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民社会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及其限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治理结构论文,限度论文,公民论文,作用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政治经济的功能和结构转型改变着国家的作用,并且为非国家角色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一方面,世纪之交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和全球交往网络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全球公民社会已然形成的证据;另一方面,国家越来越处于与全球公民社会、全球资本以及由三者共同结合而成的全球治理结构的复杂关系之中。现在,即使最保守的观点也倾向于承认,在全球治理中,全球公民社会已经占据一席地位,这构成了对国家的挑战。
然而,“正如没有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为根基的现代公民社会,就难以建构一个现代国家一样,没有一个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社会也难以建构起来”①,国家和公民社会都不是固定的实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的结构、目标、支持者、规则和社会控制都会发生变化,在不断地适应当中互相转化和互相构造。②因此,如果因全球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而认为它带来了一种实现“自由人的联合”的希望,认为国家正经历着权力的严冬,则显得过于匆忙。在现时代,我们应该认真处理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合理把握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为各自在未来政治中的角色做出恰当定位。
一、变动中的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
在20世纪晚期的历史中,国家经历了重大转型。促使国家转型的因素首先来自于积累策略的转变,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资本主义国家正由福特主义迈向后福特主义,即使在尚未完全实现福特主义的国家,后福特主义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后福特主义的典型形式也被称为以信息、高端科技、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它具有弹性化的生产方式和新的集体消费关系,其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是一种基于多技能工人与不熟练工人相结合的弹性机制和弹性系统的弹性运转之上的弹性生产,以空间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运行为基础,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③资本主义积累策略的这种变化,必然导致政治策略和领导权策略的变更,或者可以说,“福特主义不只是一种工业或经济的安排。它同样定义了国家、个人及社会的关系”。在后福特主义中,“基于阶级基础的政治是不可能成功的,个人主义及消费者是政治的基础,国家应该因此而重新为人们所认识”。④后福特主义时代的降临,技术和经济范式的转换,新的积累体制、调节方式及其社会化的重构,对国家的形式和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福特主义工业社会中,国家履行三种特殊职能的能力——对工业的管制、对收入再分配以及实现充分就业——在后福特主义知识经济社会中都受到了削弱,比如里根和撒切尔夫人在美国和英国所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改革。以干预和调节方式为例,后福特主义正从官僚主义形式在合作结构中占据统治性的支配地位,走向扩散化的、非中心化的、更弹性化的组织形式。国家主要以培育知识基础、营造创新环境、提供制度设计为其关键的干预模式和调节方式。
影响国家转型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全球化。从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大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以技术控制为核心)正在加速从福特主义向后福特主义变化,即从规模经济向灵活经济过渡,这种新模式是建立在生产过程的中心——边缘结构基础上的,大的跨国公司在其母国用少量的雇员掌管着金融、技术开发、组织和创新,而发展中国家成为其生产的车间。这就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主要由少数民族、妇女和移民构成的非技能劳动者,“失去祖国的”公司不再明显以民族国家的运行为基础。这一投资形式的变化直接造成了两大尖锐的政策问题:一是国家该如何避免大量的投资冲击和资本外逃,二是如何降低国内的劳动力成本。就前者而言,为了保持企业对投资的信心,国家无法再以惯常的通货膨胀手段来刺激经济增长,因为它带来高利率和企业利润的下降。就后者而言,国家不得不重新对公共开支和社会福利做出考虑。从全球社会流动的角度来看,不同形式的民族国家由于移民的不断增长而受到挑战,大量的移民降低了种族和文化的同质性以及公民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同时,全球化所彰显的自由与流动在增加经济和社会事务复杂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的自主性与自治能力,促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公民要求获得自主和自治的权利,他们借助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和组织来实现这一愿望,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成为普遍现象。随着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增强,它已不满足于在规制市场、沟通政府与社会、承担辅助性福利功能中的无实权地位,而日益要求以一种扁平的权力结构替代传统国家与社会中存在的垂直权力结构。
