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浦东功能开发和市场集聚的战略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进入浦东的意义及对策_国民待遇论文

加快浦东功能开发和市场集聚的战略措施--吸引跨国公司进入浦东的意义及对策_国民待遇论文

加速浦东功能开发与市场集聚的战略举措——论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设立或迁入浦东的意义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举措论文,公司总部论文,对策论文,意义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ㄧ编者按ㄧ“九五”开局之年,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水平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其重要标志和内涵之一,就是在“坚定不移、提高质量”方针的指引下,积极慎重地吸引跨国公司(银行)总部,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试点区,上海浦东新区在这一领域中率先探索并取得突破。庄峻同志的文章,就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及国际金融财团将其总部(含地区性总部)设立或迁入我国大陆具有何等意义,又面临着哪些新的矛盾,以及我们应采取什么对策等问题作出了探讨

1996年4月23日,日本八佰伴国际集团总裁和田一夫在东京宣布:该集团总部将于同年6月迁往上海浦东。7月初,如期前来的八佰伴总部举行了开业典礼。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将总部迁入我国大陆的跨国公司。“一石激起千层浪”,该项举动引起了国内外广泛的关注及强烈的反响。7月上旬,李鹏总理在京接见了和田一夫,对八佰伴将总部迁入浦东之举表示赞许。紧接着又一批著名跨国公司如斯米克、西门子、汤臣、联信、阿尔卡特等纷纷表示了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的强烈愿望,泰华国际银行总行亦于8月开设浦东。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魅力,而且也对上海及浦东新区的对外开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和机遇。

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及国际金融财团将其总部设立或迁入上海,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向国际社会显示我国政局稳定、经济繁荣的国家形象。和田一夫在回答中外记者关于八佰伴总部迁入上海的原因时明确指出:中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市场潜力广阔、外汇储备往上升、物价涨幅往下跌,而上海又是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龙头”,潜力很大。因而对每个外国投资者特别是跨国公司来说,中国是最具吸引力的,上海是设立总部的首选目标之一。八佰伴国际集团总部迁入浦东,也表明了我国在全球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据“世界经济论坛”1996年5月宣布的最新数据表明,我国在全球经济竞争力已迅速上升到了第36位。积极吸引更多的世界著名跨国公司迁入我国,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在21世纪的国际形象。

更为重要的是,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设立或迁入我国还是我们迅速增强综合国力、力争亚太经济主导权的重要战略举措。江泽民总书记1994年11月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会议上精辟地指出:“经济优先已成为世界潮流,这是时代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当前对每个国家来说,悠悠万事,唯经济发展为大”。随着亚太时代的临近,我国周边国家纷纷采取极其优惠的政策争夺国际资金,而作为高新技术及管理经验的主要载体,作为国际资金主要来源的跨国公司及其总部,则成为争夺的主要对象。据联合国贸易暨发展会议(UNCTAD)统计,1994年全球40000多家跨国公司的总销售额超过4.8兆美元,海外资产总值达2.1兆美元,控有全球生产与贸易额的1/3。而各跨国公司总部,就是调动这一巨大生产力为我所用的关键所在。

根据吸引八佰伴、斯米克、阿尔卡特、泰华等跨国公司(银行)总部、地区总部及具有部分总部功能的代表处迁入浦东落户的实务操作及相应国际经验,跨国公司总部迁入以后面临的最大矛盾是“营运自由”与东道国国家总体利益及宏观调控之间的矛盾。

跨国公司总部所要求的营运自由,一般包括机构设置自由、内外贸易自由、服务贸易自由、资金调拨自由、人员进出自由等项内容。机构设置自由是指能够按照东道国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程序申请总部机构的注册登记及自由开设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联络机构等。内外贸易自由是指能够将制造型跨国集团的制成品及原料或商业型跨国集团的经营商品自由进口出口,并享有东道国市场的一定份额。服务贸易自由是指跨国公司总部希望能在享有以上有形商品的进出贸易自由的基础上,再拓展到近年来突飞猛进的专利、版权、金融、咨询、旅游等无形贸易或服务经济的领域之中,资金调拨自由是指跨国公司总部能在分布在全球不同国家及地区中的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企业、科研中心、财务公司之间调拨硬通货,或在外汇管制国家按一定汇率汇兑本币外汇以进行投资、贮存或合理避税的自由。人员进出自由是指总部所属工作人员能在履行管理等职务活动时,自由出入东道国国境的自由等。

