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刑法研究50年回顾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文

新中国刑法研究50年回顾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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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前进步伐,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50个春秋。回首50年来的刑法学研究,对新世纪的刑法学研究将是一个有益的启迪。

一、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程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成文刑法的国家。对刑法及其功效的研究历来受到重视。但是由于刑法始终是作为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于1949年2 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强调“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当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1949年9 月为新中国的成立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共同纲领》的这些宣言,敲响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钟声。

为了建立、发展和完善新中国的刑法制度,刑法学者们和刑法实务工作者们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使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与新中国同呼吸共命运,经历了一个坎坷曲折的、难以忘怀的历程。回首50年的历程,可以说,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创建时期〔1949—1957〕

新中国的刑法学,开始于对旧刑法的批判和维护新政权的斗争;借鉴于前苏联刑法理论成果;形成于巩固新政权的实践。

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阶级矛盾错综复杂,敌我斗争十分尖锐,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十分猖獗。为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国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使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这个过程所产生的运用刑法手段同反革命及一切破坏新政权、新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开创了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特别是1952年开展的全国性司法改革运动,在整顿和纯洁人民司法机关、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同时,在刑法学领域,系统地批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形成的旧法观念,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支配地位,并且导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刑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论证镇压反革命对维护新政权的必要性。

在镇压反革命、开展“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于1951年编印了《镇压反革命》〔第一、二辑〕,西南司法部编写、西南革大于1953年印制了《惩治贪污与保护国家经济建设》,《新中华》1950年第8 期发表了李建钊撰写的“论〈惩治反革命条例〉”,《西北司法》1950年第3 期发表了贺连城撰写的“对反革命为什么必须严厉镇压”,《政法研究》1955年第3 期发表了李猛撰写的“如何认定反革命罪”、第4 期发表了蔡云岭撰写的“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这些书籍和文章,反映了当时刑法理论在研究反革命罪和贪污等经济犯罪方面的成果,对镇压反革命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证,也为当时制定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为运用刑法维护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2、研究刑法规范,为新中国的刑事立法做理论准备。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工作者积极总结和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实践,为创建新中国的刑法制度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组织一批刑法专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其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及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防止犯罪的侵害”;“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以推翻、破坏或削弱人民民主政权及其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革命成果为目的之一切严重的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为反革命罪”。

1954年9月,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 中央人民政府的刑法专家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其中明确提出:“一切背叛祖国、危害人民民主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权利、破坏过渡时期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然轻微并且缺乏危害结果,因而不能认为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 不认为犯罪”。 1954年10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 写出了第22稿。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编印的《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参考资料》,对刑法的起草工作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3、学习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建立新中国的刑法学体系。

为了创建新中国的刑法学,在批判旧的刑法观念的同时,刑法学者们翻译出版了一批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如由彭仲文翻译、大东书局1950年出版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别于1955、1956、1957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论文选择》〔第一、二、三辑〕,以及这个时期翻译但在195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等。这些著作,对新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54年以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迅速发展,由最初的学习借鉴和批判,走向探索适应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体系的阶段。特别是当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法律室主持的刑法起草工作和各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学活动,有力的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入。1956年2月, 在司法部的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法教研室合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1957年2月,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1957年4月, 东北人民大学出版了张中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57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1957年10月,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这一部教学大纲和四部教材,比较系统地论证了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要求相适应的刑法理念和刑法原理,勾画了刑法总则的体系,阐述了新中国刑法的主要内容,从而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

此外,这个时期,在刑法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刑罚目的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56年第1 期上发表的梅泽浚撰写的“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李光灿撰写的《论共犯》一书,《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发表的史言撰写的“过失罪”一文,《教学简报》1956年第12期、 1957年第1期上连续发表的关于刑罚目的的系列文章等, 都反映了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深入。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特点,一是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刑法学研究的指导意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同时注重刑罚运用的策略性,主张实行宽大与惩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二是强调刑法的阶级性,认为刑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同时宣告与资产阶级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刑法制度决裂,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刑法的虚伪性;三是强调犯罪构成理论对认定犯罪的指导作用,主张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四是强调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刑法理论问题。