由此,国家面临着新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国家正面临着危机。⑤首先,国家日益变得“非国家化”。民族国家机构正逐渐空洞化,其权力正不断地被超国家制度剥夺,或转移给地区或地方层次上的一些正在出现的权力网络,国家能力在超国家的、国家的、次国家的以及跨地方的层次上进行重建。第二,政治制度的“去官方化”。如果说非国家化涉及到民族国家活动领土的分散,那么去官方化则包含公共—私人划分的重新绘制、任务的重新分配、组织和任务之间关系的重新连接。第三,政策规制的国际化。国家内部行动的国际背景已经扩展到包括超地域或跨国的因素和过程,对于国内政策来说,它们在策略上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与政策规制国际化相应的是民族国家试图塑造国际政策规制的斗争。⑥
概而言之,在新的时空定位上,国家的组织原则、制度建构和治理模式正在重新整合和重组。在后福特主义和全球化语境中,政治的总体反应可以简单归纳为:国家管理者、经济和其他社会力量正在试图将凯恩斯主义的充分就业国家转变为熊彼特主义竞争国家,它试图重新塑造国家行为,并试图发展新的统治和治理形式来致力于解决国家和市场中新出现的问题。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何为?事实上,各国都正在变化的处境中寻找国家的适当位置,努力改变全球政治重组远远滞后于经济重组的被动局面。
全球化所推进的后福特制的转型使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资本的能力。到20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一体化已使国家在兼顾汇率稳定性和国家货币政策自主上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不仅如此,资本的高度流动所带来的降低税收和劳动力成本问题也考验着国家能力。然而各国却不得不以积极姿态面对,因为国家不仅肩负着维持经济增长的责任,而且要对因资本流动而造成的社会不公正问题负责。在经历了20多年新自由主义经济变革之后,国家进一步获得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权力,它作为市场中的最后求助者的作用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国家也日益认识到必须在民主和法治上为市场创造良好运行的条件,努力消除市场中存在的不公正。
与全球资本共存并且对其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国家在未来的重要选择,然而,这项任务已经不可能仅依靠国家自身力量来完成。实践表明,国家并非总能适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过于膨胀的资本权力常常牵制甚至压倒政治权力,而且政治与经济的结盟将导致更大的社会利益的丧失。此类历史教训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在规制资本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借重公民社会的力量。
新的积累形式所推动的国家职能转变、由资本全球扩张所带来的对一个更加自由和公正社会的吁求,在推动国家转型的同时催生了公民社会,构成了20世纪后期公民社会复兴的最根本原因。此外,新自由主义改革和政府再造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自由主义虽然过分夸大了市场的作用,但是作为对国家干预主义的一种反动,它对市场的信任却促使国家重新对待公民社会,尤其是新制度主义和产权学派的理论,指明了国家瘦身的方向在于向公民社会转交权力。尽管在新自由主义理论中,公民社会一词几乎等同于经济社会,其所倡导的公民社会自由基本等同于市场自由,但是,在公民社会的讨论热烈起来之后,这一术语的涵义很快变得复杂起来。同时,在上世纪后期,由各种意识形态共同推动的政府再造运动从公共行政的技术变革出发,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政府不是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公民及其组织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来,公民不仅必须具有足够的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还要使政治体制形成分权化、倾向自主治理的体系。⑦这样,对公共管理的讨论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了政治学领域,对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讨论也成为全球化时期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同话题。
伴随着国家转型,公民社会迅速成长,进而形成为一股引人注目的力量。对此,我们可以从公民社会中非政府组织规模的扩张现象中获得一个初步认识。在法国,仅仅在1990年就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在巴西有近20万个非政府组织在发挥作用。⑧在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的70年代,各种社团和群众组织的数量非常小: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社团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⑨此后,1989年和1998年政府两次对社团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清理,其数量有所减少。但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34.6万个,其中社团18.6万个,比上年增长8.8%;民办非企业单位15.9万个,比上年增长7.4%;基金会1138个,比上年增长13.9%。⑩在全球层面上,据《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四倍。(11)
