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与金融稳定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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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月26-29日在京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BOE)共同举办的“金融稳定与中央银行治理高级研讨会”,会上双方的金融专家就金融危机的表现和根源、中央银行在防范和处理危机方面的作用、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后如何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讨论。为了让更多对此感兴趣的同行了解相关的情况。我们将研讨的主要内容梳理出来,以飨读者。

一、金融稳定的含义及机构安排

金融危机的危害在货币经济时代的破坏力和杀伤力越来越强大。据世界银行的一项统计表明,过去23年中,世界上的93个国家共经历了117次系统危机,危机造成的损失占所在国的GDP比率平均达到了16%,此间各国为挽救银行所支付的预算总额就超过1万亿美元。在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为银行重新注资所耗费用占GDP的百分比,印度尼西亚为58%,泰国为30%,韩国为16%,马来西亚为10%。但从问题的另一面看,危机的破坏性越大,说明防范金融危机的意义重大,也说明了金融稳定的潜在价值就越高。

1.何谓金融稳定?理论上主要是从货币是否稳定和人们是否对金融市场有信心去考量。当然,有些国家还把就业和汇率及资产价格的稳定纳入到金融稳定的范畴,即金融稳定的要求是:(1)货币稳定,通胀率低。(2)就业率接近自然水平,(3)资产价格及汇率稳定,(4)人们对金融市场的运行有信心。

但是,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去明晰金融稳定的内容,而是需要明确各个目标实现的监管机构。因为从稳定金融的各项要求看,各个目标的实现需要涉及不同的监管当局,如政府、专业监管机构、货币当局、财政部门,甚至还有私人部门自己,因此。实现金融稳定就需要进行机构上的安排。

2.为维护金融稳定,发达国家不同的监管主体在政策工具中的分配如下:

●监管制度(中央银行或专业监管机构)

——系统监管

——审慎监管

●信息披露/会计标准(私人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

●法律框架(政府部门)

●提供紧急援助(中央银行、财政及私人部门)

3.银行监管机构的安排。传统的模式中,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审慎监管者。但是,随着全球金融行业专业分工更细,业务日益复杂,审慎监管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同时中央银行对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时常不能一致。于是英国在1997年将银行监管职责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SA),专司监管之职。

表1:两个机构的职责比较

从两个机构职责不同的表述看,它们都是以稳定金融为其主要职责,但是,它们实现目标的方式却不尽相同。FSA的首要目的是防范那些会导致存款人损失的风险,以此维持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虽然它有时必须注意单个银行问题可能对其他机构产生影响,但是,监管通常还是针对单个机构的。实证考察FSA的资源分配,约20%用于审慎监管,而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却占了80%,如监管消费者购买了一种金融产品是否上当受骗,银行推出的新产品是否有欺诈行为等。而BOE则是负责整个金融体系和货币体系稳定的,如对流动性的考察不是仅仅看一家机构的多少,而是看整个市场流动性大小对机构的影响。不仅如此,它还十分关注资本、外汇、保险、黄金、房地产、商品期货等市场对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特贡献在于能够综合观察整个货币及金融体系的风险。

4.金融稳定乃中央银行天然的或核心的职责

从历史看,组建中央银行的目的首先是要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然后才具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实证分析也得知,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互为影响,货币不稳则金融不稳。所以,中央银行作为一国的货币当局,天然地要以货币和金融稳定为其核心职责。因为货币政策不佳会导致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通货膨胀把财富从贷款人手中转移给借款人,这种重新分配能够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问题。通货紧缩会减少银行的利润,紧缩的货币政策与银行倒闭之间往往存在正相关关系。同时,汇率的激烈变动也会改变本国的货币供应置。

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Mr.Alastair Clark在研讨会上表示“实际上金融不稳,多数是宏观经济政策或货币政策出了问题”。

美联储(FRS)主席格林斯潘今年8月29日在怀俄明州举行的一次货币政策讨论会上发表讲话时表示,“防范即使看起来相当遥远的经济风险是美联储的重要职责,因此风险管理也是其货币政策的重点之一”,或者说美联储货币政策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就是风险管理。