跨国直接投资自由是上述五项“营运自由”的核心。促使资产最大限度地增值是各跨国公司总部营运的首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跨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度及成效。以跨国直接投资为核心的“营运自由”,是跨国公司总部按照全球坐标优化资源配置、开发高新科技及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的客观需要,但它也必然会与东道国国家利益与民族经济之间产生一定矛盾。

与此同时,引进跨国公司总部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有好处也有风险。跨国公司总部在一定意义上也不可避免地是跨国公司固有弊病的集中体现。如果宏观监控管理不当,在转移价格、市场汇入、税赋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也会对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一定损失甚至严重损害。我们在引进跨国公司总部的时候,必须极为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征程中,我们既要在坚持国家主权、保护民族产业、按照国际惯例办事的前提下,积极引进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及国际金融集团总部,又要对它们进行能动的制导;既要充分调动跨国公司总部自由营运的积极性,又要结合国情逐步开放并通过法律规范扬长抑弊。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的时间还不长,引进外资尚处于一个一个项目的单项引进阶段,国家所制定的有关吸引外资的法律和法规也尚未超出这一特定阶段的限制。因此,类似八佰伴这样的跨国公司总部迁入后,在政策法规上,或发生冲突,或出现空白。我们应按照上述原则正确地加以引导。

如国家经贸部颁布的《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明确限定该类投资公司在中国投资的范围在现阶段仅限于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对流通领域的投资尚未完全放开。而八佰伴却是一个以流通领域为主的综合性投资集团,因此,其总部迁入后,在投资领域上势必受到我国现有法规的限制。又如,在进出口经营权方面,按照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商业零售、批发、物资供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属于限制项目或禁止项目,是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投资性公司目前也只能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公司(股份占25%以上),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国内外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投资公司本身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此外,跨国公司迁入我国后,在资金的跨国流动及海外投资上也受到严格的管制等等。

应该说,就总体而言,上述法规是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事实上,美英德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论在经济起飞之时,还是在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都坚持采用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法规政策,干预外国直接投资,保护其民族产业的赶超与发展。如美国1988年颁布的“艾克逊——费芬里奥修正案”授权总统可否决外国直接投资及兼并美国企业,并授权外资委员会具体实施这一条款。日本1950年《外资法》规定外资投入的两条认可标准和一条不认可标准:1960年宣布“贸易汇兑自由化大纲”后又始终利用关税非关税壁垒实施必要保护等。因此,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坚持“坚定不移、提高质量”和逐步扩大开放的同时,通过一定法规对跨国公司总部进行积极的制导是非常必要的。要把握最佳的结合点,逐一解决引进跨国公司总部中出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

根据我国国情及上海浦东新区的具体实践,谨提出以下几项对策建议:

1.制定颁布鼓励跨国公司总部设立或迁入上海及浦东新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21世纪的曙光已出现在东方地平线上之时,东南亚各国都为争夺亚太经济主导权而纷纷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及国际金融财团总部。如马来西亚《关于鼓励设立跨国公司区域总部而提供优惠的规定》载明:凡取得区域性营业总部身份的跨国企业可享受特别税收优惠,包括区域性营业总部为其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提供服务所得的收入,所得税率仅为10%,减税期限为5~10年;对跨国公司区域性营业总部的技术开发、研究收入和从其子公司及相关公司获得的专利收入,仅征10%的所得税,减税期限为5~10年,跨国公司区域性营业总部从其子公司和有关公司获得的投资股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免税期限为10年等。

我国鼓励跨国公司总部设立或迁入的优惠政策拟应包括三个领域的构成:一是适当的税收减免,并避免双重征税;二是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有关国际组织或协定的原则,有步骤地适度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在我国的市场准入度,包括商品市场及服务经济的准入和投资领域的扩大;三是择优选择一些区县先行试点,特别是作为长江流域经济新飞跃“龙头”的浦东新区,更应在这方面先行突破。