〔二〕徘徊时期〔1958—1977〕

1958年以后,在批判“修正主义”和反“右派”斗争中,极左思潮甚嚣尘上,一度支配着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刑法学研究受到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刚刚形成的新中国刑法学处于停滞不前的徘徊状态。以《政法教学》1958年第1 期上发表的亦民撰写的“反对刑法科学中的修正主义倾向”和《政法学习》1958年第1 期上发表的李克仁等人撰写的“反对刑法教学中的修正主义旧法观点和教条主义”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走向低谷。特别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到空前浩劫,刑法学研究也基本中断。所以一些学者将这个时期称为“停滞时期”。

但是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并不完全是一片空白。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刑事立法问题的研究。

经过4年停顿之后,1961年10 月再次开始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研究探讨。特别是1962年3月22 日毛泽东发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指示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1957年写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 稿进行了反复深入地研究修改和征求意见, 最后形成了作为1979年刑法之蓝本的刑法草案第33稿。

2、对犯罪与“两类矛盾”关系的研究。

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刑法学界围绕犯罪与“两类矛盾”的关系,展开了深入而持久的研究。从1958年到1965年,《政法教学》、《政法学习》、《政法研究》、《法学》、《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了大量的有关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文章。一些学者认为,两类矛盾学说对刑法科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犯罪现象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一切刑事犯罪都看成是敌我矛盾,因此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些学者就在犯罪现象中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如何从两类社会矛盾看犯罪的矛盾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一些学者就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能否作为专政对象,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些研究和争论,对于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

3、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由于这个时期政治运动较多,一些学者为了适应政治运动的需要,放松了对法律规范的研究, 而转向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政法教学》1958年第3 期发表了姜达生等人撰写的“谈谈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一文。此后,一些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学逐渐转为以刑事政策的教学和研究为主。1963年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毛泽东同志论人民民主专政与肃反工作讲义》;1969年湖北大学编印了《法律课程学习资料〈第二辑:刑事政策〉》;197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印了《刑事政策讲义》。这些教材,主要论述了如何运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识和处理犯罪问题。

4、对刑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

虽然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刑法学研究处于低谷,但还是不断地有一些成果出现。1958年,武汉大学法律系编印了《刑法教学新问题论集》;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刑法、审判法参考资料〈第二辑〉》。此外,《法学》1958年第5 期发表了杨一平撰写的“贪污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初步研究”,第9期发表了张耀华、 陈显静合写的“对盗窃罪的初步研究”;《政法研究》1963年第3 期发表了权新广撰写的“谈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964年第1 期发表了杨敦先撰写的“对犯罪危害结果的一点浅见”等。这些书籍和文章,表明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并没有完全停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是,急剧动乱之后,司法机关很快开始“联合办公”。如何运用刑罚制裁“文化大革命”初期借群众运动实施的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成为“专政机关”面临的问题。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在表面上,可以说是销声匿迹了。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在急剧动乱的日子里,有责任感的刑法学者们并没有停止对刑法问题的思考。他们有的在“浩劫”中保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的珍贵资料和研究成果,在孜孜不倦的研究;有的在“下放劳动锻炼”甚至在“劳改农场”的繁重体力劳动之余,不断地思考着中国刑法的未来。正是这些刑法学者们的研究和思考,积蓄了新时期刑法学研究的强大动力,孕育了1979年刑法的诞生。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在挫折中徘徊的。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为现实斗争服务,但在主张刑法工具论的同时又忽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作用;二是各种刑法观点并存,但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支柱的刑事政策策略思想占主导地位;三是用阶级斗争的理论代替对刑法自身特点的研究。

