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是民营科技企业改造和发展的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民营科技论文,方向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余年前,在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民办科技企业。1980年10月,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的中年等离子技术专家陈春先研究员,自己摘去乌纱帽,砸掉铁饭碗,从官办的科研机构中走了出来,创办了中国第一家民办科技企业——北京先进技术发展服务部。此后,一大批科技人员相继走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国营大厂等,投身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实践。他们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资金、不受行政干预,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办起了突破原有体制束缚、科技同生产与贸易相结合的新型的民办科技企业。民办科技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对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民办科技企业将科技研究以“计划”、“课题”为导向转变为以“市场”、“效益”为导向,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民办科技企业打破了传统的人才部门所有制,使大批人才从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的固着状态下脱颖而出,造就了一代具有开拓能力的新型实业家。民办科技企业对“官企合一”为特征的传统体制进行改革,开创了“官企分离”之先河,为政企分开,改革企业制度提供了范例。
民办科技企业打破国家行政部门对行业统一运营管理的格局而实现自主经营,突破政府的投资机制而实现自负盈亏,变革企业机构行政化的模式而实现自由组合。这些锐意革新又适应改革的特色,使民办科技企业在我国改革大潮中展示出了生机和活力,因而得到了持续的发展。我国的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证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是由科技和经济的社会基本组织的活力所决定的,这个活力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这些组织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经济运行的自由程度,二是表现为以科技进步为依托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民办科技企业由于其“民营机制”和“科技动力”而充分表现出了这个活力的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从而为国有科技和经济组织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发展模式,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使国有科技、经济组织借鉴民办科技企业的民营机制具有了可能性,进一步推动了经济体制与科技体制的改革。国有民营科技企业与民办科技企业在经营机制上的同一特性,在实践中又要求将它们视为同一经济范畴,“民办科技”向“民营科技”的发展又是客观发展趋势。1993年6月,国家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在郑州召开的全国民营科技大会正式将“民办科技”改为“民营科技”。民营科技企业是以“民营”和“科技”为划分标准而形成的一类科技实体,“民营”的含义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科技”的含义主要是: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以上,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的20%以上,科技对企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0%以上。只要符合这两个标准的企业就是民营科技企业,而不管其经济性质如何。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生力军,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如果说80年代以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确立为主要标志的经济改革是我国当代第一次经济革命的话,则90年代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核心,以民营科技企业的异军突起为主要标志的经济转轨是我国当代的第二次经济革命。由于民营科技企业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统一,从而使之成为当代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截止1993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超过4万家,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突破250亿元,从业职工超过60万人。民营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及其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我国经济发展从劳动密集资本粗放型向科技先导技术密集型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开始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产权问题。产权问题困扰着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并且愈益显出其严重性。产权关系不清已成为制约许多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来划分,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国有民营型,即国家所有,实行民营运行机制。这类企业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成整建制地转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科研院所,虽然其运行方式改变了,但所有权关系未变,称之国有民营。另一种情况是国有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大专院校等利用自己的积累资金兴办的科技企业,因为是国有单位兴办且具“民营”机制,亦称之为国有民营。前一种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较为清楚,国家具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四自”原则保证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后一种国有民营企业与原单位或母单位的产权关系较为复杂。第二类是民有民营型,民有是相对于国有而言。这类民有民营型企业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性质的民营型企业,这种企业或者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并实行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方式;或者是个体或合伙人借集体名义注册而实行个体私营或合伙管理方式。另一种情况是习惯意义上的民有民营企业,即个人所有、个人经营。在前一种情况的企业中,产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原企业和新办企业之间;在后一种情况的企业中,产权问题主要发生在合伙人之间。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的复杂性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早期,产权问题并不突出,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将产权改革提上议事日程,1987年以前国家没有关于私营企业的法律规定,科技企业无论采取全民所有制的管理方式还是采取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方式,都能绕过产权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因还处于初创起步阶段,投入大于积累,对积累的分配尚未引起各方面的注意。经过八年的发展,不少企业的积累大大超过了当初的投入,有些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甚至超过了当初的投资者,与此相应的企业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因此有关企业的归属、企业积累的资产的权属等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并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客观上要求企业具备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的产权要求和产权意识起来越强烈。