2.率先对跨国公司总部实施全方位的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国际一流投资环境的重要内涵。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对外国的货物、人员、企业、商业活动、金融活动给予和本国货物、人员、企业、商业活动、金融活动相同的待遇。目前,国民待遇原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国际金融领域。国际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国内税、运输、转国过境、商标注册、诉讼等。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则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国际金融中的国民待遇适用于外资银行及金融机构、本币外币融资配置活动等。在对外开放进程中向包括跨国公司总部在内的外商外资提供国民待遇,是一种国际惯例。对于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采取了明显地支持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从而为上海按照国际惯例办事,率先向设立或迁入的跨国公司总部提供全方位的国民待遇指明了方向。

这种全方位的国民待遇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意实施,而是要受到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水平及跨国公司引入区自身经济社会素质水平的制约。如在上海浦东新区,除了与兄弟开发区同步的共性举措之外,还可对跨国公司总部率先实施跨国投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国民待遇。

3.鼓励在沪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开设投资性公司及投资股份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实施跨国投资功能的重要机构。一般而言,跨国公司总部的进入将带来巨额的资本。这一方面是因为世界著名跨国公司都拥有雄厚的内部资金;另一方面他们又具有从外部资本市场或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便利条件。投资性公司或投资股份公司依据跨国公司总部所制定的总体战略,当然要以全球市场为坐标来策划投资,但肯定会对总部(地区总部)所在国的投资机会予以更多的青睐。因此,鼓励开设更多的投资性公司或投资股份公司,是进一步扩大引进外资规模、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技术含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4.允许在沪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具有有限的进出口贸易权。

进出口贸易是跨国公司全球组织体系从事生产、销售、投资不可缺少的渠道。在确保国家外资优先及其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给予迁入或设立在上海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一定的进出口贸易权,是吸引跨国公司总部的又一有力举措。目前,我国经济软着陆已经顺利实现,国有外贸企业竞争力大幅提高,外汇储备超过800亿美元,为实施这一举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建议允许在沪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的规定范围内,自营其所属子公司产品的出口及自用设备的进口;并适度放宽跨国公司总部迁入后其所属子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还要加快建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加快在零售批发领域中建立中外合资贸易公司的试点。加快在零售批发领域中建立中外合资贸易公司的试点。

5.创办便利跨国公司总部国际资金融通的离岸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直接反映着资本国际化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是跨国公司总部运转操作及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之一。资本追求不断增值,这是其本质要求。资本运动由国内向国际市场进军,进行全球化流动,追求在国际市场更大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利润。在遍及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及各国银行激烈竞争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的成功开发,为资本的国际化及跨国公司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顺畅、高效的渠道。离岸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相比,在国际资本流动方面可以有更少规章条例的约束,提高资本流动的效率。资本的畅通流动,无疑有助于资金、资源在全球市场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进行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大大增加了世界经济的活力,并促进世界日益繁荣。在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及外高桥保税区率先创办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形与有形相结合的“制导型”离岸金融中心,是吸引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总部与国际金融财团总部对策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6.强化对跨国公司总部运作进行监管调控的反馈系统。

在鼓励引进的同时,还应强化对跨国公司总部运作规范与调控,倡导公平有序的市场和法规环境及为东道国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的国际原则。要在国家对外经贸职能管理部门中,建立高效的反馈系统。这一系统专门为跨国公司总部服务,并对它们的运作,从公司背景、注册手续、产业实力、技术等级、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投资项目、资金调拨、进出贸易、外汇汇兑等各个营运环节上,进行有效地监管与调控。

这一在上海“信息港”基础上建成的现代化监管系统,采用光纤通讯、局域网络、智能计算机处理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面监测、实时反馈、及时提出特效或扭曲对策建议,以将跨国公司总部建立或迁入后可能引发的转移价格、避税资金调度等负面效应,及时化解或防范,协助它们发挥出最大的积极效应。

7.加速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跨国集团及其营运总部。

我们不仅要积极引进世界著名跨国集团总部,更要加速培育一大批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叱咤风云、领导潮流的中国跨国集团及具有全球竞争意识的世界一流营运总部。

它们能够最大限度地依托神州大地,最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体制优势及自身特长,在全球网络中最有效地利用人才、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迅速进入世界著名跨国集团及国际金融财团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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