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腐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激烈的社会变革,在带来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就是这种负面效应的突出表现。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腐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毫无疑问,腐败是生长在我们国家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任其蔓延,不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要被葬送,而且人民政权也有可能毁于一旦。
必须下决心、想办法消除腐败,舍此别无选择。江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江总书记这一段话,不仅明确地强调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问题的必要性,而且突出了体制创新的关键作用,这对于当前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至关重要。
制度缺陷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
所谓制度,是指那些规范人的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是人们所应遵循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总称。它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策等。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制度对社会秩序的构建具有全局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在于一时一地,而在于长期的、整体的规范作用。制度缺陷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秩序失范、腐败现象严重的深层原因。过去人们在探究腐败现象泛滥的原因时,过多地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加以考虑。有的强调腐败者革命意志不坚定,被资产阶级施放的“糖衣炮弹”所打中;有的强调腐败根源在于发展经济的同时,精神文明没有抓紧,放松了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党不管党”。所有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都没有涉及到其根本层次的东西。为什么在一片反腐败的声浪中,腐败现象至今仍很严重?为什么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又生出另一批腐败分子?面对腐败现象仍在蔓延的事实,如果我们还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个人品质问题和思想教育问题,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邓小平早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还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也强调通过体制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这些科学论述为我们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指明了方向。
现阶段制度缺陷的主要表现
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旧体制的缝隙和边缘里孕育和生长的。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旧体制的一些弊端还没有完全革除,新体制尚不完善,新旧体制的并行,不可避免地要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摩擦和碰撞,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具体制度的缺失,我们可以称之为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制度缺陷。而正是这些制度缺陷,客观上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已形成了一个以利益导向为中心的社会动力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个人都受到物质利益动力的作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了“大政策”,脱贫致富成了人们正当的追求。物质利益既是嘉奖激励的最主要杠杆,了是惩罚制约的最常用手段。在利益导向为中心的社会动力系统中,人们相互竞争,运用各自可以依靠的资源和优势来致富。有体力的靠体力,有知识的用知识,有资金的去投资,有胆量的则冒险。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公务人员会发现他们拥有的最大资源和优势就是手中的公共权力。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地位相对较高、待遇相对较优的公务人员为了在这场竞争中不致失败,为了使自己的经济收入同其已有的社会地位相称,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从而滑入腐败的泥潭。
2、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政府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前,高度的中央集权和集中是政治体制的两个突出特征。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权力过大,地方权力过小;政府有权,企业无权;政府包揽一切,社会无事可做。其结果是政府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严重。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然而,政治主宰经济、政企不分的格局并未从根本上打破,政府职能转换尚未到位,行政权力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仍处于支配地位,政府部门仍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资金控制权、产品定价权、人事管理权等,政府对微观经济行为干预的权力仍然很大。在各项经济活动中,特别在商品流通领域,在供求关系紧张的领域以及在经济生活的热点部位,到处都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这种政府职能的错位,必然导致权力商品化和寻租行为的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由此产生。
3、法律制度的构建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社会正经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惩治机制弱化,腐败问题日益突出。首先,立法需求“此起彼伏”,立法活动“疲于应付”,预防性的法规太少,而且立法缺乏系统的考虑和统筹规划,专门法规十分缺乏。其次,现实法制与社会“相互脱节”,立法和执法活动常常成为远离现实的“空转”。此外即使是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也往往因执行不力而流于形式,尤其是当行政权力介入司法与执法,更容易导致我国司法腐败与行政权力失控。
4、权力监督机制软化
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对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监督机制在内部结构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在一些明显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监督效能的发挥,具体表现在: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较为有力,而自下而上的监督十分薄弱;二是偏重于事后惩戒,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工作做得不够;三是权力结构内部监督较为严密,外部监督非常缺乏;四是某种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监督尚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本身也沿着“放松、松绑、给好处”的方面进行了改革,这对于调动各层次、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决策的效率,的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权力的垂直辐射功能在权力下放与分化中不断被弱化,传统的管理体制已经难以形成对行政权力腐败的威慑力,而新的行政监督体系还不健全,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导致权力监督机制严重软化。
遏制腐败重在制度创新
既然制度缺陷是我国目前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根源,那么以制度创新来遏制腐败,才是当前反腐败最有效的治本之策。
1、利益机制创新
利益原则是社会第一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因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商品货币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对应,社会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发生深刻变化。在社会评价中,政治因素比重下降,经济因素比重上升。与此同时,利益关系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原有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均衡被打破,利益需求和获得途径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利益差距和利益矛盾逐渐明朗。国家公职人员相对经济地位下降,他们的购买力相对不足与商品日益丰富之间的矛盾构成了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索贿的内在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整套全新的利益机制,可以消除、抵御不正当的利益追求对腐败行为的驱动作用。