德意志联邦银行副行长约翰·威廉·加德姆认为,“对致力于经济和货币制度改革的国家来说,健康的货币是成功发展经济的基本前提条件。中央银行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最大贡献在于确保稳定的货币环境。”

全面修改后的《日本银行法》于199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确定其货币政策目标,一是进行货币调控,保持物价稳定,以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保证金融机构之间正常的资金清算,并以此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以上几位西方金融权威和法律规则的表述,都体现了中央银行与金融稳定天然的联系,都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确保货币稳定,进而促使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关系。

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责固然重要,但由于现实中潜在的金融危机只是偶尔发生,所以这种职责很容易被人忽略,只是“火”燃烧起来后人们才想起它。因此,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游资流动频繁的情势下,对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职责必须重申和强化。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看法是国际清算银行报告提出的:保持金融稳定,就意味着中央银行要设法避免金融体系受到突然冲击而引发波动,从而能够使其在更广泛的经济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包括为金融体系保持流动性、对交易进行清算和分配储蓄资源提供渠道。

二、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发挥的作用

英格兰银行金融专家认为,维护金融稳定虽然是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责,但与货币稳定不同的是金融稳定没有具体的数字来衡量,而货币稳定通常可以通货膨胀率来衡量。同时货币稳定往往与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汇率、通胀率存在函数关系,而金融稳定的传导机制也模糊不清,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把握金融稳定。为此,英格兰银行采取的是动态治理的方式。

1.英格兰银行保持金融稳定的实际做法。

(1)加强监督。就是要在危机发生之前尽早识别危险和观察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控制危机蔓延,要对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督评估。

●建立预警体系。不仅要关注个别银行的流动性、债务结构、财务杠杆等指标,更要关注整个行业的指标,还要关注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变化对金融的影响。有条件还可以进行金融稳定“压力测试”,及早发出预警。

●进行风险评估。要分析哪些机构比较脆弱,列出需“观察”的名单,排出优先次序,确定风险等级,判断其对整个系统影响的可能性。

●广泛收集信息。不仅要与监管机构共享银行机构的业务信息,还要采集宏观经济数据和市场信息,这是由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信息不同的需求决定的。实际经验表明,想从监管机构的数据中分析出金融危机的情况是很困难的,因为它基本是事后的。所以,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操作和管理时获得的信息可能更有用。

●与监管机构互动。定期与各专业监管机构磋商,交换有关信息,共同分析和评估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

(2)建设能够吸收冲击的强健机制,增强金融体系的抗冲击能力,从有形和无形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和稳定金融市场和体系。

●加强交易、清算、结算和支付系统的建设,不仅能维持金融机构交易、清算、支付的持续,避免出现混乱而对金融市场产生严重影响,还能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清算、支付、资金流向和流动性大小进行监控,为预见危机提供重要信息。

●与政府一道推进和培育法制体系的健全,特别要健全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提高法律的清晰度和执法的透明度,防止市场机制作用被扭曲,从而避免危机的发生和不断恶化。

●促进公司治理,减少波动和降低风险升水。按照世界经合组织(OECD)和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公司治理原则,指导金融机构增强内控机制,使其能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披露准确可靠的财务、审计信息,依照法律和规则去经营,以维护利益持有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3)对危机进行管理。

当危机已经发生,为了控制危机扩散,要迅速制定出连贯的政策来化解危机。

●评估问题的严重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判定是单个银行的问题或是系统性风险,是缺乏流动性或是资不抵债,最重要的是看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监管干预。如可以要求有关金融机构提高流动性或减少资产。

●促进交易,提供“救生船”。因为其它银行怕波及到自己,所以会对是否参与收购有问题银行表示出兴趣。这时英格兰银行会充当交易的中间人,去促进私人部门(其它银行)参与救助对话,促使其它银行与其交易,犹如提供一只“救生船”。有时甚至代表这家有问题银行去交易,使金融市场不发生大的动荡。

●英格兰银行发挥独有的“最后贷款人”作用,直接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这是其它公共部门和专业监管机构做不到的,但中央银行不能轻易贷款,因为中央银行的资金是纳税人的钱,还会对财政预算产生影响。

英格兰银行认为处理危机的程序非常重要,因为出了个别的例子,中央银行希望对任何金融危机的干预都是有限度的,这一是考虑控制公共成本,二是为了避免使金融机构产生可以得到无限支持的幻觉,而产生道德风险。

