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现代政治文明的首要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首要论文,公正论文,政治文明论文,价值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以后,“政治文明”已成为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在近年来关于政治文明的讨论中,有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之间的关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问题,人们已经基本达成一致。不过,关于政治文明的内涵,人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国”几个方面,却很少从“社会公正”的视角来理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际上,在人类历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生活状态或者政治文明样式,除去生产发展水平以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方面的差异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经济安排以不同的方式规范和调解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可以说,社会公正是全部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我们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要构建一个较之以往的历史时代更加公正的社会。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社会公正
人类面对的是资源相对稀缺的世界。生于18世纪初叶的思想家休谟在论及正义所以必要的条件时说:“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1](P535)在另一处,休谟又十分风趣地说,如果大自然所赐予我们的任何一种东西,能够像水和空气那样丰足,我们便将“总是让它为整个人类所共有,而不作任何权利的所有权的划分”[2](P36)。在休谟那个时代,空气与水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就与正义无关。可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于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休谟那个时代人们的想像。在我们这个时代,即使是在休谟看来与正义无涉的空气和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明显地存在着是否正当的问题。例如,一座工厂的生产可能会造成大气和水体污染,工厂的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与附近居民生存条件受到破坏的代价在怎样的程度上能够相互抵偿?更有意思的事情是,在自然状态下,降水量的分配在自然的力量调解下是完全偶然的,不同地区的人们由于这种偶然性而获得了某种公平,但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当人们有能力决定一片云把雨降到什么地方的时候,降水量的分配便显然和是否公正联系在了一起。
实际上,适度稀缺的范围并不仅仅限于自然资源,在当代正义理论家那里,社会资源的适度稀缺也已经是正义所以必要的前提。罗尔斯在祖述休谟的正义环境理论时便说:“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适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至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3](P121)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社会资源也是稀缺的。诸如职位、职务、权力、荣誉、社会关系等等,我们可以开出一份长长的稀缺资源清单,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把这些资源等量地分配给它的社会成员。在现时代,作为社会正义的前提条件的适度稀缺,较之休谟生活的时代要复杂得多。
所谓“适度稀缺”意味着,在物质资源极度匮乏或者极度充裕的情况下,正义都是没有意义或者不必要的。一方面,在物质资源极度匮乏的社会里,在人们的基本生存都成问题的时候,道义原则只能是生存以外的奢侈品。中国历史上每当大饥馑或战乱的年代常常发生的“人相食”的情况,恰恰是这一道理的最好说明。只有物质资源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来说,以正义的方式生存成为可能的前提下,正义才会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另一方面,在资源无限富足的情况下,正义也是不必要的。假如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极其丰足的社会,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最大的满足,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为这种极大丰富的物质资源制定一个分配原则。从纯粹经济的角度来看,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社会条件下,更大份额的获取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能的,所以,任何一个人在分配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份额,都不会伤及他人的权益,不会使他人的占有状况发生改变或变得更糟。在这种情形下,正义将变成无用的赘物。
人类永远面对的是资源相对稀缺的环境,而与此相应,人类却有着天然的利己本性。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也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特例,但无可怀疑的是大多数人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利益,只有在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到他人的需求和利益。于是,我们有理由假定,在社会分配过程中,“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4](P2),这就决定了我们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的背景。如果任由人的利己本性无限膨胀,也就是古代中国人所说的“隆性”,每个人的利益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恰恰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此,通过一种合理的社会安排,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受到公平的对待,对于每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须的。由于稀缺的资源无法在社会成员之间均等分配,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后果就必然是每一个社会内部的等第差别或不平等。英国学者布莱恩·巴里在回顾正义理论发展的历史时说到:“在柏拉图的时候,如同我们的时代一样……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的政治、社会地位以及在经济资源支配方面的巨大的不平等。”[5](P3)布莱恩·巴里所陈述的恰恰是为近代思想家所忽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事实。把平等与社会公正联系在一起,是近代思想家的贡献,不过,他们在表达其平等与社会公正追求时,总是要虚构一段历史故事。例如,卢梭就曾假想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没有人对人的奴役,而且人们也没有家庭,“彼此间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6](97)。只是由于后来的财产分化才产生了不平等。应该说,近代思想家追求平等的愿望是真诚的,可遗憾的是,这样的故事无法在历史过程中得到证明。