〔三〕恢复时期〔1978—1985〕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使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从上半年就开始了。在1978年3 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叶剑英借《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宣布:“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这给所有法律工作者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同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此后不久,就组成了一个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开始了对刑法草案第33稿的研究修订工作。1979年7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颁布实施,使压抑了多年的刑法学研究热忱突飞猛进地迸发出来,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的:

1、围绕1979年刑法展开。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围绕着刑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有总结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对刑法颁布实施的必要性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也有领会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对刑法适用中各种具体问题的分析论证;既有运用刑法基本原理来分析论证刑法规定的合理性,也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解释刑法条文中贯彻的基本原理;既有全面讲解刑法规范的小册子,也有对刑法中具体问题初步研究的专题论文。

2、围绕犯罪构成理论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对新中国刑法学理论曾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但是自《政法学习》1958年第1 期发表了邹石山撰写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吗?”一文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无人问津。1978年以后,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的出现,犯罪构成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从构成犯罪的规格,辐射到犯罪的概念和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刑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成为构筑新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时期,围绕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刑法意义,以及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有关的各个方面,发表了大量的文章。

3、围绕着青少年犯罪展开。

“十年动乱”制造和遗留下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时迅速爆发出来,其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各种刑事犯罪的增长,而首当其冲的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时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结伙作案、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对于这些犯罪青少年如何准确适用刑法,是刑事司法部门在刑法颁布实施后首先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如何认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原因,如何理智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犯罪的间接故意和复杂罪过、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故意犯罪的阶段、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区分、罪数问题等一系列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抢劫罪、流氓罪等具体罪名的刑法适用问题。

4、围绕经济犯罪问题展开。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改革最初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允许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长期以来对商品经济的批判和压抑,使商品经济积蓄了很大的能量,从而构成对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巨大冲击,以致在改革初期经济犯罪急剧增长,成为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个决定作出后,刑法学界围绕着与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范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认定经济犯罪的具体形态、如何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讨论也涉及到打击经济犯罪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引起了有关“法人犯罪”问题的探讨,导致了“经济刑法学”的出现。

这个时期虽然只有短短的8年时间, 但是在这个时期出版的刑法书籍和发表的刑法文章,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间刑法学研究成果的总和。其中系统反映这个时期的研究成果从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教科书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著、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杨春洗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刑法总论》;王作富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各论》;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学》。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于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宣传解释,强调严格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二是注重于运用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来说明和论证刑法规范,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和镇压功能;三是注重于对刑事司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研究,强调刑法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

应当看到,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继承和发扬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在已有的刑法理论框架下研究新制定的刑法规范和现实社会中新出现的犯罪问题。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或者较为系统的理论,但是在刑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在总体上对刑法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肤浅。因此,这个时期应当视为刑法学研究的恢复时期,它与刑法学研究在1986年以后的发展具有某些明显的不同。

1986年11月,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通过对刑法领域51个基本问题上的各种观点的全面介述,系统地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研究的成就,预告了这个时期的结束。

〔四〕繁荣时期〔1986—1999〕

1986年以后,刑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论教唆罪》、《刑法因果关系论》等专题论著的出版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走向专题性深入研究;以“社会主义刑事责任理论初探”、“论刑罚个别化”等论文的发表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将自己的视野伸向刑事责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立法学、刑罚个别化原则、电脑辅助量刑等新的领域;以“对犯罪本质的再认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等论文的发表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对传统的刑法理论进行反思,提出新的理论观点。

这个时期,出版了一大批刑法学论著,发表了大量的刑法学论文,使刑法学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是前三个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从总体上看,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是从四个领域向纵深发展的:

1、注释刑法学。

1985年以后,立法机关连续作出了一系列补充修改刑法的决定。为了配合这些决定的贯彻实施,刑法学界作了大量的注释性研究,力图解释这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含义及其与1979年刑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特别是1997年刑法的颁布,激起了刑法学界的极大热忱。在短时间内,出版了一大批解释和评析新刑法的书籍,对公民学习理解新刑法的基本内容和有关修改的意图、对刑事司法部门正确适用新刑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理论刑法学。