在今天,国家处于一种新的情境之中,公民社会不再只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动进程中的因变量,它已成为这一进程中的自变量。对此,我们可以根据全球公民社会在日渐形成的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获得理解。
二、治理结构中的全球公民社会
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1989年以来,以非政府组织(NGO)(12)为核心的公民社会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在以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为核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莱斯特·萨拉蒙等人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因各种社会需求增加和政府职能减少,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它们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功能,比如在德国、荷兰和比利时等国,非政府组织被作为处理社会福利问题的第一条防护线,而政府在可能的范围内与这些组织合作或通过这些组织发挥作用;在中欧和东欧国家,受前共产主义政权影响,文化娱乐组织和职业组织及工会占据了相对强大的地位;拉美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了“二元化”特征,即在某种意义上,该地区存在两个分离的非营利部门:一个是由较传统的慈善组织和与社会、经济名流联系密切的机构所组成,另一个则是由相对较新的草根组织和所谓“非政府组织”所组成。就正式的非营利部门而言,前者地位十分突出,但后者也已形成基础,并构成日益显要的“非正式的”或不太正式的组成部分。
尽管非营利部门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但正如萨拉蒙所言,它们共同体现了近年来许多政治领袖开始寻求将市场真谛与广泛的社会保护优势相结合之途径的努力,公民社会组织“在寻求介于仅对市场信任和仅对国家信任之间的‘中间道路’中的战略重要性已经呈现出来”(13)。
在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组织不断壮大的同时,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和跨国社会运动(TSM)也迅速发展,其影响政府和规制资本的作用日渐突出。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影响各国政府。它们通过联合行为游说政府改变政策,传送北方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通过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本土非政府组织从而影响政府政策,借助网络联系动员公众,通过公众对政府施加压力,等等。二是影响政府间组织。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包括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在内的联合国体系各机构,都被责成做出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和联系的有关安排。国际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联合国特别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本身,并且争得了最后文件及决议的起草权利。在执行人道主义服务方面,它们在冷战后与联合国迅速建立了伙伴和契约关系。1996年,经社理事会做出关于咨商安排的新决议,进一步规范了咨商体制,肯定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联合国会议的权利。国际非政府组织对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影响不断加强。三是影响跨国公司。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了一些专门监督跨国公司的组织,如“公司观察”(Corporate Watch)。人权组织、环境组织也向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改变忽视人权、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组织还致力于改变公众的消费观念,呼吁公众对有损环境的产品进行消费抵制,不使用对环境不负责任的公司的产品,甚至通过法律手段指挥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跨国公司,阻止它们的相关行为。(14)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上述领域的活动是卓有成效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直接改变了民族国家政策和国际政策的走向,但至少促成了民族国家对特定问题的关注,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国家闭门决策的传统,影响着政策议程,推进了决策的民主化。更为重要的是,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增强了更多人对全球公共事务的理解,促进了全球公民意识的生长和全球治理实践的发展。1997年,“国际禁雷运动”组织因其突出的贡献被授予了诺贝尔和平奖,1999年这一殊荣又被“无国界医生”(MSF)获得,这些都是对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能力和效用的肯认。