根据进化论的观点,人类是类人猿进化而来的。然而,据动物学家对于一些动物群体的考察,在灵长类动物群体的个体之间,也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可以据信,自人类最初摆脱动物状态那一天起,由于个体能力等诸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事实上就存在着。所不同的是,动物群体内部的不平等完全是由生物原因造成的,而导致人类社会内部不平等的原因却复杂得多。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曾就此事说道:“人类各种能力、特长和机遇的分配,从出生开始,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抚养、环境,还有运气,又把早先的差异继续扩大,这种不平等就更严重了。”[7](P71)时至今日,我们必须承认,尽管在消灭不平等方面我们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不平等仍是我们无法回避的社会生活中的事实。由于资源的相对稀缺和不均衡分配,在价值分配过程中,一些社会阶层和个人总是处在相对不利的位置上,从而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最少受惠者。事实证明,任何一个社会都没有能力使它的社会成员生活在齐一的水平上,其惟如此,社会公正才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必需品。
历史证明,无论生产怎样发展,物质生活资料丰富到什么程度,都无法改变资源“适度稀缺”的状况,因而也无法消解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渴求。在近代历史上,曾有些思想家过分乐观地估计了大工业生产为人们提供有用物品的能力,以为机器的进步已经使生产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从而使得“不间断的生产”成为可能,凭借大机器生产,人类可以进入一个物品极其充裕的状态,富足可以消解在资源分配方面的冲突,也可以在根本上消灭现实生活中的不公正。[4](P15—16)可是如前所述,技术手段的进步不仅没有改变“适度稀缺”的状况,相反,却进一步扩大了稀缺的范围。在现时代,仅就自然资源而言,作为社会正义的前提条件的适度稀缺,较休谟的那个时代要复杂得多。当然,不能否认,经济的发展一定能使社会为它的成员提供更多的可分配物品,人们的生活需求也能得到更大的满足,所以,我们可以推断,相对富裕的社会可能较之相对贫穷的社会有更多的公正。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今天,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每一个社会的物质资源依然是相对稀缺的,人类永远没有能力用有限的物质生活资料来满足无止境的需求。在某种意义上说,单纯的经济增长不仅不能在根本上消灭不公正,相反,由于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贫富差距的扩大,公平分配将会变得更为急迫。在任何一个社会里,社会公正都应该具有绝对的优先性,那种把效率置于公平之上的做法,都只能理解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
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社会公正
在近年来有关正义与社会公正的讨论中,人们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社会公正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3](P5)笔者基本赞同这样的观点:在一个社会里,无论这个社会既定的制度安排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但是,只要这个社会是在一个有效的制度的管理下,社会合作的全部成果都是在这个制度的规范之下分配的,这个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就有正义可言。不过应该澄清的是,这一表述的意义只在于,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基本的社会安排才能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不能保证社会公正,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是无能为力的。
制度安排所以重要,在于它是我们的社会生活的可靠程序。在近年来有关正义与社会公正的讨论中,一个热门话题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我认为,对这个问题,比较合乎逻辑的解释应该是,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得以实现的前提,而实质正义的全部可能性都来自于形式正义。这是因为,连形式正义也不具备的社会里,实质正义是不可能的。无论我们对实质正义做何解释,是把它看作是与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相符合的“应然状态”,还是把它解释为“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实质正义总是要表现为社会过程的某种结果。然而,我们的社会是由需求状况各不相同的人们组成,我们根本没有可能描述或者指定一种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和生活目的的理想状态,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目的和结果都无法说明手段与过程的合理性。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经讨论了三种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其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也就是人们预先能够确定一个正义的分配标准,而后再为实现这个目标而确定一个合理的程序,其典型的事例便是在分蛋糕时切蛋糕者后取。第二种正义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特点是人们首先有一个正义的期望结果,可是,却无法设计一个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程序,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司法审判。在司法过程中,“人们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可是,审判程序并不能经常保证宣判被告有罪,而且在有些时候还可以有宣判无罪的人有罪。第三种程序正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种程序正义中,不存在一个有关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能预先设定一个正确的和公平的程序,这一公开化的程序最终决定着分配的结果,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便是赌博。确实地说,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分配不可能像分蛋糕那样简单,如果把社会成员各自心理的、物质的需求以及个人禀赋、机遇等偶然因素考虑进去,完善的程序公正在很多情形下是不可能的。在事实上,面对作为复杂的合作体系的社会,我们根本无法判断什么样的分配结果才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只能依赖于公正的程序去决定分配的结果,把社会公正由以实现的全部可能性寄托在制度安排上。可以断言,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分配结果之所以是可以接受的,其全部的理由都在于它产生于一个合理的程序,否则,一种分配结果无论被怎样解释为公正的,都将是人们无法接受的。