产权不清引起了许多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行为短期化,缺乏积极的内在动力。因为产权关系不清晰,使投资方与经营方均对企业资产产生不安全感,尤其是一些私人集资和社会集资建立的企业,投资者怕被“占”、经营者怕被“收”。根据北京市科学学研究中心对59家这类企业的调查,注重眼前利益者多,有的社会集资企业担心国家收回企业财产而产生短期行为,不思积累,不求发展,甚至产生一些分光、吃光的现象,阻碍了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二是在经营管理上出现新的矛盾。民营科技企业遵循“四自”原则,不占国家编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技工贸相结合、分配与效益挂钩的经营管理机制。但是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情况下,在经营中出现了主办与挂靠单位利益分配、资产增殖之归属、创办人与职工利益冲突等一系列矛盾与问题。困扰着企业的发展,阻碍其经营管理机制的完善。三是所有权纠缠。所有权纠缠既发生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也发生在合伙者之间,并且常常突出地表现于企业状况较好或较差的时候。如南京“华通电子技术公司”是某部队研究所的离休干部借原单位5万元钱创办的,在资产滚到上百万时,原单位借1990年清理整顿之机将其撤销。在南京还有规模更大的四家企业也因产权问题与原单位发生矛盾,甚至发生诉讼。理顺产权关系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所应解决的首要问题,股份制为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了解决产权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手段。实行股份制管理,保证投资者财产收益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民营科技企业改造和发展的方向。民营科技企业尚不具备完整的现代企业的特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仅仅是深化改革的第一步。民营科技企业并不是能全面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趋势的企业形式。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化大生产,不仅具有生产过程社会化的特征,而且还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的社会化和经营的社会化。民营科技企业中已初步形成的合理的法人财产权并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民营科技企业的科学化管理也未走上正轨,以公司法规范其内部的组织管理制度也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现代企业制度是与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分配制度是由产权制度决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是企业的责任形式。企业的责任形式亦称企业的组织形式或存在形式,指企业对社会承担财产责任的方式。企业责任形式经过了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递变历史。在封建社会末期,小农场和手工业作坊中,产权主体单一,所有者将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身兼老板与经理,进行利润独享的经营,与此相适应的企业责任形式是无限制、无豁免的清偿责任。无限制就是清偿债务不以经营者的家庭财产或其他财产清偿。无豁免就是经营者对其债务非依法律程序不能免除。随着机器大生产的产生和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产权变得复杂,就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两权分离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两权分离引起了责任形式的变化。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康孟达”的经营组织产生了有限责任形式。这种组织是由资本家与航海家合伙经营的,资本家出资,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航海家负责经营,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的出现,是企业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转变,是企业责任形式的一种质的飞跃,它的影响波及法律、经济、政治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有限责任制度下,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经营的资本额对企业承担清偿责任,企业以其资产总额对债权人承担有限制的清偿责任。有限责任是一定范围和程度的责任,投资者投资多少资本,即以丧失该投资额来承担责任,企业则以其全部资本作为清偿债务的极限。企业资产若不足以清偿债务量,除债权人弃权或丧失诉讼权被正常豁免外,还可以企业的有限责任而豁免其不能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只有在企业终止时,有限责任才能体现出来,它不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具体清偿方式,而是企业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极手段。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有人如此评价说,蒸汽机的发明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一次革命,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才使蒸汽机真正变成为“火车”和“轮船”。蒸汽机的出现是“技术革命”,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则是“管理革命”。股份有限公司刺激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因为无限责任意味着企业责任溢出企业经营资产延及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使得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较大的冒险性,压抑了投资热情,导致投资主体单一化、小企业小经营的局面。而有限责任减小了投资风险及责任,活跃了投资行为,促使企业资本规模扩大,促进企业规模扩大,为现代化大生产创造资本条件。有限责任制度促使了企业的两权分离,有限责任制度使有限责任股东没有权力统揽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是有限资本决定有限权力。同时有限责任促成的拥有众多股东的规模型企业不可能允许全部股东共同执掌企业的经营权,而两权分离又驱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变革,促使传统所有权发生飞跃,对占有权能的崇尚转化为对收益权能的重视,从而促使经营阶层和管理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有限责任制度推动了法人制度的建立,企业形态的演变从独资到合伙,从合伙到公司,公司是典型的法人,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组织,其诞生的重要意义在于从经济活动角度来说,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了独立的主体意识,独立的主体利益。