1986年之所以可以视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阶段的起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个时期理论刑法学的发展。1986年以后出现的一些新的刑法教科书突破了传统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如赵秉志、吴振兴主编的《刑法学通论》,赵廷光主编的《中国刑法原理》〔上、下册〕,何秉松主编的《刑法教科书》,高铭暄主编的《新编刑法学》等。一些学者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如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马克昌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下册〕等。特别是一些刑法学者开始摆脱规范刑法的羁绊,就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辨性研究,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张智辉的《刑事责任通论》,邱兴隆的《刑罚理性导论》和《刑罚理性评论》等。这些成果,反映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构成了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显著特征。

3、实践刑法学。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的一些个罪专题研究论著,就某一个或一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其中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划分以及对犯罪人的准确量刑等问题的探讨,为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理解有关个罪、正确适用刑法,起了明显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作富撰写的《中国刑法研究》,使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与刑法实务的结合达到近乎完美的程度。

这个时期,除了针对刑事司法实践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理论探讨之外,案例研究的理论深度明显增加。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案例辑,搜集大量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十多个犯罪的各种表现形态进行系统分析,反映了当时案例研究的水平。张军撰写的《刑事错案研究》和王勇撰写的《定罪导论》,对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实体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体系。这标志着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的研究,可以称之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

4、外向型刑法学。

尽管1985年就有金凯撰写的《比较刑法学》一书的出版,但是这本书中所引用的国外刑法资料主要是50年代以前前苏联刑法学者作为批判对象而引用过的资料,所以其参考价值是有限的。

1986年以后,对刑法问题的比较研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仅出现了一些研究介绍外国刑法理论的成果,如甘雨沛、何鹏联合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上、下册〕、张明楷撰写的《外国刑法纲要》等,翻译出版了一些外国刑法原著,如《肯尼刑法原理》、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等,而且出现了一些比较研究的成果,如高铭暄与法国刑法学者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联合主编的《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朱华荣主编的《各国刑法比较研究》等。

对国际刑法的研究, 是这个时期外向型刑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 80年代就有关于国际犯罪的专题研究论文或著作问世。90年代以来,陆续出版了陆晓光主编的《国际刑法概论》、黄肇炯的《国际刑法概论》、张智辉的《国际刑法通论》、邵沙平的《现代国际刑法教程》,以及黄风的《中国引渡制度研究》、赵永琛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等论著,发表了“论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等一系列论文,填补了新中国在国际刑法研究领域的空白,并使中国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在较短时间内赶上了其他国家关于国际刑法的研究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成立的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在参与国际范围内的刑法学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刑法的研究和介绍,也是构成这个时期外向型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方面。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一是在研究的广度上突破了传统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出现了多极发展的态势,理论刑法学、实践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并存,并且各自不断向前延伸;二是在研究的方法上打破了传统的思维模式,呈现出多样化,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并存,思辨研究与实务研究比翼,比较研究与单项研究共进;三是在研究的深度上不断延伸,刑法思想非常活跃,既有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维护和深化,也有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和超越,既有对现行刑法规范的肯定和辩解,也有对现行刑法规范的否定和批评,既有非常务实的刑法思想,也有理想化的刑法思想;四是在研究成果的出版上改变了传统的作风,呈现出明显的随意性,刑法书籍不仅在数量上空前膨胀,而且在质量上良莠混杂,其中既有严谨精到之作,也有粗制滥造之物。

刑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一方面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当前的社会思潮相吻合。1986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改革的阶段,市场经济初现端倪,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逐渐形成,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社会发展的这种特色,赋予刑法学研究以思想活跃、多极发展的特征。与此同时,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意识形态中出现了一股急功近利的思潮,希望快速获取功名利而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强调抓住机遇而不信奉功到自然成的思想,有意无意地制约着刑法学的研究,使刑法学研究中潜伏着一种浮躁的学风。