在我们的观念中,社会公正总是与“平等”相联系的,换句话说,社会公正所以成为人类群体生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就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平等的道德诉求。在问题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说,人们如何理解了平等,也就如何理解了社会公正,也就决定了一个社会能够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其实,从柏拉图时代的思想家开始,直到今天,我们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解仍然依赖于这样的前提:在我们所构想的公正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的正义份额。一个人不会因为他拥有更多的技艺而拥有更多的正义,也不会因为他没有任何技艺而只能分享较少的正义份额。简单地说,医生不会由于医学知识的丰富而拥有比患者更多的正义。(注:这一思想在《普罗泰格拉篇》表达得至为清楚,参见Plato:Protagoras,Revised Edition,translated by C.C.W.Taylor,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1,P14—15。)
但是,由于思想方式和社会历史环境的差异,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度里的人们对于“平等”却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平等”更多地被理解为经济上的平等亦即平均。生活在春秋末年的孔子便曾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8](P2520),自此以后,无论是专制国家的统治者,还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大众,每每把他们对于社会公正的期望表达为“均贫富”,只有“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才是理想的社会状态。中国思想传统中的平等诉求,所强调的是结果的公平。人们首先想定的是一种“公平”的分配结果,而全部的政治、经济都要以这种结果为依归。平均主义在本质上是把全体社会成员固着在“齐一的”生活水平上,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直到上个世纪60—70年代,中国人还一直把消灭“三大差别”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途径。然而,事实证明,在平均主义观念指导下的社会安排,并没有使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理想,相反却导致了极度的社会贫穷,个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怀疑的是,在平均主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分配肯定是不公正的,因为这种社会安排在控制社会成员之间差别的同时,也扼杀了那些才能出众的社会成员的天赋,从而抑制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和想像力,我们的社会也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与中国传统的平等观念相反,西方近代思想家则更多地把平等理解为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把人理解为自由平等的主体,强调每一个人都具有与他人平等的道德价值。不过,在近代思想家那里,同等的正义份额并不是简单地换算成均等的财产份额,而是能力各异的社会成员的应得。循着这一思路,所谓公平分配,便是要建立这样一种社会安排,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应得的份额,近代思想家所强调的更多的是过程之中的平等。究竟什么是公平分配,近代思想家也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因为,如何确定每个社会成员的应得份额本身便是一个难解的问题。不过,博弈论的某些尝试或许对公平分配的理解是有意义的。以纳什为代表的博弈理论家,把分配简单地理解为参与分配的各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从稀缺资源在最小范围内亦即两个人之间的分配入手,试图说明什么样的商谈结果对于双方来说是公正的。为了解决两个人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博弈理论家设定了许多各不相同的情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在一个穷人和一个富人之间分配100美元的纳什问题。根据纳什的观点,双方将在他们的效用值乘积最大的那一点上结束商谈,其结果是30:70的稍稍有利于富人的分配。至于这个分配结果是不是真正的公平,我们在这里无意讨论。需要说明的是,两个人之间的分配毕竟是我们所能意识到的最简单的分配情形,如果把参与分配的各方扩展为三个人或者更多的人,由于博弈过程的复杂性,博弈理论家所说的公平分配可能会变成一个伪问题。但是,博弈论给予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如果说社会公正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在价值分配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的话,公平分配的结果便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平均分配。换句话说,公正的社会不是一个无差别的社会,公平分配也不是要消灭差别。
这里不能不提及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阐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在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权利这一原则以后,罗尔斯又说:“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其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P79)。在其他地方,罗尔斯也把这一原则解释为“有利者的较高期望”也有利于“提高那些处在最底层的人们的期望”[3](P74)。同时,罗尔斯也推断,在最有利者与最不利者都有所增益的前提下,处在中间状态的其他人们也将获益。诚如一些正义理论家所指出的那样,罗尔斯的这一推论有些过于简单,因为在复杂的阶层结构下,某些阶层并不会由于其他阶层的获益而必然获益,但这并不能说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本身是错的。事实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过是强调了这样一种制度理念:我们的制度安排必须以推进所有人的基本利益为依归,如果说差别与不平等是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实的话,那么,这种差别不应该是歧视性的制度规定造成的。换句话,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差别与不平等,不应该是那些处在较有利的地位上的人们对于最少受惠者剥夺的结果。
长期以来,每当论及与社会公正相关的问题时,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或者是“使大多数人满意”。时至今日,理论界也很少有人怀疑这一说法的正确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边沁“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翻版。按照边沁主义的理解,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按照一个人计算,多数人的幸福加在一起的总和一定要大于少数人的幸福,因此,多数人的幸福便要比少数人的幸福更加重要。按照这样的逻辑,基于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制度安排便是公正的。诚然,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定优于大多数人的痛苦,使大多数人实现最大幸福的政治也一定优于使大多数人饱尝最大痛苦的政治。但是,必须看到,仅仅以此来说明社会正义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个社会不能把少数人的幸福建筑在多数人的痛苦之上,但也没有理由把多数人的幸福建筑在少数人不怎么幸福或痛苦之上。其实,无论多少人的多大程度的幸福,都必须来得正当,边沁主义的致命弱点,就是“以一个人的失来掂估另一个人的得”[9](P35)。合理的社会安排不承认任何社会成员和团体利益的优先性,而是生活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社会成员都受到公平的对待。
