这种探索非常可贵,对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的提出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邓小平对毛泽东共同富裕的思想具有创造性的发展。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 373“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13] 110-111他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公平的根本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经历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历程。这必然要打破过去那种平均主义,使社会成员之间在富裕程度上产生差距。但是他又指出,如果调控不好有产生两极分化的可能。为了避免贫富差距过大、防止两极分化,国家必须维护和改善社会公平,其中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即通过社会保障,在收入者与无收入者、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间,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收入再分配,以改变社会成员之间最终收入分配状况,对那些无收入者或低收入者进行保障分配,使容易陷入贫困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能够获得基本生存和保障的权利。邓小平指出:“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3] 110-111邓小平的社会保障思想,集中地体现在其所设计的走共同富裕之路的战略之中。他认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之路是一个波浪式发展的过程,“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国家应当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以有力的支持。发达地区要“通过多交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13] 374,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
三、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平准则
市场经济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经济,也是一个有着巨大风险的经济,它并不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主义是一个追求共同富裕的社会,不能一方面产生富裕的阶层,另一方面又制造贫困的阶层,正如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13] 364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带来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开始迅速拉大,这种拉大的收入差距不仅阻碍微观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影响宏观经济的增长,并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不意味效率不重要,只能说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更加凸现出来了。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社会主义的“公平”理解为“平等”,平等就是平均。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拨乱反正就是从解决绝对平均主义入手的。与此相呼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式诞生。只有效率提高,社会财富大量涌现,才能实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一政策与今天提出的“注重社会公平”,目的是一致的,两者并不是对立关系。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基础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的后果之一就是由于人们创造价值的差距,导致收益的差距。在私有制条件下,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两极分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得当才不会出现两极分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的差距是必然的。财富越多,资金越雄厚,在市场竞争中就处于优势地位,收入就会猛增;与此相反,收入就会相对缩小。这种不公平,在初次分配中是无法避免的,也是在生产领域较难解决的。必须从更大的范围内,从宏观政策上,重新考虑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问题。为此,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正式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提出:“在分配制度上,……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五大指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这里已经提出社会稳定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两次分配”中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16] 而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则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再使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表述。
应该看到,建立一个不完全依赖市场制度来促进社会成员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仅是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手段,也是保证社会成员生存权的基本手段。在个体由于事实上的能力不平等及其他风险因素影响下,当市场竞争危及他们的基本生活时,给予必要的保障。这样,不仅不会损害市场效率,而且消除了市场中的偶然因素对个体的否定,给予社会成员更公平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又利用公平促进了效率。正如《决议》所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地选择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恰逢其时。从世界范围看,人均CDP达到1000美元后的一段时期,是社会矛盾易激化、易出现反复的时期。中国未来几年正处于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认为:“中国现在的高低收入差距已经是世界上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迅速扩大的贫富差距,有可能危及经济增长速度,使“效率优先”失去社会保障。贫富之间的利益之争,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据统计,1986年以来,中国治安案件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0%。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为了减少社会贫困,实现经济公平,克服市场经济失灵,都竭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更有责任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实现社会成员的公平。当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合理与否应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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