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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曾被马克思形象地称为“另一个法庭——社会舆论的法庭”。它是整个社会民主监督机制中须臾不可缺少的监督形式,研究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舆论监督:现代民主政府的要求与体现
舆论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和客观存在的精神力量,反映着社会中的一层人或某个集团对某一事态的大体相近的看法,自古以来就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作为能反映广大人民心声的舆论监督在古代专制社会中是不可能有存在和发展的土壤的。《晋书·王沉传》记载:“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但自古圣贤有几何?更多的是笃信“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对舆论讳言莫深,横加堵塞。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再到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广大人民群众连最起码的言论自由都没有,又何谈什么舆论监督,而只能是形成封建专制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从先秦的御司察行到汉唐的御史台到明清的都察院。西方古代也不例外,无论是古罗马的元老会还是中世纪英国存在的贤人会议,莫不是统治阶级特权阶层统治人民的工具,又哪里有平民百姓发言的一席之地呢?
在现代西方国家中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崛起及其对舆论作用的认识,舆论监督的地位也逐步确立起来。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称舆论为“世界之王”,美国林肯总统说“舆论就是一切”。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学者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了舆论与政府的关系,他称舆论为公意,认为:“公共意识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样法律的执行者”,“公共意见是决不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踪迹”。英国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说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是监督和控制政府,“如果组成政府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1787年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提出了利用报纸来实现人民对政府监督的主张。18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第一次给予舆论监督以合法席位。1966年美国通过的《情报自由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是规定行政公开的最重要的法律,从而为实现舆论的有效监督铺垫了基础。尼克松水门事件的败露及其引咎下台,充分显示了舆论监督之巨大威力。现今几乎公认舆论监督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为舆论监督开辟了崭新的天地。早在1945年7月毛泽东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一个国家“其兴也勃, 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即实现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首先,充分肯定了人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具体表现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规定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1989年11月28日江泽民在会见省报总编辑新闻工作研讨班的新闻工作者时也强调:“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其次,相继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新闻出版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信访制度等,这些制度为直接或间接实现舆论监督提供了运行机制和手段。
舆论监督:特性与功能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主体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用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社会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舆论监督不同于一般的职能机构的监督,至少具有以下四大特性:
1.舆论监督主客体的广泛性。首先,与舆论监督相比,其它监督主体都具有某种特定性,例如法律监督的主体只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经济监督的主体只是各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其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都具有舆论监督权。其次,舆论监督客体即被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人大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和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主要对各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实行财会监督、财务监察和审计监督,而党的各级纪检部门则对党的组织、干部和党员实施监督;舆论监督的客体则不仅限于违纪或违法、党内或党外、财务或司法,而涉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2.舆论监督方式的公开性,这是由新闻媒介和舆论本身的公开性决定的。经过新闻媒介的宣传报导,舆论监督的内容、指向的对象都摆在公众面前,以至于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关心其结果,从而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监督过程。而其它监督形式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例如纪检监督,即主要通过固定的渠道和方式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其监督内容、结果及整个过程,除了有关当事人,外界很少了解,透明度不够。
3.舆论监督影响的及时性,这是由舆论本身与新闻媒体时效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形成舆论的都是一些社会敏感话题,群众对此的反应比较敏感,往往一触即发,产生共鸣,再加之在电子媒介迅速发展的今天,只须经过大众传媒一个环节,即能迅速传开,形成自觉的有能量的舆论监督。而其它监督,例如通过信访渠道诉诸法纪监督,从发现问题到调查处理,要经过一整套程序,费时较长,甚至延误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4.舆论监督效果的威慑性,这是由舆论监督的以上特性所共同决定的。舆论监督虽然本身不具有法纪效力,没有直接处置权,也不如其它监督以国家强制力直接作为后盾,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的公开的道义的监督,在激起民愤后,掌握处分权的机关一般不敢轻易地包庇袒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此使被监督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不怕记过不怕降,就怕新闻大曝光”,主动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威慑力。
实施舆论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见,它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反腐倡廉,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首先,舆论监督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同时又有助于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舆论监督是人民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它又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有效途径。这明显体现在民主化决策过程中。舆论监督对决策具有咨询、制衡和检验等功能,表现在:决策前汇集各方面相关信息,为决定机构提供依据;反映决策试点中的各种舆情和问题,为完善决策提供信息;决策实施后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修订完善决策服务。另外,通过舆论监督可以使人们的种种意见、批评和不满渲泄出来,一吐为快,真正体验到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从而进一步激发公民意识和积极参政热情有助于实现政治认同。