三、社会公正:政治结构的绝对理由和首要责任
到目前为止,我们有关社会公正的讨论,都依赖于一个特定的前提:社会正义是无法在无政府的状态实现的,为了保证和增进社会正义,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选择更优良的政治制度。反过来说,维护社会公正就是政治结构所以存在的理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是要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结构在社会生活中充分承担起保障社会公正的责任。
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在论及国家职能时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9](P80)在直觉上,社会成员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如失业救济金、城市最低生活补贴等等都是国家提供的,然而,当国家这样做的时候,它不是在为社会成员提供福利,而是在以它特有的方式维护着社会公正。
一直以来,关于国家本质与职能,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国家的阶级性,但却很少谈到国家的公共职能。按照较为流行的说法,国家就是暴力,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这种说法虽然真实地描述了国家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但却不足以指导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目标各异”的人们组成的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与威望、职业、职位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个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和需求。以往,我们所以用所有的观念理解国家,其逻辑前提就是假定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天然地正当,某些阶层的利益天然地不正当。其实,如果我们意识不到生活在不同社会地位上的人们的利益都是正当的,我们将永远不会懂得社会公正的价值。
在由地位各不相同的人们组成的社会里,现实的社会生活必然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博弈论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揭示了社会生活的博弈本质。即使我们假定社会公正是每一个人的道德承诺,但在希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与团体之间,人们所理解到的“公正”也将是各不相同。在每一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的情况下,“商谈”很可能会变成没有结果的过程。同时,我们也无法断定,某一个社会阶层,无论是社会成员中的多数还是少数,基于自身利益的主张就是正当的,于是,为了实现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我们的社会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结构承担起无偏私的仲裁人的角色,而真正能够承担起这一责任的只能是政治结构。
在近年来有关社会公正的讨论中,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政府应该更多地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度安排与立法过程也要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这是一个误会。其实,作为无偏私的仲裁人,国家不是强势群体的利益代表,但也不是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作为仲裁结果,国家的公共政策所以常常有利于弱势群体,也只不过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在实际的“商谈”过程中,“商谈实力”较弱的一方常常要做出更多的让步,所以,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对于社会公正的渴求也就更为急切。政治结构的责任是向社会输出不偏不倚的仲裁规则,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不至于变成弱肉强食的群体。
国家所以存在的全部理由就在于维护社会公正。现代国家显然通过税收等一系列的公共政策和法规执行着某种再分配的职能。如我们在前面所说,这种再分配的目的不是要消灭差别,但却总是要把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这一意义上说,国家的责任就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和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前景,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
国家的这种再分配职能是否正当?上个世纪下半叶,这一问题曾经成为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诺齐克认为,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公平原则所支持的是“再分配福利国家”,这种观点“没有严肃地对待个人,因为他要想象一种税收制度,类似于强迫的劳动,这将使某些个人的才能成为那些没有这些才能的人们实现其目的的手段”[10](P16)。在表面上看,诺齐克似乎更多地尊重了个人自由,但在这种表象背后,他却是推卸了国家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国家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是不可取的。因为市场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在促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市场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本质上,市场经济毕竟是一种以个体为本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经济行为人所奉行的基本原则,市场能够有效地提供有用的私人产品,但却不能合理地调解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要求公正的经济,但是,市场交换中的公平并不能简单地换算为社会公正,市场带来的效益也不等同于广泛的社会福利。如果任由市场规则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没有一个良好执行再分配职能的政府,必将导致公共产品的匮乏和严重的社会不公正。
现实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不可能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发展过程中,我们社会中也出现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虽然如何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评估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毫无疑问,仅仅靠市场力量无法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我们社会的政治结构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