2.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英格兰银行在内部还设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把从事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的工作人员适当分开,从组织结构上确保金融稳定目标的实现。

3.与各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1)与财政及专业监管部门签订谅解备忘录,增进多边的了解。

(2)保持各项政策实施的透明度。

(3)定期交换信息和实现信息共享。经验证明,在危机积聚过程中,监管机构和市场向“最后贷款人”反映的信息非常重要。

(4)促进工作人员交流,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

(5)建立一般、特殊的会议机制,共同磋商防范和化解危机的事宜总之,保持多边密切的互助关系,对促进金融稳定至关重要。

三、西方中央银行金融稳定制度的启示

英格兰银行分离监管职责的实践,为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而他们对金融稳定的探索,也给我们如何构造新的金融稳定机制以启示:

(一)充分认识“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稳定职责”的重大意义。

在以前相对封闭的市场和银行资产单一、信息采集手段落后的条件下,中央银行管住贷款就管住了货币供应量,“看”住了银行就稳定了金融,因为传统的观点以为:每一家金融机构经营良好,整个金融体系就稳定;一个专业市场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就会稳定;即控制了微观风险,就能够控制整体性的金融风险,所以,当时中央银行集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于一身是有市场和制度上的需求。但是近十几年来,金融部门的规模有了惊人的增长,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代表的先进技术也有很大提高。面对经济全球化和银行资产多元化,金融市场专业化(货币、资本、保险、黄金、债券、外汇等市场)和近几年人民币的国际化,加上我国已经加入WTO,金融开放已经有了时间表,金融行业竞争已由国内同业竞争,转变为国际竞争,这必将引起金融稳定内涵和传导机制的深刻变化。

一方面,阿根廷和其它国家的案例揭示了金融风险不仅来自微观机构,而且来自更重要的宏观层面——危机既可以来源于外债、财政、货币、汇率等问题,也可来源于资产价格(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泡沫的破灭,以及国际金融危机传染的外部问题。另一方面,稳定了货币市场不一定就能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因为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金融市场中各个专业市场的资金流动,不能人为地搭建藩篱将其隔开,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甚至房地产市场等对货币市场都有很强的关联性,它们之间没有有效的“防火墙”,任何一个市场的动荡都会波及到其它市场,进而引发整个金融市场动荡。在此环境下,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的传导如果仍然仅仅集中在银行机构身上,就会忽略宏观层面的其它重要风险;仍然希望依靠对银行的审慎监管来维护金融稳定,定会捉襟见肘。所以,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交给专业监管机构,就避免了以前的角色冲突,不失为明智之举。

可见,一个越来越深地介入金融全球化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则应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来制定和执行金融稳定计划与货币政策,最终维护整个金融和货币体系的安全,这种职能才是覆盖货币、资本、保险、外汇等整个金融市场的,才是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相匹配的,才是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密切联系的。如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对房地产市场的关注,特别是9月份西方七国集团(G7)会议以来。人民银行狙击西方大国对人民币的升值压力,才是中央银行目前极为重要的工作之一,这实际上是对中央银行职能的回归与发展。

(二)按照“一个强化、一个转变、两个增加”的要求改造人民银行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9月底中央有关部门通过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的调整意见,今后的人民银行将按照“一个强化、一个转变、两个增加”的总体要求去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职能,这是符合国际潮流和发展的。为此,应当调整和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其它国家的经验证明,开放的金融系统往往会对宏观经济政策失误作出强烈的反应,金融震荡可能多倍放大,还可能造成旷日持久的经济衰退,所以中央银行必须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为此,人民银行既要发挥货币政策对货币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又要站在金融业最终代言人的层面,强化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重要贡献。要着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准备金率、汇率等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外汇、黄金等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房地产、证券、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管道,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促进金融业规范运行协调发展。目前,分离监管职能后的人民银行关键问题还不仅在于如何制定货币政策,更在于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其货币政策的专业判断如何更准确,货币政策的操作如何更具稳定性。