企业内部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又一基本内容。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应设立哪些机构、各自的地位如何、相互关系怎样;二是企业内部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选择。企业中机构的设置应注意两个方面,即以经营为中心和注意利益的协调。从经营角度出发,企业应有决策机构、经营机构;从利益主体角度出发,企业应设立保护投资利益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保护经营者、劳动者利益的监督机构、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常常合并,所以企业一般设立决策、经营、监督等机构。决策机构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经营机构应当服从决策机构的决定。决策机构程度不同地受所有者控制,独资企业被垄断控制,合伙企业被联合控制,公司被间接控制。经营机构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决策不断完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特征。监督机构可以协调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面的利益。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企业所有形式、企业形态、企业利益。企业所有形式可大致分为个人独有、合伙共有和社会所有的形式,而与之相应的则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独资企业所有者独占财产,对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决策、经营、监督一体化;合伙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体“人合”色彩较浓,所以具有共同决策、共同经营的特征,一般没有内部各种职能机构的分工。这两种企业形态具有明显的缺陷,制约了企业规模的发展。公司企业资产的社会化,不仅排除了公司内部的直接干预,意味着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相对于前二种形式,公司的机构最完备、分工最细致、监督最有效、各机构的权责界限最分明,具备了作为谋利性经济组织正常运作最为有效的器官功能。股份制是与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相适应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一种集资、融资手段;它为不同所有者创设了共存于同一经济实体并基于共同接受的原则共担风险、同享利益的格局;它还为所有者资产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特定形式;同时也为法人充分支配股东的资产创造了条件。股份制是解决民营科技企业产权问题的必由之路。
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应划分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民营科技企业初始创办时资产来源复杂,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大致分为“无根”企业与“有根”企业来处理资产存量。“有根”企业指初始投资者基本明确、无较大争议的企业,其存量资产可划分为五个部份,设置四种股权,即国有资产股、初始投资股、企业集体股、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公益金结存。“无根”企业指没有明确的初始投资者,其启动资金来源于借款、预收款、开发研究费、技术服务费等。如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有一家企业的最初启动资金是借用海淀区10万元科技项目推广资金,而今已成为年营业额达5亿元的大型企业;再如试验区另一家企业原始投资者投资20万元,但直到企业成立半年后这20万元资金才到位,企业的初始经营靠的是科技人员技术服务、白手起家,现在已是著名的集团公司。对“无根”企业的资产存量可划分为四个部份,设置三种股权,即国有资产股、企业集体股、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公益金结存。在股份制改造中较难处理的是企业集体股和国家扶持基金(国家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减免税所形成的资金)。企业集体股的原始基础是企业作为股东资产的经营管理者而分享的经营收益。企业集体股是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创建发展的特定环境中形成的,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作为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是不应当设立企业集体股的,因为在发起成立股份制企业时,其产权关系就很明确,随着企业发展和资产增殖,按投资比例增股。我国的股份制改造是先有企业,再进行股份制改造,给划定产权、设置股权带来了困难。在民营科技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必然会形成一部分职工集体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划归国家或个人均不合适,只能划归集体,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设置集体股是必要的,是我国具体政治、经济等情况下企业股份改造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股权形式。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进行的过程中应对之加以研究,采取措施使之逐步消亡,因为股份制企业是各产权所有者的资产的载体,其本身不应有集体资产。为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高技术研究开发,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对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收,形成了扶持基金。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这部分资金不能作为个人股份配给职工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应将它划归国家还是集体却很有分歧。有的意见是将它划为国家股,但是划归国家股就不能区分是投资还是扶持,如果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划归国家股后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机关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这就等于取消了国家的优惠政策。有的意见是将它划归企业,但企业并不能充当扶持基金的载体,将它划归企业也是不妥当的。当前只能将这一部分资产暂时列为专项,作为企业负债,继续留在企业使用,以扶持企业的发展,待进一步研究之后再对其产权归属作出决定,在过渡期内这不失为一个较稳妥且又可行的办法。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企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撇开各种社会形态中劳动者的社会觉悟和劳动性质不论,那么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的根本途径在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直接结合。这种结合越紧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发挥得越好。工人小额参股在战后西方各国逐渐普及,尤其在日本企业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从理论上讲,我国职工是全民所有的财产的主体,但虚有所有权不能使每个职工具有资产主体的实际感受,在一些企业中更是存在明显的雇佣关系。使企业资产与企业职工部分结合,从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亦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应加以注意的问题。在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可以在资产存量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个人股。这种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股可以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职工对企业贡献的大小,制定一套合理的指标,将职工个人股以优惠价格卖给职工。另一种是企业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一定数额的干股参与分红。这样,入股职工的收入将包括工资、奖金及股息和红利。虽然每个职工所持有的股份在企业股份总额中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但毕竟使职工的利益同企业的利益建立了联系,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提高了参与管理和关心企业的积极性。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吸引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当然在设置职工个人股时既要持积极态度,又要适当控制。如果个人购买股份没有限额,股息率、红利率没有限制,可能会出现股息、红利的非劳动收入大大超过工资收入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在这方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个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并对股息率和红利率加以适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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