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30年历程与基本经验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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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历程

在改革调整中发展的阶段(1980-1996年8月)。1979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会议对信用合作社“官办”体制的弊端进行了剖析。1982年12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重申信用合作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提交的《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报告指出,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这一阶段,通过清股、扩股,密切了信用社与社员的经济联系,经营管理体制有了明显改善,内部经营机制逐步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向转变。

信用合作社独立发展阶段(1996年8月至2003年6月)。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标志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重新走上了独立发展之路。此次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步骤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1996年的改革启动了农信社以产权明晰为主旨的产权制度调整,初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经营机制;基本理顺了农村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的关系。

深化改革阶段(2003年6月至今)。2003年6月27日,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自此拉开了新一轮农信社改革的序幕。该方案明确指出: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2003年以来的试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较大变化;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初步结束亏损局面,经营效益显著好转,农村合作金融的事业出现了转机。

目前,农村信用社体系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信社的历史债务包袱沉重。二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模糊,官办色彩仍较浓厚。三是经营亏损普遍比较严重。四是农信社内部治理存在问题。农信社的产权结构分散,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过度干预导致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缺乏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五是省联社的管理体制不合理。联社既是行业管理者又是经营者,充当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农村政策性金融改革历程

国有专业银行对农业政策性业务的分散管理阶段。1979年,我国进行了以银行专业化为方向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个阶段的商业银行,是集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职能于一身的综合金融机构。1984年,专业银行开始进行企业化改革,这一时期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基本处于一种界限模糊和管理混乱的状态,专业银行同时承办相关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导致两种资金运行机制混乱,专业银行自身商业性业务经常挤占挪用政策性金融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和全方位支农阶段。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在初期非常广泛,包括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办理粮、棉、油等专项储备贷款以及办理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职能收缩和专一履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阶段。1998年3月国务院决定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后两次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规定农发行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集中精力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但到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全面开放粮食购销市场,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发行独家供应收购资金的格局逐渐被打破,信贷业务经营空间萎缩。

不断拓宽支农业务领域及商业化和政策化并重的新阶段。从2004年下半年起,农发行先后开办了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产业龙头化企业贷款及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等新业务。2007年3月,经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又获准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生产资料等中长期支农贷款业务。农发行不断拓宽业务范围,逐步形成“一体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一体”是指以收购储备传统政策性业务为主体;“两翼”是农发行开办的商业性业务,其中一翼是指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发展项目、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农业中小企业、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等,另一翼是指农业和农村综合开发贷款、基础设施贷款等中长期贷款业务。这标志着农发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进入了宽领域、多方位、深介入的发展阶段,其经营业绩不断改善。

农村民间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即使在新中国建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某些地区的民间融资也以各种隐蔽的形式继续活动。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内生性,与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的社会信任关系、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而在民间金融演进和扩张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出现了大量民间金融组织,合会、轮会、标会、排会、当铺、私人钱庄、挂户企业(非金融机构借贷)的融资活动非常活跃,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了影响广泛的浙江乐清“抬会”事件和苍南、平阳“排会”事件。但是对民间的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在2005年之前,监管者基本采取较为严厉的抑制政策。

农村合作基金会也曾是民间金融中比较活跃且规模较大的一类。农村合作基金会于1984年在少数地方试办。截止到1998年年底,全国共有农村合作基金会29187个,其中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21840个,占74.8%。199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全面开始。到2000年年底,农村合作基金会或者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或者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盘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独设立的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合作基金会自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民间信用的重要作用以及民间信用合法化的重要意义已经被决策部门所认识。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被普遍看作是央行首次对流行于中国农村的民间借贷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民间融资规范化和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工作在2005年开始有所突破。2005年年底央行选择山西平遥、贵州江口、四川广汉和陕西进行民间小额信贷的试点工作,试图引导民间金融的融资活动走向正轨,并将民间融资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式监管之下。央行“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揭开了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序幕,具有深远的意义。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

银监会2006年12月20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其基本原则可以简单概括为“低门槛,严监管,增机构,扩服务,先试点,后推广”这18个字。应该说,银监会的农村金融市场开放试点方案,是最近十几年以来农村金融领域力度最大的改革举措之一,对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信贷资金外流、农村经济主体融资困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农村金融市场将出现多元投资主体并存、多种形式金融机构良性竞争的局面,有利于有效动员区域内农民储蓄和民间资金,有序引导这些闲散资本流向农村生产性领域,对民间信用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未来趋势

中国30年农村金融改革从总体而言成效显著,其中所累积的大量宝贵经验值得总结。历史经验表明,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关键在于扶持增量部分,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引入有效的新型竞争主体,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和市场竞争结构逐步多元化。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组建,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谱系,既增加了农村金融的供给,又改善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竞争生态,对我国未来农村金融发展意义重大。增量改革既是中国整个经济转型的重要经验,也是农村金融改革未来必须坚持的方向。

在扶持增量成长的同时,存量改革也应稳健推行,而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存量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定位和多元化的产权构建。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未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趋势是,鼓励各地区农信社寻找符合本地区发展特点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坚持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的多元化和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同时,明确农信社的功能定位,承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和股份化趋势。在农村商业金融领域,中国农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造必将为农行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其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也将发生深远的变化。在政策性金融领域,农发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多元化,其商业性业务必将更注重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农业基础性设施和机制的构建,其风险管理体系和管理体系也将发生积极的变化。

未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还有赖于对微观主体创新行为的鼓励与宽容,那些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基层的信用社,与农民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内部创新的动力和意识都非常强,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治理模式。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对农民的自主创新行为给予鼓励,并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将这些成功试验在其他区域进行推广。

可以预见,将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必将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竞争主体多元化、农村资金供给不断增加、农户资金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的良好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产权结构都会得到极大的改善和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必将获得更大、更有效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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