其次,舆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一个时期以来,权力腐败蔓延,有人叹为顽症,苦无良药,甚至丧失了反腐信心,见惯不怪了。其实大可不必,西方学者曾断言: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又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知道权力来自于人民群众的赋予,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实施广泛的舆论监督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在全社会舆论监督下,使被监督者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众目睽睽众口评说的人民汪洋大海中,有些人迫于公开的威慑而悬崖勒马,幡然醒悟;那些劣迹昭昭的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行为将原形毕露无处藏身,受到人民公开的审判使之低头就范;同时还可教育更多的人,起到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再次,舆论监督对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具有特有的导向功能。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一些道德领域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乃至于一些人见异思迁、朝三暮四等,无不构成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敌。我们对付它的一个强有力手段便是舆论监督,它不仅指党政社团的监督,更是一种人民群众的一种自我型监督。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法庭可以警告、揭露不道德的行为和人,可以正确引导人们思想和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全社会道德风尚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对我国当前舆论监督的思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大之后,我国的舆论监督作用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主要标志是:新闻媒介上的批评揭露性报道数大增;舆论监督范围扩大,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出现了一批发挥舆论监督、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批评揭露性报道;媒介上的舆论对决策产生了很大影响,如南水北调工程、行政赔偿法、教育法的制定等等。
但是,也应该看到是,与其它监督形式相比,我国舆论监督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其大部分“能量”还处于“闲置”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有:
其一,舆论监督没有形成风气。只有社会形成良好的批评与被批评的风气后,舆论监督才能发挥巨大作用。一方面,作为舆论监督主体特别是新闻机构认识存在偏差。误认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就是不要批评报道,搞批评报道会得罪人,甚至于“打不住黄鼠狼惹一腚臊”,所以因噎废食,不愿意或不敢去捅“马蜂窝”,即使实在无法推卸,也只是避重就轻,监督小人物或做表面文章而不涉及实质问题,此乃明哲保身之举。另一方面,作为舆论监督客体主要是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被批评”的勇气。他们认为舆论的批评监督多了,会给脸上“抹黑”,损害党和政府乃至领导和个人的威信,甚至认为批评报道就是与人过不去,就是整人,受到表扬兴高采烈,遭到批评则暴跳如雷,因此总是千方百计遮羞,大搞神秘主义使舆论监督难以展开。
其二,舆论监督传通渠道不畅。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进行的调查结果证实,自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媒介、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等作用有所加强,但一些重要的舆论监督传通系统,如“通过本单位向上级逐级反映”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效能不高,甚至有所降低和萎缩,而一些非正常渠道,如“托熟人找有关领导”和“给有关负责人或重要‘关节’送礼”仍然比较活跃。这种情形亟待切实改变,否则,各种意见和信息不能及时有效传递,舆论监督也必然是流为空谈。
其三,舆论监督本身的非刚性。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它不同于行政和法律的权力性直接监督,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于第三者发生关系才能实现。这种非权力对权力运行为主的监督机制,要行使监督职能,发挥切实作用,主要依靠两种途径:舆论监督的社会精神威慑力使被监督对象自诫自律、迷途知返、悬崖勒马;或者与其它监督形式相结合,通过行政和法律的权力来作保障达到其间接发挥作用的目的。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同样我们不能一味依靠客体的良心发现。这种非刚性的舆论监督如果没有强制力作后盾,其功能的发挥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要解决我国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有效的舆论监督,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实现政治民主,保护舆论自由是前提条件。政治越民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因为只有政治民主,才能保证人民可能参政议政、了解内情是否于人民有利,才能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的阴暗面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评;只有政治民主,才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也才能宣传真理、捍卫真理,并同一切假恶丑进行有效斗争。
第二,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是根本措施。一方面制定法规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要使舆论监督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使舆论监督既真实可靠又实事求是。目前需要抓紧制定的《新闻法》、《电影、电视、广播审查法》等,特别是《新闻法》中要明确规定舆论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舆论者和被监督者的双方责任,促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批评与被批评风气,为舆论监督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
第三,建立和发展“三多”的舆论监督网络是重要途径。“三多”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以至具体单位的新闻媒介协调运转使全社会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多渠道是指各舆论媒介结合各自特点及本身联系的群众、部门行为等实施有重点、有特色、有选择的监督,它体现了新闻媒介的专业水平;多形式是指舆论监督形式不拘一格,我国主要有三种:即新闻报道,民意测验和社会协商对话,当然报纸上还可登载群众来信反映群众呼声等。全方位立体式的舆论监督网络将大大有助于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使各党派、各社会阶层、各行业都能通过适当途径行使监督权。
最后,实现舆论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至关重要。前已分析舆论监督是非权力对权力为主的非刚性监督,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制衡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此人大、司法监察、审计监督机关在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时既要充分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强自己的监督威力,又要善于主动从舆论揭露出的问题中发现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有力查处。舆论监督只有在与其它强制性监督相结合之后,才能实现其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