总之,自20世纪的最后二三十年尤其是最后10年以来,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非政府组织在数量上、活动范围与领域上、社会影响力上都日益表现出急剧扩张之势。不但如此,以非政府组织为核心成员的、跨国性的或全球性的社会运动也风起云涌。
社会运动关注特别议题,它由组织联盟发起以追求特别的议题,或者由单一的组织围绕单一的议题动员大众,或者是不同目标的组织结成联盟或网络为了普遍的或部门的利益而共同行动。(15)根据玛丽·卡尔多的研究,东西欧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开辟了绕过主权国家进行跨界合作的平台,而这便意味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开端,到1989年后,这种对话和交流公开化与合法化,“全球公民社会”也就真正开始形成了。(16)现实也正如卡尔多所言,到90年代,各种类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和部分具有国际倾向的国家或地方非政府组织纷纷走上了建立全球网络的道路,不同的组织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共享资源、协调立场,在重大问题上加强磋商,力争发出一致的声音甚至采取共同行动,全球性社会运动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1999年西雅图“反对世界贸易组织、反对全球化”运动之后,全球性社会运动的话语开始普遍化。其后一年之中,平均每个月在世界的不同地方都有不同规模的反全球化运动发生。“9·11”事件之后,受美英全球反恐战略的影响,反全球化运动改变了以往的大规模行动的方式,而主要以世界社会论坛(World Social Forum)的形式取而代之。世界社会论坛是由各国非政府组织、知识分子和社会团体代表参加的大型会议,始于2001年。论坛成立之初是与世界经济论坛相对立的会议,它反对由自由市场控制的全球化及“新自由主义的过分做法导致的灾难、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世界社会论坛吸引了全球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和反全球化人士,其影响不断地扩大。在首届世界社会论坛上,来自世界122个国家和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代表2万多人就免除第三世界国家债务、创建自由贸易协定的替代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近一次的世界社会论坛于2007年1月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约有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万多名代表参加了论坛的1000多场会议、讨论、文化和展览活动。
世界社会论坛逐渐成为协调社会运动、网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场所,它是由公民社会组织的唯一全球性事件,创造了真正跨越边界的对话,并且会议在南方国家中举行。这些特点使它被誉为“正在出现的全球正义运动的核心”。尽管目前对世界社会论坛的评价仍存在分歧,但是它的存在无疑正在影响全球政治议程,它所提出的口号——“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尽管并不意味着可行的替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方案,但却昭示着一种更为合理、更为美好的未来是可欲可求的;而它的一系列倡议和决定,比如拒绝公共物品的“商品化”、抵抗“中心化的权力”以及反对战争和新自由主义,尽管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但却展现了在回应全球化危机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等诸多人类共同价值的诉求以及为实现这些诉求而付出的努力。(17)
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反全球化运动以及世界社会论坛等全球公民社会的经验发展共同构成了世纪之交全球政治中的新风景。它们的存在充分表明了一个区别于国家和市场社会的社会领域正在日渐壮大,这一领域绕过传统的代议机制对政治施加影响,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平台。不但如此,它还意味着更为广阔的社会网络的形成,从而为政治上边缘化的群体寻求影响全球政治变革提供了新的机会,促成了有关全球问题的跨国讨论,增强了全球公共领域的力量,推动了全球治理的形成并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全球公民社会及其推动的全球治理的发展使思考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任务变得尤为迫切。在新形势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该被重置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应该如何重置却需要更多的讨论。在全球治理的新概念中,治理主体之间基于谈判和协商的多向度互动得到强调,这样,国家将不再垄断公权力,相应的职能将大幅度削减,其角色也将发生重大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治理结构之中国家与公民社会是毫无二致的治理主体?