二、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的启迪意义

回顾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诸多启迪。

1、刑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 只有置身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刑法学研究才有前途。

刑法学研究历来十分关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0年代的刑法学研究就是围绕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反右”等政治运动进行的。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启动的阶段。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即于1986 年召开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为主题的专题学术讨论会,1987年又召开了以“体制改革与刑法”为主题的专题学术讨论会。1988年刑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主题是根据当年通过的两个决定〔即1988年1 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研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立法”。1989年年会的主题,一是“刑法学研究如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为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制止政治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的刑法问题”,三是“关于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惩治腐败的问题”。1990年年会的主题是“廉政建设中的刑法问题”。1991年年会除了研讨刑事政策、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刑法的宏观问题之外,对1990年12月和1991年9 月通过的四个决定〔即《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决定》〕进行了专题研讨。1992年年会主要研讨了刑法与改革开放、刑罚的运用与完善、经济犯罪与当年通过的几个单行刑法的问题。1993年年会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与发展”。1994年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两个问题。1995年年会主要研讨的问题是“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问题”。1996年年会以“中国刑法改革研讨会”为题,集中研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刑法修订草案。1997年年会的主题是“新刑法的贯彻与实施”,围绕修订后的刑法贯彻实施中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研讨。1998年年会的主题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1999年年会的主题主要是刑法的适用问题和新型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历来研讨的主题表明,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始终是紧密结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进行的。

这表明,在中国,刑法学是一门政治色彩很浓的社会科学,它的兴衰存亡总是与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关,以致刑法学者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使自己的理论研究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就使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的品格。这种品格,既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特色和优点,也表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可悲的一面。如何在保持刑法科学的应用价值的同时,避免它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庸和现存制度和习惯的脚注,是我们在新的世纪里应当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

2、刑法学研究离不开社会法治状况的大背景, 刑法学研究的繁荣又反过来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50年的历史表明,中国社会法治状况的好坏,直接制约着刑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否。但是另一方面,刑法学研究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繁荣,又可以促进法治的发展。因为人们对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只有当人们认识到法治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时,才会选择法治的道路。而法学包括刑法学研究的功能之一,就是唤起人们对法治的热忱和渴求,进而为人们选择法治提供理论准备。80年代初,围绕着学习贯彻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一些刑法学者敏锐地提出,中国刑法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由此引起了刑法学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而类推制度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所排斥的,因此不能认为中国刑法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有的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并且资产阶级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罪刑法定,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照搬;有的学者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类推制度更能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有的学者认为,从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最初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到二百多年来所实行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不能用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最初所倡导的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来否定现实的法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有的学者客观地比较罪刑法定与类推的优劣,指出罪刑法定比类推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并且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强调,中国刑法虽然没有完全实行罪刑法定,但是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有的学者主张,中国刑法应当取消类推制度,全面实行罪刑法定。这场讨论的不断深入,不仅深化了刑法理论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而且促进了全社会尤其是立法机关对罪刑法定的认识和重视。正是刑法理论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这种研究,导致了1997年刑法对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刑法学研究的这段史实再次证明,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前瞻性的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可能引起社会法治的进步。

3、刑法与人类生活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学研究没有疆域。

刑法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也是与人类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只有在刑法所保护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建立并稳定之后,人类才寻求其他领域的法律来发展和调节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而制定一般性的宪法。随着人类生活领域和空间的扩大,刑法学研究的视野也在不断扩展。50年来,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在内容上不断丰富,不仅在刑法基本问题的研究上开辟了许多新的方面,而且在具体犯罪的研究上增加了对许多新的犯罪形态的研究;不仅从一国刑法的研究延伸到区际刑法进而到国际刑法的研究,而且紧跟国际领域刑法学研究的趋向,将研究的触角伸向环境保护领域和生命工程领域。这种迹象表明,刑法学是一门开放性的科学,刑法学研究,不仅要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发展自己的研究方法,而且要关注人类生活的新领域,研究人类在新的发展空间遇到的刑法问题。

