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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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现阶段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分布和流传着原始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这些宗教的共同特点是存在的时间长、分布广、信仰的人数多。据有关部门估计,全国约有数千万人信仰各种宗教,在云南省也有近300万人信仰各种宗教。在广大农村和城镇,仍还有相当多的群众信仰原始宗教或不同程度地受到宗教的影响。作为宗教的一个要素和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宗教道德,对人们的影响已大大超出了宗教信徒的范围,受宗教道德影响的人要比信教群众的人数多。

在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研究探讨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信教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搞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团结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宗教道德及其社会作用的发展变化

1、宗教道德及其社会作用 宗教道德是一种通过宗教世界观来论证的,与宗教教义紧密联系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戒律的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其特点是把宗教与道德这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密切地结合起来,它既是道德的一个门类,又是宗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宗教道德,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即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社会存在)之上产生的,它的发展变化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在人类历史上,宗教道德存在于各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但它并不是以永恒不变的面貌出现的,为适应不同的社会需要,宗教道德在其发展过程中,在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同时,也发生了种种变化。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宗教道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历史上各种不同的阶级,甚至相互对立的阶级,都曾根据自己不同的阶级利益的需要,为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而利用过宗教和宗教道德。

对于宗教道德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其社会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而宗教道德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变化及其社会作用,却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道德的实际和特点,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

宗教道德是建立在宗教唯心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在论述道德起源、道德理想、道德规范、道德准则、道德评价等诸问题时,总是与一定的宗教教义相联系,或从宗教教义中直接引伸出来的。根据神学家的解释,道德的产生是神启的结果,道德的戒律是神的规定,人们只有恭恭敬敬地遵照执行,取得神的喜悦,才能进入最高的理想国——彼岸世界。这样,宗教道德就成为永恒的、超历史的、完全不依赖于人们社会存在的意识形态。

历史上,统治阶级都曾借神的意志,作为强制、欺骗人民服从他们统治的手段,宗教道德说教则成为他们维护统治的精神工具。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宗教道德的理论体系虽没有改变,但随着阶级压迫、阶级剥削制度的消灭,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统治地位的确立,宗教道德经过一段时期的逐步的社会改造和自我调整适应,随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深入贯彻和信教群众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社会主义的理想道德、准则、规范、评价等已逐步为广大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所接受和遵守。宗教道德已开始走上了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相协调、相适应的道路。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尽管宗教道德的唯心主义性质没有改变,但是它的社会作用却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2、宗教道德与世俗道德的关系在同其他社会因素、社会现象的诸关系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更为密切和广泛 时至今日,即使是在那些宗教信仰已大为淡漠,宗教已从人们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退了出来的国家和地区,宗教道德仍然同那里的社会道德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许多人即使不信教或不信神,还是把宗教道德视为他们所处社会的社会道德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当他们看到周围出现的许多道德堕落现象时,常常首先想到了宗教道德。例如,许多人乐意把自己的子女送入教会学校,其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接受宗教文化、宗教道德的教育。宗教也就借此以社会道德的捍卫者自居,并力图通过这一领域扩大自己的影响。这几乎是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道德对社会发生影响的普遍现象。

宗教道德之所以会同社会世俗道德存在着上述密切的关系,主要是由宗教道德同社会世俗道德存在着极大的共同性所决定的。这种共同性指的是:无论宗教道德还是世俗道德,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善恶观基础之上的,都是这样或那样地以劝善(或扬陕)、戒恶(或惩恶)为基本特点的。宗教道德转化为行为规范时,仍是通过劝善、戒恶的形式在人们行为中的具体化。社会世俗道德规范恰恰也正是同样情况下的产物。

由于宗教道德同社会世俗道德之间存在着上述关系,所以,凡是普遍信教的国家和社会,宗教道德会对社会道德发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一般都会表现在道德领域的各个方面并通过各种不同形式表现出来,其主要的可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宗教道德在使社会道德具有宗教信仰性质的同时,又把自己所推崇的信条、善恶观转化为社会所通行的道德。所谓宗教道德使社会道德具有宗教信仰的性质,是指宗教在许多普遍信教的国家、社会和民族之中,常常把社会中人们之间植根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道德伦理关系、道德秩序和道德规范神圣化,把它们说成是神的意旨,是神的立法与要求。