三、全球公民社会与“元治理”
全球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的挑战,但全球治理的实践及理论却表明,在当前及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消亡”、“主权终结”等主张在国家理论的大场域中仍处于边缘位置。这主要是因为,尽管治理强调一个多元主体相互形塑、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强调国家之外的行为者的主体性,但同时这也意味着这些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取代关系,而是一种主体间关系。这构成了我们进一步讨论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从这一认识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治理中,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和全球资本之间事实上还没有形成一种对等的关系,理想类型的治理主体之流动三角形还没有形成。从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主要由于全球公民社会目前还面临着来自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巨大局限性。
全球公民社会自身的不足是它在全球治理结构中还没有成为与国家和资本鼎足而立力量的重要原因。这些局限性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全球公民社会中公民参与的水平和能力以及组织发展存在较大的南北差异,存在着商业化、官僚化、“碎片化”倾向以及“志愿失灵”、“慈善不足”、“治理失效”等问题,在目前还较少涉及“高级政治”领域,对敏感性的政治话语参与过少,等等。(18)
全球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前后不过十多年时间,一些问题并非结构性的,随着它自身的成长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解决,比如,公民参与不足以及内部官僚化倾向。但一些问题,比如全球公民社会主要局限于在“低级政治”领域活动,则与其活动环境密切相关。全球公民社会是在国家制度框架之内生长起来的,这决定了它不仅依赖于国家的制度安排,而且还依赖国家提供某些物质资源。可以说,公民社会紧密镶嵌于国家制度环境之内,国家对社会仍具有全面穿透作用。因此,国家的制度选择直接影响到全球公民社会的前进方向。
更为重要的是,全球治理尽管正在形成,但它缺陷重重,构成了全球公民社会发展的环境障碍。首先,全球治理体系形成的最基本的推动力是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力量。新自由主义迷信市场,其制度化的焦点也在于由国际金融机构、七国集团各国的财政部、私人性国际商业团体以及世界经济论坛等一些国际关系委员会所组成的网络。网络中各种不同的行动者,都“大力参与了对权力关系、法律规范、生活方式、劳动方式、全球社会(以及民族国家社会)的虚拟世界的塑造”(19),使得表面上是“后政治”的世界社会,实质上却是在摆脱了民族国家关系之后形成的一个高度政治化的世界。受此影响,全球治理很可能成为一件理想主义的外衣,下面隐藏着狡诈的经济自由主义与西方国家的意图和价值观,发展中国家很难进入全球治理的主流,全球公民社会因此也易沦为推行一种特定的“全球治理”的工具。其次,全球治理尚缺乏全球协调、管理和制裁的机制。世界统一的政治纲领和行为标准都没有确立起来,这“产生了相当的政策非理性、制度间的斗争、管辖权的重叠,以及竞争性政策网络的扩散”(20)。再次,全球治理在战略上的管理不足也降低了政策的有效性和影响力,并且没有制度和法律上的保证,使得全球治理中容易出现服从性的缺陷。最后,民主治理大部分还是在民族国家内部组织起来的,全球公民和全球共同体意识还没有普遍化,一些人对全球治理的合法性仍然存在疑问。
因此,如何克服自身的局限性理应成为全球公民社会当前的重大议题,而如何改善全球公民社会生存的外部环境,使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由依赖性变成镶嵌性,赋予公民社会更大的自主权,以及如何对全球治理实施有效的“治理”,这些问题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中变得日益突出。
全球公民社会外部环境的改善在当前政治形势下仍然取决于民族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相关制度安排。从目前情况看,国家拥有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资本无法比拟的权力和制度资源,并且,从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在有公民社会参与和发挥作用的治理与没有公民社会参与、由国家唱独角戏的治理的比较中,如果前者的治理绩效更高,并且治理绩效与国家的合法性密切相关,那么国家就应该实施相应的制度变迁。而公民社会在治理中发挥作用能够提高治理绩效,不但已为许多成功实例所证明,也是全球公民社会和全球治理兴起的最重要原因。因此,国家理应承担起制度创新的责任,以引导全球治理的发展。具体而言,国家首先应该进行制度设计以赋予公民社会更为广泛的活动空间,推动公民社会积极地参与公共治理。其次,国家应该为治理选择模式、实现其合法性并监督其实施。再次,国家应该成为治理的仲裁者,解决矛盾,协调纠纷。总之,国家必须履行“元治理”的功能,以平衡地方、国家、区域、全球各层次的治理,为治理提供必需的环境。
赋予国家“元治理”功能与赋予国家至高无上、控制一切治理安排的能力截然不同,相反,国家履行“元治理”的责任所要实现的是担当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的任务,从而促进不同领域的自组织。具体地说,在“元治理”中,国家为治理和规章秩序提供基本规则,使治理伙伴通过这些规章秩序实现目的,确保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或连贯性;充当政策共同体中对话的主要组织者;展开一种有组织的对情报和信息的相对垄断,从而塑造人们的认知期待;在治理内部有冲突和有争议时充当“上诉法庭”;为了系统的利益或社会凝聚,通过支持较弱的力量或系统来平衡权力差异;更改认同的自我理解、策略能力以及个人和集体行动者在不同策略环境中的利益,并且由此改变它们对优先策略的影响,等等。“元治理”并没有取消其他的协调形式,市场、等级制度和自组织依然存在,但是它们“通过谈判来进行决策”。由此,一方面,市场竞争被协作所平衡,“看不见的手”将和“看得见的手”连接在一起。