4、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只有包含更多的理性思考, 才具有生命力。

刑法本身是人类对共同利益的理性思考战胜本能的复仇情感的产物。对刑法问题的研究,包含的理性色彩越浓,其研究成果的生命力就越强。50年来,尤其是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值得思考的是,这些研究成果中,为什么有的一显即失,从其问世的时候起就无人问津,为什么有时甚至出现大量的非周期性的淘汰,而有的则长期为人们所提及和引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理论研究的成果本身是否包含或包含着多少理性的思考。只有那些经过深入的理性思考,把握或反映了刑法的内在规律,能够预示刑法发展的趋势的研究成果,才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三、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展望

50年的历程表明,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不仅勇于探索,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且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广阔的研究领域和美好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中国刑法学研究在新的世纪应当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审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性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刑事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同其他部门立法一样, 刑事立法往往是应形势之急需制定的, 即使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严密的论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和操作性都不无再思的余地。刑事司法虽然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相比有了巨大的改进,但是非理性的成分依然存在。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刑法学研究,应当更为理智地思考刑事立法的利弊得失和刑事司法的操作规则,为完善刑事立法、改善刑事司法提供建设性的而不是注脚性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不是单纯标新立异的理论观点。刑法学研究有责任为提高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刑事司法的合理性,为改善刑事立法理念和刑事司法观念作出贡献。而如何发挥理论的魅力,完成刑法学应有的使命,则是21世纪向刑法学者们提出的挑战。

2、研究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融合问题。

在90年代,外向型刑法学的研究,尤其是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一项空白,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得以反映。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21世纪将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引起法律、文化的国际化,必然带来跨国性犯罪增多的趋势,必然导致刑事领域国际合作的加强的国际刑法的发展。新世纪的刑法学研究,不仅应当密切关注犯罪的国际化趋势,研究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的刑法对策,而且应当加强对国内刑事立法如何应对国际刑法规范的研究,应当加强对如何在已有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内更有效地同国际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的研究,应当加强对国际刑事法院及其可适用的和应适用的法律规则的研究,应当加强对国际刑事合作的有效途径的研究。使国际刑法规范通过国内刑事立法在同国际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成为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价值追求之一。

3、重视刑法的预防功能和刑罚改革。

刑法是理性的产物,刑法的目的性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80年代以来,中国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都十分重视运用刑法遏制和预防犯罪。但是这种做法与其说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不如说是传统的重刑思想支配的结果。是不是遏制和预防犯罪就一定要用重刑?有没有比用重刑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途径,是刑法学者们应当反复思考和充分论证的一个问题。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由于刑法的预防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刑罚来实现的,如何改善刑罚的执行方式,更好地发挥刑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也应当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

4、改善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是刑法学研究中历来倡导的一种研究方法,尤其是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一些比较研究的成果。但是比较研究并不只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刑法资料或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简单堆砌。比较研究作为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应当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资料或理论观点的分析比较,从中得出有理论价值的结论。尤其是在21世纪,知识经济必将冲破国界的限制,各国刑法方面的信息会源源不断地拥进中国,比较研究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如果只是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或者只是将各国的信息资料堆砌在一起,而没有对其利弊、优劣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刑法学的研究就将走向庸俗化。

此外,刑法是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为基本特征的。刑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研究方法必须是谨慎的、严肃的理性思考,而不应当是追逐经济效益的东拼西凑。在新的世纪里,刑法学研究应当改进学风,努力克服学术研究上的浮躁之风。

总之,刑法学研究如何迎接新世纪,尤其是以一个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和从事新世纪的刑法学研究,无疑是值得每个从事刑法学研究和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同志认真思考的问题。

收稿日期:199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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