二是转换对金融稳定的调控方式。由于众所周知的外源性风险的存在,即使有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监管机构的完美工作,金融系统的风险也未必能顺理成章地得到控制。因此,人民银行应当转换过去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金融风险的方式,以其对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独有的流动性创造功能,凸显对整个金融市场、整个金融体系稳定负责的角色。也就是要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保持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和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设法提高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外汇平衡能力;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与货币工具的选择;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协调对外,并与外汇管理当局一道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发挥最终防范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恐慌的堡垒作用。现在急需的问题还在于如何更恰当和具体的界定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角色,以及如何在法律和体制上保证其更充分地实现这一角色。如人民银行不仅要设立专门的金融稳定部门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监管机构的协调,而且需要整合机构内部的不同职责,建立类似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及时协调处置金融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增加金融服务功能。人民银行新职责中增加了反洗钱、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内容,我们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管理职能简单地增加,而应看到这两项职能都与金融稳定相关,都关系到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其背景一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国际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且中国内地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黑钱”已达惊人的规模。洗钱的结果会造成货币供应量增加的假象,使金融统计数据产生误差,甚至会对利率和汇率造成冲击,导致金融动荡。二是企业失信、个人失信已是当前最突出的信用危机。失信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加大了交易风险,也造成了信用风险。中央银行作为一国的信用中枢,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新赋予的职责使人民银行天然地要对全社会信用进行监测,并通过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的社会公共产品作用,满足建立现代信用经济的需要,满足国际经济金融合作的需要,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最终维护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和安全。

(三)构筑中国特有的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稳定机制。

西方中央银行成功的金融稳定机制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不同的经济体制中没有现成的最佳模式,我们可以借鉴而不能照搬,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最优金融稳定机制。

1.搭建新的信息平台。人民银行要把信息源扩展到包括货币、资本、外汇、保险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在与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金融信息共享的同时,人民银行还要建立适合自己特性的信息源,不仅要收集宏观经济金融情报和企业景气分析、物价调查分析、储蓄调查等专业情报,还要开展对房地产、汽车等重点行业的信息调查分析,便于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机制,做到对危机的早期预警,实现对危机的防范和控制。

2.明晰法律支持。将人民银行与银行监督部门职能分设,与人民银行退出监管领域混为一谈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在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并没淡出金融监管领域。相反,将以全新的、更重要的姿态切入整个金融领域的风险管理。所以,当务之急是立法机构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银行有别于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权来支撑它的货币及信贷政策、金融稳定计划、危机管理措施等。新职责中对“人民银行要对使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机构进行检查”的规定,说明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3.契合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虽然二者不是同一层面的经济行为,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货币政策的传导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还要依靠信贷政策来进行窗口指导和监督检查。所以,信贷政策一直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仍然要关注房地产、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经济过热这样的“结构问题”,对信贷政策进行指导和管理,在总体上促进经济金融的稳定发展。

4.加强支付清算、帐户管理、统计监督、货币发行、金融科技、反洗钱等基础系统建设,增强基础系统的服务功能,提高人民银行识别各类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促进金融体系与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增强金融体系抵抗冲击的能力。

5.促进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发展最终决定于所有权结构、制度建设、行业竞争三方面。人民银行应与专业监管机构一道加强机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改善竞争环境。因为,最好的监管不是猜疑、干预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每个决定,而是建立起“游戏规则”和激励机制,让市场每个参与者自己作出能降低风险的选择。

6.共建合作机制。西方金融稳定机制展示了中央银行与专业监管机构目标的一致性,都是以金融稳定为重,只是在实现的方式上不同,是在不同的层次上开展专业工作,并不存在谁主谁次。因此,人民银行应积极与国际国内专业监管机构(银监、证监、保监等)以及财政部门建立清晰而密切的协作机制,契合不同部门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紧密依靠各级政府部门,对危机进行综合管理,共同承担金融稳定的重任。

我们以为,新的职责规定只是赋予了人民银行应有的权利,要使权利获得经济和公共效益却并非水到渠成。今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专业判断如何更准确?金融稳定计划如何更具操作性?对危机的管理和处置如何更具有效性?这都是对人民银行履行新职能的最大考验所在。而这些目标的实现无不与人民银行内部人事制度、薪酬制度、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文化建设等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全体人员开拓进取、勤奋努力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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