另一方面,国家不是最高权威,它不过是多元“制导”系统中的众多成员之一,而且为谈判过程贡献自己的独特资源。随着网络、伙伴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治理模式的扩大,官方机构最多也不过是同辈中的居首位者。(21)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全球公民社会是国家和社会关系重建这个更为广泛进程中的一部分,它的未来取决它在全球治理中的作为。而理想的全球治理状态是:无论在地方层次、全国层次、区域层次还是在全球层次上,国家与公民社会都保持平衡。如果国家过于强大,社会就会受到压制;如果公民社会过于强大,社会又会陷入“种族分裂和认同冲突”(22)。同样地,如果国家过于弱小,安全和发展都失去了保障;如果公民社会过于弱小,恰当的治理和稳定的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总之,全球公民社会将会获得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而国家将更加趋向于在全球治理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它既是多层次合作网络中不可缺少的成员,同时也是全球治理的监督员和裁判员,是公民社会的建构者和培育者。
注释:
①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②参见郁建兴等:《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载《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③⑥Bob Jessop,The Future of the Capitalist State,Polity Press,2002,pp.96-103,195-201.
④欧阳景根编:《背叛的政治:第三条道路理论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8页。
⑤See Yaleh Fergusen,"The Crisis of the State in a Globalizing World",in Globalizations,March 2006,Vol.3,No.1,pp.5-8.
⑦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联邦主义》第九章,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⑧[美]莱斯特·萨拉蒙等:《公民社会部门》,载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⑨参见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⑩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民政部网站。
(11)转引自[美]戴维·布朗等:《全球化、非政府组织与多部门关系》,载[美]约瑟夫·S.奈等主编:《全球化世界中的治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页。
(12)非政府组织是目前比较普遍地用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的一个名称,除此之外,公民社会组织又常与独立部门、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免税组织等词换用。这些不同名称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即使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组织或学者的界定下也有不同的指称,很难统一。本文在讨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以非政府组织来指称公民社会组织,两词可以互换,引用不同学者论述时依据其各自不同用法,不做区分。
(13)[美]莱斯特·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
(14)参见王杰等主编:《全球治理中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162页。
(15)Srilatha Batliwala,"Grassroots Movements as Transnational Actors:Implications for Global Civil Society",in Rupert Taylor(eds.),Creating a Better World:Interpreting Global Civil Society,Kumarian,2004,p.69.
(16)See Mary Kaldor,Global Civil Society:An Answer to War,Polity,2003.
(17)Jacklyn Cock,"The World Social Forum and New Forms of Social Activism",in Creating a Better World:Interpreting Global Civil Society,pp.170-174.
(18)参见何增科:《全球公民社会引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3期;Michael Edwards and John Gaventa,Global Citizen Action,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1。
(19)Bob Deac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he EU and Global Social Policy",in Globalization and European Welfare State.Palgrave,2001,p.68.
(20)[英]托尼·麦克格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21)[英]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2)[英]威尔·赫顿、安东尼·吉登斯编:《在边缘:全球资本主义生活》,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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