宗教道德把自己所推崇的信仰、善恶观转化为社会所通行的道德,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所有大多数人信教的国家、社会和民族中。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里,宗教道德与社会道德一般都很难分开,社会所通行的居统治地位的道德大都是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宗教所主张、提倡的道德也就是社会的普遍道德。例如,在整个欧洲中世纪,无论哪一个国家,其通行的社会道德即是基督教的道德,即已经成了基督教教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宗教化了的社会道德。基督教使这种道德在整个中世纪统治了欧洲千余年并将一切世俗的道德都吸收进去,使之成为独一无二的居统治地位的道德。相同的情况也曾在很长时期存在于一切全民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民族中。在这些国家和民族中,《古兰经》所述的道德准则就是社会通行的道德。这都说明,在凡是全民都信仰某一宗教的国家或地区,所信宗教就会以把社会道德宗教化的形式(把社会道德完全转变为宗教道德),强烈地影响社会道德并使宗教在道德领域居绝对统治地位。

第二,宗教通过自己特定的道德说教方式在约束、控制和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宗教在将社会道德神圣化的同时,并不是简单地将有关道德观念、道德信条与道德规范说成是神或上帝的旨意,而是还要在此基础上编造一套奖善、惩恶的宗教信条。这类信条的具体说法虽然在各种宗教中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大同小异:首先虚构出一个二重的未知世界,地狱与天堂,或虚构出两种完全相反的死后的可能命运,然后在它们的道德说教中,反复向人们宣传:“行善者将升入天堂,行恶者将被罚入地狱”,或“行善者来世将会得好报,行恶者将得恶报”。强调上帝和神无所不知、无所不晓,因而人们的一切善恶行为都总是处在神和上帝监视之下并且将被一件不漏地记载下来,当人们死后,就要按他们一生的道德行为进行评功诉过,最后不是受奖入天堂或转好运便是被罚入地狱或转恶运。当一个社会的人们比较普遍信仰某一宗教并且对其主要学说未广泛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宗教的这套说教,常常能起到其他说教(包括世俗道德说教)所不能起的作用,因而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也是一般世俗道德无法与之相比的。

社会生活中,世俗道德也对宗教道德产生着影响。具体表现为,宗教从世俗道德中吸取了许多道德思想、信条和规范并将其作为自己的教义、教规与戒律。这种情况几乎在各宗教的善恶观、忠义观以及各种戒色、禁欲和反对偷盗与获取不义之财的宗教信条、宗教戒规中都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这些方面,宗教的主张,实际上不过是将世俗社会早已流行的道德主张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再现了出来并将其神圣化而已。特别是当某种宗教在传入一个新的国家、民族或地区时,如果其教义与那里居统治地位的道德相抵触,它就不可能得以立足生根。只有当它改变自己原来不适合当地实际的主张,或将当地居统治地位的道德纳入自己的教义,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民族或地区立足、扎根和传播发展。所以,宗教道德虽然对社会道德有重大影响,但它自己也要受当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社会道德的影响,这也反映了宗教道德的时代性和社会性,也是宗教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与宗教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道德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唯物史观认为,构成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的真正基础是社会生产关系,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的崭新阶段。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根本任务和目标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决议》指出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我们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团结和引导亿万人民积极向上,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决议》不仅指出了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任务,而且指出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层次性,要把先进性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先进性是指我们为共产主义而奋斗;广泛性是指我们民族的文化、民族的传统、民族的道德。在社会公德方面,主要是提倡助人为乐;职业道德方面,要做到爱岗敬业;家庭美德方面是要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夫妻和睦。既要有孔繁森式的共产主义先进人物的共产主义道德,同时也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其中也包括对社会有益的、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相适应的那一部分宗教道德。这些宗教道德除去宗教形式外,其实质内容也应成为相当多数社会成员提倡和遵守的思想道德的一部分。

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虽然不属于同一个层次,它们之间有许多差异,甚至对立,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共同点或联结点,其中包括在宗教产生、发展的历史上承袭下来的反映劳动人民对真善美的呼唤,含有不少合理成分,其中不少合理成分为世代相传,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遵循并公认的道德规范,已成为社会公德的一部分。如基督教的孝敬父母、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不可贪恋他人财产;佛教的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伊斯兰教的善行、忍耐、诚实等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中,有一部分社会公德是全社会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如“切勿偷盗”这条道德戒律,不仅为私有制社会所共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同样要遵守,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物质财富还没有极大丰富,还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还实行“按劳分配”,消费资料归个人所有,社会中少数人就难免还存在着偷盗动机。因此,“切勿偷盗”还将成为维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道德规范而继续存在。这些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在宗教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宗教道德都把它们包括在内。所以各种宗教几乎都有不赌、不嫖、不偷、不盗、尊敬长者、帮助弱小等戒律,它们与宗教教义相联系,也成为宗教道德的组成部分。《圣经》里有这样的一段话:凡事总要谦逊、善良、忍耐、用爱彼此原谅、用和平彼此联合。佛教教义也讲如何做人的哲理: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人生最大的失败是自大,人生最大的危险是贪婪,人生最大的烦恼是名利等等。总之,一切宗教道德中规劝离恶向善,助人走上文明之途的内容,都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有利于安定团结的,都可以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特别是由于各宗教教义教规对其教徒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比一般的社会道德更容易被教徒所接受并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努力遵守,见效十分明显。许多宗教信徒在社会生活中,在处理与他人、与集体的关系时,都能够严格遵守所信奉的宗教道德戒律,这同时也就是遵守了社会公德。如在农村,由于经常接受教会中的宗教道德说教,耳濡目染,很多一字不识的基督教徒都会背诵“十戒”,很多人都能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人,因而都能较好的遵守社会公德,处理好婆媳、夫妻、妯娌、邻里、同志之间的关系。在虔诚的宗教信徒中,很少有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社会安定是很有利的。