第一、确保国家公务人员合理利益。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职能越来越复杂,对国家公职人员文化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公职人员需要具备各种专门知识,他们从事的是一种复杂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目前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过低,据统计,自1985年以来,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就开始低于社会其他行业同等人员的收入。国家公务员薪金过低对部分人贪污受贿有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给党政机关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与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称的收入,是使他们抗御腐败、保持廉洁的重要的物质条件。
第二、注重运用经济利益的杠杆调整公务员的行为取向,使利益机制导向与廉政导向相一致。首先,把利益激励机制充分地引进到国家公务人员中来。在以利益导向为动力的社会系统中,光靠革命理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来激励公务员廉洁奉公既是必要的,但又不是万能的,必须通过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调整公务员的行为取向。其次,要对合理利益以外的利益进行有效遏制,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员财产收入的透明度,尽快对“灰色收入”予以界定,严厉打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收入”。
2、政府职能转换机制创新
如前所述,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亦即政府对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政府职能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的管理权限要改变。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改变政府的管理权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要将属于地方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中央政府只管为数不多然而却十分重要的事情,如计划指导、宏观调控等,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政府应将经营权还给企业,把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和发展。此外,政府也要放权于社会,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逐步让社会承担起自己管理自己的职责。
第二、政府的管理方式要转变。要变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变单一行政管理为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变直接管理为主为间接管理为主,变微观管理为主为宏观调控为主,变指挥命令为主为调节服务为主。
第三、确立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原则。政府必须牢牢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市场、金融等环境,为社会谋福利,主动而不是被动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往由于“官本位”的影响,政府和企业、社会的关系变成了下级看上级的眼色,企业围着机关转,人民求政府,“儿子求老子”。这正是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3、法律机制创新
长期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习惯于运用各种各样的政策文件实施管理、开展工作。相对来说,政策性管理程序少、见效快、便于灵活掌握,能满足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的政治需要,广大民众也习惯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的生活。可政策性管理也有自身缺陷,特别是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健全制度进行调控的情况下,极易出现专断,滋生腐败,导致国家和社会的混乱。
为此,今后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以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代替政策性文件的指导,能由立法解决的就不应出台政策,力求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互结合,逐步把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渗透到社会各方面。其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的精神在于政府应当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把公民看作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更具有现实意义。其三、构建司法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垂直的司法领导体制,司法预算独立,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办法作相应的调整,以便统一司法,厉行法治。其四、以民主机制的建立与充实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申诉控告制度、国家监督制度,畅通各种民主渠道。
4、监督机制创新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必须对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笔者认为,监督机制创新,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事前监督的预防机制。预防机制是整个机制的关键部分,可以喻为第一道“关卡”。它主要是由理论修养、党性修养、思想修养、道德修养等不同的素质要件凝结而成的,这些素质构成了内约机制的要件结构。内约机制的外化工程,主要靠教育。这种内约机制的要件结构和内约机制外化工程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一种优化的内约机制。这种优化的内约机制,就形成了一种坚强的自律意识,这种自律意识,是一道坚定的思想道德防线,是一道不倒的精神长城。
第二、完善事中监督的制约机制。事中监督的制约机制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活动而形成对“权力行为”实施有效制约的一种机制。现阶段,首先必须逐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从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来看,国家有关权力部门对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及其代表机关的制约是硬制约。与之相反,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地权力机关的制约是软制约。人民群众所处的地位是最软弱的,他们的利益最易受到权力部门的侵害,却得不到自己的代表及其机关的有力维护,其原因就在于人民代表的命运没有真正掌握在人民群众的手中。只有当人民代表真正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才能真正对其权力机关实行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制度,扩大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或由其代表机关选举产生的范围,从而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真正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其次,要从权力结构外部建立起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专业反腐败的监督机构,监督机关必须处在被监督机关的权力结构之外,并且必须割断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有在这样的体制中,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才有可能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才能对同级权力机构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不怕你通报,就怕你见报”这句俗语,道出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我国现在舆论监督的情况是,党和政府支持,新闻媒介重视,人民群众欢迎,社会效果良好,但监督力度不够,监督难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原因是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保障和存在个别领导的干预。所以,必须加快新闻立法,对舆论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扩大舆论依法监督的自主权,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完善事后监督的惩戒机制。惩戒机制是遏制腐败的最后一道“关卡”。它的功能就是对权力“负行为”的制裁。征戒机制的构成要素,就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遏制腐败的整个机制中,主要起着“制裁”作用。当个人行为冲破前两道“防线”进入到这一“防线”时,它就毫不留情地予以“制裁”,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制止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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