三、加强协调,引导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相适应

社会主义社会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一个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我们提倡的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以其所包含的内容来讲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体。其中,以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服务,先公后己等为主要特征的共产主义道德是这个多层次道德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是对共产党员等先进社会分子的要求;社会主义道德的其他层次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社会主义公德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宗教道德则是各宗教对其信徒的要求。从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来看,社会主义道德并不排斥宗教道德,而是包含着宗教道德。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社会公德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宗教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二者之间除理论依据和世界观的对立之外,没有必然的矛盾,是可以并行不悖的。现实社会中各民族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的群众团结一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奋斗的事实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就不能把信教群众排斥在外。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毕竟不完全是一回事,二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之一是理论来源不同,社会主义道德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科学无神论,宗教道德的来源则是唯心主义有神论;二是约束对象不同,社会主义道德可以约束全体中国公民,包括信教的、不信教的公民,而宗教道德只能约束信教的公民;三是道德的基本特点不同,社会主义道德的特点是层次性和广泛性,宗教道德的根本特点就是道德的宗教性。研究宗教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是我们在信教群众中搞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要在信教群众中搞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必须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各级政府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和各种非法宗教活动。正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坚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做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工作,引导他们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 要在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在实际工作中,要运用多种形式和工作方法对信教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帮助他们不断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和法制观念,不断发展和扩大宗教道德的积极性。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坚持和发扬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如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仁爱、勤劳、诚实、关心社会公共福利、助人为乐等美德,都应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同时,对一些宗教道德中从历史上承袭下来的不适时宜、与社会主义道德不适应、不利于团结进步、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消极内容,则要通过教育,引导他们逐步放弃或用有积极性的内容逐步取代。

在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三德”教育(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中,宗教道德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为在信教群众中进行“三德”教育发挥积极作用。如在形成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讲文明礼貌、爱护环境、爱护公物等社会公德方面,绝大多数宗教信徒都是做得很好的。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教育方面,宗教道德教育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只有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发展和扩大宗教道德的积极性,限制和逐步缩小它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消极作用,引导宗教道德与社会主义道德相适应,才能在信教群众中搞好思想道德建设,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思想道德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充分发挥宗教教职人员在道德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教职人员(佛教的僧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传道员等)既是宗教活动的主持人,经典教义的传播人、解释者,又是宗教道德的维护者、解释人和遵守的楷模。他们对宗教道德的解释、评价和他们的道德行为对信教群众有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我们的党政干部、教师和其他思想工作者无法替代的。因此,在对信教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考虑发挥宗教教职人员积极作用的问题。一是要尊重他们并认真听取他们对信教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的意见、建议要认真采纳,不利的要及时解释疏导;二是要认真组织他们学习提高,让其有机会学习并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主要内容,提高思想认识,为对信教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打好基础;三是支持、鼓励他们对宗教道德、宗教教义作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解释,帮助信教群众正确理解社会主义道德思想,正确地处理好社会主义道德和宗教道德的关系,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素质。

4、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在信教群众的思想道德建设中,要在不断提高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认识的同时,注意防止和克服认识上的片面性和工作上的简单化。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片面性和简单化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忽视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性和宗教道德的特殊性,企图用社会主义道德的高层次完全取代宗教道德,其结果只会是欲速则不达,这种倾向容易发生在干部队伍和不信教的群众之中;另一种是人为降低社会主义道德的层次,把它同宗教道德等同起来,用宗教道德代替社会主义道德,这种倾向容易发生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之中。无论从理论上来看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必须认真加以克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在信教群众中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才能实现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思想道德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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